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訴請離婚?一秒看懂,法律的相關規定與實務建議
訴請離婚是人生大事,當中要了解的眉角不少,包括離婚有哪些要件、證據如何蒐集才不會被當成無效證據,離婚訴訟大致的流程為何等等,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如同已故的美國電影製作人諾拉·艾芙倫(Nora Ephron)所說的:「離婚讓你明白,婚姻可能是一紙契約,但結束它,卻像是一場拆家工程」。
訴請離婚的法律途徑: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
在離婚的過程中,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以下根據台北市民政局 的資料解釋這兩種離婚方式的差異: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雙方都同意離婚。這樣的離婚方式不需要有民法第1052條 離婚法定要件(見下述),只要雙方說好、有共識就好。
裁判離婚
雙方的離婚符合民法第1052條 內的條件(如重婚、虐待、遺棄等),或證明「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
以下用表格比較協議離婚跟裁判離婚的差別
協議離婚 | 裁判離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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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作業 | 雙方說好即可 | 經過調解未果 |
文件 | 離婚協議書、證人簽名、戶政登記 | 起訴狀、證據資料 |
法律效力 | 無強制執行力,若一方反悔需另提訴訟 | 判決具強制力,可直接執行 |
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 需要雙方都到場,證人則不用到場 | 可由其中一方辦理 |
協議離婚的證人角色相對重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婚字第228號 曾有判決,甲乙雙方協議離婚、也已經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正義點在於,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沒有親自聽聞雙方要離婚便擔任證人。因此駁回離婚、確認雙方的婚姻關係存在。
訴請離婚的法律條件
民法第1052條 有訴請離婚條件規定,如果符合以下10個條件中的其中一種就可以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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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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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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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同居之虐待。
這裡的虐待可以是肉體上或是言語、心理上的行為, 例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婚字第16號 的判例,被告情緒不佳時便會提出離婚,時常懷疑原告與異性有不正當交往關係,雙方為此經常發生爭吵,原告屢屢退讓,長期面對被告情緒勒索及監控,身心承受莫大壓力,法院認定婚姻徒具形式,所以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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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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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婚字第10號 中,被告因為酗酒、沒有付家中生活費用,而且離家跑去外縣市與被告前女友在一起,屬於惡意遺棄,引此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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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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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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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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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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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確定。
除了這10個條件,如果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請求離婚,這時法院會審視婚姻是否真的有破綻而且沒有和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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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分居超過6個月(目前還在修法,還沒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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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的溝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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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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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導致婚姻關係有名無實的情況
不過要注意的是,雖然只要符合任一個條件,其中一方就可以訴請離婚,但是要舉證,且證明婚姻破裂不是自己造成的,否則法院不會受理裁判離婚。不過導致離婚的原因,往往不是單方責任,所以法官還是會檢視哪一方的責任較大,而且責任較大的一方不能訴請離婚或離婚無效。
由於舉證不利導致無法離婚的判例很多,例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305 號民事判決 駁回原告離婚的請求,原因之一是原告指出被告不想離婚,「聽說」是被告曾向親友說不願離婚的原因是不想讓原告分得財產,但事後原告無法提出相對應證據,所以難以令人信服。
訴請離婚的時效規定與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般來說,訴請離婚沒有明確時效規定,但是要注意,現在通姦除罪化,指的是通姦罪不需要用刑法處理,但仍可以當成民事離婚理由。
離婚程序與法院判決標準
要打離婚訴訟,目前規定一定要先經過調解。如果經過調解仍無法達成共識,就會進入離婚訴訟。會進入裁判離婚,多數的情況是一方想離婚、一方不願離婚,因此離婚程序會依照下面的步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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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好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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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收到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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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了解原告的想法、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否符合離婚的條件,並詢問被告意見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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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檢視證據、詢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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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判決
如果離婚雙方有未成年子女,也會有社工訪視,評估家庭的經濟狀況、孩子的情感依賴、環境等等。
雙方如果不服判決,要在20日內提出上訴;如果判決雙方都認可,那麼其中一方便可以拿著判決書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
如何準備離婚訴訟?
