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確定離婚成功了?離婚也會「失效」?哪些情況下法律不承認離婚?
作家張愛玲曾說,「我以為愛情可以填滿人生的遺憾,然而,製造更多遺憾的,卻偏偏是愛情。」愛情雖美,婚姻卻是現實。當兩人走入婚姻,原本是希望攜手共度人生,然而在情感破裂的終點,離婚成為彼此重獲自由的選擇。
然而,即使雙方已簽下離婚協議,若程序存在法律瑕疵、形式不備、或意願表達有疑義,這段看似已終結的婚姻關係,仍可能因法律程序的不完備而被認定為 「離婚無效」。
什麼樣的情況下會「離婚不成立」?
離婚無效原因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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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婚 | 夫妻一方並非出於自由意願 |
離婚協議內容錯誤 | 離婚協議書上記載有重大錯誤 |
戶政登記瑕疵 | 登記時程序不符、文件不全,未依規定完成登記 |
外力脅迫或詐欺行為 | 脅迫、詐騙或明顯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離婚協議 |
證人資格不符 | 協議離婚應有兩位具備法定資格之證人共同簽名 |
偽造證人簽名 | 如證人簽名非出自本人 |
證人未確認當事人真實離婚意願 | 違背證人制度設計,影響離婚合法性 |
證人未親自簽離婚協議書 | 由他人代簽或僅口頭表示 |
在辦理協議離婚的時候,有幾種情況要特別小心,不然可能會讓整個離婚不成立,或是之後被撤銷。第一種是「不是自願的離婚」,如果其中一方是在被逼的狀況下簽離婚協議,或根本沒搞清楚內容就被要求簽字,那這種離婚就有可能被認定無效,或事後可以請法院撤銷。
第二種是「離婚協議內容有問題」,像是協議書上寫錯了名字、身分證號,或者離婚原因寫得跟事實不符,這些重大錯誤可能會讓離婚登記出問題,到時候就不算合法離婚,所以不管是簽字還是寫內容,真的都要看清楚、確認無誤才行。
如果你們離婚協議已經簽好了,但在戶政事務所辦登記的時候程序不對、資料不齊,或者根本沒按照規定完成登記,那這樣的離婚其實就不算數,不會有法律效力。
另外,如果有人是在被逼的情況下簽字,或者是被騙、根本搞不清楚情況就簽了,這種屬於意思不清楚的情況,是可以依法去申請撤銷的。還有一點很多人忽略,就是見證人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協議離婚要有兩個證人一起簽名才行,如果你找的是未成年人、有精神限制的人,或是跟你有利益牽連的人來當證人,那就不算合法證人,這也會影響離婚的效力。所以離婚這件事不只是簽一張紙而已,程序、內容、證人都要顧好才行。
如果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簽名不是本人簽的,而是被人冒簽或偽造,那這份協議就不算合法,還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後果很嚴重。
另外,證人本來就有義務要確認夫妻雙方是真的自願要離婚,而不是只是形式上簽個名字交差了事,如果證人根本沒聽過你們講話,也沒確認你們的意思,就直接簽名,那也不符合證人該有的角色,會讓整個離婚程序出問題。
而且證人一定要親筆簽在離婚協議書上,如果只是說一聲、用講的,或是請別人代簽,都不算數,這種情況也會讓離婚登記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所以不管是請誰當證人,還是怎麼簽名,都一定要照規矩來,才能避免日後有麻煩。
哪些離婚方式最容易踩雷?
在辦離婚登記的時候,證人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責任,就是要確認夫妻雙方是不是都真的想離婚,不是隨便簽個名就了事。實務上常常遇到的問題是,有些證人只聽了其中一方講的,就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根本沒跟另一方確認過對方是不是真的願意離婚,連打個電話或當面問一下都沒有。
像這種沒確認好夫妻雙方真實意願就簽名的行為,其實已經違背了證人這個制度原本的用意,因為證人就是要幫忙確認「兩個人是真的都同意離婚」,不是只是來湊人數或蓋章的。如果只是隨便簽,沒有核實,就很可能讓整個離婚程序出現問題,甚至影響到離婚是不是算數、合不合法。這一點真的不能輕忽。
很多人為了圖方便或省錢,會在網路上找那種便宜的離婚證人代簽服務,但這種做法其實風險很大,很容易為以後留下法律糾紛的地雷。萬一離婚之後有一方後悔了,跑出來說當初簽名那一套有問題、程序不合法,就有可能去法院提告說這段離婚根本不算數,提起所謂的「離婚無效之訴」。到時候不但離婚白忙一場,還可能得再跑法院一輪,得不償失。所以證人這件事真的不能馬虎。
這時候原本看起來都辦完的離婚手續,可能就因為程序沒弄好,被法院撤銷掉。在真的鬧上法院時,對方的律師通常第一個就會拿離婚證人的問題來挑毛病,像是這個證人到底有沒有資格、當初有沒有真的親自確認你們兩個都有離婚的意思,這些都會被拿出來檢查。如果這一塊出問題,整個離婚效力就可能被推翻,事情也會變得更複雜。
離婚沒找見證人可以嗎?
離婚這件事是很重大的法律行為,不只是兩個人分開那麼簡單,它會影響到很多事情,像是財產怎麼分、孩子誰來帶、以後的繼承權等等,通通都牽涉在裡面。為了確保你們兩個是真的心甘情願要離婚,不是被騙、被逼或是勉強的,法律才會規定一定要有兩位證人參與。
證人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要幫忙見證你們是基於自由意願、自己決定要離婚的。這樣的制度就是要讓整個離婚程序更有保障,也是在保護雙方的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發現離婚不合法怎麼辦?可以撤回還是補救?
