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會很難嗎?別怕,做好準備不迷路
「離婚並不是如此悲劇。悲劇是停留在不幸福的婚姻中。」 — 珍妮佛·韋納(Jennifer Weiner)
比起繼續待在一段不幸福的婚姻中,離婚反而是一種解脫。這篇文章會帶你了解離婚的各種選擇和過程,讓你清楚知道每一步該怎麼走。別怕,做好準備,離婚不是結束,而是走向新生活的第一步!
一、離婚方式有幾種?協議、調解與訴訟到底是什麼?
項目 | 協議離婚 | 調解離婚 | 訴訟離婚 |
---|---|---|---|
是否需雙方同意 | 是 | 是 | 否 |
是否須上法院 | 否 | 是 | 是 |
處理時間 | 最快當天可完成 | 中等,需數週至數月 | 最長,可能數月甚至一年以上 |
費用成本 | 最低 | 中等 | 最高 |
法律保障 | 協議須白紙黑字具法律效力 | 有調解筆錄,和法院的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 法院判決具法律效力 |
適用情況 | 雙方有共識 | 雙方有意離婚但細節需協商 | 對方堅持不離、家暴、不忠等情形 |
1. 協議離婚
這是最簡單的離婚方式,兩個人同意分開,並且對於財產、孩子監護權等問題達成共識後,做成「離婚協議書」,除了夫妻雙方要簽名,還需要2名離婚證人簽名,再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就好。
2. 調解離婚
雙方都想離婚,但是對於財產、監護權等沒辦法達成共識,就可以找法院來進行調解。法院會安排一個調解員,亦或是法官親自幫助雙方溝通,看能不能達成協議。若雙方還是無法同意,就會進入訴訟階段。
3. 訴訟離婚
如果以上兩種方法都行不通,就只能透過法院打官司來解決。這時會有法官來決定離婚的條件,例如財產怎麼分、孩子歸誰照顧等,整個過程會比較複雜,當然也需要更多時間和金錢。
二、寫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什麼?幫你重點整理
台灣女藝人Melody(殷悅)和吳育奇的17年婚姻在2023年突然結束,沒想到隨後卻爆發了長達兩年的官司。吳育奇提出「確認離婚無效」,指控自己在不公平的情況下簽署了離婚協議而告上法院。所以,寫離婚協議書時有很多眉角要注意,免得像他們一樣,未來又因為協議書的問題再打官司。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寫離婚協議書時,哪些是必寫、且要注意哪些重點吧!
(一)離婚協議書7大要素
1. 雙方基本資料
圖片來源:內政部戶政司(https://www.ris.gov.tw/documents/data/2/09e9582e-9b91-437a-b01a-3d033eed2bc5.pdf)
離婚協議書的開頭一定要先列明雙方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等。
2. 離婚原因
離婚的原因不需要寫得很詳細,簡單說明即可,像是「由於雙方長期無法協調生活及觀念上的差異,同意結束婚姻關係」。
3. 監護權
如果雙方的小孩尚未成年,協議書中必須明確規定孩子的監護權歸屬。
- 單獨監護:未成年子女______之權利義務由______單獨行使及負擔。
- 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______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雙方約定該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為______。
4. 探視權
離婚後,子女是否能與另一方保持聯繫,探視的時間、地點、接送方式、見面頻率等都要寫得清楚明確,絕對不要寫「隨時可探視」這種模糊不清的答案,以免未來發生爭議。
5. 扶養費
扶養費的金額一般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統計數據。例如,112年台北市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台幣34,014元,1人負擔一半就是17,006元。這可以作為計算扶養費的參考標準。
當然,如果雙方有共識,也可以自行協定一個扶養費金額即可!
再來扶養費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一定要明確。一般來說都會在協議書中加入條款:「若1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全部到期。」。簡單來說,就是當一方沒有按時支付扶養費時,另一方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剩餘的所有扶養費」,直到子女成年為止。
6.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如果夫妻在結婚時沒特別約定財產分配,那就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說,婚後賺的財產都算是共同財產,離婚時,除了各自的原有財產,財產較少的那一方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協議書中,需詳細列出財產清單,包含現金、車子、房產、股票等,這部分十分複雜,建議找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如果雙方不打算分配財產,記得在協議書裡寫清楚「同意放棄分配剩餘財產」,避免某方反悔而提起訴訟。
7. 贍養費
法律上並沒有硬性規定說配偶必須給付贍養費,但仍是協議條件之一。是否給付、給付多少、以及給付多久,都應詳細列出。
(二)離婚證人需幾位?
根據台灣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書至少需要兩位證人來確認雙方的離婚真意並簽名,證人的條件如下:
- 必須年滿18歲,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 離婚證人需「親自見證」或「聽聞後確認」離婚夫妻的意圖與意願。
最理想的狀況是,夫妻與證人四人都在場,當場簽署協議書,並且可以錄影當作證據。如果證人並未在場簽名或是事後簽字,很有可能會被認為是「無效離婚見證」,一定要注意!
