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超詳細攻略!完整簽訂流程與合法條款解析!

想要保障自己的婚姻權益,訂定一份明確規範自身權益的婚前協議非常重要!不過到底該怎麼寫才好?怎麼寫才有效?透過本文詳細解析,讓你更了解婚前協議的流程與意義!

婚前協議是什麼?

婚前協議是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透過書面文件的方式,來約定婚後不同權益與義務的歸屬,當中最常見的項目有家事分工、家庭生活開銷。一旦雙方簽署之後,這份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前提是兩人是在知情且自願的情況下簽名才算數。

婚前協議和婚後協議差在哪?

有的人會好奇婚前婚後擬定的協議會不會有很大的差別呢?答案是沒有!這兩種協議顧名思義,最大的差別就是在簽署的時間是結婚前、結婚後,適用的合法項目與無效條款都是一樣的!

婚前協議怎麼寫才好?有哪些合法條款?

搞懂婚前協議的定義之後,接下來就是要和各位分享,究竟要怎麼寫婚前協議才好?本文整理出夫妻最常寫入婚前協議的項目,這些條款也都是有法條依據,所以寫入協議是合法沒問題的!

生活費

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 規定,夫妻雙方要根據彼此的經濟狀況,或是家務分工的狀況,來決定生活費要如何分擔,可以選擇由一人支付,或是採用比例原則。

至於哪些算生活費呢?只要涉及維持生活的必要開支都可以納入協議當中,常見的就有日常用品、水電費、保險費、電話費、網路費、醫療相關、小孩學費等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上易字第31號 ,就是夫妻對於小孩扶養費出現爭議的訴訟,丈夫需要根據協議書當中的規定,支付孩子扶養費、妻子全職在家照顧孩子的費用、妻子精神慰問金。

家事分工

現代「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逐漸式微,有時候也可能是男方擔任全職主夫,或是常見的雙薪家庭,所以家事分工也變得很重要,不過這不代表一定要強制哪一方要做,可以透過輪流、各自分配項目、明訂共同清掃日等方式來決定。

子女教養方式

小孩出生後要如何教養肯定是一場長期賽,夫妻倆燒腦的問題包含但不限於要不要找保母?要不要請爸媽帶?夫妻雙方誰主要負責照顧?可以體罰嗎?孩子要念到高中還是大學?這些與子女未來學業、身心教育相關的問題,都會讓新手父母一個頭兩個大,所以透過婚前協議的方式明文規定,會大大減輕這些負擔,尤其是已經規劃好要生孩子的夫妻,更是要把這點放進協議。

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04條規定 ,夫妻要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選擇法條內規定的財產制當中,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未來要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而民法規定的則有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兩種。

這兩種制度有什麼差別呢?本文整理出表格提供大家對比:

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解釋 除了個人專屬、特別聲明為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不論結婚前或結婚後,所有財產都要共有花費。 不論是婚前、婚後,夫妻兩人各自保留財產。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31條民法第1032條民法第1034條民法第1038條民法第1041條 民法第1010條民法第1044條民法第1046條
民法相關條文連結

雙方居住地點

民法第1002條有寫到 ,夫妻雙方共同居住地,是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來決定,無論是要選擇搬出去一起同居、住在男方或女方家都可以;沒有協議的話則是透過法院聲請,法院會以夫妻雙方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兩人共同住所。

自由處分金

民法第1018條之1提到 ,除了共同負擔的生活費以外,夫妻雙方可以協議非必要開銷的金錢來使用,也就是所謂的零用錢,通常都是經濟狀況較弱勢、非主要控管經濟來源的一方來要求,動畫中常常看到的私房錢也是自由處分金的一種。

子女要跟誰姓

雖然大家很常聽到小孩都要跟父姓,不過其實法律是有明文規定小孩子要跟誰姓的!民法第1059條 記載得非常詳細,第1項就寫明夫妻雙方要透過書面約定(也就是婚前或婚後契約),決定小孩未來要跟誰姓;如果沒有事前做好共識的話,那就是交給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交友限制

雖然婚後依然可以擁有自己的交友圈,不過婚前契約也是可以明訂夫妻雙方的一些交友規定,比如不能跟異性單獨過夜、不能滑交友軟體、不能參加聯誼相關活動或社團等等,當然這些限制也要考慮到有沒有違反民法第72條 ,甚至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 喔!

注意!這些婚前協議無效條款寫了沒有法律效力!

在前一段我們有提到過度交友限制,可能會違反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的規定,這也是許多無效條款大多沒效用的主要原因!