如果你發現離婚的流程或是離婚協議書裡有法律上的問題,是可以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或「離婚撤銷訴訟」,這類訴訟主要是要請法院來確認,當初那場離婚到底符不符合民法跟相關程序的規定,重點就是要釐清那次離婚到底算不算數,或者有沒有可能被撤銷。簡單來說,就是讓法院判斷那段婚姻是不是還存在,或者離婚到底合不合法。
當你提起離婚無效或撤銷的訴訟後,就等於是在向法院主張「這段婚姻還在」,接著你也可以重新討論或要求處理很多跟婚姻有關的法律權益,像是夫妻財產怎麼分、要不要請求剩下的財產差額、孩子的監護權要不要重新談,還有像扶養責任、繼承權、身份關係這些,都能再提起來處理。簡單說,就是如果離婚被認定不算,相關的權利義務就會跟著恢復,該主張的權益都還能爭取回來。
如果你要提離婚無效的訴訟,基本上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前提是這段婚姻真的有無效的理由,像是對方已經有配偶卻又跟你結婚,或是你是在被騙、被逼的情況下才結婚的,這些情況才有可能被法院認定婚姻無效。
建議還是找律師幫你評估一下,看看你這個情況符不符合法律規定。提告的時候,你也要準備一些實際的證據,像是結婚證書、戶籍謄本、甚至證人願意出來作證的話也很好,而且在訴狀裡面要寫清楚你主張婚姻無效的理由,這些都可以請律師幫忙整理和撰寫,會更有保障。
偽造簽名離婚無效相關案例
高雄地方法院於110年度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中,被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竟然自己在離婚協議書上未經證人同意,自行在證人欄簽名,然後拿著這份偽造的文件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結果戶政人員因為信以為真,就把假的內容登記到正式的資料裡,影響了國家對人民身份紀錄的正確性跟完整性。法院認為這種行為很嚴重,不只是對當事人不公平,也會傷害到整個制度的公信力,所以判定這個人應該依法受到刑事處罰。這件事也提醒大家,離婚這種事絕對不能亂搞,更不能動歪腦筋去造假,後果可不是開玩笑的。
(判決書: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
離婚無效對財產、監護權有影響嗎?
如果法院最後判定你們的離婚無效,那意思就是這段婚姻從頭到尾都沒被合法解除,兩個人從法律上來看還是夫妻,該有的權利義務也要全部恢復。像是一起生活、互相照顧、彼此幫忙,這些做為夫妻該履行的責任就會重新啟動,而且還要一起承擔在婚姻期間該有的責任。如果原本離婚後,小孩是判給其中一方單獨監護,那在離婚被判無效的情況下,爸爸媽媽又回到法律上的夫妻關係,監護權也會自動改成共同監護,不再是只有一方說了算。
除非之後有另外去法院申請變更監護權,並且有拿到法院的裁定,不然爸爸媽媽雙方都得一起對小孩負責,像是遇到小孩轉學、醫療、出國這種重大決定,兩邊都要同意才行,而且也都要一起照顧、一起扶養。
這種狀況常常出現在因為重婚、被騙簽離婚,或者整個離婚程序有問題,最後被法院判離婚無效的情形。所以當你拿到這種判決結果後,一定要搞清楚它帶來的法律影響,也要趕快調整自己的法律身分跟家庭責任,不能覺得離了又沒離,繼續放著不管。
法院怎麼認定離婚有效或無效?真實案例解析
依據《民法》第1050條 規定,協議離婚須具備三項法定要件,缺一即構成無效,也是法官所認定的要件,第一,應具備離婚協議書之書面文件,且須由夫妻雙方親自簽名確認,明示其離婚之合意。
離婚協議書一定要有兩位年滿十八歲、有完全行為能力,而且精神狀況正常的證人簽名才行,而且這兩個證人不能只是簽名而已,他們現場要親眼看到、或親自確認夫妻雙方是真的都有共識要離婚、有這個意思,才算有效。
再來就是,夫妻兩個人要一起拿著這份離婚協議書,親自到戶政事務所去辦離婚登記,這樣整個離婚流程才算正式生效,才有法律效力。
上面講的這三個條件,就是協議離婚一定要符合的基本規定,不管是哪一項沒做到,這段離婚就不算成立,從法律上來看你們還是夫妻,婚姻關係也會繼續存在,不會因為簽了協議書就自動離婚成功。
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00號民事判決為例,當事人是在103年12月15日結婚,然後到了112年12月4日辦理兩願離婚,看起來流程都沒問題。但法院發現他們離婚協議書上列的兩位證人,其實早在103年和98年就已經去世了,根本不可能親自簽名見證。
這就代表這份離婚少了合法的證人這個要件,程序不完整,從法律上來說就是無效。法院最後也因此判定,他們的婚姻關係還是有效的,雙方還是法律上的夫妻。
(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
不過,法官後來判斷婚姻的實際狀況後發現,兩個人從離婚那天開始就已經分居,而且雙方都很明確表示願意離婚,之前在調解的時候也講過想離。法院認為你們這段婚姻早就出現了大問題,不只沒有一起生活、互相照顧的樣子,連夫妻之間該有的信任和包容也都沒了,所以這段關係基本上已經走不下去了。
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如果換作是別人遇到一樣的情況,大概也不會想要繼續這段婚姻,就表示這段關係真的沒救了,感情也破裂到沒辦法挽回。所以法院就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 的規定,認定你們之間確實有那種讓婚姻沒辦法繼續下去的重大理由,最後判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