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離婚,該如何保護自身財產不受損?
因配偶外遇而離婚的程序與注意事項
在婚姻的旅途中,原本期待共享人生的伴侶,但當承諾遭到背叛,信任被瓦解,正如莎士比亞所言,「不如意的婚姻好比是座地獄,一輩子雞爭鵝鬥,不得安生。」當配偶外遇,使婚姻失去基本的忠誠與尊重,受傷的一方往往陷入痛苦、羞辱與困惑的漩渦。
在我國《民法》第1052條 明定,須有正當理由,始可以提出離婚聲請。法院在審酌離婚請求時,會依據具體事實與證據,判斷外遇行為是否達到可歸責且足以破壞婚姻關係的程度。
當夫妻一方有離婚意願,且另一方行為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之法定離婚事由,即可向法院提出家事事件起訴狀,並繳納裁判費後,依法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需有具體明確證據
實際上,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非常重視你拿得出來的證據夠不夠。如果你是因為另一半外遇想要提出離婚,不能光靠猜測或直覺,最好準備一些明確的證據,像是他們一起出入旅館的紀錄、有性暗示或承認發生關係的訊息對話、親密合照、語音錄音,甚至是第三人的證詞都可以。
重點是這些資料要能夠清楚、連貫地說明事情的真相,證明確實有不當行為,這樣法院才有可能判你們離婚。
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基本原則
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分成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這三種制度在財產的管理方式、誰擁有、怎麼使用、以及離婚時要怎麼分配上都有不一樣的規定。
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根據自己的需求來選擇要用哪一種制度。如果雙方沒有特別講好及登記的話,法律會自動幫你套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預設適用制度)
法定財產制的意思很簡單,就是不管你是婚前還是婚後賺的錢或買的東西,都還是歸你自己所有。你想怎麼用、怎麼花、怎麼處理,都是你自己決定,對方不能插手。就算兩個人已經結婚,也不代表財產要合在一起,每個人還是保有對自己財產的完全控制權。
當夫妻關係結束,像是離婚或其中一方過世時,會啟動所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意思就是會去算兩人「婚後」各自累積了多少財產,如果有一方財產比較多,財產比較少的那一方就可以依法要求分那個「差額的一半」。這項制度其實是為了保障在婚姻裡經濟比較弱勢的那一方,尤其是那些在家裡默默付出、不一定有收入的一方,也能在關係結束時獲得應有的補償。
共同財產制(書面約定才適用)
夫妻需在結婚登記時或婚後,透過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並辦理法院登記方得適用。此制度在實務上適用較少。
在共同財產制裡,除了法律認定的「特有財產」(像是婚前就有的資產、繼承來的東西等)之外,其他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財產,基本上都算是夫妻共同擁有的。這些財產要處理或使用,通常都要夫妻雙方都同意,而且得以雙方的共同利益為優先。等到真的走到離婚那一步,雙方會先各自拿回原本屬於自己的特有財產,剩下那些共同財產才會依照法律規定平分。
分別財產制(權利義務最清楚)
與共同財產制相同,分別財產制也須夫妻雙方以書面契約約定,並經法院登記後始得生效。此制度適用於強調財務獨立的夫妻,或涉及高資產、企業經營等情況者,實務中為政商名流常見選擇。
在此制度下,婚前與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均屬各自所有,雙方互不干涉。無論是薪資、投資所得或購置不動產等均不列為共有財產。離婚時不需進行剩餘財產分配,雙方各自保有其財產,責任明確,結束關係相對簡潔明快。
根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婚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這對夫妻從結婚以來,一直沒有特別去簽訂什麼夫妻財產契約,所以他們的財產制度,一開始就是用法律規定的「法定財產制」。
不過,法院在114年4月10日調查時,發現另一方未否認,兩人從112年10月就已開始分居,而且對於兩人之間感情變淡、已經沒辦法繼續一起生活這件事,也沒有爭執。最後,對方也同意改成「分別財產制」。
外遇情形下的財產分配法律建議
「外遇」與「財產分配」在法律上屬於兩個獨立的法律議題,不可混為一談。根據現行法制,即便配偶因外遇而導致婚姻破裂,法院在進行財產分配時,仍將依據既定的婚姻財產制度處理,不會因外遇行為對財產的分配方式或金額做出任何調整。
