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釀命案!正當防衛vs過失致死該怎麼分?防衛過當致死無罪案例解析
如果有人拿著武器朝你衝來、作勢攻擊,你該怎麼辦?或許有些人會本能地閃避、反擊,也有人會下意識地想保護身邊的人。但萬一「反擊」造成對方重傷甚至死亡,你的自保行為,在法律上會怎麼被看待?
“Self-defense is not only our right; it is our duty."(自我防衛不只是我們的權利,它也是我們的責任。)——Ronald Reagan(羅納.雷根),美國第40任總統
多數人以為,只要是「為了保護自己」就可以合理動手,這樣就叫做正當防衛。但事實並不這麼簡單。這項看似理所當然的「權利」,其實存在極大的爭議與界線,一旦不小心超線,就有可能從「受害者」變成「加害人」。這也是為什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過失傷害/致死」這幾個概念,常被混用、也最容易讓人誤解。
85885法律網將分析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深入剖析什麼叫防衛「過當」、該如何分辨防衛行為的法律界線。我們也會透過真實判決案例來告訴你:當危險來臨,反擊時該怎麼拿捏分寸,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又不誤觸法律紅線!
正當防衛是什麼?構成要件與適用情況
當危險就在眼前,我們可以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而出手反擊嗎?答案是:可以,但必須「符合條件」。《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條法律乍看簡單易懂,但其實蘊含著一定的門檻與限制。因為刑法的本質是懲罰犯罪,但正當防衛卻是一個特別的規則,允許人民在國家尚未介入前,行使自保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中,當暴力威脅突然出現,公權力又無法即時介入時,法律給予你在有限範圍內反擊的空間,這就是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但你也不能拿「自保」當藉口去報復、肆意攻擊,甚至是致人於死地。所以,為了讓法院能準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過當,法律界定了以下四大要件,只有同時滿足,才能算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四大要件 | 具體說明 | 補充與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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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 | 必須存在「違法侵害權利」的行為,包含生命、財產等。 | 若是警察依法執行拘提,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例如:拒捕時的反抗。 |
現正進行中 | 危害必須是「此時此刻」正在發生的緊急狀況,沒辦法撐到警察抵達現場處理。 | 過去的傷害不可報復,未來的危險則應請求保護,不得先下手為強的「反擊」。 |
出自「防衛」意圖 | 行為人須主觀上真的是「為了防衛、自保」而採取反擊行動,不可以藉機出氣或趁亂傷人。 | 若有強烈報復意圖,即使客觀上看起來像防衛,也不算是「正當」防衛。 |
反擊手段適當 | 採取的防衛方式必須是「最小限度內的有效手段」,不能明顯超出制止侵害所需的程度。 | 例如,對方用拳頭攻擊你,你卻開車撞飛他,這就非常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
怎樣算是「防衛過當」?法庭實務見解分享!
或許你會感到疑惑,為什麼正當防衛的門檻這麼高?其實就是因為正當防衛的本質是允許人在極度危急的時刻「代替國家執法」,算是一種例外。要是沒有盡可能地去明確範圍,就可能導致暴力與報復問題叢生。因此,實務上法院在審查正當防衛時非常嚴格,尤其會對以下幾點進行特別考量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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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是否有其他逃脫方式?(若可逃脫,為何要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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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行為是否持續過久?(是否對方已失去反擊能力仍繼續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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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證據證明防衛當下的情境急迫?(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等)
當我們在危機中做出反擊,心中想的是「保命要緊」。但在法院眼中,你的每一個動作,都可能被放大檢視,而這些自保的反擊程度、必要性,正是判斷是否為「防衛過當」的核心。
根據《刑法》第23條 後段的規定:「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防衛手段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必要程度,即使原本的確是正當防衛的情況,也不能完全免責,只能爭取減輕刑度或免刑。簡單來說,法律認同你有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但你不能「反擊過頭」。當你的防衛行為強度、範圍、後果遠遠超過了合理反制的程度,就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行為 | 法律判斷 | 原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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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持刀刺傷你,你奮力奪刀後反制、將對方推倒制伏在地直到警方抵達 | 正當防衛 | 行為與威脅相當,具急迫性與必要性 |
