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狀怎麼寫?訴狀知多少

自古至今,緣起緣滅皆是人間常態。《述而》:「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師焉。』」人與人的關係中,每一次相遇、每一次離合,都是學習與成長的契機。愛情初始,皆是良辰美景;然歲月流轉,誤解與疲憊亦難以避免。

當代經典作家張愛玲於《紅玫瑰與白玫瑰》中曾寫道:「也許每一個男子全都有過這樣的兩個女人,紅玫瑰與白玫瑰。」愛與婚姻之間,從來不是簡單的加減,而是漫長拉鋸後的選擇與承擔。當兩人走到婚姻終點,不必然是失敗,也可能是成熟地放下。

日本著名作家村上春樹說過:「我動了離開你的念頭,不是因為你不好,也不是因為不愛了,只是你對我的態度讓我覺得世界並不缺我。」放棄一個很重要的人,很多時候只是在一個很平凡的某一天,雖然會捨不得,甚至會覺得痛;但是我們會知道彼此只是走向更不徬徨、不迷惘的那個方向,依舊可以繼續愛、可以繼續在乎,只是換了個樣態或方法,在這名為「人生」的旅途一起走下去。

終章亦是啟動新章,而「離婚訴狀」便是這趟旅程的一份專屬模式下的儀式感。如何撰寫一份合格且具體的離婚訴狀,不僅影響案件的進程,更關係到彼此最後的體面與未來的重整。本文將從法律實務角度出發,帶你理解離婚訴狀的重要性、撰寫要點,以及送達程序的關鍵細節,讓每一次道別,都能溫柔而堅定。

離婚一定要寫訴狀嗎?

古有明朝施耐庵所言:「人非草木,熟能無情。」這是傳古至今的真實寫照。然而,每段婚姻都經歷過最初的甜蜜與承諾,但隨著時間的流逝,問題總是浮現。如果雙方無法和解或協議離婚,則需要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 規定,若夫妻感情確實破裂,且經過調解無效,則其中一方可以提出離婚訴訟。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請求離婚判例,可見:「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之離婚請求,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婚姻關係僅具形式外觀,欠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同甘共苦以共創家庭生活之實質內涵,復喪失應有之互愛、互信、互諒、互持等重要基石,依社會一般觀念,客觀上難以繼續維持,已達重大破綻程度,而無回復之望,……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離婚訴狀並非所有情況下都需要。若雙方對離婚的決定達成一致,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此時不需要訴訟。然而,當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在子女撫養權、財產分配等方面無法達成協議時,訴訟便成為必須的選擇。此時,訴狀成為法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離婚訴狀裡面要寫些什麼重要的事?

離婚訴狀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文件,應該詳盡、清晰地表達所有相關事實與要求。這不僅是情感的表達,更是對未來法律責任的界定。

離婚訴狀應包括以下幾個核心要素:

當事人基本資料

包括雙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及住址等。

離婚事由

應具體說明感情破裂的原因,例如長期分居、家庭暴力、不忠等。這些事由應當具體、真實,不可含糊其辭。

子女安排

若有未成年子女,應包括子女的監護權問題。對於子女的撫養、教育及探視安排進行詳細描述。

財產分配

在婚姻期間所產生的共同財產如何分配。這包括不動產、存款、車輛等,以及如何處理雙方的債務。

訴求與請求

訴狀中應明確列出原告的訴求,例如要求離婚、要求子女監護權或撫養費的分配等。

《禮記·中庸》有云:「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離婚訴狀中的每一條目,都是對未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的預防與準備,確保每一項要求都有理有據。

離婚訴狀寫錯了會怎樣?還可以改嗎?

即便是經驗豐富的法律專業人士,也可能會在撰寫訴狀時出現錯誤。常見的錯誤包括當事人資料錯誤、事由表述不清晰、證據不足等。如果訴狀寫錯,可能會導致法院退回訴狀或延誤案件進程。但幸運的是離婚訴狀在提交後,是可以進行修改的。若法院未開始審理案件,當事人可以根據法院的指導修改訴狀內容。若已進入審理階段,則必須經過法院同意,並在適當時機提出修改。然而,過度頻繁的修改會導致案件拖延,甚至會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審理效率。

因此,提交訴狀前一定要仔細審查,確保無誤。必要時,可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避免不必要的錯誤。

常見錯誤與修正建議對照表

常見錯誤類型 錯誤內容範例 修正建議
當事人資訊填寫錯誤 填寫不完整或錯誤 詳實填寫必要資料
離婚原因過於模糊 「感情不好」 具體描述事件及影響
證據未列或列得不清楚 「有錄音」 列明證據及用途
訴求不完整或矛盾 「扶養方式可協商」 訴求要清楚一致
訴狀格式未依法院要求 格式錯誤、未分段 按要求格式分類
用語不當 「打離婚官司」 改為「辦理離婚案件」
概念混淆 「告對方監護權」 改為「請求更變監護」
法律程序誤解 「法院會自動判公平」 依證據及法律做決定
情緒化陳述 「對方是爛人」 改為具體行為描述
用詞不夠精確 「要孩子的監護權」 改為「請求子女監護」
時序與邏輯混亂 敘述不清、跳躍 依時間順序清晰描述

寫好的離婚訴狀要送到哪裡去?