要準備打離婚訴訟,建議可以找專業律師協助,並蒐集證據:
- 諮詢專業律師
經驗豐富的律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供法律意見和擬訂策略,並幫助你蒐集證據。
- 準備文件和蒐集證據。
和律師討論、確定要打離婚官司後,就會進入撰寫訴狀和蒐集證據環節。訴狀內容要寫明「離婚原因、請求事項(如監護權、財產分配)、法條依據」,並附上證據。
證據是重點,證據形式可以是目擊證人、行車紀錄器、定位、通訊紀錄、照片、影像、對話等等,但「如何」蒐集證據是關鍵。
蒐集證據的前提是不能侵犯個人隱私、秘密或用誘導的方式讓對方說出不利的事情,例如錄音,如果是A、B離婚,A在談話中錄音,這是可以當成有效證據的;但如果是旁人C錄音,那麼便可能當成偷錄而造成妨礙秘密罪。
再舉個例子,如果是定位,A的車上有行車紀錄器,錄下了與第三者的親密對話,而且有開車到某旅館的影像,那B取得行車紀錄器的資料當證據是有效的,但如果是B偷看、偷解鎖A手機翻看對話紀錄、設定衛星定位,或直接放追蹤器在A身上,這樣就是違法取得,可能會被當成無效證據。
至於戲劇中常看到的徵信社抓姦、破門而入的橋段,基本上這可能是有爭議的蒐證方式,實際上的做法是,徵信社人員敲門讓在房間的人來開門,再記錄衣衫不整或是孤男寡女共處一室的情形,這才有機會變成有效的證據。
- 保持冷靜
離婚是一場戰爭,一定會有情緒波動,但在法庭上,情緒波動和用字遣詞都會影響判決結果,所以要盡量保持冷靜,避免情緒性的嚴刑影響訴訟結果。
訴請離婚的財產分配
如果是協議離婚,財產分配只要雙方講好即可;如果是裁判離婚的財產分配,首先要先知道夫妻雙方的財產制度,可以分成法定財產制、共有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如果夫妻沒有特別去公證是哪一種財產制,那麼都是以法定財產制為主。
共有財產制的分法就是所有的財產平均分成兩份;分別財產制則是夫妻雙方拿走屬於各自的財產,法定財產比較複雜,有「剩餘財產」的問題。
剩餘財產又可分成「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凡舉存款、股票投資、保險、房地產都要納入考量,但要注意的是,婚後無償獲得的財產例如贈與、繼承或理賠金,是不用分配的。
簡單來說,雙方要提出所有財產的清冊,例如A與B在110年12月26日結婚、在115年離婚,A的存款有500萬,10年12月26日前的存款有300萬,那麼表示婚後的存款有200萬,這就列入婚後財產。
把婚後財產都清查清楚後,雙方的財產相加後平分,多的那方給少的那方。如果是婚後共同買房,可以是把房子賣掉後平均分得價金,或是B向A以某個價格買下房子。
不過要注意的是,財產分配請求要在離婚確定後2年內提出,否則視同放棄相關權益,所以建議在處理離婚的過程中,就一起把財產分配處理好。
什麼事件會影響離婚判決?
離婚除了要符合上述離婚條件的其中一項並舉證之外,其他事件或情況也可能左右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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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家暴受害者通常更容易獲得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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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最佳利益: 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考量子女的年齡、情感依賴、身心狀況以及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等因素,來決定監護權的歸屬和探視權的安排。因此過去認為「有財力更容易取得孩子照顧權」的想法已不再正確,現在法官更重視實際照顧孩子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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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充分性: 如果證據充分且有效,例如醫療記錄、通訊截圖、證人證詞等,更會獲得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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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策略與律師的協助: 離婚訴訟中提出的主張和證據,以及是否有專業律師的協助,都可能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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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婚姻實質: 例如沒有性生活、無法溝通或沒有溝通行為、像室友甚至陌生人。
訴請離婚常見問題
訴請離婚是很複雜的過程,協議離婚相對簡單,但如果要上法庭,該找律師嗎?如果另一半部離婚該怎麼辦?
訴請離婚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用。在離婚訴訟中的一、二審離婚訴訟不強制委任律師,當事人可自行處理,不過民事訴訟規定,第三審因涉及法律審性質,也就是第三審的法官會檢視前兩審引用的法條是否錯誤或有紕漏,這時就規定要由律師代理。
雖然離婚訴訟不強制找律師,但一般人很難應對法庭上的變化、如何與對方攻防以及詢問證人,所以還是建議可以諮詢專業的民事訴訟律師,如同演員金·貝辛格(Kim Basinger)提到的,「離婚就像一場你不想參加的法庭真人秀,拖得又久又累。」所以還是找位專家與你同行吧。
另一半不離婚怎麼辦?
如果你認為婚姻已經走到盡頭、想離婚,但另一半不想離婚,那麼可以利用所謂的「婚姻破綻」的概念,依照民法第1052條 第二項的規定「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只要證明夫妻間分居已久、提供驗傷單、通訊紀錄等等證明對方始婚姻破裂,就可以請法院裁判離婚。
例如,雙方兩造分居已久但仍有婚姻關係,其中一方想離婚,但另一方不肯。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實質上已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不想離婚的一方也無法否定婚姻關係客觀上的破綻,所以法院最終判准離婚。
離婚需要什麼文件?
離婚可以分成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裁判離婚相對簡單,只要當事人其中一方拿判決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現在裁判離婚或調解離婚也可以線上辦理。
如果是協議離婚,則必須當事人雙方都到戶政事務所,並攜帶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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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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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3份,除了雙方簽名,還要有2位見證人簽名。這三份離婚協議書,雙方和戶政事務所都會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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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