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國婚姻想離婚怎麼處理?
隨著科技發展我們迎來全球化時代,許多外籍人士來台求學、就業、生活,並與台灣人建立家庭,也使跨國婚姻日漸普遍。如同法國哲學家米歇爾·德·蒙田在《隨筆集》中所提到的「婚姻如同一座堡壘,外面的人想進去,裡面的人想出來。」從這句話我們可以看出婚姻關係的維繫並不簡單,當感情變淡、理念不合時,離婚將成為更好的選項,但在跨國婚姻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將比普通婚姻來得複雜、艱澀。
1. 外國人能在台灣離婚嗎?
異國婚姻中只要其中一方有離婚訴求,可以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 規定:「離婚,其成立及效力,依夫妻之本國法;夫妻有不同國籍者,依其共同生活地之法律。」提出申請。只要夫妻雙方曾在台灣登記結婚及共同生活,即使夫妻雙方為不同國籍,也可以依據台灣的法律提出離婚申請。
若異國夫妻沒有共同生活地,則可以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 ,由其中一方提出離婚申請的當地法律為準。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婚字第403號」 判決書內容我們可以看到,一對在台灣生活多年的台灣與尼泊爾夫妻,由於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第三人發展超逾一般社交之男女親密情誼」這段內容其實就是大家常常聽到的外遇,因此法官認為「女方所為顯已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同意男方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同條第2項 規定訴請離婚。
2. 外國人申請離婚要符合的法律條件有什麼?
台灣的離婚方始分為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進行,法律依據則可以根據《民法》第1049條 與《民法》第1052條 來做為參考。
以下分別為兩種離婚方式的條件與法源依據:
離婚方式 | 步驟 | 適用法條 |
---|---|---|
協議離婚 | 雙方有共識並攜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身分證明文件 (如護照、外僑居留證) 。 | 民法§1049條 |
判決離婚 | 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可透過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 民法§1052條 |
-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雙方達成共識,並攜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身分證明文件 (如護照、外僑居留證) 。
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一致)向戶政機關申請離婚。通常選擇這種方式過程較為簡便,只要需要雙方提供證件,再加上有兩位證人簽署,見證雙方是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就能完成流程。
- 判決離婚:
當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如財產分配沒共識、子女扶養權該歸誰,或發生任一方外遇、家暴、重婚等問題,都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 規定訴請離婚。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也包括重婚、通姦、惡意遺棄、不履行同居義務等理由。如果遇到以上這些情況,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並交由法院判決。
(判決案例可參考上文中所提到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婚字第403號」判決書 。)
3. 台灣法院處理跨國離婚的流程與注意事項
雖然跨國離婚與一般離婚的流程相似,但仍有許多事項須特別注意。
例如:異國配偶是否願意出席開庭,連絡不到異國配偶該怎麼辦,怎麼做才能維護自己的最佳利益並完成離婚流程?
以下為步驟與說明:
步驟 | 說明 |
---|---|
1.提起訴訟 | 向當地的法院(如原告住所地)提出離婚訴狀,檢附婚姻登記文件、居留證、證據資料等。 |
2.文書送達 | 若異國配偶居於國外,可以尋求外交部或大使館處進行國際司法互助及公告送達。 |
3.開庭與舉證 | 雙方或律師出庭說明、提交證據,法院必要時可以傳喚證人。 |
4.判決與確定 | 法院判決後如對造未上訴即確定判決,取得確定判決證明後才可辦理離婚登記。 |
5.離婚登記 | 攜帶法院判決書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完成離婚登記流程。 |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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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外國法律必須由當事人主動提供外國法條及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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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證據部分需要使用到外語文件需翻譯與公證,且譯本的品質攸關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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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訴狀送達困難的情況,建議聲請公告送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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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確認離婚判決是否可被對方國家承認,避免法律衝突導致判決無效。
4. 當我們聯絡不上異國配偶時該怎麼辦?
當面臨異國配偶渺無音訊的情況時,台灣的法律提供了相對應的救濟機制,讓我們即便聯絡不上對方,仍然可以依法辦理離婚。
這部分涉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一款 與第449條 的「公告送達」與「缺席判決」的制度。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一款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此法條說明了當對方長期失聯,無論對方是身在國外或因住址不明而無法正常送達法院文書,當事人可聲請法院以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件,完成聲請法院會透過司法院網站公開通知當事人、或當事人保留信件寄達回執聯等,即可視為已完成送達。
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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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無法聯絡到對方,記得需要提出嘗試聯繫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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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無戶籍資料可供送達,或戶籍雖有,但實際不住在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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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郵件退件紀錄、外交部函文等證明文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二項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若法院已經准許公告送達而公告期屆滿,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期間通常為60日)法院便視為對方「已收到訴狀」,此行為具有親自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倘若對方仍未應訊或出庭,法院可直接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缺席審理並依照證據判決離婚。
判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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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告送達已完成,公告期滿後被告無應訊或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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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需要提出明確離婚理由與證據(婚姻破裂原因、未履行夫妻義務等)。
5. 子女監護與財產分配問題
子女監護:
依據《民法》第1055-1條 ,法院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目的,考量照顧能力、親子互動、教育環境與文化認同等因素,做出最符合子女的利益判決。
財產分配:
依據《民法》第1030-1條 規定,夫妻於離婚時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倘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可由法院判決。若其中一方在外國持有不動產或存款,需透過跨國法律與執行協助,這邊建議尋求熟悉國際法律的律師來協助。
雖然離婚代表著人生階段性的結束,但在這些錯綜複雜的法律背後蘊著人生階段的新生,因此應該更妥地善規劃與完善法律程序,以確保雙方與子女的未來。
6. 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是否能在台灣生效?
通常狀況下我們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外國法院之判決須經我國法院承認才具法律效力。
承認條件包括對方有辯論機會、非違反公序良俗、法院具管轄權等,這些都是保障雙方在法律上受到相同待遇,以維護公平正義。
當事人在獲得外國法院判決後,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承認該離婚判決,接著才可在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這樣才是最完善也較無爭議的作法。
7. 若一方不配合協議離婚,能否強制處理?
當有一方拒絕協議離婚,可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程序。只要能提出《民法》第1052條 所列法定事由,法院即得判決離婚。強制協議離婚不符合法律精神,唯有透過法院審理程序解決爭端。
婚姻的結束不只是感情的破裂,背後牽扯的法律關係更是錯綜複雜,異國婚姻更是如此,當原本相愛的人最後決定結束共同生活往往是令人心碎的,無論是外國人在台灣想提出離婚,或是台灣人想主動與異國配偶離婚,都需要專業律師協助及社會資源支持,讓無法繼續的關係做寫下最好的結局,讓彼此更加理性且有尊嚴地走向人生下一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