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殺人一定能減刑嗎?法律怎麼判定責任能力?司法精神鑑定內容與流程

在社會新聞中,我們經常看到兇嫌辯稱自己有「精神疾病」,而司法判決結果往往不如大眾預期。久而久之,社會上便出現了「精神疾病就是免死金牌」的誤解,彷彿無論是殺人、縱火還是性侵,都不會被追究刑責。

然而,依據我國《刑法》第19條 規定,「若行為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或雖能辨識但欠缺依此行為的能力,則不予處罰。」但這條規定是否適用,必須依個案情況與案件細節而定,並結合嚴謹的司法精神鑑定程序,才能做出最終認定。

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精神病殺人案件的法律爭議、責任能力鑑定流程與減刑條件,並透過法律實務與精神醫學觀點,協助讀者正確認識精神疾病與刑事責任之間的關聯。

有精神疾病就一定能減刑嗎?淺談精神病犯罪爭議

當社會發生重大刑案時,若嫌犯被爆出有精神病史,如思覺失調症或躁鬱症,輿論往往會瞬間沸騰。有人擔心案件會被「輕輕放下」,對受害者和家屬一點都不公平;也有人疑惑,司法是否有相應的處理機制,畢竟犯了罪,難道可以完全不負責任嗎?

其實,《刑法》第19條已明確規範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並非患有精神病就能免除刑責。唯有深入了解這些法律規定,才能真正明白法官作出此等判決的依據與理由。

刑法第19條-精神病患者的法律爭議

每一條法律的制定都有其立法理由,《刑法》第19條 也不例外。法律的意義是讓一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對於完全喪失判斷力或行為控制能力的人而言,他們甚至無法意識到自己做了什麼、犯了什麼罪。若仍以一般標準處罰,顯然有失公平,也失去刑罰的意義。因此,才會有《刑法》第19條的出現,主要目的便是保障這類特殊族群的人權,也是為了落實社會的公平正義。

不過,法律也並非完全免除精神病患的刑事責任,對於僅有部分障礙或缺陷者,法院會依情況評估適當的減刑幅度,這絕不代表「精神疾病就一定能免責」。

精神疾病不是免死金牌,減刑是有條件的!

依據《刑法》第19條 規定: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種情況指的是「無責任能力」,基本上就是可以完全免除刑責。但在實務上,要被認定為無責任能力,必須先經過嚴謹的精神鑑定,並由法官綜合評估鑑定結果與案件情節,才能確認是否符合無責任能力的標準。

第二種情況指的是「限制責任能力」。當事人雖然患有精神疾病,但僅部分喪失辨識或控制行為的能力,因此仍須承擔刑事責任,只是法院會依情況評估「是否減刑」以及「應該減刑多少」。

至於被告最終會被判定為「無責任能力」還是「限制責任能力」,以及是否減刑及其幅度,則需綜合評估醫學鑑定資料、生活佐證、過往病史、治療紀錄、目擊證人證詞、整體案情事由,以及相關領域專家的專業意見。

假裝精神疾病想免責?不適用此規定

《刑法》第19條第3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意思是說,若行為人明明沒有精神障礙卻假裝自己有,或者故意不服藥,甚至因飲酒、吸毒導致精神狀態異常,則不適用此條法律規定。

個案狀況 行為責任能力 法律責任承擔
在案發當下,行為人因嚴重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而導致完全無法辨識或控制行為。 無責任能力 可完全免除刑責。民事賠償責任由法定代理人負擔。若法定代理人從未鬆懈監督,但仍然發生損害時,可不負擔賠償。
在案發當下,行為人因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導致其辨識與控制行為的能力部分受損。 限制行為能力 視情況決定是否減刑,以及減刑的幅度。法定代理人需共同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者。 依法論罪 應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與民事賠償責任。

什麼是責任能力鑑定?會如何影響刑事責任?

司法精神鑑定的範圍相當廣泛,涵蓋民事法(如監護或輔助宣告、意思能力鑑定)、刑事法(如受審能力、責任能力、量刑前社會調查、證言能力)以及行政法規。

其中的「責任能力鑑定」就是本篇討論的重點,主要是評估被告在犯案當下,是否具備辨識自己行為違法性的能力,以及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判斷被告是否應為所犯之罪負責。

法官在量刑時,並不會僅憑精神鑑定報告就決定減刑或免責,而是會綜合評估整體案情、證人證詞及其他相關證據,做出最終判斷。此外,在台灣,責任能力鑑定累積了相當豐富的實務經驗,國內亦有眾多判決與醫學見解可供交叉參考,並非謊稱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就能輕易通過鑑定。

