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等吵架才後悔!「約定夫妻財產制」保護你我的權益
誰說結了婚,財產就一定要共享?許多人都對婚姻有一種誤解,認為一旦步入婚姻,就必須與另一半分享自己多年來的努力與成果,像是名下的房產、車輛,甚至是股票與存款,都應該「理所當然」地共同擁有。如果不願意,還可能被對方的家人指責為「冷血」、「無情」。但在現代社會,這種觀念早已不再適用。
結婚後,個人財產仍能自己持有,雙方只需共同負擔生活家用與子女教養費。即使日後離婚,也不必將個人財產分給對方,處理相關事宜時也會相對簡單許多。本文將透過實務案例,說明「約定財產制」的重要性及相關法律規定。
結婚後財產要共享嗎?您應該知道的夫妻財產制度
我們經常會聽聞,有些夫妻在離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必須分財產給對方。其實,這種情況是可以提前避免的。許多人之所以在離婚時陷入財產糾紛,原因是因為他們少做了一件事,那就是「約定財產制」。
什麼是夫妻財產制?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對財產的分配、管理與處分方式所做的約定。這可以由夫妻自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也可以選擇不特別約定。
根據《民法》第1005條 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也就是說,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雙方就必須依法進行財產分配。
若想約定夫妻財產制,在本國法律中有兩種選擇,分別為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所謂分別財產制,可參考《民法》第1044條 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夫妻各自擁有財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離婚後也不用特地拿出來分,是最實用的選擇。至於共同財產制,則依據《民法》第1031條 的規定,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婚後所得及財產視為共同擁有,離婚時須就這些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法定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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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方式 | 無需特別約定,將直接適用 | 須以書面契約約定,並至法院辦理登記 | 須以書面契約約定,並至法院辦理登記 |
分配方式 | 將夫妻財產分成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 各自擁有個人財產,不做任何分配 | 將夫妻財產分為特有財產與共有財產 |
財產及債務處分權 | 除了家庭生活費用外,各自處分財產、負擔債務 | 各自處分財產、負擔債務 | 除特有財產外,共有財產為夫妻共同擁有,債務須用共同財產清償 |
離婚分配 | 婚後財產扣掉繼承財產、慰撫金、債務及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剩餘財產進行平均分配 | 無須拿出來分配 | 採用共同財產制時,後續增加的共有財產應平均分配 |
如何約定夫妻財產制?認識「婚前協議」的重要性
了解約定財產制的重要性後,下一步就是如何進行約定與辦理。首先,您可以透過婚前協議來約定,只要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即具高度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婚前協議還能約定許多項目,例如未來家庭費用的分擔比例、各自可自由處分的金額、子女姓氏、婚後居住地點及家務分工等,適用範圍非常廣泛。
基本上,婚前協議的內容相當彈性,可依雙方協商結果進行約定,小至家務分工,大至夫妻財產制都可以列入協議。唯一的原則就是不能違反《民法》第72條 的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若內容有不妥,該項契約可能就會因此無效。此外,民眾也可以將婚前協議拿去公證,雖然法律並未強制要求,但多了這項步驟可提升契約的法律效力,對雙方而言更為周全。
可以寫入的內容 | 不可寫入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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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 .高額賠償金 |
.家庭費用分擔 | .無故剝奪配偶的親權 |
.家務分工 | .限制性生活頻率 |
.子女姓氏 | .預設離婚條件 |
.子女教養方式 | .其他可能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
.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 |
.婚後居住地點 | |
.婚後交友規範 | |
.財產報告義務 | |
.外遇的精神賠償金 |
除了婚前協議,還能向法院辦理登記!
