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怎麼算?計算公式、步驟與實例解析一次看!

在婚姻關係結束之際,你與另一半將有許多問題要解決,首當其衝就是剩餘財產怎麼分配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如何計算?哪些情況下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關於計算方法及實際案例,現在就跟我們一起了解吧!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有哪些財產可以列入分配?

民國74年前,夫妻財產通常由丈夫掌管,妻子則作為家庭主婦操持大小事宜,在這種前提及當時制度下,若雙方離婚,妻子權益無法受到保障。而民國74年修法後,若夫妻想解除婚姻關係,或有配偶其中一方死亡的情況,另一方就可依民法第1030-1條 ,取得剩餘財產分配,對經濟弱勢的一方較有保障。

那麼可分配的剩餘財產有哪些呢?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可分配的財產要是所謂的婚後財產,例如:婚後的薪資所得、不動產、股票等物品,要注意依民法第1030-1條 第1項所述,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撫慰金是不列入計算中的喔!

剩餘財產分配怎麼算?計算步驟詳解一次看

事前確認事項

在進行計算前,若發現對方想透過增加債務來減少剩餘財產,或有惡意脫產行為,須依照民法第1030-2條民法第1030-3條 進行回歸計算或追加計算:

  • 回歸計算:離婚時若其中一方使用婚後財產清償債務,或意圖透過增加債務來減少婚後財產,依法規定應分別納入婚後財產或債務進行計算。

舉例來說:若a與b離婚時,b突然借了300萬的信貸,並以此作為婚後財產剩餘不多無法分配的理由,法院會以扣除虛假債務的方式來計算b的剩餘財產。

  • 追加計算:離婚時若發現對方有大量處分婚後財產的情況,如:贈與名下房產、轉帳多筆款項,很可能屬於惡意脫產,依法須進行追加計算。

舉例來說:若c與d離婚時,d毫無理由將名下價值1000萬元的房產轉移給親人,且有多筆轉帳紀錄,有機率被判定為惡意脫產,此時須將轉移的財產價值加回婚後財產中進行追加計算。

步驟一:計算雙方剩餘財產

在確認對方沒有以上情況後,可開始計算剩餘財產,計算公式如下:

  • 丈夫婚後財產-丈夫婚後債務=丈夫剩餘財產

  • 妻子婚後財產-妻子婚後債務=妻子剩餘財產

舉例來說:

離婚時丈夫有現金500萬、繼承而來的房屋價值1000萬、有價證券市值共100萬;妻子則有現金300萬、婚後取得的名下房產價值800萬,婚後卡債共80萬,則:

  • 丈夫:500萬+100萬婚後財產(繼承而來的財產不計入)-0元婚後債務=600萬剩餘財產

  • 妻子:300萬+800萬婚後財產-60萬婚後債務=1020萬剩餘財產

步驟二: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平均分配

此時,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另一方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公式如下:

(多的剩餘財產-少的剩餘財產)÷2=可獲得的分配額

沿用前例:

丈夫若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則丈夫可得金額為:(1020萬-600萬)÷2=210萬。

要注意的是,法院在進行判決時,也會參考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家務分配、子女照護、經濟能力等情況進行調整,若擁有請求權的一方其實對婚姻沒有貢獻,在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上可能會有分配額變少甚至無法取得分配額的情況喔

剩餘財產分配注意事項?

從解除婚姻關係及配偶一方死亡2種情況來看,在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你應該注意以下事項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害:

解除婚姻關係

  • 事先協議拋棄權利: 若為兩願離婚且已談妥離婚條件,建議可於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同意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可避免後續還要因分配財產問題上法院。

  • 留意稅務相關問題: 若剩餘財產中有土地,應先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依土地稅法第28-2條 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再辦理分配登記;而若財產為房屋,則須確認房屋稅繳納狀況,才不會在取得財產後還要補稅。

  • 對方金流是否正常: 分配財產時須特別留意對方是否有隱匿財產、惡意脫產或利用債務逃避分錢的情況,可向國稅局調取相關資料,或請法院發函直接向相關機構調查

夫妻一方死亡

除了離婚外,另一個可聲請剩餘財產請求權的情況為配偶死亡時,不過由於配偶同時為繼承人,還可與其他繼承人一同分配遺產,建議先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再依法定繼承比例或遺囑和其他繼承人分配遺產,可避免財務損失

此外,發生上述2種情況時,聲請人必須注意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依據民法第1030-1條 第5項,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日為請求人得知剩餘財產有差額的那天起後2年,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那天起後5年,超過時間則無法聲請分配剩餘財產。

剩餘財產分配實例!2個判例為你說明

案例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摘要
離婚夫妻於民國91年結婚,106年3月2日調解離婚,婚姻存續期間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被告原本在106年時起訴請求原告給付剩餘財產,被法院駁回,雙方均未上訴。而後原告主張她在108年時才知曉被告財產比自己多,因此在109年訴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被告則主張前案訴訟進行時,原告對於被告財產非常了解,可知原告早就知道有財產差額的存在,因此109年提起訴訟時請求權時效已消滅。法官認為原告當初在調解離婚時看到的稅務資料並不足以清楚得知,雙方在離婚時對方到底擁有多少財產,原告得知財產差額的時間應為前案108年開庭時。於109年提起訴訟並未過時效,予以准許原告分配雙方剩餘財產。

前文的注意事項有提及,若聲請分配財產的一方在知曉對方財產較多的2年內沒有行使請求權,則時效消滅。在此案例中則清楚地提醒各位,法院對於「知曉財產」的定義為,須清楚了解兩方婚後的所有財產以及剩餘財產,才算是法法院認定行使請求權的起算日期喔!

案例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1號〉摘要
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6年結婚,109年離婚,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適用法定財產制,原告主張協議書上未載明雙方拋棄剩餘財產請求權,因此自己可向被告請求約55萬分配額。而被告主張協議書上載明「無」即為拋棄請求權之意,且原告婚後不僅財務管理不佳且有外遇情況,如採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反而有失公平,因此請求予以免除或減少。法官斟酌情況後,認定雙方雖未在協議書上載明分配情況,但已有口頭表明各自持有名下財產,雙方在放棄請求權上已達成共識,因此駁回原告請求。

根據判決結果,我們可得知在離婚時,即使雙方已口頭達成拋棄請求權的協議,也應在離婚協議書上有清楚註明協議內容,否則模糊不清的紀錄易成為對方提起剩餘財產分配的證據,到時還要花費時間跑法院。不如在一開始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就書寫清楚,不造成雙方誤解!

剩餘財產分配常見問題

Q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子女可以行使嗎?

原則上依據民法第1030-1條 第4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不能讓出或繼承給第三人的,除非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曾有契約承諾子女可行使該請求權,或進入訴訟當事人死亡,否則不會出現子女可以行使的情況。

Q2.同性結婚也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可以,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5條 ,同性結婚後,當事人雙方適用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也可在離婚或配偶死亡後享有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結語

王安憶在《長恨歌》中寫道:「那條黃浦江,茫茫地來,又茫茫地去,兩頭都彬在天涯,僅是一個路過而已。」 這句話也可應用在夫妻無法一起白頭的情況下,體面的成為對方人生中的過客也沒有不好。和平分配完剩餘財產,別用小手段來隱匿財產,才是結束婚姻後最好的退場方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