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要怎麼請求?法律會怎麼幫我?

龍應台在《目送》中寫道,「修行的路總是孤獨的,因為智慧必然來自孤獨。」當一段婚姻走到盡頭,面對傷害、失落與自我重建,沒有人能真正替你承擔。這段孤獨的旅程,或許痛苦,卻也是重新認識自己、獲得力量的開始。

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哪種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其實夫妻離婚,不只是感情走到盡頭這麼簡單,還常常牽涉到損害賠償。像是因為外遇、家暴,或者其他什麼重大過錯,都可以依法要求賠償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不過要注意,除非在協議離婚的時候,雙方有先講好賠多少,不然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只有在打離婚官司、法院判決離婚的時候,才能正式去請求損害賠償,而且還得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行。

根據民法第1056條 的規定:「夫妻其中一方,因為判決離婚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要求賠償。」簡單來說,如果是財產上的損失,不管自己有沒有錯,只要是因為判決離婚造成損害,而且對方有過失,就可以向對方請求財產賠償。

不過,如果自己也有一點過失,法院在判賠時會依照「過失相抵」的原則,把賠償金額酌量減少。至於精神上或非財產的損害,要求賠償的人自己必須是完全沒有過失的,才可以向有錯的那一方請求賠償。

怎麼知道我有沒有被損害?

民法第1052條第1項 裡,列了十種可以離婚的理由,像是「跟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對另一半有虐待行為,讓人根本沒辦法繼續住在一起」、「惡意遺棄配偶」或者「企圖殺害對方」等等。

而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意思是說,如果有人根據這些理由去打離婚官司,離婚的原因也可能同時構成侵權行為。舉個例子,對方雖然沒有真的跟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但如果跟其他人過從甚密、行為不當,搞得原本的配偶身心受創,這種情況就可能構成侵權。

一般來說,只有原告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因為會去打離婚官司的原告,通常都是因為對方有明顯過錯,導致婚姻無法維持,所以原告可以基於這些過錯向被告要求損害賠償。

舉例來說,如果因為配偶跟別人通姦,讓你受到精神上的傷害,而且打官司離婚成功了,那麼這個無過失的一方(也就是被害的那一方)可以有兩種賠償請求。

第一,可以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 ,向通姦的配偶要求賠償離婚帶來的精神損害,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離婚損害」。

第二,也可以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 ,再另外向通姦的配偶要求賠償,因為通姦行為侵害了配偶應有的權利,造成的精神傷害,這部分叫做「離因損害」。

簡單說,因為通姦受害的人,不只可以要求因離婚帶來的損害賠償,也可以另外針對通姦這件事本身,再請求一次精神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相關案例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一個判決(109年度家財簡字第3號) ,這對夫妻結婚之後一直沒有小孩。結果在婚姻關係還存在的時候,被告(也就是另一半)竟然跟別人外遇,還生了兩個小孩。

這樣的行為,已經明顯違反了婚姻應有的忠誠義務,造成原告(也就是提告的人)很大的精神痛苦,這種打擊跟痛苦,不用特別說明也可以想像得出來。更嚴重的是,這件事直接破壞了夫妻之間最基本的信任,讓婚姻關係出現了無法修補的裂痕。後來,被告在法院出庭的時候也同意離婚,最後法院判決,被告必須賠償原告40萬元。

離婚損害和離因損害有什麼不同?

因為造成離婚的「侵權行為」所帶來的損害,我們叫做「離因損害」;而因為「判決離婚」本身帶來的損害,叫做「離婚損害」。

「離因損害」要符合侵權行為的條件,比如說對方做了什麼違法的事情,造成你受傷害,但「離婚損害」就不一樣,它主要是因為打了離婚官司、法院判決離婚後才產生的損害,不一定要符合侵權的標準。

民法第1056條 講的「過失」,跟一般侵權行為裡的「過失」也不太一樣,這裡指的是一方因為自己的行為,導致夫妻走到離婚這一步,必須對離婚的結果負責任,所以要賠償。

「離因損害」是因為對方做了某些錯事,導致損害發生,所以在還是夫妻的時候,就可以先請求賠償了,但「離婚損害」是因為離婚判決確定後才出現的損害,所以必須要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來要求,否則之後不能再另外主張。

哪些因素會影響損害賠償的請求?

