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這樣選】制度的種類、優缺點及實際案例分析一次看!
即將與伴侶步入禮堂的你,穿起白紗或西裝一定是最佳主角!但在結婚以前,對於婚後的夫妻財產制度,你是否已經和伴侶達成共識了呢?金錢常是導致夫妻關係變僵甚至離婚的主要原因,若你還不了解什麼是夫妻財產制、如何進行登記,現在就跟著我們一起來了解吧!
夫妻財產制的變遷:現行夫妻財產制何時開始?
西蒙波娃在《第二性》中提到:「女人在迴避經濟上危險的同時,也迴避了自由所帶來的形而上學的危險:這種自由要求她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自行創造人生的目的。」
民國74年前,夫妻財產制主要以聯合財產制為主,由丈夫管錢,妻子作為家庭主婦不僅沒有自由,在婚後也並沒有較實際的經濟保障,反而在離婚後失去可以依靠的對象,無法獨立生活。
74年修法後,財產不再由丈夫單獨管理,婦女也開始能夠外出工作,聯合財產制已不適合繼續使用,因此法院決定廢除,並於民國91年、民國96年持續修改細節,完善至現在我們常見的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種類有哪些?
現行夫妻財產制分為以下3種:
法定財產制
根據民法第1017條 、民法第1018條 ,夫妻財產可以分成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並針對各自財產擁有管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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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 結婚前夫或妻就已經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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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 包含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取得的財產,及無法被證明為婚前取得的財產。要注意特有財產及民法第1030-1條 中提及的財產不在此限。
依據台灣的風俗習慣,普遍認為談錢是件傷感情的事,因此約有8成的夫妻默認法定財產制為主要管理財產的方式。
若雙方想一同管理所有資產,或是夫妻間價值觀落差較大,不想插手對方的財產管理狀況,可以用約定財產制的方式來管理婚後財產。約定財產制分成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這兩種。
共同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31條 ,共同財產制指的是除了特有財產外,雙方可一起管理共有財產,共有財產還可分成這2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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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共同財產制: 除了特有財產,婚前及婚後的財產皆由夫妻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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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共同財產制: 僅以婚後勞動所得為共同財產,如薪水、年終獎等。
共同財產制意味著財產公同共有,當其中一方要買賣、過戶名下財產時,要經過對方的同意才能這麼做。而在債務方面,由共同財產所生的債務也須用共同財產來償還。
分別財產制
也可稱為夫妻財產分開制。依據民法第1044條 ,夫妻可各自管理自己名下的財產、債務,若其中一方出借自己的財產清償另一個人的債務,雖然婚姻仍在繼續,出借一方仍可依民法第1023條 第2項要求另一方償還。
哪種夫妻財產制比較適合我?
我們整理3種制度的比較表格,讓你快速了解並選出適合自己的財產制度:
法定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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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 民法第1017條 ~ 民法第1030-4條 | 民法第1031條 ~ 民法第1058條 | 民法第1044條 ~ 民法第1046條 |
財產劃分 | 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 包含婚前及婚後財產,或協議以婚後勞動所得作為共同財產 | 夫妻各自擁有各自的名下財產 |
管理方式 | 各自管理 | 共同進行管理,處分前須經過另一方同意 | 各自管理 |
債務責任 | 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若向另一方借款還債,另一方可請求欠款方還款 | 共同財產衍伸出的債務須用共同財產償還,如先以一方的特有財產進行償還,可請求補償 | 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若向另一方借款還債,另一方可請求欠款方還款 |
家用負擔 | 依各自經濟能力來分擔家用,此外須依照民法第1018-1條 提供夫或妻零用金,金額依雙方協議為主 | 依夫妻自身經濟能力來分擔 | 依夫妻自身經濟能力來分擔 |
優點 | 無須辦理登記,較為輕鬆簡便 | 共同管理財產,規劃時較方便 | 各自對財產皆有完整掌控權,可減少紛爭 |
缺點 | 離婚財產計算方式較複雜,可能會有紛爭 | 夫妻若對財務沒有共識易引發許多紛爭 | 令人感到生疏,家庭缺乏凝聚力 |
適用對象 | 為默認規定,適用於大部分夫妻 | 有共同努力目標的夫妻,如:創業、置產 | 適用於資產落差較大的夫妻 |
目前較多數人使用的是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由於制度複雜,財產不易劃分等原因,較少人會使用。夫妻財產分開制好處與缺點都非常明確,可有效保障雙方對各自財產的自主權及避免糾紛,只是難免讓人感到不信任。
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30-1條 進行分配,夫妻先拿回彼此的婚前財產及特有財產,婚後財產等同於剩餘財產,夫妻就剩餘財產進行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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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後財產-(丈夫婚後債務+繼承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丈夫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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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後財產-(妻子婚後債務+繼承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妻子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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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剩餘財產-少的剩餘財產)÷2=剩餘財產分配額
要注意根據民法第1030-2條 、民法第1030-3條 ,若有以下情況者,分配額的計算方式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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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回歸計算: 為了避免其中一方用婚後財產清償債務,或用增加債務的方式減少分出去的財產,須進行回歸計算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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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脫產追加計算: 如果出現離婚前大筆且多次轉帳、贈與名下房產給家人等情況,很可能被視為不想分出財產所以惡意脫產,應將財產追加計算。
