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全攻略:程序、條件與常見問題一次整理給你看

夫妻雙方兩人的婚姻如果走到盡到,該怎麼處理才好?有一方死活堅決不想離婚的話,該怎麼辦才好?這時就要透過訴請離婚的方式來解決,本文將詳細解析訴請離婚的相關程序、費用,以及常見問題。

什麼是訴請離婚?還有哪些常見的離婚方法?

步入婚後生活的兩人,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再繼續下去,那麼離婚就是一種放過彼此的方法,不過根據夫妻雙方對於離婚看法和意見的不同,台灣則是有3種常見的離婚程序,本文簡單整理提供各位參考。

訴請離婚

也被稱為裁判離婚,也是夫妻雙方想要離婚的最後手段,通常會交由其中一方提出訴訟,讓法官來決定這段婚姻該不該結束、該如何結束、相關的權益分配(比如小孩監護權、財產等等)。

協議離婚

也被稱為兩願離婚,這是一種最不會撕破臉的離婚程序,因為夫妻雙方對於結婚這件事已經有共識,對財產、監護權等等事情的意見一致,談妥後可以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調解離婚

也可以稱作和解離婚,通常會出現在夫妻雙方對於部分離婚後續事項談不攏,但是又不希望鬧得太尷尬,才會選擇調解離婚,這時就會經由法院調解,交給專業人士來幫忙釐清夫妻達不成共識的部分,也可以理解成透過專業,讓夫妻雙方可以更理解自己離婚後有哪些權益。

怎麼樣才符合10項訴請離婚條件?

雖然夫妻只要開始出現不合,就會產生離婚的念頭,不過法律上想要離婚並不是這麼簡單,尤其是需要訴諸司法的訴請離婚也有許多條件,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 ,想要訴請離婚就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才可以:

1.重婚

指的就是有2段婚姻的意思,通常如果遇到另一半外遇的人,在訴請離婚時都會採用這款規定作為原因。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現在對於性交不侷限於一定要男女雙方陰道交,即便是和同性發生關係,或是口交、肛交、手交也會被歸納在合意性交的範圍內。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有的人會以為是肉體上受到傷害才算做虐待,不過精神上的虐待有時也會被視為符合第三款的規定,比如最高法院民事判例34年上字第3968號 就有提到,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以是指肉體上或精神上遭受無法忍受的痛苦,不過要到哪一種程度才算嚴重到不堪同居,就可能要提出相關佐證才能讓法院更好認定。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這裡關於虐待的解釋就和前一點相同,只是把被直系血親虐待的原因也一併納入訴請離婚的條件當中。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民法第1001條 有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要惡意遺棄作為訴請離婚的條件的話,至少得有其中一方搬出兩人共同居住地的事實才可以。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這款規定顧名思義,因此就不特別提出解釋,不過本文也建議讀者,一旦遇到這種意圖奪取性命的行為,比起訴請離婚,更重要的事情還是盡快報警處理,以自己的人身安全作為優先考量。

7.有不治之惡疾

查詢網路上關於不治之惡疾的定義,目前最常見的詮釋為**「法院認定被訴人罹患一般人厭惡的疾病,並且醫學技術難以治療」**,所以梅毒(花柳病)、愛滋病等病症過去都會被視為符合不治之惡疾的條件,不過現在這些疾病都已經能夠獲得相當程度上的治療與控制,也不一定能夠符合第七款的限制。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要將第八款作為訴請離婚的條件,必須要符合「重大」和「不治」兩個要點。重大的定義為「雙方已經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不治的定義則是「在醫學客觀角度上,認為症狀很難回復,或是長期治療後依然無法痊癒」,訴請人要完全符合這兩樣條件才可以。

我們可以參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被告(丈夫)與原告(妻子)從民國73年就結婚,但丈夫因為長時間罹患思覺失調症,沒有能力照顧自己以外,兩人也已經超過20多年沒有同居生活,所以妻子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8款 ,認為丈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提出離婚;而丈夫的監護人也表示大嫂講的是事實,同意兩人離婚。

法官根據被告被裁定是受到監護宣告之人、以及入住養護中心等證明,認為這種狀況的確符合「重大並且難以回復」的狀況,所以也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8款准許離婚。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生死不明的定義是「夫妻其中一方沒有任何消息,也無法得知目前是生是死」,才符合訴請離婚的條件。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的人不希望因為另一半的前科背上罵名或壞名聲,也會選擇訴請離婚,不過不是另一半有罪就一定可以離婚,民法第1054條 就規定,如果知道另一半有前科的時間已經超過1年,又或是事情已經發生超過5年,是不可以利用這條規定離婚的。

