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有哪些權利?搞懂贍養費跟扶養費,不吃虧!
「很多人問我有多矮,自從上次離婚後,我覺得我矮了十萬美元。」───米基·魯尼(Mickey Rooney)
離婚後很多人會問:「我能拿到贍養費嗎?孩子的扶養費又該怎麼算?」其實,離婚不代表權益就此結束,反而有不少你應該爭取的權利,不懂只會吃虧!以下文章將帶你一次搞懂贍養費與扶養費的差別、金額如何估算等,幫你穩住離婚後的每一步。
離婚後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離婚不代表什麼都得放棄,以下整理幾個常見的權利,幫你釐清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的範圍,保障自己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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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 可爭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與對方協議共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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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 即使不是監護人,也有權定期與子女見面、聯繫,維持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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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 無論是否有監護權,雙方都有義務分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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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 若因被判決離婚導致生活困難,可依照《民法》第1057條 請求對方支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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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 採用共有財產制、法定財產制者,可依照《民法》第1058條 規定要求分配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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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 若因對方外遇、施暴或其他重大過失導致離婚,可主張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
贍養費vs扶養費,一張表格快速了解
在離婚協議或訴訟過程中,「贍養費」與「扶養費」常被混為一談,但其實這兩者在法律上的對象、用途等都截然不同,以下透過表格說明。
贍養費 | 扶養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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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前配偶(離婚後經濟較弱、生活困難者) | 未成年子女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057條 | 《民法》第1116-2條 |
用途 | 維持離婚後配偶的基本生活 | 支付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日常費用 |
支付期限 | 法院認定的合理年限,非終身 | 通常到子女18歲成年為止 |
不管誰對誰錯,都可以要贍養費嗎?
在過去的法律制度下,只有同時符合「法院判決離婚」、「無過失的一方」、「生活陷入困難」這3個條件才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但行政院於2025年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刪除了「無過失」及「必需裁判離婚」的限制,也就是說,不論誰對誰錯,只要因離婚導致生活陷入困難,或因婚姻破裂而就業機會減少等,雙方都可以依法請求贍養費。
贍養費金額怎麼抓?簡單算給你看
贍養費金額並沒有固定公式,但因其目的是為了幫助離婚後經濟較弱的一方維持基本生活,因此法院會綜合評估以下幾點後,裁定出一個合理且公平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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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消費支出參考值: 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以各縣市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計算基準,例如台中市112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約26,957元,這通常會被視為法院認定的「合理上限」,所以不用擔心會有離譜的高額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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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者條件: 包含年齡、身份、健康狀況、謀生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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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請求者財力: 法院也會考量被請求者的財力狀況,確保贍養費不會超過對方支付能力範圍。
扶養費是給誰的?怎麼算的?
《民法》第1116-2條 規定,無論監護權在誰身上,雙方父母都必須依法分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一般來說,扶養費會以「雙方各出一半」為原則,但法院仍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前提,根據實際狀況靈活調整比例。下列整理幾個法官裁量時常參考的重點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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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部發布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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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經濟條件較差,則也會參考衛福部發布的「歷年最低生活費用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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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家庭照顧環境、子女實際需求等
我可以拒絕給贍養費或扶養費嗎?
在面對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時,有些人會問:「我可以拒絕給贍養費或扶養費嗎?」其實,這兩筆費用的本質與法律地位不同,拒絕與否也有很大的差別。以下列點快速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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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 在法院尚未裁定前,若能證明自身收入不足、生活已有困難,原則上可避免支付;一旦法院已判決需給付贍養費,就有法律拘束力,除非對方再婚或自身陷入重大經濟困境,否則不得任意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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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 屬於法定義務,父母雙方需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若拒不支付,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甚至扣押財產。
請求贍養費、扶養費有哪些途徑?
無論是爭取孩子的扶養費,還是離婚後的贍養費請求,都可以透過以下3種法律途徑合法主張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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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 若雙方協議離婚時能和平協商,可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贍養費或扶養費的金額、支付方式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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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由第三方調解委員協助協商,調解成立後,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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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 當協議、調解皆無共識時,可向法院提起家事訴訟,由法院依照雙方經濟能力、生活費標準及實際情況裁定金額及支付方式。
贍養費、扶養費需要付到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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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 如果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有明確約定贍養費的金額、期限,原則上就必須依約給付,但若事後發生重大變化,例如對方再婚、經濟狀況改善,或支付方財務能力明顯下降,都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整或終止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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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 父母必需依法扶養未成年子女直至年滿18歲為止。
離婚後扶養費、贍養費壓力大,想重新談還款,法院怎麼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289號民事裁定案例 中,男方離婚後,依協議每月需支付前妻及兩名子女共25,000元的贍養費和扶養費,加上個人保證債務、信用卡債務及薪資遭扣,實際可用收入大幅降低。他主張,這些額外支出是離婚後才產生,導致無法履行原本與銀行協商的還款方案,使生活陷入困境,請求法院准許進入更生程序。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些贍養費與扶養費的負擔,其實在協商時就應可預見,加上男方收入並未明顯減少,因此不構成「不可歸責於己」的突發困難,最終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