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否會喪失臺灣居留權?外籍配偶法律權益一次看

根據移民署的最新統計,近37年來,臺灣的外籍配偶總人數約為60萬人,其中來自越南、印尼、菲律賓等國的配偶(包括持居留證者與已歸化國籍者)約有21萬人,來自中國大陸、香港與澳門地區的配偶則約有38萬人。

那麼,外籍配偶該如何取得臺灣的身分證呢?如果與臺灣人離婚,是否就會失去居留資格、無法拿到身分證,甚至可能無法繼續留在臺灣?本文將深入解析外籍配偶常見的法律問題,包括歸化國籍流程、外籍配偶離婚後是否還能合法居留,以及在特殊情況下的工作權保障等重點。

外籍配偶要如何申請臺灣的身分證?

根據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之官方資料,雙方要先正式結為夫妻,並持有外僑居留證約3年以上,且每年都必須有183日以上的居留事實,才可以申請歸化國籍、取得臺灣身分證。

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之流程:

  1. 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2. 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內)申請「居留簽證」;至駐外館處(國外)申請「居留簽證」。
  3. 至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4. 合法居留3年以上,且每年居留滿183日以上,即可申請歸化國籍。

歸化國籍流程及申請身分證詳細步驟

歸化國籍流程/申請身分證
一、申請歸化國籍 應備文件:
1. 歸化國籍申請書
2. 半身彩色相片1張,與身分證相片同規格
3. 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4. 本法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5. 結婚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婚登記者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至「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需繳交1200元的費用。
二、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應備文件:
1. 居留申請書
2. 半身彩色相片1張,與身分證相片同規格
3. 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正本及影本
4. 外僑居留證正、影本
5. 居留地址證明文件(如配偶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影本)

📍至「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需繳交1000元的費用。
三、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 應於獲得歸化許可之日起1年內辦理,可至原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辦理。
四、取得喪失國籍證明文件 應備文件:
1. 臺灣地區居留證
2. 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文件

📍向「居住地或申請歸化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五、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 應備文件:
1. 定居申請書
2. 臺灣地區居留證
3. 配偶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影本
4. 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5. 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居留證」後,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 自核准日起連續居住1年
‧ 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
‧ 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需繳交600元費用。
六、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身分證 ✅ 獲得定居證的翌日起30日內,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申報戶籍。
✅ 完成戶籍登記後,即可請領國民身分證。

大陸地區配偶如何申請在臺定居?

大陸地區配偶適用於不同法規,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 規定,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者,可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需要準備下列相關文件:

  1. 定居申請書,並貼有同國民身分證規格之相片
  2.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3. 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未成年者免附,須經海基會驗證
  4. 衛福部指定醫院所出具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5. 符合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可證明身分之文件
  6. 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7. 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8. 若依親對象死亡應附死亡證明文件、未再婚相關證明或離婚後對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行使權利義務之證明
  9.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之證明,非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10. 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
  11. 具特殊情況者,應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上述資料中,在臺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超過3個月者,可免附健康檢查、刑事紀錄證明。詳細申請須知請參照移民署官方資訊

外籍配偶離婚後還能拿身分證嗎?可以繼續留在臺灣嗎?

若外籍配偶尚未取得臺灣身分證便與我國籍配偶離婚,原則上將無法繼續留在臺灣,歸化國籍的程序也會因此中止。若希望離婚後仍能留在臺灣,不同國籍身分適用的規定各有不同,以下為您整理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
🔗 第9條第6項 規定:
若居留原因消失,其許可將被廢除。
但若係因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所致,可申請延期1次,最長不得超過3年。
大陸地區人民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第14條第2項 規定:
配偶若喪失依親居留事由,原則上不得繼續居留;
已獲許可者,將被撤銷或廢除。

✅ 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則可繼續居留:
1. 離婚後30日內與原配偶再婚
2. 離婚後取得在臺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或扶養義務
3. 因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設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
港澳地區居民 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 第29條第1項第4款 規定:
若配偶喪失居留原因,其居留許可將被撤銷或廢止。

✅ 若育有未成年子女,且離婚後擔任監護人,則可例外繼續居留。
其他國籍居民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
🔗 第31條 規定:
外籍配偶若因離婚導致居留原因消失,應被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 但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仍可繼續居留:
1. 離婚後取得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
2. 因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設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
3. 若被強制遣返,將對在臺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的損害

外籍配偶該如何在臺灣離婚?離婚程序說明

原則上可分為兩種方式:在國內離婚、在國外離婚。若當初是在臺灣登記結婚,並希望在臺灣辦理離婚,可依協議離婚、調解離婚或訴訟離婚等一般程序進行。若是在臺灣結婚,但想在國外辦理離婚,則可依該國的法律程序辦理。

倘若民眾當初是在國外結婚,想在國內辦理離婚,則需先至戶政事務所補辦結婚登記,完成後才能進行離婚登記。假設外籍配偶早已離開臺灣、聯繫不上,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 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即可憑判決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方式 國內結婚 國外結婚
國內離婚 依照正常流程辦理。 須補辦結婚登記,再辦理離婚登記。
國外離婚 依照該國的離婚規定辦理。 依照該國的離婚規定辦理。

外籍配偶在臺灣工作有何限制?離婚後還能留在臺灣工作嗎?

外籍配偶在臺灣工作的法源依據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 規定,雇主若要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備妥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過,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則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也就是說,外籍配偶只要持有有效的外僑居留證,就可以合法在臺灣工作。但若遇到離婚情形,則須視個案情況能否合法居留;若仍具合法居留資格,則工作權也依然有效。

陸配在臺灣工作的法源依據

如果您是中國大陸地區的配偶,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1條 規定。依據本條,若大陸地區配偶經下列規定核准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其居留期間可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

  1.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2.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離婚後,可繼續留在臺灣工作的特殊情況

一般情況下,外籍配偶若與我國籍配偶離婚,即會喪失原本的合法居留資格,也無法繼續在臺灣工作。但考量到部分特殊情形,勞委會進一步放寬規定,擴大外籍配偶的工作權。只要符合下列任一情況,准許繼續合法居留,亦可免經許可在臺工作:

一、依親對象死亡。

二、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外籍配偶的身分是否會影響子女監護權?其實這是不會的。根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號民事判決 指出,儘管原告為外籍配偶,但因其積極承擔子女教養責任,而被告卻長期酗酒並有家庭暴力之情形,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

結語

「人生聚散,本是常事,無論怎樣,我們終有藏着淚珠撒手的那一日」──張愛玲《不幸的她》。

遠渡重洋、跨海來到臺灣這片土地,雖然婚姻帶來的並不全是幸福與歡樂,但政府相關單位與各地民間團體皆有在持續關注新住民的權益,並積極提供實質協助與支持。希望本文能對您有所幫助,若有其他法律上的相關問題,也歡迎隨時聯絡【85885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