精神鑑定內容、流程與方法

責任能力鑑定是「司法精神鑑定」的一種,屬於精神醫學的次專科領域,主要處理與法律系統相關的精神醫學問題。近二十年來,司法精神醫學逐漸建立起較完善的制度與規範,其鑑定類型日益多元,所需的專業知識也越來越複雜。參與鑑定的團隊也並非只有醫師一人,通常還會有社工師、心理師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參與並協助整個鑑定過程。

司法精神鑑定 內容
申請方式 若為司法訴訟中所需的證據,須由法院或檢察官協助提出精神鑑定之申請;若為非司法目的的鑑定需求,則可由家屬或當事人自行前往醫療院所提出申請。
鑑定人員 精神專科醫師、住院醫生、社工師、心理師及其他專業人員。
鑑定流程 1. 若被鑑定人處於羈押狀態,鑑定時通常會由戒護人員、親屬或社工等人員陪同出席,親屬也需提供其生活背景及過往病史等相關資料。

2. 醫療團隊會先說明鑑定的流程與目的,社工負責蒐集家庭生活史並進行訪談,心理師則會施作心理測驗,最後由醫師與被鑑定人進行正式晤談。必要時,還會安排腦波檢查、影像學檢查等輔助診斷。

3. 鑑定完成後,醫療團隊會撰寫完整的《精神鑑定報告書》,內容通常包括:基本資料、鑑定事由、案件經過、卷證摘要、病史紀錄、家庭背景、身體與心理檢查、精神狀態評估、鑑定結論與建議等。

鑑定結果如何影響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813 號刑事判決 ,被告因參加「辦門號換現金」活動,在明知任何人皆可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且未經審慎查證對方使用目的的情況下,仍於111年x月xx日申辦一支手機門號後交付給陌生人使用,並換取新台幣9,000元報酬。他雖聲稱自己當時並未多想,僅因一時經濟困難才出讓門號,但檢方認為,他對於門號極有可能被用於詐騙犯罪一事,並非完全無所察覺。

然該門號於不久後被詐騙集團用來註冊線上遊戲,並以虛構角色名義向被害人詐騙遊戲幣,進而獲利3,000元。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該門號便是被告當初所辦之門號。

雖然侯宗志於訊問中否認有幫助詐欺之意圖,並辯稱自身有輕度心智障礙,難以做出正確判斷,但法院審酌其教育程度、高工畢業、曾有多份工作經驗,加上精神鑑定顯示其具備基本認知與判斷能力,認為其行為已達到可預見風險並選擇漠視的程度,主觀上存有冒險一試之僥倖心態,依法應受懲罰。

精神鑑定報告的評估重點主要聚焦於三個面向:

  • 被告在涉案當下,是否受到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影響?

  • 被告過去是否曾罹患精神疾病?

  • 被告是否因精神疾病而喪失辨識行為或控制行為的能力?

根據評估結果,醫療團隊會判斷鑑定人傾向「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還是「完全責任能力」。然而,若鑑定結果與案件事實有所出入,法官仍會依照整體案情進行綜合判斷,並依自由心證做出最終裁決,未必會直接採納鑑定結論而減輕或免除刑責。畢竟,精神鑑定報告只是證據之一,並不足以直接左右判決結果。

殺人還能免責?面對精神病殺人案例,律師怎麼看?

“Mental illness is nothing to be ashamed of, but stigma and bias shame us all."(精神疾病本身並不可恥,但污名化和偏見卻讓我們所有人感到羞恥)──Bill Clinton比爾.克林頓。

當社會發生驚悚駭人的重大案件時,人們往往會馬上聯想到「他是不是也有精神疾病」、「是不是又會因此被輕判」,這種想法不僅加深了對精神疾病的污名,也是對司法制度的誤解。

事實上,即使被告真的罹患嚴重精神疾病,並且確實無法意識到自己所犯下的錯誤,法院雖不會對其判處極刑,但也不會因此就將其無條件釋放。

為了維護社會安全與其健康,《刑法》第87條 有規定:「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所謂的監護處分,是針對因精神疾病而犯罪的個案,依法強制其入院接受治療。此制度於2022年進行重大修法:原本規定監護處分最長不得超過5年,修法後則調整為,第一次處分仍以5年為上限,但期滿後須重新評估。若經評估仍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處分可繼續延長,直到確認對社會不再構成威脅,才得以終止監護處分。

因此,法律並非對精神疾病患者放任不管,而是考量對其施以刑罰毫無意義,才以「治療」取代刑罰,期望能讓當事人與這個社會都變得更好。希望本篇文章能幫您解答心中困惑,如果您也面臨相同的困境或有其他法律疑問,歡迎隨時致電【85885法律網】,讓我們來幫助您克服難關,守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