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有哪些?該怎麼選擇、優缺點一次告訴你

美國作家伊麗莎白.吉爾伯特指出,結束一段婚姻,不是失敗,而是新的開始。在婚姻的最後一段路上,財產分配就是其中一個必須正視的現實課題。與其爭得兩敗俱傷,不如用理性的方式,把屬於彼此的部分好好整理清楚。

我們先來搞懂一件事,到底什麼是「夫妻財產制」?所謂的夫妻財產制,簡單說就是在婚姻關係中,夫妻要怎麼處理錢、誰管錢、萬一離婚怎麼分錢的一套規則。這些規定不只適用在婚姻進行中,也會影響到離婚時財產要怎麼分。

在台灣,目前有三種主要的夫妻財產制度可以選擇,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每一種制度的規則都不太一樣。

法定財產制

大多數人結婚的時候,如果沒有特別去辦什麼財產登記或契約,那就是自動採用「法定財產制」。它的原則是:婚前的財產歸自己,婚後賺的錢也是各管各的,誰賺誰用,雙方都有管理跟使用自己財產的權利。

不過,如果哪天真的要離婚或婚姻結束了,法律會要求雙方把婚後的財產攤出來對比一下,誰比較多,可能要補給另一方,讓彼此財產比較平衡。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法定財產制就是平常各管各的,離婚時才來算總帳。

共同財產制

再來是「共同財產制」,這個制度比較特別,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只要不是特別排除的資產,基本上都會被視為夫妻共有的。像你婚前的存款、婚後賺的錢、買的房、存的退休金等等,全部都變成「兩人的」。

所以,選這種財產制的夫妻,通常是想要什麼都一起擁有、完全共享。不過,如果將來要離婚,那就要把所有財產拿出來,按照比例來分配,沒有各自分的這回事。

分別財產制

最後這種叫「分別財產制」,顧名思義就是你賺你的、我賺我的,誰也不干涉誰的財產。這種制度適合想保持財務獨立的夫妻,比如說彼此都有事業、資產,或者結婚之前已經有很多財產的人,就可能會考慮選這種方式。

在這種制度下,婚姻期間雙方的財產都不會混在一起,也不用在意誰賺得多誰賺得少。重點是,如果真的離婚了,雙方財產也不用分,各自的就是各自的,不需要像法定財產制一樣還要算來算去。

法定財產制:默認制度,婚前婚後各自管理,離婚時才清算婚後財產。

共同財產制:不分你我,財產合併計算,離婚時全部分配。

分別財產制:完全各自獨立,賺多少、花多少,離婚不需再分財產。

婚前要不要特別選一種財產制?那就看你們的生活方式、價值觀還有信任程度。沒有哪一種最好,只有最適合自己的。如果你不確定怎麼選,也可以先諮詢法律專業,確保做出的選擇對雙方都公平又安心。

夫妻財產共有制:共同財產該如何管理與分配?

根據《民法》第1031條 的規定,如果夫妻選擇採用共同財產制,那基本上只要不是屬於「特有財產」的部分,夫妻兩人的財產和收入都會合併起來,變成兩人一起擁有的,也就是所謂的「公同共有」。

那這些財產平常由誰管理呢?《民法》第1032條 有講到:原則上是夫妻共同管理,但如果一開始就有特別約定說由誰來管理,那就依照這個約定走。

所以綜合來看,如果夫妻在婚前或婚後有立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的話,會先約定哪些財產是各自管理的、哪些是特有財產。萬一婚姻後來走不下去要結束了,分財產的時候會怎麼分呢?

  1. 先各自拿回自己一開始就約定好的個人財產和屬於自己的特有財產(像是繼承來的東西、婚前自己買的東西)。

  2. 剩下來的,也就是婚後兩人一起累積的部分(像是薪水、存款、不動產等),這些就算是共同財產。

  3. 把共同債務(例如貸款)扣掉之後,剩下的財產就一人一半,平均分配。

簡單來說,共同財產制就是「除了你原本就有的和特別屬於你的,其他都是我們一起的,結束時大家各拿一半」。

夫妻財產分開制:如何分開財產與債務?

