離婚需要公證嗎?一文看懂公證離婚全流程
「兩人的婚姻是美麗的,因為她有離婚的勇氣;兩人的離婚也是美麗的,因為她有成為朋友的心。」—日本作家川端康成
離婚聽來是件悲傷的事,但在不少名人或作家的筆下,離婚卻可以是理智的、合理的、感情充沛且不歇斯底里的。現實真有可能如此?其實只要夫妻雙方冷靜溝通,並善用離婚公證,不一定就得不歡而散。
離婚協議去公證有什麼好處?
公證(Notarize),係指證明一紙契約確實存在且其內文符合簽署契約雙方的共識。當這張契約經過公證後,該契約即具有法律效力。未來若其中一方違約,法院即可依照該契約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自然也是契約的一種,民法第1049條 上的協議離婚或稱兩願離婚所簽訂的離婚協議,雖具有雙方婚姻消滅的法律效力。但倘若未經公證,其中的內容如贍養費、子女撫養費、財產分配等權益不一定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旦日後反悔,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是可能造成權益受損的。
以實際判決書為例,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之判決 為例
該案例原告主張夫妻於95年4月11日結婚並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其夫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外人發生婚外情,原告為維繫家庭,與被告簽署婚姻協議書並做公證。其中規定提到男方須支付妻子及未成年子女教育費用直到子女年滿20歲,且今後再有違反婚姻忠誠之行為則須支付女方一千萬元。而後丈夫果真再犯,且答應付給子女的教育費用也有拖欠。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須支付妻兒教養費及婚姻不忠的違約金。
什麼是逕受強制執行條款?
離婚公證與一般協議離婚最大的差異就在於是否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根據我國公證法第13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的爭議多圍繞在子女撫養費、贍養費等金錢糾紛上。若在離婚協議之上註有得「逕受強制執行」時。當該付款的那方未履行付款義務,不須走冗長的民事訴訟流程,只要拿著該契約辦理強制執行即可。
撰寫公證離婚協議書要注意哪些重點?
公證離婚協議書屬於法律文件,書寫上不可太過口語,用字遣詞講求精準到位。離婚可不是兒戲,雖然網路上有提供不少離婚協議書的範本,但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每對夫妻離婚的理由都大不相同。撰寫離婚協議時務必以自身所需為考量標準。
一般來說離婚協議基本要素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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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雙方的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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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原因,一定要寫出雙方對離婚有共識,才符合合意離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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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各種權責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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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定該離婚協議之日期。
哪些內容一定要寫進去,才能保護自己?
離婚協議書在經過公證後,由於具有強制執行力,在內容上務必謹慎書寫,思考周全。夫妻雙方都應針對各項權益一一釐清,以免日後遭到法院強制執行,後悔莫及。以下幾點建議寫入離婚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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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包括監護權的歸屬、探視權以及子女撫養費的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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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配:清點彼此間的共同財產,包括現金、不動產、車輛以及保單等,債務的處理和分配尤為重要,務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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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離婚後是否支付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和支付年限等都需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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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和居住權:離婚後誰要搬離原住宅,搬遷期限都需列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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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針對離婚後的生活方式,考慮各種可能發生的問題,皆羅列於協議之中。撰寫協議時務必白紙黑字寫清楚,避免使用模稜兩可、曖昧不明的文字,才有助於保障雙方權益。
離婚公證流程怎麼辦?在哪裡辦最方便?
民法1050條 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為了確保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及強制執行力,立約雙方可自行選擇是否對該協議進行公證。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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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離婚後的各項事宜,包括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監護權等,並逐條列入離婚協議的內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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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雙方攜帶身分證、戶籍謄本、身分證;未成年子女之身分證明文件、各自的財產證明和不動產權狀等至地方法院公證處,或委由民間公證人進行離婚協議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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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完成後攜帶個人身分證件、公證之離婚協議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即正式消滅。
辦理公證的地點,會建議以離戶籍地最近的地方法院為主。因為地方法院在程序和費用上都是最標準的,為了避免協議衍生的糾紛,尋求法院辦理可謂是既方便又不易出錯的選項。
公證離婚要花多少錢?能自己辦嗎?
離婚的基本費用是1000元,倘若加上公證費用約在3000~10000元左右。不同的公證人價格也有差異,如果有委託律師或代書撰寫離婚協議書,金額就更高,甚至可達萬元以上。
離婚協議是可以自行辦理的,離婚協議也可以夫妻雙方自行擬定。協議完成後即可前往地方法院辦理公證,公證時需由夫妻雙方本人辦理,並攜帶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及離婚協議,交由公證人核對並完成公證程序後即告完成。
公證人可以找誰?
依據公證法第1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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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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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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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
要注意,公證人跟律師是不一樣的,律師不能擔任公證人。上述法規中提到的公證人是經過考試或資格認證之人員。如要尋找合格的民間公證人,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司法院民間公證人名冊
公證離婚法律上有什麼保障?
公證離婚最大的效益在於法律效力增加,由於離婚公證是在離婚協議之上再增加公證的效益,其法律上的強制力遠大於一般離婚協議。再加上離婚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等於雙方同時有離婚協議和公證的雙重保證。公證離婚協議在法律上的保障涉及整份文件中的每一項條款,不論是財產分配或子女監護權皆然,且簽署者須為雙方本人,一旦日後單一方提出偽造文書或離婚反悔時,訴訟的難度將大幅升高。
公證後的離婚協議書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能反悔,但假如反悔的一方能提出某些事證來證實簽訂公證協議的流程有瑕疵時,就有可能推翻該離婚協議。根據民法第87條 和第92條 之內容所述:
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只要有證據能證明辦理離婚協議公證的過程中有詐欺、脅迫或協議內容有重大誤解等情事,即可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公證離婚協議。
協議離婚的公證跟見證一樣嗎?
協議離婚中需要有2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名,這裡的見證人跟公證人是不同的。見證人的主要目的在於確認雙方離婚事實存在,而公證人則是通過公證程序賦予離婚協議更大的法律效益。下表分析兩者差異:
見證人 | 公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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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 年滿20歲之成年人即可 | 依法任命之專業人士 |
在協議離婚中是否為必須 | 是 | 非必須 |
法律效力 | 使離婚協議生效 | 使離婚協議具強制力 |
是否需付費 | 不須付費 | 需支付公證費 |
離婚協議的公證雖然不是必須,但它卻給予了當事人權益最大化的保障。因此在撰寫時務必小心謹慎,如履薄冰的草擬每一項內容,確保雙方的權益不受損。離婚,不一定就得劍拔弩張,也可以是體面人生下半場的揭幕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