外遇當然可以當作離婚的理由,而且被外遇的一方也可以向介入婚姻的第三者或出軌的另一半請求精神賠償。不過要注意的是,這種精神賠償和夫妻財產怎麼分,沒有直接關係。法院在處理財產分配的時候,還是會按照你們結婚時採用的財產制度來做客觀計算,並不會因為誰外遇就自動調整財產分配比例。兩件事是分開處理的。
外遇不離婚常見的因素
當婚姻快走到盡頭時,很多老公雖然對太太已經沒感情了,但對孩子的愛還是很深。這時如果太太提出離婚,還希望把小孩一起帶走,身為爸爸的心裡通常會很糾結,會有種說不出的不捨和愧疚,覺得自己是不是沒盡到責任,也怕離婚後跟孩子的感情變淡。這種拉扯對很多男人來說真的很難受。
很多男人其實很難接受自己是那個「讓孩子沒有完整家」的人,所以即使夫妻之間早就沒感情了,他們還是會選擇繼續維持表面上的婚姻。他們會努力扮演好老公、好爸爸的角色,想給孩子一個看起來正常、沒有裂痕的家,哪怕自己早就已經心力交瘁,也不願讓孩子受傷。
依賴與習慣的交織
有些男人之所以不願離婚,其實是因為早就習慣把生活中的大小事都交給老婆打理。像是家事、煮飯、照顧小孩、甚至幫忙照料自己爸媽,都是老婆一手包辦。久而久之,這種生活模式讓他們對婚姻產生了高度依賴。
當太太開口提離婚時,那些一直習慣讓老婆打理生活大小事的老公,常常會突然慌了手腳,這種心理壓力跟生活落差,對很多男人來說真的很大,也因此成了他們不想離婚的原因。
金錢的現實
離婚不只是感情上分開這麼簡單,其實也常常會牽涉到一筆不小的經濟成本。《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若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消滅後,將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在多數家庭中,丈夫通常為主要經濟來源,婚後財產多由其名下累積,包含房產、存款、投資等。如果離婚,這些財產將依法被平均分配,一人一半,即使房子登記在丈夫名下,妻子亦享有請求一半價值的權利。
當婚姻走到十字路口,不管你是被傷害的那個人,還是那個曾經走錯路、背叛承諾的人,這時候最重要的不是衝動決定,而是靜下心來,好好跟自己對話,搞清楚自己的情緒、真正的想法。
要不要繼續這段婚姻,不只是看法律怎麼說、社會怎麼看,更是你內心情感跟現實生活拉扯出來的一場選擇。這不是輕鬆的決定,但絕對值得你認真思考。
外遇離婚協議書的撰寫要點
當夫妻走到要結束婚姻這一步,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打官司,財產怎麼分幾乎都是最容易吵架、最重要的事。為了避免日後出現爭議,建議在離婚時就把「財產分配協議」談清楚、寫明白,像是房子歸誰、車子怎麼處理、誰放棄什麼都要列得清清楚楚,這樣雙方比較安心,也能少掉不必要的麻煩。
釐清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
在進行財產分配之前,首要任務即是確認夫妻間所適用的財產制度,夫妻可於結婚前或婚後另以書面契約選擇適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若未作特別約定,則依法預設適用「法定財產制」。
如果夫妻是用法定財產制,那離婚時就要把兩人在婚後累積的財產各自列出來,再扣掉各自的債務,算出各自的「剩餘財產」。之後比較雙方的差額,再按照《民法》第1030條之1 的規定,差額要對半分,也就是財產比較多的那一方,要給財產比較少的那一方一半的差額。這個金額要在協議書裡寫清楚,包含具體數字、怎麼付、什麼時候付都要交代好,這樣之後也比較好執行。
是否明確聲明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法定財產制裡,夫妻離婚的時候,財產比較少的那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跟對方平分差額,這叫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過這個權利不是一定非用不可,只要雙方談好,也可以在離婚協議裡清楚寫明自己放棄這個請求權,這樣就等於自願不主張了。
有些人為了爭取小孩的監護權,或是想要趕快結束這段婚姻,可能會選擇放棄對另一半主張財產分配的權利。這時候在離婚協議書裡,一定要寫清楚像是「甲方自願放棄對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請求權,未來不能再提相關要求」這樣才算有法律效力。這種聲明影響很大,簽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別草率決定。
在寫離婚財產分配協議書的時候,最好請律師幫忙看看或直接幫忙寫,這樣才能確保內容清楚、用詞精確,不會因為寫得不夠清楚,讓之後發生誤會或沒辦法執行。一旦雙方簽名確認,這份協議書就具有法律效力,未來如果對方不照約定走,法院也能依這份文件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