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自由處分金」是什麼?該怎麼處理?

什麼是「自由處分金」? 我可以留著自己花嗎?

婚姻就像一座圍城,外面的人想進來,裡面的人卻想逃出去。」這是錢鍾書講過的一句話,真的很有感。剛走進婚姻時,大家都是帶著夢想和期待,但一旦走到離婚這一步,不只是感情的結束,還得面對另一個現實問題,就是財產怎麼分,這場拉鋸戰,往往比想像中更現實、更辛苦。

學界對於「自由處分金」到底算什麼性質有不同看法,不過在實務上,現在普遍的做法是這樣自由處分金不算是單純的無償贈與,因為這筆錢的立法本意,是要保障在家打理家務、沒辦法出去工作或賺得比較少的主婦或主夫,讓他們也能有經濟自主的空間,保有基本的人格尊嚴。

這背後的概念就是「持家有價值」,而且把夫妻看作是一種類似合夥的關係。不過自由處分金也不能被當成「收入」來看,因為如果當成收入,就變成夫妻是僱主跟員工的關係,完全違背了婚姻是共同體的精神。所以現在一般認定,自由處分金比較像是把未來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的一部分,先提前給出來而已。

對方不給自由處分金怎麼辦?

如果遇到對方不給自由處分金怎麼辦?要先看有沒有協議喔!如果有協議,比如說夫妻講好老公每個月要給老婆一萬元自由處分金,結果老公後來賴帳不給了,這種情況老婆是可以拿著協議去法院請求的。

但如果一開始就沒有協議,單純是自己想要,那就沒辦法透過法院要求了。因為法律有明講,自由處分金必須是雙方有「協議」才成立,沒協議就沒得告。

離婚分財產,「自由處分金」也要算進去分嗎?

在法定財產制下面,夫妻離婚時要分財產的時候,流程通常比較複雜一點,自由處分金也一樣要被算進剩餘財產裡。所以其實在婚姻期間,最好可以提前想好,選擇一種對彼此比較適合、也比較簡單的財產制度。

這樣未來萬一真的需要處理離婚財產分配的時候,才不會一頭霧水。另外,平常也要記得留意自己的財產變動,隨時掌握自己的財務狀況,到時候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利時,才更有保障、更有把握。

什麼情況「自由處分金」可以不用分給另一半?

民法第1018條之1 有說,夫妻除了要負擔家庭生活開銷之外,還可以另外協議好一筆金額,讓彼此有自由支配的錢。

不過因為法條上特別強調是「協議」,也就是說這筆自由處分金是雙方講好才算數的,不是法律硬性規定一定要給的義務。

要怎麼證明這筆錢是我的「自由處分金」?

很多人會覺得,夫妻之間講到錢好像很傷感情,還特地去立契約,感覺有點小題大作,甚至覺得好像少了點人情味。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能夠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白紙黑字清楚寫下來,反而是一件對彼此都好的事。這樣不但能避免以後有爭議時各說各話,也能讓雙方在婚姻中更安心,少掉很多不必要的誤會和紛爭。

但如果想證明自由處分金,建議要用「白紙黑字」寫下來,也就是要有書面協議,所以如果之後真的發生爭議,要拿出來證明也不會太難。

自由處分金這件事,通常是夫妻雙方自己協議好,要不要給、給多少。建議最好還是用書面確認,甚至去做法律登記,這樣將來才有保障。如果雙方談不攏,理論上可以請法院介入處理,但因為法律上沒有特別寫清楚這種情況,所以實務上還是有可能遇到爭議,處理起來會比較麻煩。

婚後收到爸媽給的現金,也算「自由處分金」嗎?

