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不可不知:扶養費到幾歲?補習班、才藝課可以算在內嗎?
知名作家珍妮佛.韋納曾經說過:***「離婚並不是一場悲劇。悲劇是維持一段不幸福的婚姻,並教導你的孩子錯誤的愛情觀。」***這句話其實很直得省思,尤其當我們開始談論離婚、討論孩子的扶養問題時,真正的重點,從來都不是對錯,而是責任。
你生活中是不是也看過這樣的怨偶?當兩人的愛情已經走向盡頭,雙方開始討論是不是要離婚時,總會為子女的親權、扶養費爭執不休,尤其在扶養費應該怎麼分配、補習班和才藝課的費用是不是應該納入計算等問題上,雙方往往各有各的主張,誰也不願意讓誰。
這些離婚爭議,並不是一句話就能說得清楚,為了釐清這些問題,我們將從法律條文、法院實務與實際操作三個角度出發,讓您更清楚扶養費的計算原則與分配方式,避免日後產生爭議,保障孩子的權益,也讓自己安心。
一、離婚後孩子扶養費怎麼算?
先說結論,不管你們有沒有離婚,法律都認定父母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這點是板上釘釘,不會改變的。
根據 《民法》第 1116-2 條 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又《民法》第 1119 條 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從上面提及的法條中可以得知,無論是在婚姻中或是離婚狀態下,父母兩邊都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責任,至於實際比例該怎麼分配,則要考量子女的實際需求,以及父母各自的經濟能力而定。
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還有父母雙方的收入差距作為分配依據,舉例來說,如果爸爸賺得比較多,通常就會被判要負擔多一點;如果媽媽平常花了很多時間照顧小孩,那這份照顧也會被法院納入考量,讓分配更公平。
二、扶養費可以談判調整嗎?
可能有人會好奇,雖然像在已經談好扶養費了,那如果小孩之後開始要補習,生活費越來越高,這時候扶養費還是一樣嗎?有沒有重新談判調整的可能呢?答案是:可以的。
根據《民法》第 1121 條 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意思是,只要有情況變更,好比小孩需求增加、某一方收入突然變少,都可以申請調整扶養費。
至於該如何調整,處理方式其實滿彈性的,雙方若願意協商,便可直接重新擬定協議;若協商無果,也能請法院依個案裁定,所以不用擔心扶養費是否無法調整,只要原因合理,並且不傷及孩子的利益,適當調整是被法律允許的喔!
三、什麼情況下能減免扶養費?
相比單純的談判調整,如果希望可以減少,甚至免除本來應該支付的扶養費,那恐怕就沒有那麼容易了,因為你將面臨的審查將會十分嚴格!
法院通常只會在某一方真的出現長期且明確的經濟困難時,才會考慮減免,例如:長期失業、罹患重大疾病、經濟來源完全中斷等狀況,提出減免聲請的一方必須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文件(收入減少證明、醫療診斷書、財務報表等等……),交由法院綜合審酌是否合理減免。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不是說經濟困難就一定會獲准,法院還是會經由多方審理,才會做出評判,所以會建議大家在提出減免前先諮詢律師,請專業人士協助判斷條件是否具備,才不會白跑一趟。
四、補習費、才藝費,可以算在扶養費內嗎?
很多爸媽在談扶養費時,最常談不攏的就是這題——「孩子每週補習、學才藝,這些花費到底算不算在扶養費裡?」有人覺得這應該是基本教育,有人覺得補習根本沒必要,那這筆錢到底該不該列入扶養費中?
法院的原則是:看這筆錢「有沒有必要」和「金額合不合理」。
舉例來說,如果孩子在學校的課業真的跟不上進度,需要額外補習加強,這樣的支出就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基本教育的一部分,屬於合理的扶養費用範圍;但如果是因為家長本身覺得我的孩子超棒,應該要多方發展,從小培養興趣喜好,從週一到週五,高爾夫、畫畫、鋼琴排滿滿,這種就不見得會被法院接受,可能會被視為非必要性支出,需要負擔人自行支付。
支出項目 | 是否通常納入扶養費 | 判斷重點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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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補習班費用 | 可能會 | 與學業有直接關聯、費用合理 |
才藝課程 | 通常不會 | 屬非必要支出,視情況而定 |
醫療費用 | 可納入 | 若非健保給付,需合理說明佐證 |
海外遊學團費 | 通常不會 | 屬高額非必要支出,法院不易採認 |
五、對方故意拖欠扶養費怎麼辦?
