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重傷會犯什麼罪?可以主張過失傷害罪嗎?律師曝減刑關鍵
在人際互動中,因金錢、情感或利益而與他人發生衝突並不罕見,但若衝突升級、造成他人重傷,後果就會相當嚴重。依據行為人的主觀心態與犯罪結果,打架行為可能構成「傷害罪」或「重傷害罪」,兩者的刑度差異極大。
許多當事人也常常會問:「那我能主張過失傷害嗎?」、「有沒有辦法可以減刑?」本文將結合實務案例,由律師解析相關罪名、認定標準及減刑關鍵,幫助您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與應對策略。
打架害人重傷會犯什麼法?傷害罪與重傷害罪定義
只要有動手毆打他人,且造成他人受傷,原則上會涉及《刑法》第277條 的「傷害罪」。如果被害人的受傷程度達到「重傷」,則可能構成同條第2項的「傷害致重傷罪」,刑責會更加嚴重。
刑法 | 傷害罪 | 傷害致重傷罪 |
---|---|---|
法律依據 | 《刑法》277條第1項 | 《刑法》277條第2項 |
定義 | 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 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因而致人於死者或致重傷者。 |
刑責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構成要件 | 1. 行為人只想稍微教訓對方,具有輕傷故意。 2. 結果導致被害人受輕傷。 |
1. 行為人只想稍微教訓對方,具有輕傷故意。 2. 結果導致被害人受重傷。 |
犯罪結果 | 使被害人受輕傷。 | 使被害人受重傷。重傷定義請參考《刑法》第10條第4項 。 |
綜上所述,若行為人僅具「輕傷故意」,基本上會被依傷害罪論處;但若一開始就意圖使對方重傷,這樣就會涉及《刑法》第278條 的「重傷害罪」。
《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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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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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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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重傷故意」,並且實際造成被害人重傷。由於重傷害罪的刑責較重,即使是未遂犯也會受到處罰。
在打架現場助威也有責任?淺談聚眾鬥毆罪
即使沒有出手傷人,在旁助威、助勢也有可能違法喔!根據《刑法》第149條 及第150條 規定:
【刑法149】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50】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上,只要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就屬於聚眾。其次,若首謀對他人施以強暴或脅迫行為,在場助勢的人也必須負責。如果聚眾鬥毆致人死亡或重傷者,依《刑法》第283條 ,在場助勢者同樣需面臨嚴重刑責。
可以主張過失傷害罪嗎?過失重傷害認定與刑責
打架害人重傷,有辦法主張過失傷害罪嗎?一般情況下是不太可能的。因為當行為人決定加入戰局,就應該預見此舉可能造成他人受傷,即使沒有抱持「重傷故意」,也多半存在「輕傷故意」。
當然,法官不會僅憑推測下判決,而會依案件背景、犯罪過程及雙方衝突情況,作出客觀合理的判斷。接下來,我們將進一步分析「過失傷害罪」的刑責與認定標準,並簡要說明過失的法律定義。
過失傷害罪的法規在《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要成立過失傷害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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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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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被害人受傷。
至於最重要的「過失」如何判定,將在下一段進行說明。
如何判定過失?車禍過失傷害案例解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簡上字第 69 號刑事判決 ,被告騎乘機車行經一路段時,依規應在接近無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時注意周邊情況,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禮讓。然而,被告未注意行人,亦未停讓,與正在過馬路的告訴人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頭部鈍傷及雙下肢瘀挫傷。
對於過失責任,被告辯稱當時路邊人多,雖有看到告訴人,但他不知對方會突然衝出,無法即時注意,因此堅稱自己並無過失。
經查,告訴人最初就站在路口側邊並朝左側觀看,明顯有穿越馬路之意圖,且在被告行經路口前就已開始過馬路;被告亦坦承當時車速不快(約30至40公里),理應能察覺告訴人動態。雖其辯稱無過失,但客觀評估當時情況,被告明顯有足夠時間與條件停讓。
事故鑑定及覆議均認定,被告因「未禮讓行人」為肇事主因。告訴人雖在距行人穿越道不足100公尺處橫越馬路,有違規並與事故成因有關,但此僅影響量刑,並不免除被告責任。綜上,被告之過失與告訴人傷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其過失傷害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刑法》第14條 有規範「過失」的基本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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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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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一項指的是行為人「應該注意、有能力注意卻未注意」,以過失論;而第二項指的是,行為人可預見犯罪結果,卻認為不會發生,也屬過失論。
以本案為例,被告騎乘機車並持有駕照,對交通安全規則理應熟悉。況且當時車速不快,被告也有看到告訴人,理應注意也有能力停讓,因此應負過失責任。
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刑?自首減刑多少?
使他人重傷固然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定情況下,行為人仍有機會爭取減刑。以下將列出觸犯重傷害罪時可適用的減刑情況:
減刑依據 | 適用情況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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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 |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經醫療鑑定團隊判定為「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後,法官會綜合評估犯罪情節、證人證詞、過往病史等因素,有機會爭取到免責或減刑。不過,免責或減刑並不代表不用負責,法院仍可能裁定「監護處分」,讓被告強制入院接受治療。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如果是被判處「傷害致重傷罪」,由於未遂犯不予處罰,因此此項減刑規定應不適用。但若被判處「重傷害罪」,即使是未遂犯也會受到處罰,故可視情況援用該法規爭取減刑。 |
《刑法》第59條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 當被告的犯罪情節具有「顯可憫恕」之事由,且以最低刑度來判仍屬過重者,有機會爭取減刑。 |
《刑法》第62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自首是指在警方或檢察官尚未查知犯罪嫌疑人身分前,嫌犯主動向檢警機關坦承犯罪事實,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的情況。此外,自首不代表一定會減刑,若被告罪行重大、情節惡劣,法官仍可能不予減刑。 |
和解並取得被害人原諒 | 若是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可請被害人撤告,對行為人而言極為有利。但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仍要接受裁判,但法院通常會適當減刑。 | 只要行為人願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支付賠償並獲得被害人的原諒,無論是「重傷害罪」還是「傷害致重傷罪」,法官通常會依被告的犯後態度,酌情減輕刑度。 |
「一切暴力,一切陰鬱和令人厭惡的事物,都不是力量,而是力量的缺失。」──Ralph Waldo Emerson拉爾夫.華爾多.愛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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