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拒付扶養費怎麼辦?教你用法律討回來!

「離婚就像截肢。你活下來了,但少了一部分自己」──瑪格麗特·阿特伍德(Margaret Atwood)

明明談好了扶養費,對方卻一拖再拖,甚至乾脆不付扶養費,讓人既無奈又焦急。這次文章將帶你了解該如何善用法律工具,從民事訴訟到財產查封,一步步站穩法律立場,討回本來就屬於你的權益!

父母該如何約定扶養費?

父母離婚時若要約定扶養費,建議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列出金額、支付方式與期限,同時留意以下幾個關鍵細節:

  • 扶養費金額應根據《民法》第1119條 規定,綜合考量子女的生活、教育等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身份來決定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3項 規定,若法院裁定分期給付扶養費,可在協議中加註「一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如此一來,若對方未履行其中一期,便可依法請求一次性支付至子女成年,大大提升保障力道。

扶養費對方不付,我該怎麼做?

如果對方拒付扶養費,可以透過以下幾個方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協商溝通 法院訴訟 強制執行
適用情況 當雙方尚有溝通空間,或希望以非對抗方式解決爭議。 協商無效,需透過法律程序解決爭議。 法院已判決或經雙方調解成立但對方仍未支付時。
流程 由第三方調解員協助進行糾紛協調,尋求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扶養費的金額及支付方式。法院則會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與子女的實際需求來作出裁定。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扣押薪資、查封財產等,強制對方支付扶養費。
時間成本 較快,通常能在短期內完成。 需要較長的時間,視法院排程及案件複雜度而定。 可能需要45至60天,視法院執行進度而定。

要有「白紙黑字」的協議,才能討得到扶養費嗎?

雖然《民法》第1116-2條 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且不受離婚影響,但若沒有明確的書面協議或法院判決,實務上很難直接要求對方履行支付義務,甚至無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然而,如果擁有以下「執行名義」的文件,就能在對方拒絕支付時,透過強制執行方式合法追討扶養費:

  • 雙方簽訂並經公證的協議書

  • 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

  • 和解筆錄,且明確記載扶養費支付條款

  • 調解筆錄,且明確記載扶養費支付條款

可以直接報警處理嗎?這算是民事還是刑事?

對方不付扶養費,能直接報警嗎?其實這屬於民事糾紛,不是刑事案件,因此警察無法介入處理。最有效的做法是,準備好經公證的協議書、法院判決或調解筆錄等「執行名義」文件,並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值得留意的是,如果協議書未經公證,則需先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提起訴訟,並獲得法院的勝訴判決後,才能進行強制執行。

如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若對方未依約支付扶養費,這時能依照以下步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1. 取得「執行名義」文件: 準備法院判決書、調解或和解筆錄、公證書等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正本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2. 主動調查債務人財產: 主動查詢對方名下財產,例如可持執行名義正本及債務人戶籍謄本,到國稅局查詢對方所得、不動產,或者至監理站取得車籍資料等。

  3. 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 將執行名義正本、財產資料、債務人基本資料等,連同聲請狀,向債務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聲請。另外提醒聲請狀需載明執行事項、執行標的、當事人資料等。

  4. 法院審查並執行: 法院收到聲請後,會審查內容、文件是否齊全等,若審查無誤,將依法查封、扣押對方財產或薪資,協助追回應得的扶養費。

拒繳扶養費小心這4個法律後果

拒絕支付扶養費不只是違約,還可能引發一連串法律後果,以下說明:

  • 法院強制執行: 對方可憑公證協議書、法院判決書等,向法院聲請查封、扣押財產或薪資,強制追回積欠的扶養費。

  • 加收強制金: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3項 規定,法院可裁定加收強制金,最高可達每期債權的二分之一。

  • 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若惡意脫產、隱匿財產,可能觸犯《刑法》第356條 損害債權罪(俗稱脫產罪),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 影響未來扶養權益: 依照《民法》第1118-1條 規定,若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日後年老或生病時,子女可依法主張免除對你的扶養義務。

不付扶養費,可以禁止對方看小孩嗎?

在法律上,扶養費與探視權是兩個獨立的問題,因此即便對方不支付扶養費,也無法禁止對方探視孩子。另外提醒,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 規定,法院有權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來決定父母的探視安排,但如果監護方因對方未支付扶養費而拒絕探視,不僅違法,還可能讓對方依此聲請強制執行探視權,甚至成為爭取監護權的有力理由。

拿到判決後,還是討不到錢怎麼辦?能扣薪、查封財產嗎?

如果拿到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支付扶養費,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具體措施包含:

  • 扣押薪水: 法院會通知對方雇主扣薪,但會保留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通常扣薪金額不得超過月薪的三分之一,並且需要預留最低生活費1.2倍以上,以保障債務人不至於陷入生活困境。

  • 查封財產: 法院可查封對方名下的不動產、汽車、股票等財產,必要時進行拍賣或扣押,用以償還積欠的扶養費。

扶養費協議沒寫清楚,法院怎麼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為例,雙方協議每月支付10,000元作為孩子的扶養費,但男方常常反悔、拖欠,並對這筆錢是否「包含保母費」意見不一,甚至後來只願意給9,000元,女方無奈之下只好自行負擔大部分育兒和保母費,最後訴諸法院。

法院審理後,最終認定雙方當初並未明確約定「另行支付保母費」,僅認定10,000元為總額,並裁定男方仍需補足共計167,152元扶養費差額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