遇到對方賴皮,故意拖欠時,我有沒有辦法可以反制對發?當然有!先看手上有沒有法院判決、公證協議或調解紀錄等正式文件。
有的話,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好,可以查封對方名下財產、薪水、存款等;但如果沒有這些文件,還是得先打官司,取得判決後才能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雖然流程會比較費時,但還是很有機會可以把對方應付的扶養費討回來!
六、不付扶養費會有什麼後果?
有些人在離婚過後,會以拒絕支付扶養費,作為對前任的報復,然而不付扶養費,不只是一種失信的行為,更可能會引發一連串法律與生活上的問題!
無論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拒絕支付,只要有法院判決或公證協議,對方就能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你的存款、薪水、房產、車輛等財產,若對方長期代墊,更能以不當得利提告,要求你返還過去本該支付的金額,最多甚至可以往前追溯十五年。
此外,如果你從來沒有盡過扶養責任,將來年老、生病,需要孩子照顧時,孩子也可以依法主張免除對你的扶養義務。
說到底,扶養費並不是可以用來針對誰的報復工具,而是一份對孩子的責任,也是身為父母最基本的法律義務。
七、探視權和扶養費有關聯嗎?
很多人以為「你沒付錢就別想見孩子」,但其實這兩件事並沒有辦法混為一談,扶養費的目的是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所需,探視權則是維護孩子與父母之間的情感連結,這兩件事的核心,都是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而不是父母間的談判角力。
所以即便對方沒有支付扶養費,我們也不能以此作為理由,拒絕對方探視孩子;相反來說,當我們沒有獲得探視機會時,也不能因此停止支付扶養費,兩者之間不是相互牽制的武器,法院在審理時也會分開處理。
八、離婚可以約定由任一方單獨負擔扶養費嗎?
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已經有說好,由其中一方負擔全部的扶養費,另一方無需支付,這樣是成立的嗎?原則來講是沒有問題的,只要這樣的約定不損害孩子的利益,法院通常不會做過多的干涉。
但如果日後情況發生變化,例如負擔扶養費的一方出現經濟困難、孩子的照顧需求增加時,還是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調整,大家可以不用過於擔心。
九、孩子成年後,還要繼續付扶養費嗎?
一般來說,孩子成年後,父母的扶養義務就結束了,但在現實生活中,通常沒有辦法只憑年齡劃分得那麼清楚。
舉例來說,最高法院 56 年度台上字第 795 號判決 中就曾指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所定義務與第一千一百十四條所定扶養義務不同。只要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即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即使有工作能力,但若社會條件下難以就業,亦非無扶養請求權。」
換言之,只要孩子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父母的責任就還沒結束,但若孩子已經不再就學,身心狀況正常,卻只是單純不想工作,或其實手上有錢能過生活,那便不能再要求父母繼續負擔扶養費用了。
十、扶養費該如何在離婚協議書上明定,才能保障雙方?
很多人以為離婚協議書裡只要寫一句「會支付扶養費」就夠了,但其實只寫這句是遠遠不夠的,試著想想,假如今天我們什麼都沒寫清楚,那五年後孩子開始補習,你想要求對方共同支付,對方卻不願意,這時候你能怎麼辦?是不是又要跑法院,那簡直是自找麻煩,所以一開始就把可能出現的情況想好、寫清楚,是最保險的做法。
我們會建議在協議書中至少標明以下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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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要給多少?一次付清還是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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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付?什麼時候付?是轉帳還是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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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是否包含補習費、才藝課、醫療費?還是這些要額外分擔?比例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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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來孩子有特殊需求,雙方是否同意保留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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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做法院調解或公證?這樣未來有爭議時才能強制執行,保障比較完整。
如果你對這些條文不太確定怎麼寫,建議找律師幫你擬定,或至少先諮詢一次。這不是多此一舉,而是為了未來少一點麻煩、多一點踏實。
關於扶養費的爭議,很多時候不只是數字問題,更牽涉到雙方的情感、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的細節,如果想真正保障孩子的權益,釐清雙方責任分工,最關鍵的就是在協議書上清楚載明詳細內容,不要留有模糊地帶,也建議在面臨扶養費爭議,或不確定該怎麼協議時,即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與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