在法定財產制下,當夫妻婚姻關係結束(像是離婚或一方過世),就會出現「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這件事,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 的規定,簡單說就是把雙方在婚姻期間靠自己努力賺來的財產和負債拿出來清算一下,原則上誰財產增加得比較多,就要把差額的一半分給財產增加比較少的那一方。

這邊要特別提醒,大家常會擔心是不是連家裡贈送的東西也要分?其實不用擔心喔,婚姻中無償取得的財產,像是爸媽送的錢或繼承來的不動產,這些都不會被算進分配裡,因為這些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所以法律特別排除不計。但要注意的是,這類從娘家或其他親屬來的贈與,雖然不用拿出來分,也不能誤以為它是自由處分金,這兩個是不同的東西。

法院實際上怎麼判斷哪些錢要分?

假設小安有300萬的財產,但同時還背著60萬的負債;他的伴侶小米則有220萬的財產和40萬的負債。另外在他們的婚姻期間,小安曾經給過小米20萬元的自由處分金。

小安 小米
財產 300萬 220萬
負債 60萬 40萬
自由處分金 給小米20萬 20萬

小安的剩餘財產怎麼算呢?就是拿他的總財產扣掉債務,再加上他之前給出去的自由處分金。也就是300萬減掉60萬,加上20萬,這樣小安的剩餘財產就是260萬。為什麼要把自由處分金加回來?因為那本來是小安自己努力賺來的,只是轉給小米使用,所以要記回來自己這邊算。

再來看小米,她的剩餘財產計算方式是,把自己的財產扣掉債務,再扣掉小安給她的那20萬自由處分金。也就是220萬減掉40萬,再減20萬,所以小米的剩餘財產是160萬。因為自由處分金是小安給的,不算小米自己努力累積來的財產,所以要扣掉。

那麼到最後,剩餘財產分配時小米可以向小安請求多少呢?計算公式是這樣:(小安的剩餘財產−小米的剩餘財產)÷2−自由處分金,也就是(260萬-160萬)÷2-20萬=30萬。也就是說,小米可以向小安請求30萬元的財產差額。

因為小安累積的財產比較多,所以小米有權要求小安補償她30萬元。這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在實際運作時的計算方式,是不是聽起來比想像中還要簡單?如果有自由處分金,記得也要一併考慮進去喔!

實際案例分享

法院在看自由處分金這件事的時候,認為它既不是單純的夫妻互相送禮,也不是哪一方的婚後收入,而是把它當成「剩餘財產分配的提前給付」。簡單講,就是考量到有些人在家裡全心照顧家庭、沒有收入,所以希望他們在婚姻存續期間,也能有一筆屬於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錢,不用非得等到離婚或婚姻結束後才能拿到財產,保障主婦或主夫的經濟獨立跟生活尊嚴。

等到真的走到離婚或財產清算的時候,這些已經給出去的自由處分金,會從要分的剩餘財產裡扣掉,扣完後才是最後真正要分的金額。

寫婚前協議,能不能保護我的「自由處分金」?

婚前協議其實不只是保護比較有錢的那一方,對經濟上比較弱勢的一方也是一種保障。像是如果結婚之後,有一方為了照顧家庭而辭掉工作,少了自己的收入來源,這時如果婚前就有講好,比如每個月固定給對方一筆自由處分金,至少可以讓對方在付出家庭勞務的同時,還是有自己的經濟空間,不會完全失去自主權。

而且也可以事先約定好,萬一真的走到離婚那一步,雙方財產怎麼分、責任怎麼處理,這樣就不用到時候因為情緒衝突打長期官司,大家都能比較有尊嚴、有規則地好聚好散。

為什麼需要婚前協議?

透過婚前協議,兩個人可以在還很冷靜、理性的時候,把未來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先講清楚,像是婚後的生活費要怎麼分、家裡的事情誰來負責、如果以後有小孩,小孩要跟誰姓、家庭開銷怎麼分擔、要不要每個月留一筆自由處分金等等。

這不只是確認彼此對生活方式的期待,也是一起規劃未來人生藍圖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如果雙方在收入或資源上有比較大的差距,婚前協議也可以保障經濟比較弱勢的那一方,不會因為進入婚姻後就失去保障或被忽略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