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麼看「因病離婚」?三個真實案例解析重大事由

人生就是這樣,常常不照劇本走。當初結婚誓詞說的「不管健康還是疾病都要互相扶持」聽起來多感人,碰到病痛的時候,那份承諾就常常變得特別沉重。

台灣的法律在這方面其實也算有顧慮到人性的,它沒有說生病就不能離婚,但也沒有輕易讓人把照顧的責任全丟掉。它設定了一些詳細的標準,好來判斷什麼樣的狀況可以成為離婚的重大事由。

如果你正面對一樣的掙扎,也許可以從這些規定裡找到一點方向。

配偶生病可以申請離婚手續嗎?法院怎麼判斷婚姻破裂的關鍵

伴侶生病這件事,對婚姻來說真的是一個很大的考驗。原本是說好要一起走下去的兩個人,因為病情而變得不再熟悉,甚至連最基本的生活自理都做不到。那個陪你一起生活的人,忽然之間變成需要你全心照顧的對象,從身體到情緒再到經濟,全都壓在你一個人身上。撐久了,心裡難免會冒出一個「這樣的日子,到底還要過多久?」的念頭。

雖然台灣的法律原則上是鼓勵夫妻互相照顧,但它也沒有一昧要求你要扛。如果婚姻真的已經到了某個臨界點,法律也承認,有些情況下,是可以透過法院來訴請離婚的

那到底什麼樣的情況算是「有理由離婚」?這就得來說說法律裡所謂的「重大事由」了。

什麼是重大離婚事由?哪類疾病會被法院認定?

所謂的「重大事由」,就是那種已經讓婚姻走不下去的原因。台灣《民法》第1052條第1項 列舉了各種可以請求離婚的情形,列出了幾種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情形,其中第7款跟第8款,特別是針對因疾病導致婚姻破裂的狀況。

  1. 第7款:罹患不治之惡疾 指的是得了那種無法根治、而且嚴重影響生活的重大疾病。像末期癌症、ALS漸凍症這類,通常就符合這個標準

  2. 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例如重度失智症、嚴重憂鬱症、精神分裂症等等,只要影響到一個人的認知、情緒或行為,而且醫生認定是無法治癒的,就可能構成這條離婚事由

法律之所以會特別提到這兩種,是因為它們的影響真的不小。不只當事人會受苦,照顧者也可能因此背負極大的壓力。如果婚姻已經因為這些原因而失去平衡,那法律也會考慮給一個出口,讓雙方能各自重新開始。

除了疾病,法院還會看什麼?6大指標判斷婚姻破裂

如果你的另一半罹患精神疾病,雖然狀況還不到法律明文規定的「重大疾病」那麼嚴重,其實也不代表就一定不能離婚。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不會只看病本身多重,而是會整體來看你們的婚姻關係是不是已經「走到盡頭」。

那到底怎樣才算是「婚姻破裂」?法院大致上會從這幾個面向去評估:

  • 生活已經沒辦法一起過了 像是對方長期臥床、完全無法自理,連吃飯、洗澡這種基本的事都要你一個人包辦。這樣的生活,真的撐得久嗎?

  • 感情基本上已經歸零 平常幾乎不說話、也沒什麼互動,彼此像是室友,甚至連基本關心都沒有

  • 照顧壓力大到讓人快崩潰 長期扛著照顧責任,身體開始出問題,情緒也繃得緊緊的,甚至影響到自己的工作跟人際關係

  • 夫妻關係出現明顯裂痕 可能早就已經分居,或是就算還住在一起,也沒有任何夫妻之間的相處了

  • 彼此都放棄了 不只是你覺得撐不下去,對方也無意挽回,彼此都默默地接受這段關係已經回不去了

  • 出現情緒或肢體上的傷害 傷害如果已經影響到你的生活安全或心理健康,法院也會特別注意

照顧壓力太大能離婚嗎?法院怎麼看照顧者的痛苦

不少人都會默默這麼想:「我已經照顧他這麼多年了,真的快撐不下去了,這樣法院會不會接受離婚?」這其實是有可能的。

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會很在意照顧者的狀況。因為長期照顧一個重病的配偶,真的很辛苦!

舉幾個法院會考量的點

因素
照顧壓力過大 照顧工作讓人幾乎崩潰,真的撐不下去了
健康被拖垮 長期緊繃導致身心出狀況,像是憂鬱、焦慮、失眠,甚至身體也開始出毛病
生活品質被吃掉 工作、社交幾乎都放掉了,生活只剩下照顧這件事

如果這些情況很明顯,而且已經拖了一段時間,法院可能就會認定這段婚姻已經「失能」,離婚也就變成一個合理的出口。

有哪些資源可以幫上照顧者的忙?

資源名稱 服務
長照2.0服務 提供居家照顧、喘息服務,幫你撐住
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 提供諮詢、課程、心理支持等等資源,讓照顧者有地方傾訴也能補充能量

先把自己照顧好,才有力氣去判斷這段關係到底還能不能走下去。如果真的已經到盡頭了,法律也不是要你硬撐,而是給你一條體面的出路。

協議離婚 vs 判決離婚:哪種方式比較適合你?