至於離婚證人完成見證後,需要與夫妻雙方一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嗎?答案是:不需要喔!
(三)離婚協議書需準備幾份?
離婚協議書最少需要「1式3份」,一份給自己,另一份給對方,進行離婚登記時一份要交給戶政事務所。
三、離婚後還能請求贍養費嗎?該怎麼申請?條件與判斷標準是什麼?
1. 離婚後還能請求贍養費嗎?
離婚後是否能請求贍養費,主要取決於當時的離婚方式。如果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沒有提到贍養費,通常是不可以再強行要求的(除非雙方同意補充約定)。但是,如果是經過裁判離婚,且另一方經濟狀況的確陷入困難,那麼法院可能就會判定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贍養費。
2. 贍養費怎麼申請?
如果離婚時沒有約定贍養費,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這時需要再次提起訴訟,並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經濟困難」以及「對方有支付能力」。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生活需求、健康等因素來判斷是否需要支付贍養費,以及金額多少。
3. 請求贍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 其中一方為非自願,且必須是經法院裁判離婚。
- 請求贍養費的一方沒有過錯或責任。
- 請求人必須證明離婚後生活陷入經濟困難,無力負擔基本生活需求。
- 被請求贍養費的一方需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能夠提供合理的贍養費。
四、親權如何分?監護判定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2024年8月,藝人夏克立與黄嘉千長達702天的離婚官司終於結束,最終黃嘉千獲得女兒夏天的單獨監護權。這場官司引起不少關於親權分配的討論,很多人想知道:當夫妻離婚時,親權到底怎麼分呢?
1. 親權是什麼?
法律上的「親權」,是我們俗稱的「監護權」,也就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簡單來說,父母負有照顧、扶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而獲得監護權的一方,需要履行這些責任與義務。
2. 監護權怎麼判?
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定監護權的歸屬。而根據民法第1055-1條 ,大致判定標準為:
子女的年齡
對於嬰幼兒來說,法院通常會優先考慮母親,因為嬰兒期的孩子在生理和心理上可能會更加依賴母親的照顧。
父母的照顧能力
法院會根據父母的健康狀況、工作安排、經濟能力等來衡量誰能夠提供更穩定的生活環境。
子女的意願
若子女年齡較大並且能夠理解自己所面臨的情況,法院會考慮到孩子的意見和選擇。
父母的品行與態度
法院會對父母的品行、態度進行評估,例如是否有不當行為(如家暴、酗酒等);在過去是否盡到應有的照顧責任等。
五、財產該怎麼分?婚內財產與共同財產一次搞懂
在婚姻中,夫妻雙方如果有事先約定財產的分配方式,則分成「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若沒有明確約定,則默認適用「法定財產制」。這三個財產制到底差在哪呢?
1. 共同財產制
在共同財產制下,婚後賺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擁有的,無論是收入、投資等,離婚時都會進行分配。雙方都保留婚前各自的財產,而婚後的財產通常會平分。當然,若雙方有約定好怎麼分,那就會照協議來處理。
2.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則是夫妻雙方各自擁有各自的財產,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的財產,皆由各自擁有並管理。離婚時,雙方只會分配「婚後所共同獲得的財產」,而婚前的財產是不會進行分配的唷!
3. 法定財產制
如果夫妻結婚時沒特別約定財產分配,那就是使用「法定財產制」。婚前的財產都是屬於各自的,婚後賺的財產才算共同財產。離婚時,婚後的財產會先扣掉婚後的債務,剩下的部分就叫做「剩餘財產」。如果一方剩餘的財產較少,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一點補償,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六、找律師打離婚官司前,你需要知道的費用與服務
1. 離婚諮詢與調解費用
律師提供的離婚諮詢與調解服務,通常是依據「時間長短」來計費。具體收費標準會因律師經驗、服務內容以及地區有所不同,建議事先向律師事務所詢問清楚,以利評估自身需求。
2. 離婚協議書撰寫
需要協助撰寫離婚協議書時,律師會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及「處理時間」來進行評估報價。
3. 離婚訴訟費用
若進入訴訟程序,律師提供的服務會依據案件的階段與範圍而有所不同。包含訴訟策略規劃、開庭代理、證據準備等。若案件涉及監護權、財產分配等爭議點,整體流程會更為複雜,所需費用也會相對增加。
七、單親家庭可以申請哪些補助?一篇幫你整理好
1. 單親補助的條件?
