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怎麼爭?律師詳解7大法律原則與6項實務準備

「凡為父母的,莫不愛其子。」──陳宏謀

當夫妻決定離婚,除了要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外,最重要的是要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然而,監護權主要分為「單獨監護權」和「共同監護權」,這兩種形式各有不同的法律定義,也會對孩子和父母的生活產生不同影響。

專業家事律師將為您整理監護權相關的法律重點,並透過法院實務判決,教您如何提升訴訟勝算。父母,可以說是孩子的天。我們希望,當您決定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初衷是為了給孩子更好的生活,而不是爭一時之氣。

單獨監護權 vs 共同監護權!兩者差在哪?

根據《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換句話說,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由父母雙方自行協議決定。但若協議不成、未進行協議者,法院則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去斟酌定之。

子女監護權可分為兩種形式,分別是「單獨監護權」、「共同監護權」。以下將兩者的差異整理成表格給大家看:

監護權 單獨監護權 共同監護權
定義 由父母之其中一方擔任子女的唯一法定代理人 由父母雙方共同擁有子女的監護權
住所 由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單獨照顧孩子,並與其同住 子女通常只會跟其中一位同住,而與其同住的父/母將擁有事實上的監護權
生活事項 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可自行決定孩子的日常生活事務,例如就讀學校、銀行開戶、遷戶籍 同住的父/母可自行決定子女的一般性生活事務,但涉及重大決策必須經過父母雙方同意
扶養費 無論是否擁有監護權,身為父母都有責任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讓其安心、健康且快樂的成長。至於扶養費金額,可由雙方自行約定。
探視權 未獲得監護權、非主要照顧者之一方,有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另一方不可阻攔、拒絕。探視時間與頻率,可由雙方自行約定。

如何協議子女監護權?務必一併協商探視事宜!

如果夫妻雙方希望自行協議子女的監護權,可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中進行約定。目前,坊間有許多法律網站提供離婚協議書範本,法律並未規定固定格式,民眾可依需求選擇合適範本並填寫。若擔心內容不夠完整,也可參考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第21項「兩願離婚協議書」範本,其中已包含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等相關條款。

夫妻在約定子女監護權時,應同時就「探視事宜」進行協商並達成共識,切勿任意剝奪對方的探視權。在法律上,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維繫子女與父母情感的重要橋樑,因此,任一方皆不得隨意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

除非在探視過程中,已影響到孩子的健康成長,甚至造成危害,才能向法院聲請終止對方的探視權。建議在提出聲請之前,先與專業家事律師深入討論,確保聲請事由具備充分的法律依據。若無正當理由便阻礙對方探視,不僅可能違法,還可能因此喪失子女親權之資格。

想爭取監護權,最重要的關鍵是什麼?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歸屬時,主要會依照「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去進行評估。但問題是,什麼是子女的最佳利益呢?會是看經濟條件嗎?工作收入低的一方,是否就沒有辦法爭取到監護權呢?其實不然。

經濟條件固然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但除此之外,法院亦會綜合評估子女的真實意願、父母是否會妨礙對方行使探視權等因素。根據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0400號函 ,法院在酌定子女親權時,會依據以下七項原則進行判斷:

原則名稱 說明
母親優先原則
(幼兒從母原則)
若未成年子女為嬰幼兒,因較需母親照顧與哺育,故在無特殊情況下,法院通常會優先將母親指定為親權人。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若子女已達一定年齡,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歸屬時,應適當聽取其意見,作為判決的重要依據。
照護之繼續性原則
(現狀維持原則)
研究指出,若時常變更生活環境、主要照顧人,可能對子女成長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法院通常會盡量維持孩子原有的生活穩定性。
手足同親原則
(手足不分離原則)
若未成年子女有數名,實務上通常會傾向將兄弟姊妹判給同一親權人,以維持手足間的情感連結,使其能共同生活、成長。
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法院會綜合評估父母的年齡、個性、品行、生活態度、健康狀況、資產收入、居住環境、養育能力、對子女的關懷程度,以及是否具備其他支援系統等因素。
主要照顧者原則
(主要養育者原則)
在過去的生活中,哪一方經常陪伴子女成長、就醫、參與活動、教育及學習等,也就是所謂的「主要照顧者」,通常能夠滿足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之需求。在實務上,此原則的適用性會優先於「母親優先原則」。
善意父母原則 分為「積極內涵」與「消極內涵」。
‧ 積極內涵:一方是否願意主動釋出更多會面機會給對方,展現善意合作的態度,而非採取對立衝突的立場。
‧ 消極內涵:若一方有隱匿、拐帶子女、灌輸不當觀念或惡意詆毀對方等行為,則會被法院認定不適任親權者。

面對監護權官司,如何才能提高勝算?

