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家庭生活費,另一半有法律責任嗎?

結婚後,生活開銷變成兩個人的事,但如果另一半長期不出錢,真的沒關係嗎?其實,家庭生活費不只是日常支出,背後還牽涉到法律責任。本篇會帶你認識什麼是家庭生活費、哪些項目包含在內、雙方該怎麼分擔,以及如果對方拒絕出錢,法律上又有哪些保障機制可以依靠,快一起往下了解吧!

1. 家庭生活費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說到「家庭生活費」,可能大家第一時間會想到日常開銷,例如三餐、房租、育兒費用等,但在法律上,這個詞其實有更具體的定義。根據民法第1003-1條 規定家庭生活費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根據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狀況進行分配,以共同維持家庭生活所需的費用

2. 哪些支出屬於家庭生活費?

簡單來說,只要是「為了讓家庭維持正常運作」所花的錢,都屬於家庭生活費,以下說明:

  • 食衣住行:例如買菜、外食、房租、水電、玩樂、加油錢等。

  • 與孩子有關:例如學費、補習費、保母費、課後才藝班等。

  • 醫療:例如看病、買藥、健保自付額、看護費等

  • 家用雜項:例如日用品、馬桶維修等。

3. 雙方要如何分擔家庭日常開銷?

當談到夫妻如何分擔家庭日常開銷,很多人會直覺認為「一人出一半最公平」,但其實法律的角度更貼近現實生活,也更有彈性。根據民法第1003-1條 規定,重點不在「五五分」,而是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來分配。

舉例來說,有一方在外全職工作,另一方在家照顧孩子、做家事等,雖然後者沒有領薪水,實質上卻也是在為家庭付出,並且也省下了請保母的開銷,而這就是法律承認的「家事勞動價值」。 當然有些夫妻會在婚前就先談好每個月一人支付多少,並寫進婚前協議,這樣的安排更清楚也更省麻煩,但如果沒事先約定,那就應該依據實際狀況來協調。

4. 如果分居,是否就不用支付家庭生活費?

只要婚姻關係存在,法律上夫妻之間就有扶養與分擔生活開銷的義務。不過,根據分居的情況不同,法院的認定也可能有所差異:

  • 分居責任在對方:如果是因為對方做錯事,像是外遇、無故離家等,導致不得不分居,那麼可以依法請求對方負擔家庭生活費。

  • 主動離家但有正當理由:例如為了逃避家暴、照顧家人等情況,法院通常也會支持你主張生活費用。

  • 雙方協議分居、各自生活獨立:如果分居是雙方共識,且已各自獨立生活一段時間,法院則可能傾向認為彼此生活已經脫鉤,不再適用家庭生活費的規定,而是轉向扶養義務的討論。

5. 配偶拒絕出錢怎麼辦?3個法律途徑分享

在婚姻中共同分擔家庭支出,不只是道德責任,更是法律義務,所以當對方拒絕出生活費時,可以先試著溝通,釐清後面原因或調整分擔方式,或許問題就能迎刃而解,但如果溝通沒有結果,可以依循以下幾種方式,合法地為自己爭取應得的權益:

  • 聲請調解:向法院申請調解,藉由調解委員或法官的協助,第三方客觀了解雙方立場,幫助釐清費用分擔比例。與訴訟相比,調解流程更簡便且迅速。

  • 提出訴訟:若調解未能達成共識,可進一步提出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應盡的生活費用。另外在這個階段,建議準備好相關證據,例如雙方收入資料、人均消費支出、對話紀錄等,讓法院清楚判斷雙方應負擔的比例與金額。

  • 強制執行:若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對方應支付家庭生活費,但對方仍不履行,就能聲請進行強制執行,包含扣押薪資、存款,甚至查封財產等,讓法律來幫你討回公道

6. 生活費爭議可否成為離婚訴訟理由?