《民法》第1044條 的意思來說,如果夫妻選擇的是分別財產制,那就代表雙方的財產是各自擁有、各自管理的。誰賺的錢就是誰的,誰買的東西也是誰的,兩個人在財產上是完全獨立的,彼此沒有干涉權。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開始就用書面契約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那整段婚姻期間,不管你賺多少、對方存多少,都不會混在一起,各自該怎麼用就怎麼用,完全自己決定。

簡單說,雖然你們在法律上是夫妻,但在錢財上其實就像兩個室友一樣,各自負責自己的經濟。如果哪天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也不用再煩惱財產怎麼分,因為本來就是各管各的,該誰的就是誰的,不用再對半切或來回計算,乾淨俐落,適合希望經濟獨立的夫妻模式。

夫妻財產變更,婚後還能改變財產制度嗎?

夫妻要怎麼處理財產,其實不管是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都可以協議好,但要注意一點,根據《民法》第1007條 的規定,這種約定一定要寫成正式的契約才算數,不能只是口頭講講,或私下寫張紙條就算。

夫妻財產制度怎麼申請?登記流程與所需文件一次看懂

首先要填寫一份叫做「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的表格,裡面要寫清楚你們夫妻打算採用哪一種財產制度(像是法定、分別還是共同財產制)。這個表格可以在法院的官網下載,或是直接到法院的服務櫃檯買表格來填也可以。

戶籍謄本一份:上面要看得到你們的結婚日期。如果夫妻是不同戶籍的,要各自準備一份自己的謄本

國民身分證影本:雙方都要提供正反面的影本,各一份。

印鑑證明正本各一份:夫妻雙方都要準備,記得要帶印章一起到場,因為可能需要當場蓋章確認。

財產清冊跟相關證明文件

「財產清冊」簡單講就是列出你現在有哪些財產,內容要搭配證明文件,例如:房子、土地:附上地政機關開的登記簿謄本;汽機車附上行照影本;銀行存款可以是存摺影本、定存單、或銀行開的存款證明;股票等有價證券附上公司開立的持股證明。聲請費用1000元,現場繳費。

等你把這些資料都準備好之後,就可以到夫妻其中一方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聲請辦理登記。如果有特殊情況,比如戶籍不在財產所在地,或夫妻其實是住在別的地方,也可以選擇在實際居住地的法院辦理,法律是允許的。

各式夫妻財產分配,離婚後的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民法第1044條 規定,所謂的夫妻分別財產制,意思就是不管是財產還是債務,夫妻之間完全各自負責、各自處理。你賺的是你的,我欠的是我的,彼此不牽連。

那如果以後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也一樣是誰的就是誰的,不會像法定財產制那樣還要算什麼剩餘財產來分一半。簡單講,離婚之後雙方也沒有所謂的「你還欠我多少」或「我應該分你多少」的問題,清清楚楚,各過各的。

民法第1031條 規定,夫妻的財產跟收入,不管是結婚前還是結婚後的,除了法律特別規定的「特有財產」之外,都要放在一起變成「共同財產」。簡單說,就是夫妻倆共同擁有,夫妻其中一方如果想動用這筆共同的錢或財產,必須經過另一方的同意才可以。

債務也是一樣,如果夫妻之間有欠錢,也會算在共同財產裡,由夫妻兩人一起承擔。不過這種共同財產制在台灣其實很少人使用,大部分人還是覺得各管各的錢比較輕鬆自在。

民法第1017條 ,夫妻最常使用的是「法定財產制」。簡單說,就是你在結婚以前存下來的財產,是你自己的,離婚的時候不用跟對方分,但是結婚以後存下來或賺到的財產,這部分就必須拿來計算一下,要先扣掉結婚以後欠的錢,如果扣完之後還有剩下的財產,這個就叫做「剩餘財產」。

法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聲請方式 無特別約定直接適用 向法院聲請登記 向法院聲請登記
財產管理方式 夫妻財產分開,婚前婚後各自管理 夫妻財產各自分開,由所有者自行管理 婚後財產均為夫妻共有
離婚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保障弱勢一方 不會進行分配 婚前財產各自取回,婚後共同財產扣除債務平均分配

如果夫妻之間的剩餘財產有差距,財產比較少的那一方,就有權利要求對方把這個差額的一半分給自己。這個在法律上就叫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案例說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來說明,本案夫妻分居一段時間,聲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把原本的夫妻財產制度改成「分別財產制」。

法院最後同意聲請,理由是改採分別財產制對雙方都有好處,可以趕快釐清誰擁有什麼財產,也能確保各自對自己財產有完整的管理和使用權,減少彼此之間的糾紛,這也是法律當初設計這個制度的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