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8招教你避開衝突和平分開
「離婚」除了說明一段婚姻的結束,也代表婚姻契約的終止與清算。每年台灣有超過五萬對夫妻離婚,財產分配也成為離婚後最敏感且爭議最多的課題之一。不過正如班傑明.富蘭克林所說:「沒做好準備,那就準備失敗」所以在離婚後的財產分配上絕對不能隨便!本篇文章將從法條、實務等角度,為您講解離婚財產分配的權利與計算方式,協助您在離婚後能依法保障自身的權益。
1.離婚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與適用情況
法定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30-1條 所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後的現存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時之負債後,雙方剩餘財產互扣後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共同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40條 所規定,有以契約書面約定並向法院登記使用「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除非另有規定,離婚後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以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共同財產,由夫妻一人一半。
分別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44條 所規定,有以契約書面約定並向法院登記使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代表夫妻雙方的財產是全數分開、自行管理的,因此在離婚後,無須進行財產分配。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申請條件與流程
申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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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為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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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關係已消滅(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撤銷、改用其他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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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逾請求時效(2年內)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申請流程:
Step1: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Step2:向國稅局申請雙方之財產清冊並核算差額分配價值
Step3:至地方稅務局申報增值稅
Step4:備齊應備文件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剩餘財產差額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3.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方式:該如何計算應得金額?
【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公式】
夫:婚後財產-婚後債務=剩餘財產
妻:婚後財產-婚後債務=剩餘財產
差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2=平均分配額
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限制與注意事項
時效限制:
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自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
注意事項: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限夫妻雙方可提出,他人不可代位提出主張,但若夫妻都未主張即表示不行使該請求權,需特別注意。
5.特殊財產處理:繼承、贈與與慰撫金該怎麼的分配?法律怎麼說?
根據民法第1030-1條 規定:使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在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時之負債後,雙方剩餘財產互扣後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如果是婚後因繼承或是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慰撫金,則不在此限。
例如:若丈夫婚後繼承父親家中之土地,則該土地就不需納入離婚後之財產分配。
6.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配條款該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財產分配撰寫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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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列出雙方全數財產內容(如動產、不動產、現金、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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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雙方的婚前與婚後財產與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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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與確認各項財產歸屬(原本歸誰所有、何時取得、如何取得)及分配方式
7.實務案例分析: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的常見爭議有哪些?
【案例一】獨佔房產:女方在婚前匯款155萬元給男方用於房屋購買,男方購買預售屋時登記為自己單獨所有,卻未告知女方,離婚後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最終法院判決男方須返還女方婚前之匯款金額,剩餘財產差額部分則依預售屋款項差額之一半給付。
【案例二】請求超時:女方向法院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不過因其未於離婚兩年內提出財產分配請求,故遭法院依法駁回,說明了瞭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的重要性。
8.如何保障自身權益:離婚財產分配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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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前可先以契約書面約定並向法院登記,雙方婚後欲使用之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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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事先釐清雙方持有之財產(動產、不動產、現金等)並評估及試算差額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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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對於分配達不成共識,可以透過法院訴訟由法官進行財產分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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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請求務必在法律時效內提出,確保權利不因時效所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