對方揮拳打你,你拿球棒朝其頭部連續打擊,導致對方重傷倒地 | 防衛過當 | 攻擊手段明顯超出防衛必要 |
對方出言挑釁並伸手作勢攻擊,你先動手出拳將其打昏在地 | 防衛過當或不成立 | 對方攻擊之前你已經先出手揍人了,此行為難稱「防衛」 |
你被追打,一邊逃跑一邊推開加害者,加害者因而跌倒受到挫傷 | 正當防衛 | 手段克制、具防衛意圖 |
攻擊已結束,但你越想越不爽,再回頭打對方一拳 | 不構成防衛 | 危害已終止,屬報復行為,不算是防衛行為 |
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過失致死?真實判決詳解
案例一:防衛過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382 號刑事判決呂姓被告與胡姓被告出現行車糾紛,呂駕車欲離開現場,胡卻上前以手臂阻擋車門關閉並出言挑釁。呂因而推擠、拉扯胡,並將胡壓制於地面,致胡臉部、頸部、手臂等地方受到擦挫傷。然而法院審酌後認為,雖然胡的行為確實已侵害呂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但呂的反制方式(下車後將胡壓制在地)並未符合「防衛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的原則,屬於《刑法》第23條所稱之「防衛過當」。
最終,法院認定呂姓被告構成傷害罪,處以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至於胡姓被告雖有言語及肢體挑釁,但法院認為其動作非出於明確傷害意圖,較偏向反射性行為,未有犯罪故意或重大違法性,最終判決無罪。
案例二:正當防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事發當下,劉姓被害者與王姓友人持槍及木棍下車,劉並先敲打被告車輛的副駕駛座車窗,後從腰間掏出改造手槍。陳姓被告與該兩人素不相識,面對當前情勢,心生驚恐,立即駕車嘗試逃離現場。後發現劉持槍站立於車前,並做出拉滑套的動作,疑似準備開槍。情急之下,陳姓被告低頭駕車往前直行,撞上劉姓被害者。最終劉因頭部、胸腹多處重創、顱骨與胸椎骨折及多重器官出血而死亡。陳姓被告一行人在撞擊後離去,後由警方發現被害人倒臥現場,並尋獲掉落的槍支。
檢方認為陳姓被告防衛過當,以殺人罪提起公訴。而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的行為雖造成被害人死亡,但由於該反應乃出於急迫情況下的本能防衛,目的在於排除立即而危險的不法侵害。審酌現場狀況、雙方素未謀面關係、突如其來的持械威脅、被告本意為逃離而非加害,最終認定其為為躲避不法侵害所採取的急迫應變措施。雖此種情形符合正當防衛構成要件,且法官認為其行為在必要限度內,無蓄意殺人動機且並未過度防衛,終判決無罪。
此案例突顯了「正當防衛」在實務上不僅須認定是否有過度侵害,也必須從侵害的急迫性、行為人的心理狀態與反應方式,來綜合判斷其是否為一個適當且必要的防衛行為。
互毆算是正當防衛嗎?正當防衛法庭攻防建議
打架是兩個人都有動手互毆,那是不是就代表我可以說「我是為了自保」?不一定。在法院看來,不是你喊一句「我只是在自保」就能脫罪、減刑。要被承認是「正當防衛」,有幾個關鍵要點:
真的為了自保,而不是報復
舉個例子,小明走在路上被阿華突然打了一拳,小明立刻回擊,這可能還算是正當防衛。但如果阿華打完就落跑,小明追過去打阿華,那小明打阿華的行為就變成報復(不是為了自保),法院也就不會讓你用正當防衛當作理由。
你有沒有挑釁、「先」出手攻擊
如果你跟對方原本就有仇,見面時你先動手揍人,那你就不可能主張正當防衛,因為「你就是攻擊的一方」,防衛的資格自然也不存在。至於雙方互罵、互打的「互毆」情況,如果兩邊都明知要打一場、都準備好動手了,這表示雙方都有傷害對方的意圖,法律上就會視為彼此都是加害人。這時候要主張自己是「出於防衛才還手」,幾乎不會被法院接受。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如果你一開始沒有攻擊,只是想擋開對方,或是閃避傷害,但對方一直追打,你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反擊,這時才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重點在於你主觀上是否是為了排除攻擊、不是想要傷害對方,且反擊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程度。
在法律實務上,「正當防衛」確實是一項重要的自我保護權利,但它並非能隨意使用的免責盾牌。正當防衛的概念保護的是理性而必要的自衛行為,絕不是失控或情緒化的報復。因此,當爆發衝突或面臨威脅時,請謹記以下三件事:
你是否真的受到「現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
不是只因為對方情緒激動、言語粗魯,就表示你可以動手。只有在對方「已經開始攻擊」,且情況急迫,無法透過報警、退讓來避免傷害時,才能考慮採取反擊式的自衛行為。
你的行為是否出於「防衛」而非「報復」的目的?
正當防衛強調的是保護而不是報復。如果你只是因為一時氣憤,拿起東西反擊對方,甚至下手過重,就會從「防衛」變成「加害者」,而這也是許多人誤判情勢時最常出現的問題。
你的反擊手段是否「過當」?
即使你確實在防衛,反擊的方式也必須與當時的危險程度相稱。例如對方動手推你,你卻拿利刃猛刺導致對方重傷,這就明顯屬於防衛過當,有可能被依傷害罪、甚至過失致死罪送辦。
如果你真的遇到緊急情況、或因反擊而被控告,請務必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85885法律團隊能協助你釐清案情,協助判斷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正當防衛要件,更在面臨法院審理時,提出有力的抗辯論點,爭取完整權益與最佳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