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給扶養費怎麼辦?從法律申請到強制執行的完整處理指南

面對配偶或前配偶拒絕支付扶養費,家中經濟頓時陷入困境──孩子的基本生活、醫療、教育支出誰來負擔?不給扶養費怎麼辦?對許多受扶養者而言,這是刻不容緩的問題。法律不僅賦予扶養權利,也強制規範扶養義務;民法明文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教養扶養責任(民法第1084條 ),直系血親之間、夫妻同住與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等都互負扶養責任(民法第1114條 ),且父母離婚後扶養義務依然有效(民法第1116條 )。

扶養義務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一位母親抱著孩子在夕陽下徘徊:孩子的吃穿住行、醫療教育費用誰來出?正如聖雄甘地所言:「一個國家的偉大,往往是由對待最弱勢者的方式來衡量。」在法律與道德雙重標準下,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不可推託;如果一方缺席、拒絕負擔,另一方即應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支援。要解決「不給付扶養費」的問題,需要了解完整的法律程序,並掌握實務案例。本文將從法律依據、聲請程序到強制執行,一步步說明如何依法維護權益,讓違法不給付者付出代價、保障扶養權益得到實踐。

什麼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指債權人依據具強制執行力的「執行名義」(如法院判決書、調解筆錄或附有執行條款的公證書等),向法院聲請,透過法律強制力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換言之,就是請求法院代為追討對方未付的扶養費。扶養費強制執行可在債務人不按時支付扶養費時啟動,如家事事件法第190條 規定:「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扶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遲付一期扶養費,即可對尚未到期的後續期數聲請執行。

不給扶養費怎麼辦?我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要怎麼申請?

對方若拒絕或拖欠扶養費,首先要先取得「執行名義」:通常是向法院提起扶養費訴訟並獲得判決,或在離婚時約定扶養費並用民事調解筆錄、公證書記載並附執行條款。只有取得法院判決書或具執行力的調解/公證後,才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整體而言,可分為以下步驟:

  • 準備執行名義與資料:準備好扶養費判決書或調解書,並收集雙方身分證明、戶籍謄本、子女出生證明、扶養費約定或計算依據等。這些資料將作為聲請執行的證明依據。

  • 聲請書撰寫與提出:依照法院格式撰寫「強制執行聲請書」,內容需載明申請人、被執行人基本資料,扶養費義務未履行情形(如約定金額、未付款期數等),以及請求的執行方式(扣薪或強制拍賣資產)。可參考相關範例或交由律師協助。

  • 法院審查與調查財產:法院受理後,可能先核對資料完整性,然後根據聲請書內容發函債務人履行或調查對方財產、薪資。常見執行項目包括扣押薪資、扣押銀行存款、拍賣不動產等,具體視債務人財產狀況而定。整個扶養費強制執行流程可概括為:準備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法院下達執行命令→查扣財產→清償扶養費。

聲請扶養費需要哪些資料?

聲請扶養費強制執行時,需準備以下主要文件:

文件/資料 說明
執行名義 即法院判決書、公證書或調解筆錄(具執行力),是聲請執行的法律依據。
當事人身分證明 包括扶養義務人及扶養權利人(如離婚後一方)的身分證、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或子女出生證明等,用以證明關係與扶養義務。
聲請狀 向法院提出的書面申請,需記載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扶養費義務未履行情形、請求項目等,依法院指定格式撰寫。
財產線索 倘若有,可附上債務人的財產證據或線索(如土地、房屋、車輛或銀行帳戶資料等),協助法院查扣履行扶養費的財源。

扶養費法院聲請書怎麼寫?

扶養費執行聲請書應包括:雙方姓名、身分證號、地址、扶養關係(如父母與子女)、扶養費金額及繳付約定、對方未付款事實(列出拖欠期間和金額),並註明聲請強制執行之事實與理由。建議條列式寫清事實(例如「2019年1月離婚判決,前夫應按月支付扶養費新臺幣10,000元,自2023年1月起未支付」),提出具體請求(如「聲請法院查扣其下列財產」等),最後簽名或蓋章。聲請書務必清晰易懂,可參考法院或律師範本,或洽詢律師輔助,以確保具體、準確。

強制執行要注意什麼?

申請強制執行前要注意:首先需有合法執行名義,否則法院不受理執行請求。聲請扶養費執行可暫免繳納執行費(家事事件法第189條 規定扶養費執行暫免先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除),因此申請人無須先行支付相關費用,可降低經濟負擔。其次,一旦法院核准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如存款、薪資、房產等)可被扣押,直到債權清償;在此期間,法院得強制保全相關資產。

此外,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0條 規定,即使只有一期遲延未付,也可對後續未到期的扶養費進行執行。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能考量債務人的還款能力與實際履行情況;若對方遲延甚至拒絕給付,法院可依第191條 處以「強制金」,要求其支付違約金額以督促履行義務。執行程序要遵守法院指令,不可擅自公開羞辱或騷擾對方,以免觸法。最後,要留意聲請時效:通常民事強制執行時效為10年,逾期權利消滅;因此發現對方久不付款時,應盡早尋求法律途徑。

法律是怎麼幫我要扶養費的?

