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和平分手到對簿公堂-台灣三種離婚方式一次介紹
小時候對結婚的幻想往往是王子和公主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但現實卻完美詮釋了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據內政部統計,113年全台共計超過5萬對夫妻離婚,超越日本、韓國,榮登亞洲第二。
台灣離婚方式有哪些?
台灣現行的離婚方式有三種,分別為協議離婚(民法第1049條 中所稱之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 )以及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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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 當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和共識時,就可以申請協議離婚。未成年人之協議離婚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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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離婚: 由法院來做第三方公證人,協助夫妻雙方釐清權益問題(子女歸屬、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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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 三種離婚方式中最具強制力的一種,夫妻雙方其中一人提出訴訟並由法院判決以達成離婚之目的。
離婚方式 | 協議離婚 | 調解離婚 | 裁判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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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共識 | 雙方有共識 | 部分事項未有共識 | 有重大爭議 |
流程及花費時間 | 短 | 調解成功則費時不長,反之則耗費較長時間。 | 耗費時間長 |
法院介入 | 無 | 是 | 是 |
法律效力 | 辦理登記後即有效 | 有法律效力 | 有法律效力 |
協議離婚的流程?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協議離婚,也可稱作兩願離婚。顧名思義是夫妻雙方皆有離婚的意願,才能構成協議離婚的條件。協議離婚在法規上不須具體的原因或事證,幾乎任何理由都可辦理協議離婚,只要夫妻合意即可。辦理協議離婚的流程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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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皆同意結束婚姻關係,開始準備協議離婚所需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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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雙方須備妥離婚協議書1式3份、雙方戶口名簿、各自的身分證印章、2年內證件照雙方各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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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協議離婚書約時,需有兩人以上之證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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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帶齊第二點所述之資料,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另外,據《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之要件提到,夫妻雙方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協議離婚不可委由第三人代為辦理。
法院調解離婚是什麼?該如何聲請?
法院調解離婚,顧名思義是夫妻雙方在走向婚姻關係消滅這條路上,多了第三方公證(法院)來主持公道。一般來說,會從協議離婚走向調解離婚大多有兩種狀況,第一是協議離婚雙方擔憂權益受損,故委由法院調解,白紙黑字釐清彼此的權益。第二種狀況則是其中一方因故不配合,另一方打算採訴訟離婚之前,法院也會安排雙方調解,避免雙方撕破臉而對簿公堂。
在聲請調解離婚前,可先填寫家事調解聲請狀 ,送至法院受理。之後便會安排夫妻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以下介紹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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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委派一名調解員,夫妻雙方出席並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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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會製作成具法律效力之「離婚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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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皆同意協議內容,則視為調解離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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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調解不成,則改走離婚訴訟。
調解完成後,須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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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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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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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的身分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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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內證件照雙方各一張
離婚登記完成後,雙方婚姻關係即消滅。
裁判離婚要花多長時間?流程和注意事項介紹
如果調解不成,雙方便會走上離婚訴訟一途。離婚訴訟是三種離婚方式中最具強制力的一種,可說是對不願離婚的那一方下最後通牒。既然要勞師動眾跑法院,辦理裁判離婚還需符合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其中一項理由,才可進入訴訟程序。
離婚訴訟的流程: 提出訴訟並出具訴狀→開庭調解→調解成功後續流程則如前一段所述,調解不成則進入訴訟離婚階段→法院審理,雙方辯論→法院判決,若雙方接受則判決生效,婚姻關係消滅,子女撫養、財產則如判決方式分配。若某一方不服判決則提出上訴,二審判決完成且生效後,不服的那一方假若不履行判決內容,則可強制執行。
裁判離婚牽涉的問題眾多,在整個上訴的流程中還會經過社工訪視(子女撫養的問題)、雙方辯論攻防開庭的次數等都會影響官司的時長。基本上我國離婚官司平均花費6個月到一年的時間,若上訴二審,則可能超過一年甚至一年半。
哪些條件可以直接聲請裁判離婚?有特例嗎?
上一段有提到,裁判離婚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此處將各條件羅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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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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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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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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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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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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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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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治之惡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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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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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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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除上述十點外,還有其他理由能發起離婚訴訟嗎?當然有!來看看以下兩個判決: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判決離婚之事由,應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為夫妻關係,原告為臺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之事實,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頁),足認為真,故關於本件判決離婚之事由,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經查,被告於109年12月23日出境後未再回國等情,有卷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足認被告長年未與原告共同生活,亦未關心等情。兩造為夫妻,應相互扶持,共同經營和諧婚姻生活,惟被告拒絕同住,無從維繫夫妻感情,核屬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被告出境後即失去聯繫,應屬主要可歸責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夫)主張夫妻於91年5月17日結婚,婚後同住在娘家。丈夫表示妻子在婚後不重視個人衛生習慣,經常一個月不刷牙不洗澡不洗頭,甚至長達半年以上不洗澡,以戴帽子來掩蓋身體臭味,對伊造成精神上之虐待。又妻子自己不想工作,並阻撓丈夫外出工作,要求丈夫僅得在家裡料理家務,限制丈夫行動自由,兩造因此陷於經濟拮据。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從上述判決我們也能發現,個人行為與普遍大眾有太大落差(例如不洗澡),是可能構成離婚條件的。
犯錯的人沒資格提離婚?真的是這樣嗎?
從過往案例可發現,大多數的離婚訴訟都由無責任方(或受害者)發起。原則上加害人不能提出訴訟也非常合理,但如果夫妻倆婚後雙雙出軌,到底誰有權提出離婚訴訟呢?
憲法法庭於112年做出憲判字第4號判決,其中提到民法第1052條第2項 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但重大事由時間持續過長導致個案過苛則牴觸憲法,須在2年內修法。
憲法法庭認為僅限唯一有責之一方不得發起離婚訴訟,然夫妻雙方皆有責之情況下,不該再釐清誰的責任較重,雙方皆應有提起離婚訴訟之權利。
離婚可以反悔嗎?認識台灣版本的離婚冷靜期
離婚並非兒戲,但現代人離婚似乎已成家常便飯。隨著女權意識抬頭,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也變得主動。正如《小婦人》的作者Louisa May Alcott所說:「我不怕風暴,因為我正在學習如何駕馭自己的船。」單身一輩子也成為一種選擇,正因如此離婚變得愈來愈普遍。
但衝動離婚除了夫妻雙方的情感裂痕外,子女的教養也可能成為隱憂。不少研究也指出父母離異對孩子的心理健康帶來負面影響。為了不讓夫妻雙方後悔,離婚冷靜期便應運而生。
台灣是有離婚冷靜期的,但這個冷靜期不具強制力。且台灣的冷靜期不像其他國家需要先冷靜再辦離婚手續。我國的作法是在離婚手續完成後,婚姻關係不會立刻消滅。當事人會有30天的考慮期,在這30天內,任一方皆可撤回離婚申請。雖然法規上並沒有離婚冷靜期這個名詞,但這樣的作法也是讓夫妻離婚後重新思考,並為自己的決定做責,避免日後難以挽回的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