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聲請保護令?法律程序與注意事項一次看

家庭暴力不僅帶來肉體上的傷害,更在受害者心中留下難以抹去的陰影。長期處於暴力威脅與控制之下,受害者常常陷入恐懼,嚴重者甚至影響到子女的安全與心理發展。

正如女星許瑋甯所說,「一個真正愛你的人,是不會讓你受傷的。」愛,不應該以暴力為名。當面對家庭暴力時,請記得,你值得被尊重與保護,也有權利拒絕傷害,為自己與孩子勇敢尋求改變的出口。

保護令的功能與適用情境

保護令是根據我們《家庭暴力防治法》訂出來的一項法律手段,主要就是為了保護受到家暴的人不再被傷害,保障他們的安全和基本權益。

同法第10條,保護令是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來裁定的,一旦核發,會對加害人、也就是被保護令針對的那一方,下達一些明確的禁止命令,像是不能靠近、不能聯絡等。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這份保護令裡面可能會有像是不能聯絡對方、不能跟蹤、不能靠近對方的住家、工作地點或小孩的學校這類的規定,有時候甚至還會要求你搬出去,或是暫時停止你對小孩的監護權,讓對方先有空間跟安全感。

保護令是有法律效力的,不是說說而已,如果相對人違反裡面的規定,像是硬要聯絡對方、跑去對方住的地方、騷擾、恐嚇等等,都有可能吃上刑事責任,像是妨害自由、恐嚇或違反保護令罪。警方也有責任要配合執行保護令,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不是讓你違規還沒事的。

緊急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的差別是什麼?

如果被害人遇到的是那種很急又很嚴重的家庭暴力威脅,像是當下就有生命危險,偏偏又是在法院沒上班的時間發生的,比如晚上或假日,這種情況就不能等到法院開門再處理。為了不讓傷害擴大,相關的單位就可以立刻幫忙申請「緊急保護令」,讓保護能馬上啟動。

緊急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 ,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或其他科技通訊方式向法院提出。法院得依聲請人到庭陳述或電話描述,即可進行審查,毋須被害人親自出面。

法院應於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即生效。該保護令為暫時性措施,效力持續至法院後續審理程序結束,亦即轉為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

通常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且有明確證據支持,需透過法院正式審理程序以核發具完整效力的保護命令。

此類保護令適用於非緊急但有持續危險風險的情況。由被害人本人或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並須經過法院正式審理程序後,由法官裁定是否核發。

通常保護令從核發當天開始就正式生效,最長可以有效兩年。在這段期間內,如果被害人覺得有需要,可以在保護令還沒失效之前,再向法院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保護令。而且每次延長最多也只能延長兩年,不是一次就能永久生效,所以如果情況還沒改善,就得記得在時間快到之前再提申請。

該如何申請保護令?需要的條件有什麼?

為有效防範家庭暴力事件,確保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與基本權益,我國明確規範了三種不同類型的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

要申請保護令的話,首先你要先準備好一份保護令的申請書,裡面要寫清楚幾個重點。像是你自己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住址、聯絡方式;還有對方也就是加害人的資料,像是他的姓名、住在哪、跟你的關係。接著要把發生家庭暴力的整個過程講清楚,發生了什麼事、什麼時間、怎麼樣的狀況。

另外,你想申請哪些保護措施也要列出來,像是希望對方不能靠近你、不能再騷擾你、或者要求他搬出你們一起住的地方等等。最後,最好也要附上一些證據資料來幫你佐證,例如醫院診斷書、報案紀錄、手機對話截圖,甚至證人資料也都可以附上,讓法院更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

保護令聲請條件:具家庭成員關係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家庭成員」不只是指現在還在婚姻關係中的夫妻而已,還包括一些有親密關係或曾經一起生活過的人。只要你們的關係符合法條上列的某一種情況,就算不是夫妻,也算是家庭成員,可以依法申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

有婚姻關係或曾經結過婚的人:像是現在的配偶(老公或老婆),也包括已經離婚的前夫或前妻。

有同居關係或曾經住在一起的人:就算沒有登記結婚,只要有實際一起生活過的,像是同居的情侶、不論是異性還是同性伴侶,也都算在內。

有直系血親關係的家人:像爸媽和小孩、阿公阿嬤和孫子孫女這類的親人,不管有沒有住在一起,都適用保護令。

有直系姻親關係,不管是現在還是以前的:例如媳婦跟公婆、女婿跟岳父岳母這類的關係,就算婚姻結束了,只要曾經有這樣的姻親關係,也在法律保護範圍內。

其他親戚或互動很親近的人:像是兄弟姊妹、叔伯、舅舅、堂表兄弟姊妹,只要彼此之間有穩定的互動關係,也有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成員。

像兄弟姊妹、叔叔跟侄子、舅舅跟外甥這種有親戚關係或平常互動比較親近的人,也可能算是家庭成員。法院在審查你申請保護令的時候,看的不只是你們有沒有血緣或婚姻關係,還會看你們平常有沒有實際的生活互動,關係是不是很密切,不會只單看身分關係來判斷。

申請保護令的流程說明

民事保護令這項法律設計,主要就是為了保護受到家暴的人,讓他們的人身安全跟基本權益能夠被守護住。只要是符合「家庭成員」這個範圍,又真的遇到暴力對待的情況,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核發保護令,來幫忙隔離危險、保護自己。

撰寫書面聲請狀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要申請保護令,第一步就是先填寫一份申請書,裡面要把幾個重點寫清楚。像是你跟對方的關係是什麼,發生了什麼樣的家庭暴力,什麼時候、在哪裡、怎麼發生的,有沒有受傷或被威脅,這些都要講具體一點。