夫妻之間的生活費爭議,若只是偶發性的不支付,通常不至於構成離婚的法律理由,但如果對方長期拒絕提供生活費,且並非出於失業或經濟困難,而是明知有責任、有能力卻選擇逃避,讓你一個人扛下所有家庭開銷,甚至連孩子基本生活都難以維持,這樣的情況就有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 所稱的「惡意遺棄」,或其他足以訴請離婚的重大事由。

7. 什麼是惡意遺棄?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 規定,「惡意遺棄」指的是在婚姻持續期間,一方沒有正當理由卻拒絕履行夫妻應盡的義務,像是拒絕同居,或是明明有能力卻長期不提供家庭生活費等,法院就可能認定是惡意遺棄,並成為離婚的合法理由。

8. 家庭生活費與扶養費的差別在哪裡?

在婚姻或離婚爭議中,很多人會把「家庭生活費」和「扶養費」混為一談,雖然這兩者都是為了維持生活所需的經濟支出,但其實法律定義、付款時機等都不太一樣。以下透過表格帶你快速釐清兩者的差異:

家庭生活費 扶養費
定義 維持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支出 支付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第1003-1條 民法第1116條
付款時機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通常在離婚後
義務性質與分擔方式 夫妻雙方都有義務,並需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貢獻等,合理分擔支出。 父母對子女有扶養義務,即使離婚仍不受影響。費用則會依孩子的需求、父母雙方的收入與照顧狀況進行分配。

9. 法律上有哪些實務案例可以參考?

(一)丈夫拒絕支付生活費,法院判決每月支付30,000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58號裁定 中,夫妻因婚姻不睦,先生主張太太對其施暴、拒絕同床等,訴請離婚並否認積欠家庭生活費,但經法院審理後,不僅認為先生無法舉證太太有不堪同居虐待或重大過失,駁回離婚請求,法院更是認定太太長期照顧家庭與子女,經濟能力較弱,先生收入明顯較高,應多分擔家庭生活費。最終判決先生須自112年4月起每月支付太太3萬元家庭生活費,並補足過去太太代墊的23萬元。

(二)經濟困難不等於免責!法院要求丈夫支付生活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裁定 中,妻子指出丈夫經營彩券行,收入每月超過3萬,但從108年2月到9月,丈夫拒絕支付家庭生活費,導致妻子不得不向親友借貸來維持家庭開銷。她主張每人每月生活費應為1萬,並請求丈夫支付8個月的費用共計8萬,而儘管丈夫辯稱每月的營業淨收入不足4千元,無法承擔如此高的負擔,但法院認為,即便丈夫收入較低,夫妻間應共同分擔生活費,且這一要求並未超過基本生活開銷,最終裁定丈夫需支付8萬生活費及相應的利息。

10. 求償或主張權利時需要哪些證據?

以下是求償或主張支付家庭生活費權利時,建議提供的證據:

  • 雙方收入證明:例如薪資單、所得稅報表等

  • 家庭開銷紀錄:包含房租、水電瓦斯費等。

  • 日常生活費紀錄:透過對話紀錄、銀行轉賬記錄、收據或發票,證明已支付的日常費用。

  • 家庭生活費分擔比例:若有協議或契約,應提供書面文件證明雙方對生活費分擔的協定條款。

11. 生活費問題除了法律途徑,也能考慮4個協商方法

俄國作家高爾基曾說過:***「婚姻是兩個人精神的結合,目的就是要共同克服人世的一切艱難、困苦。」***這句話強調了婚姻是共同面對挑戰的過程,即便遇到家庭生活費爭議,除了法律途徑,也可以先透過協商,讓雙方在不訴訟的情況下達成共識,快速解決問題,同時保持彼此的關係和諧。以下提供4個有效的協商方法:

  1. 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方案:考量雙方的收入狀況、勞動付出、家庭每月支出等,提出符合現實的分擔比例與方式。

  2. 設定合理的支付期限:協商時可以設定具體的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計劃,確保雙方有足夠的時間準備。

  3. 專業人士協助:如果雙方協商過程中出現僵持或情緒化的情況,可以尋求律師協助,幫助雙方更冷靜地看待問題,達成更合理的解決方案。

  4. 婚前協議:在結婚前簽訂協議,事先約定家庭費用分擔的條款,可以有效減少未來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