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遺棄配偶、子女或父母會怎樣?法律責任與案例探討

「家和萬事興」,這句出自《增廣賢文》的古訓,提醒我們家庭和諧是幸福的基石。然而,當和諧被打破——配偶無故長期分居、父母棄養子女,或子女不顧年邁父母,這些遺棄行為不僅傷害親情,還可能觸犯法律!本文將深入解析刑法中的遺棄罪與民法中的惡意遺棄,透過真實案例解答:遺棄家人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一、遺棄罪與惡意遺棄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

罪名 法律依據 構成要件 處罰
遺棄罪 《刑法》第293條 對無自救力者積極遺棄,無法定義務。 6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致死5年以下,致重傷3年以下。
加重遺棄罪 《刑法》第294條 對無自救力者遺棄或不予扶助,有法定保護義務。 6個月至5年徒刑;致死無期或7年以上,致重傷3至10年。
惡意遺棄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或家計分擔義務,有惡意。 非刑事處罰,可作為離婚事由。

「遺棄」這個詞在刑法和民法中都有出現,但在刑法和民法裡,它的意思可是大不同!刑法的「遺棄罪」主要是保護那些沒能力自救的人,比如老人或小孩,怕他們被丟著不管而受傷害。反過來,民法講的「惡意遺棄」則是夫妻之間的事,像是其中一方故意不履行婚姻義務,丟下另一半不管。兩者差在哪、怎麼判斷,法律可是有清楚規定的!

(一)刑法「遺棄罪」

  1. 第293條:一般遺棄罪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有:遺棄行為、被遺棄者是無自救力的人。舉例來說,有一天小華下班出來,發現有位陌生老奶奶倒在店門口,無法自己起身、求救。小華心生怯意,因此將老奶奶搬至偏遠公園,並離開現場。幾個小時後,老奶奶因未得到及時治療而死亡。

在這種情況下,小華施行「積極遺棄行為」並導致老奶奶死亡,可能會構成遺棄罪。而如果今天小華看到了瀕死陌生人,裝作沒看到而離去,則屬於「消極的遺棄」。且由於小華並無救助義務(他與老奶奶並無法律或契約上的扶養關係),因此不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1. 第294條:加重遺棄罪
  • 行為人依照法令或契約應該要扶助、養育或保護那些無自救力的人,但卻選擇遺棄,或沒有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的話,將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為人因遺棄而導致對方死亡,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導致對方重傷的話,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遺棄罪與一般遺棄罪,最大的差異就是有沒有「違背義務」。 例如,父母有法律義務照顧子女,卻故意將孩子置於危險當中,不供其溫飽(甚至死亡),就會構成加重遺棄罪。

(二)民法「惡意遺棄」

民法第1052條第1項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而何謂「惡意遺棄」,就是指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與對方同居的義務,或者未支付應負擔的家庭生活費用。

  1. 無正當理由

根據實務上的判決,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屬於「無正當理由」。例如,小華因不想聽太太碎碎念而搬出去住,長期不回家,就有可能被法官視為「無正當理由」;相反的,若小華被公司派遣到海外工作三年,期間無法與小芳同居,就屬於「正當理由」。

  1. 不盡同居義務或不支付家庭生活費

根據民法第1001條第1003條之1 ,夫妻雙方有共同生活的義務,且應根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和家庭狀況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舉例來說,小華跟太太原本同居,後來小華無正當理由搬走,就屬於「不盡同居義務」。縱使他們還同居,但小華賺了錢全部自己花,長期不支付家庭開支,也會構成惡意遺棄喔!

  1. 主觀上的惡意遺棄

要如何證明對方是「主觀上」的惡意遺棄?實務上最常見的做法是寄出律師函,要求配偶履行同居義務,若對方冷處理、或仍拒絕支付生活費,便表明了其惡意遺棄的主觀意圖。

二、提告對方遺棄要注意什麼?流程與限制一次看懂

要提告刑法上的遺棄罪,有兩條路可以走:向警方報案提告,或是直接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接下來,我們將帶您一步步了解提告遺棄罪的流程,以及遺棄罪「撤告」的限制。

向警方報案提告遺棄罪

第一種方法是到附近的警察局報案,告訴警察你的情況並提供證據。警方會先調查,如果覺得案子有需要,就會把資料送到地檢署。檢察官接手後會繼續查證,如果證據夠,案子就會進到法院審理。

直接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另一條路是直接去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會直接開始調查。你得準備好相關證據,檢察官會根據這些資料決定要不要起訴。如果證據夠,案子一樣會進法院,由法官來判。

遺棄罪不能隨便撤告

特別提醒,遺棄罪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名,意思是案子一旦啟動,就算你後來想和對方和解、撤告,檢察官或法院都不會停手,會繼續查下去。所以,決定提告前一定要想清楚,別衝動!

