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是你說了算!法院怎麼看「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什麼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馬克·吐溫說,「要完全體驗快樂的價值,你必須有人與你分享。」結婚,是一次尋找分享快樂的起點;而離婚,則是一次誠實面對,當彼此已無法再分享快樂時,勇敢重新出發的選擇。

在實務上,大家通常是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這個理由去打離婚官司。依據《民法》第1052條 簡單來說,除了條文列出那些固定的離婚理由之外,只要發生其他讓婚姻真的很難繼續下去的重大問題,夫妻其中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有提到,要不要認定「難以維持婚姻」這件事,標準不是看原告自己覺得想不想繼續,而是要用客觀的標準來判斷。意思就是,不是單靠一方說「我不想過了」就算數,而是要看婚姻是不是已經破裂到,就算換成其他人遇到同樣的情況,也一樣會覺得沒辦法再維持下去,必須從這個客觀角度來做決定。

(法律來源: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

哪些情況下可以主張這個理由離婚?

夫妻本來就應該互相忠誠,如果其中一方長期不守這個基本原則,而且這種情況還一直持續,導致兩人的婚姻生活出現很大的問題,變得沒辦法好好過下去,那就可以認定已經出現了「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理由了。

法院如何判斷婚姻是否已無法挽回?

法院在判斷什麼叫做「重大事由」時,基本上會抓幾個重點來看。第一個是婚姻到底是不是已經破裂,而且沒有修復的希望,法官會去看看雙方還有沒有可能把婚姻挽回。

如果其中一方還很努力想修復,另一方卻完全不願意配合,法院通常不會馬上判離婚,因為還有一方有維持婚姻的意願。第二個是發生的事情到底嚴重到什麼程度,一般夫妻吵吵架當然不算什麼,但如果是長期冷戰、基本上已經沒有正常互動了,這種情況就有可能被認為達到離婚標準。像是如果夫妻只是分居,偶爾還有聯絡,跟那種完全斷絕聯繫、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比較起來,法院的判斷也會不一樣。

第三是法院還會看有沒有其他很嚴重的狀況,比如家暴、精神虐待或是經濟控制這類問題,如果有出現這些情況,那麼認定重大事由的機率也會大大增加。

「破綻主義」是什麼?對離婚有什麼影響?

破綻主義的概念談到婚姻最重要的基礎是愛情,如果夫妻之間感情已經完全沒了,只剩下抱怨、怨恨,彼此也不可能再修補關係,那這段婚姻就沒有繼續維持下去的必要了,這種情況就叫做「破綻」。

如果是採取「積極破綻主義」的國家,比如美國有些州,只要夫妻之間出現破綻,不管誰對誰錯,都可以直接訴請離婚。而台灣民法採「消極破綻主義」,也就是只有責任比較輕的一方才能主張離婚。

責任重就不能主張離婚?

當夫妻之間的婚姻出現問題,如果是兩邊都有責任造成的,112年憲判字第4號的憲法判決有講得很清楚,只要雙方都有責任,不管誰的錯比較多、比較少,這種情況本來就不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只要婚姻真的破裂了,不需要去斤斤計較誰比較有錯,兩個人都有份,就可以請求離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判決來源: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如何認定重大事由?

實務上,法院在判斷要不要判離婚的時候,主要是從客觀的角度來看,會去想說,如果今天換成是一般人,遇到這樣的情況,是不是也會覺得這段婚姻已經沒希望了。如果答案是會,那通常法院就會判准離婚。

像新竹地方法院在106年度婚字第68號的判決就是這樣,原告提到,他們婚後是一起住在被告家裡,但問題是,被告完全沒有扛起照顧家庭的責任,家裡的經濟開銷幾乎都是原告一個人靠著微薄的薪水撐起來,生活壓力很大。

更糟的是,原告還稱被告的家人對原告態度非常差,像被告的弟弟,喝醉酒後還會限制原告洗澡水溫度、要求關門時不能有聲音,甚至對原告大吼大叫。遇到這種情況,誰能忍?法院最後就是認為,這種婚姻已經破裂了,沒必要再硬撐下去,所以判准離婚。

(判決來源: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68號判決

離婚過程中,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在離婚的過程中,想要保護好自己的財產,最重要的就是要防止對方趁亂脫產,有幾個實用的方法可以幫你提前防範,讓自己在離婚程序中不會吃虧。

離婚過程保障權益方式 內容
蒐集跟財產有關資料 房子、車子、不動產登記資料
收入證明 薪資單、租金收入紀錄或事業登記資料
聲請分別財產制 主張自己的財產差額分配權
申請假扣押 財產暫時凍結

首先,一定要趁早蒐集好跟財產有關的各種資料,像是婚姻期間兩個人名下的房子、車子、不動產登記資料,還有銀行存摺、股票、基金、保險單等等,能拿到的通通備份下來。

另外,也別忘了把對方的收入證明整理好,比如薪資單、租金收入紀錄或是事業登記資料,這些到時候都能拿來證明對方的經濟狀況。如果最近有看到對方有大額轉帳或一些奇怪的花錢行為,也記得保存交易紀錄,這些都可能是後面提夫妻財產分配時的重要證據。

如果你已經察覺對方有偷偷處理財產、想把錢藏起來的嫌疑,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這樣即使還沒正式離婚,也可以要求把財產清算,然後主張自己的財產差額分配權。這對保護自己很重要,特別是當對方的脫產行為已經很明顯時。

如果情況更嚴重,懷疑對方正在快速處分財產,比如突然把房子過戶給別人、大筆轉帳到其他帳戶、甚至在LINE聊天中嗆聲說「絕對不讓你拿到一毛錢」,那你可以立刻向法院申請「假扣押」。簡單說就是先把對方的財產暫時凍結,防止他們轉移或變賣。

不過要注意,申請假扣押的時候,法院通常會要求你先拿出扣押金額三分之一左右的擔保金,等於是預先押一筆錢當作保證。如果之後勝訴了,這筆錢會退還,但申請前還是得評估一下自己手上的資金狀況。

一旦法院同意了假扣押,而且你把擔保金提存在法院之後,就可以很快去扣押對方的財產,這個程序速度很快,不需要開庭就能處理,非常有效。簡單來說,就是要有準備、有行動,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不會被對方轉移或掏空。離婚過程中多一分警覺,就多一分保障。

離婚可以要贍養費嗎?

講到離婚的時候,很多人會關心贍養費怎麼處理。基本上,贍養費的金額跟付款方式,可以由雙方協商,只要談好寫進協議書就可以。不過如果是打官司離婚,要跟法院請求贍養費,就得符合《民法》第1057條 講的三個條件,第一,請求的人因為離婚會生活陷入困難;第二,請求的人在這段婚姻破裂上是「沒有過錯」的;第三,對方也要有能力拿得出錢來。如果這三個條件都符合,就可以跟法院要求對方付贍養費。

夫妻觀念不合可以訴請離婚嗎?

夫妻之間有時意見不合是很正常的,畢竟每個人從小成長的環境不一樣,生活習慣也不同,對家庭、婚姻或生小孩的想法難免會有差異,日常生活中發生摩擦也很常見。

但既然兩個人當初願意結婚,就代表彼此都有包容對方、接納不同的心意,希望一起努力經營一個幸福的家。像這種個性上、想法上的差異,應該是用理性的方式好好溝通去解決,不能因為生活上的小爭執或是價值觀不一樣,就直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維持不下去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判決來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87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