共同財產制
如果離婚後要分配財產,共同財產制的分配方式是將共有財產一人分一半,比較麻煩的是需要釐清財產歸屬,以下是實際的案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1號〉摘要
(判決來源 )
原告與被告離婚後於105年再婚並約定共同財產制,111年再次離婚。分配財產時,原告認為被告的房地產及勞退專戶存款應由夫妻各得半數,且被告於110年時密集提領郵局存款及提領美元儲蓄,屬於惡意轉移,應追加計算為共同財產。法官斟酌後,認為勞退金並非特有財產,屬於婚後取得財產,應列入分配。而房屋原為被告所有,此外郵局存款及美金因共同財產制無追加計算概念,同樣不予列入,因此最後原告可得財產僅原先的共同財產加上勞退專戶中的半數存款。
分別財產制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管理各自的資產,離婚後無財產分配問題。但若原先使用的是法定財產制,你卻發現另一方有非常多的債務,建議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日後需要進行離婚訴訟,才不會受到另一方的債務影響。以下是判決是實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摘要
(判決來源 )
聲請人因妻子積欠銀行債務且無財產可供還款,與妻子一同被債權人起訴,但在妻子的名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聲請人可透過請求宣告夫妻財產分別制來避免債務影響到自己。法官斟酌情況後,確認妻子名下財產已顯不足,無法用來償還債務,因此予以准許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分別財產制。
約定夫妻財產制登記要辦理!登記流程如何進行?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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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章
-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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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
I. 不動產清冊: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II. 動產清冊:提供銀行存簿、定存單及汽機車行照影本
III. 投資清冊: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若持股權,須提供商業登記抄本正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其他有價證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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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身分證正本+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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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個月申請的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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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個月申請的印鑑證明,夫妻各1份
※委託代理人辦理時,除了以上文件,還要攜帶委任狀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影本
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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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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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雙方協議好的財產制種類填寫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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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夫妻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法院聲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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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聲請費用後就表示完成登記
夫妻財產制相關問題
Q1.夫妻財產分開制對婚姻關係會有影響嗎?
分別財產制並不會對婚姻關係造成實際影響,但夫妻財產分開制缺點是容易讓人感到疏離,也沒辦法明確展現夫妻一方對家庭的貢獻,雙方感情容易因此受到影響。
Q2.離婚時如何防止另一半藏匿財產或惡意脫產?
以下3個方法可以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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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訴請離婚: 若夫妻相處情況已符合民法第1052條 中構成離婚要件的情況,且夫妻使用法定財產制時,建議盡快提出離婚,越早離婚就能越快開始計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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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分別財產制: 若原先財產制度為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你卻發現另一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依民法第1010條 單方面向法院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並要求另一方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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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聲請假扣押: 在面對惡意脫產時,聲請假扣押是最有效的保障手段!你要先蒐集惡意脫產證據,並準備相當金額作為擔保,若裁定准許假扣押,完成擔保金繳納後就可立即執行,無須開庭。
結語
以上就是夫妻財產制度的相關說明,每對新人在共同步入婚姻生活時,一定都是開心且愉悅的,為了維持雙方感情,事先討論好夫妻財產制度、財產分配,可說是非常重要的關鍵,能有效避免因為錢的問題與對方撕破臉,讓夫妻生活更加圓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