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是什麼?認領、領養、收養差異?親生父親如何認領非婚生子女?3種認領方式一次看
日前某網紅律師因為子女認領爭議的新聞成為社會話題。認領是什麼?認領、領養、收養有什麼差別?認領必須有哪些條件?認領對子女的影響有哪些?看本文一次了解。
認領的法律基礎是什麼?
認領的法源依據,是來自《民法》第1065條 ,當中提到「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也就是說,經過認領後,不是有婚姻後才生下的子女也享有與婚生子女一樣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包括繼承、受撫養權等等。
認領跟收養有何差別?
認領和收養都是法律上對於子女的身分的分別。認領是生父確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但收養是「把他人的子女視為自己的子女」,在《民法》第1072條 就提到,「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簡單舉例,A跟B是夫妻,但A婚外情認識了C,並生下了D。這時可能有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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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C女未婚,那麼A可以「認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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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C已婚,那麼A可以「收養」D。
不過即便沒有經過「認領」的過程,也沒有承認D是親生子女,但只要有撫育事實就可以,只要生父有非婚生子女當成親生子女且有撫育的事實,就可以視為認領。因此如果A給C錢幫忙養育D,在法律上就視為有認領,這也就是《民法》第1065條後段所提到的「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認領跟認養有何差別?
認領是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的子女;但領養、認養等等都不是法律用詞,對象也不是人,多半是寵物或其他領域,例如現在很多機構或組織會鼓勵認養流浪動物。
認領與準正的差別?
認領和準正都是給非婚生子女合法地位的方式。根據《民法》第1064條 提到,「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但準正和認領不同:
準正 | 認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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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 《民法》第1064條 | 《民法》第1065條 |
定義 | 父母於結婚前所生之子女,父母婚後自動視為婚生子女 | 生父主動承認與非婚生子女間親子關係,使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 |
要件 | 需有血緣連繫,且父母有婚姻且是在有婚姻前所生 | 需有血緣連繫,由生父主動認領 |
程序 | 不需要程序,父母結婚後自動生效 | 須向戶政機關申請認領 |
法律地位 | 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享有繼承、扶養等一切權利義務 | 與準正相同 |
誰可以申請認領?
根據戶政司 的規定,可以提出認領的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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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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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生父沒有主動認領,那麼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認領訴訟,要求生父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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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如果前述兩種身分的人都無法申請認領,那麼生母也可以提出認領的要求。
生父認領有期限嗎?
生父認領沒有期限,即便生父過世,非婚生子女也可以透過訴訟確認親子關係。另外,2007年也廢除了子女或生母提出認領訴訟的時效限制。
認領的申請方式有哪些?
認領方式以難易度和實際情況,一般可以分成3種:
一般認領
也稱為任意認領,這是最基本也是最簡單的認領方式,只要生父、生母講好,由生父主動向戶政機關申請認領。
擬制認領
如果生父有撫育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例如提供撫養費用、有實質的教養行為或是共同生活,那麼就視為認領,不需要特別的法律程序。
強制認領
或稱判決認領,指的是生父和生母對子女是否為非婚生子女有疑慮,就會透過訴訟來確認,這會有兩種可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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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不願意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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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不讓生父認領,那麼生父會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並進一步認領子女
認領的法律效力?
認領會讓非婚生子女擁有跟婚生子女一樣的法律地位,影響層面包括親權、扶養義務與繼承權,效力溯及子女出生時,相關的法律效力包括:
繼承權
認領後的子女可以和婚生子女一樣,擁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即便是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也可以透過訴訟確認親子關係。
扶養權
透過認領確認親子關係後,生父就負擔法定扶養責任,包括提供扶養費或任何有關扶養的行為,而子女可請求扶養費,生父不可以任意撤銷認領。
監護權跟探視權
如果認領後,非婚生子女主要由生母或是其他人照顧,生父會擁有探視的權力;監護權的部分,法院在認領判決的同時,會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由誰行使監護權或共同監護。
法院判決案例分析:成功認領子女的法律判決
認領子女成功,可能的情況是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確認認領有效或是強制生父領養的判決。以下介紹2個判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52號 是確認親子關係的判例。原告A跟被告B未婚、育有未成年子女C,A從C出生後便開始撫養,B自112年代C離家,持續否認C與A有親子關係,並拒絕讓A探視C。
該判決認為,A有撫育C的事實,依照《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A已視為認領C,並確認DNA親子鑑定可信,所以判決A與C有親子關係存在。
第2個案例是生父不願意認領孩子,法院強制生父認領。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親字第29號民事判決 中,A男與B女交往9年後分手,B女與C男結婚後產下D。B女主張,與A男交往甚久並僅與A男發生親密關係,理應是D的生父,但A男主張,分手後沒有聯繫,且分手將近2年後D才出生,跟A男無關,而且B女在交往期間曾行為不檢,所以不能排除B女在分手後與其他人交往而受孕,因此拒絕認領D。
但法官經過詢問證人,確認A男是D的生父,但因為A男和B女沒有婚姻關係,所以依照《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請A男認領D為其子女。
認領程序的文件準備有哪些?
認領必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不過如同上面提到的,認領的方式有一般認領、擬制認領和強制認領,各自要準備的文件不同。根據戶政司的資訊,這三者要準備的認領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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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領:準備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果生父單獨用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要提供醫療機構或法律認可實驗室所出具的DNA親子鑑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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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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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筆錄
認領程序所需要的共同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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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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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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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認領人有身分證,那要攜帶最近 2 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更新身分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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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改從父姓,要提供從姓約定書。
認領與子女的財務保障:扶養費與財產繼承的影響
生父認領子女後,子女便視為有親生子女,生父就有撫養的責任,對於子女的財務保障有重要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扶養費與財產繼承兩方面:
扶養費的影響
生父認領後成為子女的直系血親,對子女負有法定扶養義務,這表示生父要負擔子女的醫療、教育和生活費用,直到子女成年。
如果子女認為生父沒有盡到撫養責任,可以請求扶養義務,向生父請求給付扶養費。如果雙方對扶養費沒有達成共識,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生父拒絕或延遲給扶養費,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追討扶養費。
財產繼承權
認領後的子女就視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在繼承順位上,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親生、認領子女)為第一繼承人,和其他子女同樣享有應繼分和保有特留分的權利。
所以對非婚子女來說,透過法律途徑獲得生父的認領,不僅僅是身份上的確認,更直接關係到其經濟上的權益和未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