當你真的覺得這段婚姻已經快讓你撐不下去,不妨先試著和另一半好好談談,有時候說開了,或許就能和平走完這段關係。畢竟協議離婚是最簡單的一種方式,只要雙方都有意願,準備好相關文件跟離婚協議書,到戶政事務所就可以辦理手續。

但如果對方就是不肯談、不願意離,那也不是完全沒辦法。這時候就得考慮走離婚訴訟這條路,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判決離婚,讓法官來判斷你們之間的關係到底還能不能維持下去。

配偶生病不願離婚怎麼辦?法院判準離婚的條件一次看懂

Q:我的另一半已經生病很嚴重,卻還是不肯離婚,那我到底能不能自己去辦離婚手續?

A:是有機會的,但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像長期昏迷、重度失智、或是精神疾病,這種已經影響到正常互動的狀況,如果有醫師的診斷來佐證,家事法院就有可能認定你可以離婚。

但這種事沒辦法只靠口頭說說,一定要提出明確的證據,像是醫療紀錄、你照顧他(她)的過程、或者是你們婚姻相處的情況,家事法院都會一併考慮。

家事法院怎麼看「配偶生病能否離婚」?3個離婚案例分析給你聽

案例 判決案號 配偶是否生病 法院是否判准離婚 法院理由重點摘要
1 新竹地院 107年度婚字第98號 X O - 雙方爭執不斷- 情緒失控- 價值觀差異- 長期分居- 感情明顯破裂,無回復可能
2 台北地院 112年度婚字第68號 O X - 缺乏醫療證明- 不構成「不治之惡疾」- 雙方仍共同生活、彼此照顧- 婚姻關係尚未破裂
3 宜蘭地院 111年度婚字第14號 O O - 配偶因癌症、腦傷導致重度失能- 需人照顧,已無法共同生活,符合「不治之惡疾

看完這三個案例就可以發現,法院不是只聽你說得多慘,而是看你能不能拿出實際的證據。不管是說對方生病、婚姻破裂、感情回不去了,都不能只靠一張嘴,而是要讓法官看到你說的狀況,是符合法律裡「重大事由」的標準。

像是第二個案例,雖然原告說另一半施打疫苗後身體狀況變差,整天昏睡沒力氣,但他沒有提出正式的診斷書,也沒能證明對方的狀況有嚴重到影響婚姻生活。就算真的很辛苦,但法院沒在訴訟程序中看到具體證據,也很難判贏。

反過來看第三個案例就很清楚——醫院證明、殘障手冊、家事調查報告,全都到位,而且對方也沒有否認這些事實。病情確實嚴重到完全沒辦法一起生活,法院當然就比較容易做出離婚判決。

離婚後還要照顧對方嗎?法院怎麼認定扶養責任

離婚之後,雙方的法律關係就結束了,也就是說彼此之間的照顧義務也不再存在。但有些情況例外,假如其中一方的生活真的過不下去了,法院還是可能要求對方給付所謂的「贍養費」。

通常要符合以下幾種條件,法院才會要求對方付贍養費:

  • 法院判決離婚(不是協議離婚,是有打離婚訴訟的那種)

  • 一方對婚姻破裂完全沒責任

  • 一方離婚後經濟陷入困境,而另一方經濟還過得去,有能力負擔贍養費

所以就算前配偶生病了,法律也不會強制你繼續照顧他(她)。但如果你們在離婚協議書裡有特別寫明、或是狀況比較特殊,那法院就可能會有額外的安排。

面對配偶重病又想離婚,法律面與情感面該怎麼抉擇?

當另一半生了重病,我們心裡有時也會忍不住浮出離婚的想法,但這個念頭往往說不出口。畢竟那不只是法律上的問題,更牽涉到情感、責任,甚至是道德的掙扎。

法律的確有給出離婚訴訟的可能性,尤其當婚姻已經撐不下去、雙方的精力都快被耗光的時候,法律是願意伸出援手的。不過要在對方最脆弱的時候說出「我們離婚吧」,那種矛盾和壓力,也不是每個人都能承受。

照顧重病的另一半,是一條很辛苦的路。很多人走著走著,就會開始懷疑這段關係還能不能撐得住、自己是不是也該為人生做點別的選擇。

離或不離,都值得被理解與支持

在對方生病的時候,談離婚很容易被貼上冷血的標籤,但只有身處其中的人才知道,那種長年壓力、身心俱疲的感受是多麼難受。

當情況不再是我們能改變時,我們的挑戰就是『改變自己』。」要離開也好,要留下也好,只要是你深思熟慮後做的選擇,就該被理解。

法律是一種工具,但真正的選擇權還是在你手上。 如果你正經歷這樣的掙扎,建議可以諮詢律師,了解自己的法律立場,同時也別忘了尋求朋友、家人,或心理諮商師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