三、被配偶遺棄可以離婚?法院怎麼認定?

在婚姻中,夫妻雙方都有同居和扶養義務。當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這些義務,便可能構成「惡意遺棄」,屬於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以下我們將分享幾個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認定是否構成惡意遺棄的。

  1.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構成惡意遺棄

小潔與阿幫於2006年結婚,無子女。阿幫自2009年起赴大陸工作,2015年因工廠倒閉欠債千萬,被限制出境。小潔多次催促其處理債務返台,阿幫卻無意解決,拒絕返台,持續滯留大陸。小潔獨自返台,五年來獨居,夫妻毫無聯繫。小潔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 訴請離婚,士林地方法院認定阿幫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構成惡意遺棄,判准離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婚字第 272 號民事判決

  1. 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

小明與小芳於2006年結婚,育有兩子,婚後同住臺北。2017年,雙方協議小芳帶子女赴澳洲布里斯本定居就學,小明負擔房貸與生活費。後小芳擅自搬至黃金海岸並轉學子女至貴族學校,學費激增,小明無力負擔,出售臺北房產並要求小芳返台同居,小芳拒絕。小明依民法第1001條 聲請履行同居。法院認為,分居乃雙方協議,小芳因子女就學需留澳洲,拒絕返台有正當理由,駁回聲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婚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1. 有正當理由不支付生活費:不構成惡意遺棄

妻子訴請離婚,主張丈夫未支付生活費構成惡意遺棄。法院認定,丈夫因腎結石及腰椎手術返台就醫、照顧年邁父母,且背負高額貸款(逾160萬元),經濟困難有正當理由;妻子經濟狀況佳(曾給付20萬元人民幣),無需其支持。丈夫未支付生活費非故意,缺乏惡意遺棄之主觀意圖,離婚請求遭駁回。

裁判字號: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34號

四、父母不養小孩可以提告?子女遺棄父母也可以提告嗎?

(一)父母不養小孩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刑法第294條第1項 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當父母不管是因為經濟困難、生活壓力或是其他無法承擔的情況,將孩子遺棄且放任其自生自滅,就會觸犯加重遺棄罪。若是真的沒有能力養,可以參考政府提供的多種救助(急難救助、單親補助等),或是安排出養,讓孩子得到妥善的照顧。

(二)子女遺棄父母

「若父母從未養過我,我可以也不養他們嗎?」根據刑法第294-1條 規定,父母如果有以下4種情形,子女遺棄父母也不會被罰:

  1. 曾侵害子女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且被判處「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 曾對子女進行性侵、猥褻、虐待、脅迫、殺人未遂、恐嚇、拘禁、監控、投藥或詐騙等不法行為

  3. 除上述情形外,有其他侵害子女生命、身體或自由的行為,且被判處「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4. 在情節嚴重且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超過2年未履行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五、民法與刑法規範的遺棄行為,有哪些法律後果?

在第一章節中,我們提到了遺棄罪與惡意遺棄的相關法條及處罰。接下來,我們將透過一些實際判決來了解其法律後果。

  1. 刑法「一般遺棄罪」案例

小林與阿彭是朋友,一日兩人在喝酒時發生爭執,小林用水泥抹刀擊打阿彭的頭部,造成阿彭頭部外傷,倒地後無法自救。而小林明知阿彭處於危險狀況,卻沒有報警或尋求幫助,反而將阿彭丟在路上,隨即駕車離開。稍後,路過的民眾發現阿彭並報警,同時將阿彭送醫急救。法院認為小林的行為構成遺棄罪,最終判處小林有期徒刑4個月。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707 號刑事判決

  1. 刑法「加重遺棄罪」案例

小明與小芳是一對年輕父母,對幼子小寶有法定扶養義務。某日深夜兩人爭吵,小明氣得將小寶丟在KTV騎樓,只通知小芳接人。小芳收到訊息也沒去接,幼童無自救能力,幸好路人報警救回。法院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 ,認定兩人違反父母義務,棄子於危險,構成加重遺棄罪。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簡字第 2676 號刑事判決

  1. 民法「惡意遺棄」案例

小美與小強於2011年結婚,小強是大陸人士,婚後偶爾來臺與小美同住,但每次不超過半年。2019年8月小強回大陸後,超過5年沒再來臺,也沒聯繫小美,完全不顧夫妻同居義務。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 ,認定小強無正當理由長期分居、不返臺,客觀上違背同居義務,主觀上無意維持婚姻,構成惡意遺棄,判准小美離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90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