綜上所述,若想贏得子女監護權,最重要的不只有優渥的經濟條件,還有您是否為主要照顧者、是否具備善意合作態度、是否會對子女的成長造成不良影響等因素。而您要做的,就是提出合法、明確的證據,積極向法院證明您可以成為孩子的依靠,您也願意向對方釋出善意。

具體可以往下列方向去做準備:

  1. 積極參與親職教育課程
  2. 提出證據證明您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
  3. 提出良好且可行的未來教養計畫
  4. 證明您可以給孩子穩定、良好的生活環境
  5. 積極與對方溝通、協商,展現善意,切勿無故阻礙對方的探視權
  6. 若對方有任何不利於子女的行為,應妥善蒐集相關事證

即便您是主要照顧者,並具備良好的經濟條件,但若有不友善父母之行為,例如對孩子灌輸對另一方的負面評價、阻止孩子與對方會面,或做出不利於對方的汙衊、造謠等行為,皆有可能影響法院的最終判決。

真實案例分析

可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兩造於民國107年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110年裁定確定,由聲請人單獨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

然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曾有略誘行為、剝奪未成年子女受教權,並利用子女作出不實指控,攻擊聲請人及其家人,因此請求法院全面停止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

經查,相對人自106年起與聲請人分居,至110年裁定期間,雖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卻長期以各種方式阻礙聲請人探視,並灌輸子女仇恨觀念。因相對人種種不友善父母行為,法院分別以107年度家親聲字第***號、108年度家親聲字第**號及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號等民事裁定,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其後,相對人仍持續以激烈手段干擾子女生活之穩定性,包括使子女中斷就學近一個月、藏匿子女、未妥善教導正確觀念,甚至教唆說謊。上述行為均足以對未成年子女之認知發展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故法院准許停止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如果不滿意判決結果,可以上訴嗎?

若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規定,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由於第三審有特別限制,僅能以「訴訟程序有瑕疵」或「第二審判決違反法律」為由提出,且必須由律師代理,因此實務上通常僅能上訴至第二審。

如何提起民事訴訟上訴?

如何提起民事訴訟上訴?
上訴對象 對第一審終局判決不服者,可上訴至第二審。
上訴期間 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注意事項 應檢附上訴狀(範例連結),並詳述以下事項: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 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4. 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爭取監護權,還需注意哪些法律細節?一定要請律師嗎?

監護權官司屬於強制調解案件,通常法院會先安排夫妻雙方進行調解,以達成對監護權歸屬的共識。若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程序。在調解階段,法院還會安排雙方進行「親職教育課程」。雖然這項課程不是強制性的,但其目的是讓離婚父母理解孩子的感受與需求。如果父母真的不打算參加,可能會影響後續的訴訟結果。

若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是不適任父母時,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合理的聲請事由包括:對方有酗酒或賭博習慣、阻礙另一方探視子女,或對孩子有不當行為等情況。

然而,有些家庭的情況比較特殊,可能父母雙方皆無法擔任監護人,那像這種情況則可依《民法》第1094條 規定,按「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此順序決定監護人。

至於打監護權官司是否要請律師,實際上還是看您的案情複雜程度,以及您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熟悉度。有律師的幫助,自然能夠助您針對法律訴訟去做準備,妥善蒐集有力事證、避免在程序或言行上做出不當行為,從而提升勝訴的可能性。但需留意的是,請律師並不代表一定能勝訴,畢竟律師只能從旁協助,無法改變既有事實。最重要的,還是要看您是否真心為孩子著想,以及過去在陪伴與照顧上的實際付出,這才是最能贏得訴訟的核心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