本文也整理出很常出現在婚前協議的無效條款,也歡迎各位自行對照自己的協議內容是否也犯了同樣的錯誤:

小孩監護權

這是最常見的錯誤之一,關於小孩該判給誰,民法第1055條 就有清楚寫明**「離婚後」才要協議由其中一方或雙方共同負擔**,而且如果協議內容是對小孩不利,法院也可以透過相關機構與社工、家事調查官的報告來更改協議內容,因為要以小孩的最佳利益優先考量,所以監護權才不能放在婚前協議當中。

比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就提到 ,小孩沒有獲得妥善照顧,甚至長久以來都沒有看過照顧人本身,所以法院就將監護權判給有能力的另外一半。

限制夫妻性行為次數

即便夫妻某一方對於性行為這件事有一定的渴望,但限制特定次數的性行為次數,已經違反個人性自主權,也違反民法第72條;要是違反對方意願的話,更甚至會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喔!

違反同居義務

民法第1001條 有規定夫妻同居義務,所以也有夫妻認為如果對方沒有同居,就可以提出賠償金,不過實際上是不行的。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就有提到同居義務不適用強制執行,無法強迫對方一起居住,不過可以根據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這點,透過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

離婚條款

有的夫妻會在婚前協議註明違反特定行為的話就要離婚,這點同樣違背民法第72條,往後要訴請離婚的話,可以透過民法第1052條來提起訴訟。

金額太高的違約金或自由處分金

雖然不能在婚前協議寫到離婚相關條款,不過一方觸犯特定行為要賠償另一方是沒問題的,但是要求金額太高的話也可能無效,這點放到自由處分金也是一樣,法院可能會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判定無效,又或者是會大幅降低金額。

婚前協議書需要公證嗎?詳細解析簽訂婚前協議書的5步驟!

針對婚前協議是否需要公證這點,答案是「不一定」,法律沒有強制協議一定要經過公證,夫妻雙方擬好協議簽約之後就已經具有法律效力,公證一環是讓這份協議更有可信度,而且未來也可以根據協議內容聲請強制執行。

不管有沒有要進行公證,如何擬好一份雙方都滿意的婚前協議非常重要,至於有哪些步驟,本文也整理出目前常見的流程提供給各位參考,這些步驟順序沒有強制性,會根據夫妻雙方的需求而做出變動,不過流程大致上都大同小異:

簽訂婚前協議步驟一、夫妻雙方意願

在文章一開始就有提到,夫妻雙方對於協議內容要知情且願意簽署才有效力,「有沒有要擬定協議」這件事也要符合雙方意願才能進行,否則就不會有後續的簽署步驟了。

簽訂婚前協議步驟二、擬定協議內容

接著就是根據前面提及的合法條款,夫妻雙方來研議要把哪些內容放進協議當中。

簽訂婚前協議步驟三、諮詢專業律師

夫妻兩人初步擬定好內容之後,接下來就可以考慮諮詢律師,建議雙方最好都要在場,才能確定列好的條款是否有效、哪些條款對自己不利、哪些條款是無效不合法的,藉由專業法律人士的審核,不僅能夠更加平衡雙方在協議當中的權益,也可以確保對方都了解協議內容,並即時做出更正,才不會日後出現爭議或不滿。

簽訂婚前協議步驟四、簽署

等到協議全部修正完畢之後,夫妻雙方看過後確認沒問題,確定可以接受協議內羅列的條款之後就可以簽署,這個步驟同時也可以進行公證流程。

婚前協議最常見的爭議:簽完名之後能改嗎?

許多夫妻最常出現的狀況就是,婚前協議的條款已經不符合現在的生活、經濟狀況、成員結構、雙方需求,所以想要做出修改,但礙於這份協議是「婚前簽署」,所以不確定到底能不能修改。

答案是可以的,這份婚前協議能夠根據雙方需求在婚後訂正,同樣需要雙方都有「重新簽署」的意願,也同意要擬定一份新的協議,步驟就和前面介紹的簽訂婚嫌協議不會有太多差異。

其他婚前協議的常見問題

婚前協議會影響婚後財產嗎?

這要根據雙方在協議當中擬定的「夫妻財產制」,如果是選擇共同財產制,那共就是雙方婚後的財產都屬於兩人共有;分別財產制的話無論婚前婚後,夫妻兩人的財產就是各自擁有,要怎麼管理和處分都是各自處理。

婚前協議書一定要公證嗎?

不一定,簽署當下之後協議書就已經具有法律效力,公證的目的在於讓協議本身增加可信度,同時也能增加未來聲請強制執行的可行性。

婚前協議書範本很多種,我該採用哪一種?

目前網路上各種官方、私人機關都有提供範本下載,但每種範本都有各自的格式,每一種範本已經寫好的內容條例也不一定符合自己的期待,甚至也有可能違反民法第72條,如果真的要挑選的話建議可以搜尋地方法院的範本,具有比較嚴謹的完整性,不過本文還是建議各位諮詢專業律師,才可以讓手中的範本更完整無誤。

結語

雖然婚前協議很複雜,不過考量到夫妻雙方對於未來共同生活的憧憬不同,多花一道手續也可以確保雙方的共識,資深律師吳孟玲曾在接受採訪時提到,「訂定婚前協議,雙方可事先講明婚後財產、家庭支出如何分配,也是保護自己的重要方式。」

書面協議不只是未來生活的倚仗,更是夫妻雙方對於美好未來的共識與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