不符合上訴條件的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這裡指的是夫妻雙方兩人無法維持婚姻的原因,都不是前面提及的條件,就可以根據這條法規 來訴請離婚,不過這條法規還有一個前置條件,那就是「沒有責任的一方才可以申請,有責任的另一方是不能根據這條來請求離婚」,也被稱為所謂的「消極破綻主義」。

不過這條也曾經被認為違憲而聲請釋憲,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就有得到回應,簡單來說,就是聲請人認為「限制有責任的一方不可請求離婚,已經違反憲法第22條的保障婚姻自由」,這樣會完全剝奪離婚的機會,對於部分「有責任的一方」也會過於苛刻。

大法官的回應則沒有說死哪邊是對是錯,因為一旦其中一方請求離婚後,另一方想要維持婚姻的權力也會受到影響,這些都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所以需要平衡考量。

另外之所以要限制有責任的一方不可以請求離婚,是因為一旦沒有限制就可能出現想怎麼請求離婚就請求,可能破壞婚姻秩序以外,同時也要考量到夫妻雙方有子女後的狀況,如果子女是未成年又該怎麼辦才好,所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立法目的也算是有正當性。

至於對於部分個案苛刻,大法官也認為的確如此,假設一段婚姻已經有名無實,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存在,其中一方卻因為自己屬於「有責任的一方」無法提出離婚,那就是實實在在地剝奪這個人的權益,也的確不符合憲法第22條 的保障婚姻自由!

訴請離婚有哪些法律程序?4步驟一次告訴你!

如果決定要透過法律來解決婚姻問題,不妨先搞清楚訴請離婚會有哪些程序,才能知道要如何提起訴訟,或是要準備哪些資料喔!

訴訟

首先由希望提出離婚的一方寫訴狀書,並根據《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規定 ,前往由夫妻雙方居住地或同住地、起訴原因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

並不是提起訴訟就會直接進入開庭階段,而是要先進行強制調解,畢竟雙方除了婚姻關係之外,可能還有財產、小孩扶養權、探視時間、扶養費等家庭問題要考量,只靠強硬的法律判決可能沒辦法兼顧雙方權益,能在調解階段就達成共識是最好的結果,不過要是調解失敗的話就會進入開庭流程。

開庭

依照夫妻雙方需要釐清的內容複雜程度,開庭次數大約需要3-6次,法官也會視情況要求雙方提出相關證據和證人出席,利於更好釐清事情真相。

若是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也會安排社工、家事調查官不定期訪視,除了更好了解夫妻雙方為什麼會走到離婚這一步,也藉此評估經濟狀況、生活環境等條件,才能決定小孩子要歸誰。

判決

大概經過1-2個月之後就會宣示判決,夫妻雙方會各自收到一份判決書,如果對於內容有異議的話,要在20天內提出二審上訴。

訴請離婚費用多少?要準備什麼文件嗎?

通常訴請離婚除了個人資料以外,也要根據出庭狀況準備相關證據,故就不在此贅述,此段落主要會分享許多人較為在意的裁判費:

裁判費

根據最新的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一審費用固定為4,500元,後續上訴的二、三審則為6,750元;不過如果雙方涉及財產分配的話,就有額外的訴訟標的金,根據財產金額不同,需要支付的費用也會有落差,本文也整理出不同訴訟標的金的支付費用: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500元 2,250元
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130元/萬 195元/萬
100萬元 13,200元 19,800元
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117元/萬 175.5元/萬
1,000萬元 118,500元 177,750元
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88元/萬 132元/萬
1億元 910,500元 1,376,750元
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 77元/萬 115.5元/萬
10億元 7,840,500元 11,760,750元
10億元以上 66元/萬 99元/萬

來源: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關於訴請離婚的常見問題

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

許多夫妻都以為要分居很長一段時間才可以順利請求離婚,實際上法院認定的緣由都是「夫妻分居的原因」,時間長短可能不會被納入考量,或是只會作為非必要的因素考量,即使是短短的幾個月分居,也有可能請求離婚成功的,這也是為什麼民法第1052條會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的條件。

訴請離婚流程要跑多久?

前面提過訴請離婚的4步流程分別為訴訟、調解、開庭、判決,每一個流程都需要作業時間,尤其開庭很難一次就搞定,再加上還要蒐證、安排訪視(有未成年子女的話)等項目,光是一審判決結束,平均可能需要花上1-2年的時間。

結語

擅長寫出女性心聲的美國作家Jennifer Weiner,曾在出版的書中《Fly Away Home》寫過這麼一句:「離婚並不是如此悲劇。悲劇是停留在不幸福的婚姻中」,代表離婚這件事並非完全負面,有時放手才會讓兩人不會一直經歷痛苦,本文也認為若是夫妻雙方真的走到訴請離婚的地步,也不妨藉此重新審思兩人之間的問題,或許更能夠盡早找到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案,也不要愧於尋求法律途徑,長痛不如短痛,盡快解決才能迎接未來的嶄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