台灣法律明文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即使離婚也不改變此義務(民法第1116條)。若離婚時未能約定扶養費,法院可依照民法第1120條 ,由法官裁定扶養費給付方式。換言之,雙方可自由協議扶養費金額,若協議不成,可上法院請求「扶養費訴訟」,由法官依據雙方經濟能力和子女需求決定金額。

為保障子女利益,家事事件法也有特別規定:如前所述,第190條允許對未到期扶養費執行,第191條更授權法院對遲延履行者科以「強制金」,促使其履行義務。此外,法律不需等待扶養費到期,一旦對方無法完全履行即能執行。若對方財產或收入不足,法院可命其分期償付。總之,法律提供了一套完整機制,無論是「離婚後扶養費追討」或「未成文約定的扶養費」,當事人都可以透過訴訟、調解或強制執行程序,依法取得應得的扶養費。

別人是怎麼成功要到扶養費的法律實例!

實務上許多案例顯示,法院通常會支持扶養費請求並配合強制執行。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中,雙方離婚協議已明訂相對人應按月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5,000元,惟相對人自113年10月起未履行,法院據協議書內容與民法第1084條、第153條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裁定相對人應自113年10月起按月給付扶養費,至子女大學畢業或滿20歲止,並明定如一期未付,後三期視為到期,具體落實協議拘束力與遲延救濟規定,確保未成年子女受扶養權益不被拖延。

名人案例亦具借鏡價值:例如2025年一件離婚調解案件,法院認定男方根據調解筆錄應分期給付生活費共900萬元,實際僅支付150萬元,欠缺750萬元。法院判決男方敗訴,支持女方聲請的750萬元執行請求,並命其補足未給付之餘額。這些案例都顯示,只要有合法的執行名義和事實證據,法院會依法判定並協助執行,讓扶養費真正落實到受扶養人手中。

參考資料:聯合新聞網|欠大S扶養費750萬...汪小菲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原定明開庭因這理由取消

法院如何認定拒付扶養費的行為?

法院認定債務人未付扶養費,通常會檢視扶養協議或判決的內容、當事人經濟能力與扶養對象之需求。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法院釐清雙方約定並認定前夫「未盡扶養義務屬實」,因此裁定給付扶養費。實務上,法院會依民法第1116條確認扶養義務依舊,並參考《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計算合理扶養費額度。在積欠或拒付扶養費的情形下,法院也將根據第190條原則,視當期遲延行為作為執行觸發點,並可能依第191條科以罰款(強制金)促使履行。例如,若在執行中發現債務人屢次遲付,法院可命其繳納金錢作為制裁,督促盡快繳付。總之,法院認定欠付行為要看債務人是否違反約定或裁判,並會命令其補足未付金額。

如果對方失聯或沒有收入,還能申請扶養費嗎?

即便扶養義務人下落不明或暫時無收入,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仍存在。扶養權利人可以先透過法院聲請認定扶養義務,取得判決或調解書(具執行力),並訴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於失聯者,可透過戶政機關或法院協助通知送達。若債務人暫時無收入或資產可供執行,法院可能無法立即實際扣款,但仍可先行裁判確定債權,待其恢復經濟能力或獲得財產時,再依判決或調解執行。此外,可考慮申請法律扶助或尋求律師協助,透過徵信手段確認其資產線索。一旦債務人重現,法院命令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債務即開始計算利息並立即履行。換言之,只要有確定執行名義,即使對方一時無力支付,也可先完成法律程序,未來對方一有財產或收入,就可要求償付。

FAQ常見問題

Q:不給扶養費怎麼辦? A:若對方拖欠扶養費,可先向法院訴請扶養費,取得判決或和解後,再依此執行。如果已有判決、調解或附執行條款的公證書,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扣押對方財產或收入來支付欠款,必要時科以強制金以促執行。訴訟流程中可暫免繳執行費用(家事法第189條),減輕當事人負擔。

Q:扶養費強制執行流程是什麼? A:先取得執行名義(扶養費判決書或調解書),並準備聲請書等資料。向有管轄權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法院受理後依法通知債務人履行、查扣其財產或薪資。若債務人遲付或拒付,執行法院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90、191條對應對策,如命其支付強制金或執行其財產。整個流程依序為:聲請執行→法院核准→執行措施→履行債務。

Q:聲請扶養費需要哪些資料? A:需具執行力的扶養費約定書面(如法院判決書、調解筆錄或附執行條款之公證書),以及雙方身份證明和扶養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戶籍謄本、子女出生證明)。還要檢附扶養費協議內容或法院裁定金額等證明文件。聲請書則需載明基本資料、扶養費數額、未履行情形與請求事項。可依法院範本詳載事件事實與法律依據,並簽名蓋章。

Q:扶養費聲請書怎麼寫? A:扶養費執行聲請書應包括:聲請人及被執行人資料、扶養關係證明、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被執行人未給付情形(時間、金額)、法律依據(民法、家事法條文)及具體請求(如申請扣押銀行帳戶、薪資)。條理分明地說明對方不履行義務的事實,並求法院據此強制執行。最後附上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完成後簽名並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Q:對方失聯或無收入怎麼辦? A:若扶養義務人失聯,仍可先行訴訟要求扶養費並取得判決;可向法院申請查封其已知財產或債權。如暫時無收入、無財產可扣押,法院雖無法馬上執行款項,但判決生效後該欠款並不消失。可考慮透過徵信、公告送達等方式尋人,一旦找到或其經濟狀況改善,便可依既有判決或調解繼續追討。建議同時申請法律扶助,並保留所有對方承諾支付的證據,以便未來執行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