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諮詢7大常見Q&A】解決疑惑看這篇就夠

「世上原來沒有討厭的人,生活的過程使大家不快活,不快活就自然顯著討厭了。」──老舍《離婚》

原先對婚後生活充滿願景,誰知歲月靜好反倒成為一地雞毛,相信走上離婚道路的你一定也深有感觸。離婚並非易事,更有許多問題要進行離婚諮詢,如:離婚如何進行財產分配?小孩監護權歸誰所有?若你也有相同困擾,不妨讓我們為你解答!

離婚的條件及方法有哪些?

離婚條件

依據民法第1052條 ,符合重婚、被虐待等10大要件,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夫妻關係已難以維繫,才可聲請離婚。

離婚方法

若夫妻已有離婚共識,還要打離婚官司嗎?現行的離婚方式有以下3種:

  • 協議離婚: 雙方對離婚及後續權利義務分配已有共識,可自行攜帶具夫妻及2位證人簽名的書面協議,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調解離婚: 雙方皆有意離婚,但對權利義務分配尚未有定論,可聲請調解,若調解成功,於調解筆錄上簽名即可解除夫妻關係,法院將代為通知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 裁判離婚: 雙方未有離婚共識,或無法和平解除夫妻關係,可在確認符合離婚條件後聲請裁決。若法官判定夫妻得以離婚,法院會協助通知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延伸閱讀:構成離婚條件有哪些?如何保障權益?離婚前必讀6件事!

離婚協議書怎麼寫?應包含哪些內容?

兩願離婚者的協議書應包含以下5個條款:

  • 基本資料: 包含雙方的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及住址。

  • 離婚原因: 簡單填寫即可,例如:雙方因意見不合、屢有紛爭,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同意兩願離婚。

  • 證人簽名: 離婚協議書上應有2位以上的證人簽名。要注意的是,須年滿民法成年年齡,且完整了解離婚協議書內容者才可作為證人

  • 權利義務分配: 如夫妻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贍養費等事項,雙方討論完畢後詳細記在協議書上,可明晰雙方的權利義務分配。

  • 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及地點: 事先約定好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及地點,記載於離婚協議書內,可有效避免另一方不願一同前往登記離婚的情況。

以上就是離婚協議書應有的內容,建議完成後可向律師或政府離婚諮詢機構確認協議書合法性,或參考內政部提供的兩願離婚範例離婚協議書範例 ),才能保證離婚協議書具備法律效力。

若為調解離婚及裁判離婚者,經常在財產分配、監護權歸屬及贍養費請求上有疑慮,以下為你詳細說明。

離婚要注意之一:夫妻財產要怎麼分?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可分為2種情況:

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者,離婚一律按法定財產制來分配財產,分配方式依民法第1030-1條 進行,夫妻先取回彼此的婚前財產及特有財產,婚姻期間增加的財產則需要進行剩餘財產分配,須注意以繼承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及撫慰金不計入剩餘財產中。

剩餘財產分配公式

  • 丈夫婚後財產-丈夫婚後債務=丈夫剩餘財產

妻子婚後財產-妻子婚後債務=妻子剩餘財產

  • (多的剩餘財產-少的剩餘財產)÷2=剩餘財產分配額

舉例來說:

小立與小欣正處於離婚分配財產的階段,雙方剩餘財產如下:

  • 小立:婚後有800萬的財產及40萬的債務,則剩餘財產=800萬-40萬=760萬。

  • 小欣:婚後有300萬的財產包含遺產繼承100萬,以及20萬的債務,則剩餘財產=200萬-20萬=180萬

此時剩餘財產較少的小欣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她可得到的剩餘財產分配額為=(760萬-180萬)÷2=290萬。

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對財產分配已有共識,可在協議書上寫上「雙方同意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不會有事後的財務糾紛囉!

※名詞解釋-特有財產:根據民法第1031-1條 ,特有財產包含專門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品,如:個人衣物。夫或妻職業上所需物品,如:公務機。夫或妻收到的贈與物,且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物品為受贈者特有財產,如:贈與並經書面聲明的不動產。

結婚時已約定夫妻財產制

  • 約定制度為共同財產制: 指夫妻雙方婚前與婚後得到的財產都由雙方共同管理,除非有約定其他的分配方式,否則離婚後將以共有財產一人一半的方式進行分配

  • 約定制度為分別財產制: 婚姻期間夫妻財產各自管理,因此不用進行財產分配。

離婚要注意之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如何分配?