還有你希望法院幫你開什麼樣的保護措施,比如說禁止對方靠近你、不准聯絡你、或是要求對方搬出去等等,都要一併寫上去,讓法院了解你真正需要什麼樣的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 規定,如果你申請保護令時資料沒準備齊全,法院會要求你在期限內補件或補充說明,如果你沒在時間內補,或者補了還是有問題,法院就有可能直接駁回申請。

所以申請書一定要寫完整,相關證明資料也要準備好,這些都會直接影響法院會不會核發保護令。準備越周全,成功的機會就越高。

向具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如果你要申請通常保護令,可以向以下這三個地方所屬的地方法院提出申請:第一是你自己的住址所在地,第二是對方也就是加害人的住址所在地,第三是發生家庭暴力的地點。

通常各地方法院都有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裡面會有專業的社工可以幫忙,像是教你怎麼寫申請書、跟你說明整個流程,還會提供心理支持,讓你在處理這件事的時候,不會覺得孤單或手足無措,也更清楚自己可以怎麼做。

法院審理與保護令核發

法院收到保護令申請後,就會開始進入審理程序,法院會安排開庭,讓法官親自聽你和對方各自說明情況,同時也會看你們準備的書面證據。如果法官認為有家庭暴力行為,你也確實有需要被保護,就會正式裁定核發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一旦法院核發,就從那天起生效,有效期限最長可以到兩年。如果快到期了,但你覺得還是有需要繼續受到保護,就可以再向法院申請延長。而如果對方違反了保護令,那就不只是違規而已,是會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會被判拘役、罰錢,甚至有可能被判刑坐牢,法律是會嚴格處理這種事的。

遇到不合理保護令?我可以抗告嗎?

在家暴事件裡,法院核發保護令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安全跟權益,不過在實務上,常常會有人誤會,以為只有相對人、也就是加害人才可以對保護令不服去抗告。其實不只是對方不滿可以抗告,被害人如果覺得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內容不夠完整、沒保護到他真正需要的部分,也一樣可以提出抗告,這是雙方都有的法律權利。

法院駁回保護令聲請時

如果法院裁定不發保護令,而你對這個結果不認同,那你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後十天內,向原來的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抗告。

抗告可以用寫抗告狀的方式,內容要說明你覺得法院在判斷事實或用法律的地方哪裡有問題,然後請求上級法院把這個裁定撤銷或改掉。這是你維護自己權益的一個方式,千萬不要放棄機會。

部分核發保護令款項不符申請內容

在實際操作上,很多人申請保護令時會一次提出好幾項保護措施,像是不能靠近、不能聯絡、要求對方搬出去、或是先暫停他的親權等等,但法院最後可能只同意其中幾項,沒有全部核發。

保護令核發後情勢變更時

如果保護令已經核發了,但後來又發生新的狀況,例如對方變本加厲,行為越來越誇張,或是對方的態度明顯改善了,那可以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8條 ,再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保護令。

相對人依法享有抗告權利

如果你是保護令針對的那一方,也就是所謂的「相對人」,你覺得法院開的保護令太超過、限制你自由太多,或是裡面的內容有認錯事實,那你也可以依法提出抗告,讓法院重新審查。這是你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式,不是只有被害人才有權利表達立場。

如果你是被保護令針對的那一方,收到保護令裁定書後,記得要在十天內提出抗告,可以用書面方式寫一份抗告狀,也可以用口頭方式跟原本下裁定的法院或上級法院表示不服。

抗告的內容要講清楚你不同意哪一部分、為什麼不服,還有你希望法院撤銷或調整哪些內容。之後這件事會進到上級法院審理,法院會把你們雙方提出的資料和理由一起考量,來決定要不要維持原本的保護令,還是改掉或撤銷。

保護令可以撤銷嗎?流程是什麼?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 ,通常保護令還在效期內的時候,不管是當事人還是被害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如果後來情況有變,比如雙方已經和解了,那就可以在保護令還有效的時間內,用書面向法院申請撤銷或變更,記得要附上理由和相關證明。

法院收到後會視狀況來決定,有可能會開庭了解雙方現況,重點是法官會評估撤銷這份保護令會不會讓被害人再次陷入危險,確保整體安全沒問題,才會決定是否核准。

要注意的是,「撤銷」是指保護令已經核發了,這時候要終止就得經過法院裁定才行;但如果你還沒拿到保護令,只是剛提出申請,那你想不申請了就可以直接「撤回」,也不用特別說理由。不過在考慮要不要撤銷保護令之前,最好還是先找律師或相關單位聊聊,評估一下這麼做會不會對你或家人的安全有風險,也要想清楚這樣的決定是不是對自己真的比較有利。

保護令Q&A

Q:違反保護令會不會有案底?

如果你沒違反保護令,那當然不會留下什麼案底,但如果你真的違反了,而且對方報警處理,接著被檢察官起訴,最後又被法院判決有罪,那就會留下前科,這紀錄就不是說沒就能沒的了。

Q:申請保護令一定會開庭嗎?

像是緊急或暫時性的保護令,情況急的話,法院可以不用開庭就先核發;但一般的保護令,多半還是需要開庭,讓雙方都有機會把自己的立場講清楚,法官聽完再來做最後的裁定。

Q: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的聲請人不限於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皆可提出。惟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 規定,緊急保護令僅限上述三機關聲請,被害人本人或親屬不得聲請。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或是已經被法院判定需要監護的身心障礙者,那他本人是可以自己申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的,不過他的法定代理人,像是爸媽,或是三親等以內的親戚也可以幫他代為申請。

如果是用被害人自己的名字申請的話,原則上還是要由法定代理人來代理,除非這個法定代理人本身就是對方加害人,那就會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