儘管婚前協議可以直接約定夫妻財產制,但如果您希望這份協議對第三人具有效力,就必須撰寫「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準備相關證件與資料,向法院辦理登記。
您可以先評估夫妻間的財產狀況,是否有可能涉及第三人。若有可能,應向法院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可對抗第三人。若無,則可以不用進行這項步驟。
如何向法院聲請約定夫妻財產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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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 | 以夫妻之住所地方法院為主。 |
聲請人 | 以雙方當事人共同聲請為主;若經公證,得由一方聲請。如須委任代理人,應各自委託代理人並出具最新身分證明文件。 |
檢附文件 | 1.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一份。 2. 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3. 最近之戶籍謄本,若夫妻不同戶籍,須各檢附一份。 4. 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攜帶正本核對。 5. 印鑑證明書,夫妻各檢附一份。 6. 印鑑章。 7. 代理人之身分證。 |
聲請費用 | 新台幣一千元。 |
辦理時間 | 視財產多寡而定,約30分至2小時不等。 |
常見的離婚財產分配盲點有哪些?
- 若配偶是公務員,符合條件者可請求分配退休金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 規定,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的婚姻關係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之退休金。
退休金分配請求權主要保障「無工作的配偶」,若配偶在婚姻期間曾有工作收入,通常無法主張此項權利。除非配偶同時也是軍公教人員,則可依「互惠原則」,雙方得互相請求分配對方的退休金。
- 若配偶在離婚前脫產,可依法請求返還
根據《民法》第1030之3條 規定,配偶為減少他方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如果配偶在離婚前五年內有惡意脫產行為,另一方可依法請求將該部分財產納入分配計算。至於何謂「道德義務之贈與」,法院會依個案狀況評估是否成立,但通常像是贈與子女的房產、因子女教育需求所支出的費用,較可能被認定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合理行為,多可免於追回。
- 無償或有償脫產,皆可依法聲請撤銷
依《民法》第1020之1條 規定,如果配偶在離婚前將婚後財產無償贈與、過戶或賤賣給他人,另一方得依法請求撤銷。但若是有償行為,則須受益人在受益時已知悉相關情況,方可聲請撤銷。
簡而言之,當夫妻走到離婚這一步,若一方為了逃避財產分配,選擇將財產無償轉讓給父母,另一方可依法聲請撤銷該行為,以保障剩餘財產分配權益。但若是將房產低價賤賣給他人,則須證明「對方在交易時是知情的」此條件,才能主張撤銷並請求納入分配。由於此類情況需提出具體證據,建議尋求專業離婚律師的協助。
- 繼承及其他無償贈與之財產,不必納入分配
依據《民法》第1030之1條 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用納入分配。此外,若其中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使平均分配顯得有失公平,法院可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當法院在計算婚後財產時,會排除繼承、慰撫金及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並且衡量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貢獻,而評估合理的財產分配結果,不一定都會平均分配。
夫妻財產糾紛怎麼判?法院真實案例分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財訴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中,原告主張其於柬埔寨持有的不動產,因無所有權登記,且相關文件未載明價金,應屬無償取得之土地,不應列入婚後財產。原告另指被告持有其父親贈與之房產、一輛汽車,並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以及申辦銀行房貸等,均應列入被告的婚後財產,並請求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及假執行。
但經被告答辯及法院查證,原告主張均未提出具體證據加以證明,反觀被告之說法經查屬實,可信度較高。法院認定,被告所持房產屬無償取得,不應計入婚後財產;而原告在柬埔寨地區確有出資購置不動產,應認定為其婚後財產。由於原告婚後財產多於被告,故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其聲請假執行部分亦無理由,應一併駁回。
由此可見,法院在判斷婚後財產的範圍時,會從繼承、投資、財產轉讓等多方面進行綜合查驗,並排除不屬於婚後財產、無須進行分配的部分。對當事人而言,若欲主張某項財產不屬於婚後財產,則應提出具體證據加以證明,不能僅憑片面說法即期待獲得有利的判決結果。
《結語》談錢不傷感情,而是為了保護雙方權益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司馬遷《史記》。
金錢,是立足社會之根本。儘管在華人社會中,與伴侶或親友談錢常讓人感到尷尬甚至難以啟齒,但這並非不可觸碰的禁忌話題。特別是在夫妻關係中,若能事先協商財務分配與管理方式,並透過婚前協議、夫妻財產制約定來加以規範,將有助於減少未來爭議,讓婚姻更加長久,即使離婚也能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