離婚訴狀需要提交到雙方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法院接到訴狀後,將進行初步審查,確認訴狀內容是否完整,並排定庭審日期。

法院接受訴狀後,會發出傳票,要求雙方在指定的時間出庭。如果雙方未能達成調解,法院將依法進行審理。

送出離婚訴狀後,法院會怎麼處理?

一旦法院收到離婚訴狀,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根據法律程序安排庭審。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法官會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的證據調查。在法院庭審中,雙方會有機會陳述自己的觀點,並提供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將根據《民法1055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陳述作出判決。對於子女的監護權,法院將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做出裁定;對於財產分配,則依據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合理分配。

以離婚訴訟為例的家庭事件送件流程

1. 準備訴狀及附件

2. 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訴狀(親送或郵寄)

3. 法院收件並繕發受理通知

4. 法院審核訴狀內容(必要時要求補正)

5. 送達對造(即配偶)

6. 排定調解(部分案件會進入調解程序)

7. 調解成立 → 裁定確定 → 結案

調解不成立 → 進入審理程序

8. 法院審理、開庭陳述與調查證據

9. 判決或裁定

10. 判決確定或提出上訴(視當事人情況)

這邊直接帶您看離婚訴狀範本

若您正在尋求離婚訴狀的範本,這裡提供了幾個標準範本。您可以根據您的具體情況進行填寫,簡單方便。

離婚訴狀範本|【單純離婚版】

【標題】

民事訴狀

【收件法院】

○○地方法院

【當事人】

原告:王小坤(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住所:台北市內湖區自由路2段198號

電話:(02)1234-5678

被告:王小函(身分證字號:B987654321)

住所:台北市中山區中正路93巷113號13樓

電話:(02)8765-4321

【主文】

一、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被告於民國93年3月13日結婚,然因性格不合、理念歧異,常有激烈爭執,夫妻感情早已破裂。

二、雙方已自民國111年起分居兩年以上,毫無共同生活之事實,復無修復之可能。

三、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感情破裂者,可請求離婚。爰此提起本訴。

【證據資料】

一、戶籍謄本

二、分居證明(如租賃契約、生活帳單地址等)

【此致】

○○地方法院

原告:王小坤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離婚訴狀範本|【涉及子女監護權版】

【標題】

民事訴狀

【收件法院】

○○地方法院

【當事人】

原告:陳小果(身分證字號:A223344556)

住所:台北市新莊區平和路552號

電話:(02)1234-5678

被告:張小侑(身分證字號:A556677889)

住所:台北市新店區長青街13巷313弄13號

電話:(02)8765-4321

【主文】

一、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未成年子女陳小江(男,民國106年生)由原告單獨行使親權。

三、被告應按月支付新台幣○○○○○元之子女扶養費,至子女成年止。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被告於民國100年3月13日結婚,育有一子陳小江,惟婚後因家庭暴力及重大性格不合致夫妻關係破裂。

二、原告因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主張單獨行使親權。被告對子女關懷不足,且經常失職。

三、依民法第1052條、第1055條之1規定,爰提本訴請求離婚及主張親權與扶養費。

【證據資料】

一、戶籍謄本

二、社工報告或警局報案紀錄(若有家暴情事)

三、生活照片、子女就學資料

【此致】

○○地方法院

原告:陳小果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離婚訴狀範本|【附帶財產分配版】

【標題】

民事訴狀

【收件法院】

○○地方法院

【當事人】

原告:陳小愷(身分證字號:H778899001)

住所:高雄市楠梓區平安路8號

電話:(07)1234-5678

被告:陳小玉(身分證字號:J009988776)

住所:高雄市苓雅區勝利街27號

電話:(07)8765-4321

【主文】

一、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雙方婚後共同購置之不動產一筆(高雄市○○區○段○○號房屋及土地),請求平均分配。

三、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婚後支付之貸款本金新台幣○○○○○○元整。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被告自民國93年結婚,惟因價值觀差異及財務分歧,致夫妻感情破裂。

二、雙方婚後共同購屋並共同負擔貸款,今因離婚,應依法平均分配財產。

三、依民法第1052條、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離婚並清算財產分配。

【證據資料】

一、不動產謄本影本

二、貸款紀錄或還款憑證

三、戶籍謄本

【此致】

○○地方法院

原告:陳小愷

中華民國114年7月13日

總結語

婚姻中的爭執與矛盾難免發生,但離婚訴狀的正確撰寫,將有助於您更順利地進行法律程序。如同莎士比亞所言:「世界上只有一種真正的英雄主義,就是在認清生活的真相後依然熱愛它。」在婚姻面臨終結之際,了解法律程序和撰寫訴狀的注意事項,無疑是為未來生活做好更周全的準備。離婚訴狀的撰寫不僅是一項法律義務,它也涉及到未來的責任與生活安排。通過正確的法律程序,我們能夠在最艱難的時刻找到自己的立場,重新出發。

法律協助與諮詢資源建議

資源名稱 提供服務 聯絡方式
法律扶助基金會 免費法律諮詢、協助撰狀訴訟扶助 02-6632-8282
地方法院法扶窗口 現場法律諮詢(於法院設置適用於開庭當日或平日洽詢) 各地方法院現場窗口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家暴案件通報、庇護安置、社工支援、心理協談 113(全年無休)
婦女救援基金會 女性法律諮詢、調解協助、情緒支持 02-2555-8595
司法院國民法官專區 提供國民法官制度、家庭事件、常見程序資訊 司法院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