單親家庭的補助主要是針對離婚、喪偶或未婚生子,並且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家庭。若沒有工作能力,或是因為照顧6歲以下小孩無法工作,就符合申請資格。不過,申請者的家庭收入和財產也有一定限制喔!建議申請前先上各縣市單親補助政府網站查詢。
2. 7大單親補助
- 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每人補助最低工資的10%。
- 醫療補助:醫療費用超過3萬可補助最多70%,子女未滿6歲最高補助12萬。
- 訴訟補助:家暴受害者可獲訴訟補助,最高5萬元。
- 創業貸款:提供微型創業貸款,幫助單親家庭創業,改善經濟狀況。
- 兒童托育津貼:6歲以下子女每月補助1,500元,優先進入公立托育機構。
- 緊急扶助:家庭收入低於標準者,最多可領取3個月的生活費。
- 教育補助:高中職、大專學雜費可減免60%。
3. 如何申請補助?
申請單親補助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 申請表
- 離婚判決書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近一年全戶人口財稅資料
- 三個月內全戶人口戶籍資料
準備好這些文件後,可以將資料提交到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區公所會審核資料,沒問題就送至地方政府的社會局,結果會再通知申請人。
八、家暴、外遇、個性不合也能離?了解裁判離婚條件
裁判離婚是指當夫妻無法自願協議離婚時,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並且必須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事由才能訴請離婚。那麼,裁判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呢?
(一)法定離婚事由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 ,夫妻其中一方,只要有下列其中一種情形,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離婚實例參考
1.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如果夫妻一方無故不履行婚姻中的基本義務,像是拒絕同居、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義務,這就可能構成所謂的「惡意遺棄」。阿明與小芳於2001年結婚,婚後在新竹共同生活。小芳卻疏於家務,經常不歸,甚至在2012年2月帶走衣物離家,之後音訊全無。阿明多方尋找無果,只好訴請離婚。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 ,認定小芳無正當理由離家逾三年,違反同居義務,構成惡意遺棄,判准離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婚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判決書連結 )
2. 有不治之惡疾
法律上的實務見解,通常會認為不治之惡疾有兩個條件:**「不容易治療痊癒、且成為夫妻生活的共同障礙」**像是性病、愛滋病等;而中風、失智、不孕症,就不符合「不治之惡疾」,但還是需依個案的具體狀況來判斷。台北一對夫妻阿金與小煌,婚後小煌因腦動脈瘤破裂成植物人,逾十年臥床,無法言語行動,需全天照護。阿金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 訴請離婚,臺北地方法院認定小煌病況無法治癒,嚴重影響婚姻,判准離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婚字第 249 號民事判決 (判決書連結 )
3.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當配偶「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法律允許訴請離婚。小芳(臺灣人)與阿邦(泰國人)於2009年在泰國結婚,婚後在臺灣共同生活。阿邦婚後收入不穩、酗酒鬧事,甚至三次毆打小芳,2017年6月出境返回泰國後,超過七年未再入境,音訊全無。小芳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 訴請離婚,南投地方法院於2024年12月確認,阿邦長期下落不明,婚姻無存續可能,判准離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婚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 (判決書連結 )
九、沒符合離婚十條怎麼辦?律師告訴你怎麼突破
如果你的情況並不完全符合民法中列出的十條離婚事由,別擔心,還有其他方式可以突破!其中一個就是主張**「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適用於那些無法歸入具體法律條文的情況,像是一方長期冷漠對待另一方,完全不顧及家庭責任,或者有劇烈爭吵等,這些情況都有可能被視為「重大事由」,成為請求離婚的理由。以下舉三個實例給大家參考:
1. 丈夫不洗澡
阿芬與其夫小友的婚後生活漸漸出現問題,小友不負責家計,連房貸都不繳,差點讓房子被法拍。而最讓阿芬無法忍受的是小友極差的生活習慣,他一週只洗一到兩次澡,身上經常有異味,家裡甚至得噴香水來掩蓋異味。阿芬多次嘗試溝通,但小友始終不願改變。最終,阿芬忍無可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為,小友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家庭的和諧,夫妻間感情疏遠,無法維持婚姻,因此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 判決離婚,認為這是一個「重大事由」,使婚姻無法繼續維持下去。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4號家事判決(判決書連結 )
2. 長期分居導致婚姻難以維繫
小雯與阿豪於2006年結婚,但自2017年6月阿豪出境後,長達七年未返家,幾乎斷絕聯繫,夫妻間鮮少互動,婚姻形同虛設。小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 訴請離婚,士林地方法院於2025年4月確認,兩人長期分居導致感情破裂,屬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阿豪為主要責任方,判准離婚。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判決書連結 )
3. 言語侮辱與精神壓迫
小芳與阿強於2007年結婚,但阿強婚後慣以「白痴」、「妓女」等言語辱罵小芳,甚至因小芳回娘家譏諷「丈夫蒙羞」。阿強還因小芳手術後不易懷孕,威脅以「殭屍婚姻」拖延至小芳無法生育,致小芳身心俱疲,108年8月搬離。小芳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 訴請離婚,臺灣高等法院於2021年5月認定阿強的侮辱與恐嚇構成婚姻破裂主要責任,判准離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家上字第 352 號民事判決(判決書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