離因損害的部分,基本上就是照實際花了多少錢來請求賠償。像是醫藥費要有收據、去醫院的來回車資也要有證明,這些都是可以拿來請求賠償的。

除了這些實際支出的錢以外,離因損害還可以要求精神賠償。這部分不是看你實際花了多少,而是要看雙方的情況來決定,比如,年齡多大、教育程度高不高、在社會上的地位、經濟能力怎麼樣、還有到底受到多嚴重的精神痛苦等等。最後會由法官來判斷,看看你提出來要求的金額合不合理,再決定要不要全部或部分賠給你。

離婚損害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所謂的離婚損害,就是指因為法院判決離婚後,所產生的各種損害,包含財產上的損失,還有精神上的傷害(也就是精神賠償)。不過要特別注意,精神賠償這部分,只有在受害人本身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才可以向對方請求。

這種賠償請求是根據民法第1056條 來的。因為是判決離婚之後才出現的損害,所以應該在打離婚官司的時候就一起提出來,或是等判決確定後再另外提出請求。

離因損害的請求流程與注意事項有哪些?

離因損害指的是,像其中一方因為對方外遇,權利被侵害了,不管最後兩個人有沒有要離婚,受害的那一方都可以直接向配偶要求賠償。

1.確認要求賠償的方向

要先搞清楚你是要走哪一種賠償方式,看看哪個勝算比較高、比較合理,也比較符合自己的利益。離婚要求賠償,主要分成兩種:「離因損害賠償」和「離婚損害賠償」。

如果是對方有明確的不對,比如家暴、外遇,導致婚姻破裂,而且你也因此受到傷害,那就屬於「離因損害賠償」。這兩種賠償又可以細分成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兩大部分。

2.蒐集證據很重要

不管你是要要求哪一種賠償,都一定要有實際的證據撐腰。像是拍到的照片、錄影、曖昧的Line對話、跟小三一起住飯店的發票、行車紀錄器畫面、驗傷單、醫藥費收據,通通都很有力,可以幫你證明財產損失或精神上的痛苦。

3.提出離婚訴訟

證據都備齊後,就可以請律師幫你寫離婚訴狀,把你的請求和理由全部整理清楚。訴狀通常會分成四大部分,你想請求什麼(請求事項);事情是怎麼發生的(事實理由);依據什麼法律(法律依據);你有什麼證據(證據清單),要把對方做了什麼壞事、時間、地點、怎麼影響到你,寫得清楚又具體。

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消滅時效

依照民法第197條 的規定,如果是「離因損害賠償」,從知道受害那天起,2年內一定要提出,而且最長不能超過10年。

如果是「離婚損害賠償」,可依民法第125條 的規定,從侵害發生起算,有15年的時間可以提出。超過時間就不能再要求了,而且拖越久,證據也越不好找,所以要早點動作。

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的比較

在離婚的過程中,不只是單純結束一段婚姻,通常也會牽涉到損害賠償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賠償又分成「離因損害賠償」跟「離婚損害賠償」兩種。為了讓大家更快搞懂這兩種賠償的差別、什麼時候可以請求、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我們整理了一張表,讓大家可以一眼看懂,保障自己的權益。

項目 離因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
定義 因對方侵權(如外遇、家暴)造成損害 因判決離婚本身帶來的損害
訴訟時機 婚姻存續中可請求 離婚判決時或判決後一併請求
要件 需有侵權行為 受害方無過失且離婚成立
請求權時效 知悉時起2年,侵權時起10年。 侵權時起15年。

除了打官司請求離婚外,如果對方有做出侵害你的行為,像是外遇或家暴,記得可以另外要求「離因損害賠償」。如果是因為判決離婚本身造成的傷害,可「離婚損害賠償」,這些都是保障自己權益的重要手段,千萬別輕易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