依照民法第1055條 第1項,監護權指的是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照護等責任義務,當夫妻要解除婚姻關係時,需要決定由誰來承擔這項責任。監護權歸屬有以下3種決定方式:

  • 單獨監護: 協議後由父母其中一方單獨取得監護權。

  • 共同監護: 協議後由父母雙方共同取得監護權。

  • 法院裁定: 雙方無法取得共識,可由法官參考子女人數及意願、父母的經濟能力及與子女的相處情況,加上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提交的報告或其他專業團體調查結果進行裁決。

那麼怎麼樣才能打贏監護權官司呢?如果監護權歸為另一方所有,但他並未負起監護人責任,可以再拿回小孩監護權嗎?我們先來看以下判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89號〉摘要

判決來源

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結婚,並於113年調解離婚,由於結婚時生下1名未成年子女,聲請人表示女兒主要由自己照顧,相對人僅偶爾探視,且未成年子女語言發育較遲緩,需要多些耐心,但相對人卻沒什麼耐心,因此想要單獨監護。而相對人自己也提及未成年子女對他很生疏,但他仍然想要監護權。根據社工提交的報告顯示,相對人過去曾有利用未成年子女向聲請人索要金錢的案例。法官根據繼續照顧原則及父母適性原則,及社工報告,裁定該未成年子女由聲請人單獨監護。

從判決來看,我們可得知法官裁定監護權時會考慮當下的照護情況、主要照顧者是誰,及重點考量怎麼樣對子女最好來進行裁決。當你是子女的主要照護者,且孩子也跟你比較親暱,本身工作穩定,法官考量到子女跟著你有助於孩子健康發展,你就有較高機率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離婚要注意之三:我能不能請求贍養費?

在請求贍養費前,首先要知道贍養費的種類分為以下2種:

法定贍養費

若為裁判離婚,根據民法第1057條只要符合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條件,可請求法定贍養費來維持基本生活需求,要注意的是請求方須為無過失方才可以聲請。

通常法定贍養費的金額會以可滿足個人生活所需的最低金額為主,法官會依照請求者的年齡及身分、被請求者的財力、各縣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平均,決定金額及給付方式。

約定贍養費

離婚時雙方協議的贍養費用,屬於債務關係,被請求方無論如何必須支付

實際判例如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摘要

判決來源

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3年協議離婚,並於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給付贍養費與撫慰金每月3萬元至子女年滿18歲。但相對人至105年1月止皆未給付,因此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雖相對人答辯月收入不夠支付,聲請人未盡照顧責任,法官仍基於協議書約定裁決相對人須履行支付命令。

因此我們可以得知,只要雙方有私下約定贍養費金額,並明確註記於離婚協議書上,被請求者應根據契約履行支付義務,否則可能面臨強制執行。

贍養費與扶養費一樣嗎?2者差異比較

不一樣!2者差異如下:

贍養費 扶養費
定義 - 裁判贍養費:無過錯方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時,可請過錯方支付的費用
- 約定贍養費:經雙方協議後須支付的費用
父母為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責任而必須支付的費用
法律條文 民法第1057條 民法第1116-2條
金額標準 - 裁判贍養費:依法院裁定- 約定贍養費:依雙方約定 可由雙方自行約定或法官依父母經濟能力、所在區域來調整,雙方依比例分攤
支付期限 - 裁判贍養費:一次性或定期給付至生活可自理為止
- 約定贍養費:依雙方約定
原則上至子女成年為止

離婚諮詢可以找誰?律師離婚諮詢費用怎麼算?

離婚諮詢管道

最常見的離婚諮詢管道有3種:

  • 律師: 以小時計費,價格落在1小時2000~8000元內。

  • 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 為縣市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窗口,民眾可至司法院網頁 查詢相關資訊。

  • 民間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扶基金會與各縣市單位合作提供駐點服務,民眾可根據自身需求篩選服務類型、時間、地區,並前往進行諮詢,詳細資訊可至法扶基金會網頁中的現場法律諮詢 查看。

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及法扶基金會都屬於離婚諮詢免費管道,只要留意相關時間限制,同樣可得到專業幫助

離婚補助

若擔心離婚後出現經濟困難,可檢視自己是否能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或在離婚過程中就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此外,政府也有提供相關的單親補助措施,可上我的E政府網站 確認申請項目及條件,取得補助為自己減輕負擔。

結語

以上就是離婚可能會遇到的問題解答,建議羅列出目前遇到的困難並尋求專業協助,幫助自己釐清困惑。許多人可能會認為離婚是一件恐怖的事,但若能妥善處理所有細節,這就只是一道即將癒合的傷疤,而你即將成為浴火重生的鳳凰,順利迎來人生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