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打人造成重傷怎麼辦?是否可以爭取減刑?從實務判決看酒醉刑責
「醉酒不過是自願的瘋狂。」──Seneca塞涅卡。
「小酌怡情,大酌傷身。」有人將酒視為紓壓的飲品,忙碌一天後小酌一杯可以帶來放鬆與愉悅感;但也有人對酒敬而遠之,因為有些人在飲酒後可能失控、動用暴力,甚至出現斷片,給自己與他人帶來不少麻煩。
在實務上,經常會出現因飲酒鬧事而引發的法律糾紛,例如酒後失控辱罵他人,甚至毆打造成傷害的案件。那麼,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是否會因行為人當時飲酒過量、神智不清而考慮減刑呢?本文將為您詳細解說。
酒後打人會觸犯什麼刑責?傷害罪與重傷害罪
酒醉打人會觸犯《刑法》第277條 的傷害罪。依規定,若僅造成一般傷害,行為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毆打導致被害人重傷,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被害人死亡,最重可判無期徒刑,最低也可能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構成傷害罪的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輕傷故意,並造成被害人輕傷。然而,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有重傷故意,且結果導致被害人重傷,那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78條 的重傷害罪。
傷害罪 | 傷害致重傷罪 | 重傷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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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2項 | 《刑法》第278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1.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構成要件: .行為人持輕傷故意 .導致被害人輕傷 |
構成要件: .行為人持輕傷故意 .導致被害人重傷 |
構成要件: .行為人持重傷故意 .導致被害人重傷 |
以酒醉情境來看,判決傷害罪的可能性較高。 | 若不慎造成被害人重傷,則有可能構成此罪。 | 若無其他恩怨糾葛,較難構成重傷害罪。 |
「酒醉」可以當辯護理由嗎?論法院實務判決
酒醉能否成為有力的辯護理由?其實,這牽扯到的不單單是「喝酒」這一行為。在《刑法》第19條 中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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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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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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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那以飲酒情況來說,若行為人因喝酒過量而神智不清,是否能依此條法規爭取減刑呢?答案是可以,也不行。接下來,我們將透過三個實例來說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3398號刑事判決 ,被告行為時雖血液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但仍能清楚記憶案發經過及糾紛對象為男性老闆。其行為前曾買啤酒並等待鳥店開門,顯示已有預謀,意圖藉酒壯膽洩憤。即便酒精影響了判斷力或衝動控制能力,仍屬刑法第19條第3項所稱「因故意自行招致之原因自由行為」,不足以免責或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上易字第33號 ,被告在鑑定期間並未有明顯精神症狀,但被告面對生活壓力時,傾向以壓抑或酒精等方式因應情緒。案發當日被告酒測值高達0.98mg/L,飲酒過量可能影響其清醒度與自我控制力,致辨識違法及依其辨識行為能力顯著降低。鑑於被告自陷酒醉狀態,其行為屬自行招致精神障礙的自由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不適用第2項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229號刑事判決 ,被告於110年間因傷害案件接受醫療團隊精神鑑定,結果顯示其長期有酒精使用史,並患有酒精性精神病及酒精使用疾患,飲酒會加重其精神症狀。鑑定指出,被告在複雜環境下容易出現脫序行為及情緒失控,並可能傷害他人或違法而缺乏悔意。法院認為,被告受其精神疾病及症狀影響,行為時辨識與控制能力顯著降低,僅具部分責任能力,故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這三則案例均涉及飲酒影響判斷與行為控制能力,但最終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差別在於:案例一的被告故意飲酒,並等候店家開門,有預謀行為,自然無法因酒醉而減刑;案例二的被告明知飲酒過量可能影響神智與判斷力,但仍選擇飲酒,屬自醉行為,也無法減刑;而案例三的被告因長期飲酒並罹患相關精神症狀,依刑法第19條可酌情減刑。
簡單來說,如果行為人飲酒是為了壯膽、預謀犯罪,或明知飲酒可能影響判斷力卻仍為之,就無法依刑法第19條申請減刑。
酒醉鬧事算「故意」還是「過失」?
這涉及「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如果你是在清醒時就決定要喝酒,法律上會認為你必須為後果負責。若飲酒的目的在於壯膽(自陷於障礙狀態)並預謀犯案,這就是「雙重故意」,會被直接認定為故意犯罪,沒有爭辯空間。
即便沒有預謀,也可能構成故意
實務上對酒醉行為的判斷非常嚴格。多數人明知道喝多了可能會失控或斷片,卻仍選擇飲酒,這屬於「可預見」後果卻依然冒險的情形,通常會被推定為故意。
只有少數例外才可能是過失
例如,原本只是單純聚會喝酒,並無鬧事或傷人的打算,但因突發事件而失控,且能證明當時並非預謀或放任結果發生,才可能被認定為過失。不過,這類情形在法院判決中相當罕見。
綜上所述,喝酒鬧事在法律上通常會被視為故意犯罪,因為人人都知道飲酒過量會影響判斷力,卻仍選擇這麼做,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除非能證明完全沒有預謀,且事件的發生純屬偶然,才有可能被認定為過失。
酒後犯罪有辦法爭取減刑嗎?
除非像本文舉的第三個案例那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229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本身就有長期的飲酒習慣,且罹患精神疾病,才有可能依《刑法》第19條 規定爭取減刑。
除此之外,光是「酒醉」這一行為並不足以獲得寬待。若想爭取減刑,可以選擇「與被害人和解」、「自首或自白」、「證明犯罪情節顯可憫恕」等方式,來爭取減刑或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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