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家暴怎麼辦?如何保護自己與孩子,保護令到離婚訴訟一次瞭解

家暴不僅限於肢體傷害,更涵蓋精神、經濟及性等多元型態,對受害者與子女造成深遠影響。台灣法律體系,特別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多重保護機制,包括聲請保護令以嚇阻施暴行為,以及將家暴列為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以下解析家暴的型態、判斷標準、應對步驟、保護令聲請、離婚訴訟程序與證據要求,以及涉及未成年子女時的法律保障,提供清晰的法律知識。

1. 家暴有哪些型態?不是只有肢體暴力才算家暴?

根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此定義明確指出,家暴絕非僅限於肢體上的攻擊。其主要型態可歸納如下:

家庭暴力類型 行為舉例
身體暴力 對身體施加傷害: 毆打、捶踢、推拉、抓咬、扭擰、掐脖子、撞牆、揪髮、使用器械攻擊等。
精神暴力 言語虐待:辱罵、嘲諷、貶低、恐嚇、威脅(如威脅傷害本人、子女或親友)等。
心理虐待:長期冷漠、鄙視、羞辱、否定、精神折磨、製造恐懼氣氛、監控行蹤(如奪命連環call、跟蹤)、竊聽、不實指控、孤立(禁止社交)、控制行為模式等。
其他:強迫觀看不當內容(如色情、暴力影片)、虐待寵物以恫嚇、以自殺威脅對方等。
經濟暴力 (透過財務手段控制、脅迫或剝削) 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財務(要求所有花費需經同意或繳回收據)
阻止工作、強迫交出收入
強迫借貸、擔任保證人、簽署本票等。
性暴力 (未經同意性接觸或性脅迫) 強迫性行為、性騷擾、性侮辱
強迫觀看色情內容
性行為中施加暴力
強迫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等。

案例1:恐嚇、限制自由與長期分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87號)

  • 故事背景: 原告因不堪忍受被告的限制、恐嚇(如威脅若離婚將殺害原告)而離家,兩造分居多年且無互動。

  • 法院認定: 證人證實被告曾恐嚇,且警方及家暴中心紀錄亦佐證相關情事。兩造分居已久,感情破裂,婚姻基礎動搖,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責任主要在被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 准予離婚。

資料來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87號判決

案例2:精神虐待、施暴離家失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74號)

  • 故事背景: 兩造婚後個性不合,原告長期遭受被告精神虐待,被告對家庭不負責,更曾因懷疑原告外遇而施暴。後被告離家失聯。

  • 法院認定: 被告的施暴行為及離家失聯,使夫妻形同陌路,已無互信互愛基礎,婚姻破綻無回復希望,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責任在被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 准予離婚。

資料來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74號判決

2. 我該如何判斷我遭遇的是不是家暴嗎?

家暴特別是精神或經濟層面的虐待,許多受害者可能長期身處其中而不自知,判斷是否遭遇家暴,不能僅憑單一事件,應檢視是否存在一種權力不對等下的持續性模式化控制與侵害行為。以下提供幾個方面:

檢視行為狀態:

對照前述家暴的四種類型(身體、精神、經濟、性),思考對方的行為是否符合其中描述? 是否有經常性的辱罵、貶低、威脅、恐嚇?

自身狀態:

是否經常感到害怕、恐懼、焦慮?是否為了避免衝突而處處迎合對方、小心翼翼?是否覺得失去自尊、自我價值感低落?是否感到被孤立、無助? 對方是否無視你的感受與痛苦?

強烈控制:

對方是否試圖控制你的思想、行為、社交關係?是否對你的朋友、家人、同事抱持強烈的嫉妒心與敵意?是否試圖讓你與外界隔絕?

尋求外部意見:

若仍不確定,可以向信任的親友、專業機構(如113專線、家暴防治中心)諮詢,他們能提供客觀的評估與建議。「We cannot help everyone, but everyone can help someone. (我們無法幫助所有的人,但每個人都能幫助某些人。)」—— 雷根

3. 面對家暴,第一步該做什麼?是要先報警還是先找律師?

當意識到自己可能正遭受家庭暴力時許多受害者會在「是否該報警」與「是否該找律師」之間猶豫不決。以下段落幫助釐清面對家暴時的優先順序。

緊急情況下,立即撥打110報警:

  • 感受到立即性的生命威脅時,請毫不猶豫撥打110。

  • 警察具備公權力,能及時介入制止暴力、保護受害者安全、蒐集現場證據,並視情況協助護送就醫或前往安全處所(如庇護中心)。

非緊急情況下,可先撥打113保護專線:

  • 113是24小時全年無休的家暴暨性侵害防治專線,提供諮詢、通報、情緒支持、資源轉介等服務。

  • 若你不確定是否構成家暴需要了解相關資源(如庇護、法律扶助、心理諮商),可先撥打113尋求專業社工協助。

就醫與證據保存:

  • 驗傷: 無論傷勢輕重,都應盡快至醫院或診所就醫,並明確告知醫師是因家庭暴力受傷,請醫師開立「驗傷單」(乙種即可)。驗傷單是未來法律程序(如聲請保護令、訴請離婚、提出傷害告訴)的證據。證據是正義的根基,沒有證據,再大的冤屈也無法伸張。」——羅伯特·甘迺迪(Robert F. Kennedy)

  • 其他證據:

    • 拍照/錄影/錄音: 拍攝受傷部位照片、暴力現場照片(如被毀損物品)、錄下施暴過程或事後對方承認施暴的對話。

    • 保留物證: 保存被撕毀的衣物、施暴工具、對方寫的悔過書或道歉訊息等。

    • 人證: 記錄目擊者的聯絡方式(如鄰居、家人),並可預先錄下其證詞。

尋求法律協助:

  • 律師能評估狀況,提供法律意見,協助聲請保護令、處理離婚訴訟、爭取子女監護權與扶養費、請求損害賠償等,保障你的法律權益。

4. 我該怎麼申請保護令?

保護令是法院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核發,用以保護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的法律命令。保護令主要分為三種,依據危險急迫程度與聲請程序而有所不同:

緊急保護令:

  • 適用情境: 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例如施暴者持有兇器威脅、嚴重暴力行為剛發生等。

  • 聲請方式: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家防中心)以言詞、書面、傳真或電子通訊等方式,向法院緊急聲請。被害人本人無法直接聲請。

  • 核發程序: 法院基於聲請機關(主要是警察)的陳述,認定有急迫危險,應於受理後4小時內核發,無需開庭

  • 效期: 自核發時生效,直到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

暫時保護令:

  • 適用情境: 為保護被害人,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終結前,法院認定有家暴事實且有必要時核發。主要目的在於填補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可能出現的保護空窗期。

  • 聲請方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書面向法院聲請。

  • 核發程序: 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即不需開庭)直接核發。

  • 效期: 自核發時生效,直到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

通常保護令:

  • 適用情境: 經法院審理後,認定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保護被害人之必要時核發,提供較長期的保護。

  • 聲請方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書面向法院聲請。

  • 核發程序: 法院受理後,會開庭審理,給予雙方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調查證據。若被害人不願與加害人同庭,可事先聲請隔離訊問。

  • 效期: 有效期間通常為一年或二年以下。期滿前,被害人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二年,延長次數不限。

如何聲請保護令?

填寫聲請狀:

聲請暫時或通常保護令,需填寫書面聲請狀。聲請狀可向法院、家暴防治中心索取,或於相關網站下載。緊急保護令則由權責機關代為聲請。

提出聲請:

將聲請狀及相關證據,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暴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提出。各地方法院多設有「家事服務中心」或「家暴事件服務處」,可提供諮詢及協助。透過警察報案時,也可請警方協助聲請。

準備文件與證據:

  • 聲請狀。

  • 聲請人、被害人及加害人的最新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家暴事實相關證據:如驗傷單、照片、錄音錄影、簡訊/通訊軟體紀錄、報案紀錄、證人資料、加害人悔過書、先前核發的保護令等。

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

法院會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開庭時需向法官說明家暴情況並提出證據。

5. 家暴真的能離婚嗎?法院判決的考量因素是什麼?

是能否藉由法律途徑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關係,是許多家暴受害者最關心的問題,《民法》第1052條 明確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以下說明家暴作為離婚理由的法律依據,以及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的主要考量因素。

家暴行為的證據與證明力:

法院必須依據具體證據來認定家暴事實的存在、嚴重性與持續性。證據包括:

  • 保護令(通常被視為有力證據)

  • 驗傷單、醫療紀錄

  • 報警紀錄、警詢筆錄

  • 照片、錄音、錄影

  • 通訊紀錄(簡訊、LINE對話等)

  • 證人證詞(如目睹家暴的子女、親友、鄰居)

  • 加害人的悔過書、道歉信

  • 社工訪視紀錄、諮商紀錄等。

家暴的嚴重性、頻率與持續時間:

法院會評估暴力行為的嚴重程度、發生的頻率,以及持續了多久,判斷是否已達「不堪同居」或「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

對受害人身心造成的影響:

家暴對受害者造成的身體傷害、精神創傷(如憂鬱、焦慮、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以及生活上的影響,都是法院考量的重要面向。

對未成年子女的影響:

家中有未成年子女,法院會重視家暴對子女最佳利益的影響。施暴行為會嚴重影響法院對於子女監護權歸屬的判斷。

6.家暴離婚訴訟怎麼打?證據、流程一次整理

證據蒐集:

  • 證據種類:

    • 人身傷害證據: 醫院驗傷單、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清晰顯示傷口與日期)。

    • 事件紀錄證據: 報警紀錄(受理案件登記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保護令。

    • 影音證據: 施暴過程的錄音、錄影。

    • 通訊紀錄: 承認施暴或威脅恐嚇的簡訊、LINE/FB/Email對話截圖。

    • 書面證據: 對方寫的悔過書、道歉信、保證書等。

    • 人證: 目睹或聽聞家暴事件的親友、鄰居、子女(若子女年紀足夠,可由社工或法官以適當方式詢問)。

    • 其他: 被毀損物品的照片、相關機構(如家防中心、諮商機構)的紀錄等。

撰寫及遞交起訴狀:

  • 內容: 需以書面方式向管轄法院(通常為被告住所地或夫妻婚後住所地)提出離婚起訴狀。

  • 重點:

    • 清楚載明原告(自己)與被告(對方)的年籍資料。

    • 述訴訟請求:請求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扶養費數額與分擔方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賠償金額等。

    • 具體陳述家暴事實:依時間序列,盡量詳細描述每次家暴事件的人、事、時、地、物,說明暴力類型(身體、精神等)及造成的傷害。

    • 附上證據清單及證據影本。

強制調解程序:

  • 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離婚訴訟(包含家暴離婚)原則上屬於強制調解事件。

  • 目的: 在正式進入訴訟審判前,由法院安排調解委員,嘗試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包含離婚本身、子女監護、財產分配等)。

  • 例外: 若法院認為顯無調解必要或可能(例如家暴情節嚴重、雙方差距過大),或當事人表明不願調解,法院可逕行進入審判程序。

法院開庭審理:

  • 程序: 若調解不成立,案件即進入訴訟審理程序。法院會排定開庭期日,通知雙方到庭。

  • 內容: 開庭時,雙方(或委任律師)需就起訴狀內容、家暴事實、各項請求進行陳述、答辯、提出證據、詰問證人等。

  • 子女監護: 若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法院通常會安排社工進行訪視調查(訪視父母、子女及居住環境),作為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參考。

法院判決:

  • 依據: 法官會綜合審酌雙方提出的所有證據、陳述、辯論內容、社工訪視報告等,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 內容: 判決書會載明是否准許離婚,以及子女監護權歸屬、扶養費、財產分配、損害賠償等事項的裁定結果。

  • 救濟: 若不服判決結果,可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起上訴。

7. 有孩子怎麼辦?法律能保障我跟孩子嗎?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中,法院的考量是「子女的最佳利益」。關於監護(親權)、探視、扶養的決定,都必須以最能促進孩子身心健全發展的方式來進行。「法律不會自動伸張正義,但有了知識和行動,它就會成為我們的盾牌。」——露絲·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

家暴對子女監護權判定的影響:

  1. 施暴方通常不利於爭取監護權: 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行為已嚴重危害家庭和諧與子女身心安全,顯非友善父母,通常會被認定不適合單獨或共同行使監護權。

  2. 受害方較有機會取得單獨監護權: 受害方若能證明自己具備照顧能力與意願,且能提供孩子穩定安全的成長環境,通常較有機會取得單獨監護權。

  3. 保護令可納入暫定監護條款: 在離婚訴訟進行中或之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可以包含暫時由誰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內容(即暫定監護權)。

  4. 共同監護的可能性: 雖然施暴方不利,但法院仍可能在特定情況下(例如施暴情節輕微且已接受處遇計畫、或雙方有共識)裁定共同監護。

對子女的直接保護措施:

  1. 保護令涵蓋子女: 保護令的保護對象不僅限於配偶,也可包含未成年子女。法院可裁定禁止相對人對子女施暴、騷擾、接觸,或遠離子女的學校、住居所等。

  2. 安全探視安排: 若法院仍裁定施暴方有探視權(會面交往權),通常會附加嚴格條件,例如:

    • 限制時間、地點、方式。

    • 要求在特定場所(如社福機構、親子會面中心)進行。

    • 要求有第三人(如社工、親友)在場監督。

    • 禁止過夜探視等。

  3. 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律保障受害者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違反保護令者將受刑事處罰。

當遇到家暴時,最重要的是立刻保護自己和孩子的安全,家暴不只肢體攻擊,像是辱罵、控制金錢、威脅恐嚇,甚至冷暴力,都屬於家暴的範圍。如果懷疑自己遭遇家暴,應該勇敢求助,可以先報警,或找律師諮詢,並盡快申請保護令,讓自己和孩子遠離危險。如果想離婚,法院會根據家暴的證據,以及小孩的最佳利益來做判決。提起家暴離婚訴訟時,準備好證據、了解流程,能幫助自己更好地保護權益,即使有孩子也不用擔心,法律會保障安全與照顧,面對家暴,不要害怕或猶豫,勇敢行動,爭取平安自由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