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運毒被抓,有可能獲得緩刑或減刑嗎?律師解析「運輸毒品罪」刑責與實務判決
運輸毒品的刑責相當嚴重,法律上將其與製造、販售毒品並列為重罪,最重可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由於運毒會造成他人身心受創、家庭破碎,甚至徹底改變一個人的人生,因此在許多國家,運毒都是最重可處死刑的重罪。我們也藉此呼籲社會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更不要為了非法利益鋌而走險。
但如果,當事人其實是遭人陷害,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捲入運毒案件,是否有可能爭取到不起訴處分呢?本文將透過實務判決案例,深入解析「不起訴處分的成功率」,以及「涉嫌運毒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是否仍有機會獲得緩刑宣告」,協助您掌握法律關鍵,更為自己力證清白。
幫朋友開車竟變運毒犯!我真的「不知情」還會被判刑嗎?
好心幫朋友開車、載東西,卻意外成為運毒嫌犯、捲入司法糾紛,這種情況或許會讓您感嘆人心險惡,難以再全心信任他人。其實,在法律上,如果當事人確實「不知情」,通常有很高的機率能獲得不起訴處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0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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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A與被告B均明知海洛因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
然被告A竟駕駛自小客車,搭載不知情之陳○○(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另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運輸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前往新北市尋找價格優惠之毒品,並共同運輸至花蓮縣。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指出,
被告明知大麻屬於毒品,仍以自己名義協助他人從國外運送貨物來台。他與通緝犯梁○○約定,以人民幣4萬元為報酬,接受招待前往加拿大旅遊,並承諾回國後提供證件資料,協助其從加拿大運輸非法貨物入境。雖然被告因故未能親自前往加拿大,卻利用不知情的友人黃○○與其配偶葉○○(均為不起訴處分)協助運輸毒品,另由不知情之薛○○(不起訴處分)協助收件。
當然,不是每個人都能幸運獲得不起訴處分,最好的辦法還是要多點謹慎,保護自己免受法律糾紛。您可以從以下幾點開始做起:
- 慎重幫忙對象,不是每個友人都值得幫忙,也不是每個人都珍惜友誼,可盡量避免幫助有司法糾紛或背景複雜的人。
- 清楚了解物品內容,不論是幫忙帶東西或代收包裹,都應仔細詢問並確認物品內容,避免接手違禁品或不明貨物。
- 保留對話證據,若對方以其他藉口請您幫忙運送物品,務必保留相關文字訊息、語音紀錄等,作為自己清白的證據。
- 拒絕參與可疑行為,若對方要求您參與可疑行為,應先評估風險,並以明哲保身為優先考量。
「運輸毒品罪」的刑責為何?有哪些構成要件?
毒品等級 | 舉例 | 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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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第一級毒品 |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運輸第二級毒品 | 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 |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運輸第三級毒品 | FM2、小白板、K他命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運輸第四級毒品 | 蝴蝶片、安定、一粒眠、紅豆 |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運輸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 施用毒品之吸食器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運毒之未遂犯亦罰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之規定,運輸毒品與製造、販賣等於同罪,不會因為運輸的情節較輕微,而獲得較輕的刑罰。那麼,只要車內被查獲有毒品,就一定會被判刑入獄嗎?其實不一定!「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有二:一是具有故意犯罪意圖、二是具備運輸毒品之事實。倘若遭警方查獲涉嫌運輸毒品,但只要能夠證明自己並無犯意,也是有可能獲得輕判的。
但若運輸毒品的動機與事實皆有明確證據,法官將依據毒品的等級、數量及運輸目的,綜合斟酌適當刑責。最關鍵的是,構成「運輸毒品罪」的要件,並非指「毒品是否已送達目的地」,而是只要毒品已經起運、離開現場,即可成立犯罪事實。
運輸毒品被查獲,有可能獲得緩刑嗎?實務判決解析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609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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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江○○基於幫助他人運輸第二級毒品與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不確定故意,曾以自己名義申辦兩支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並以每個門號新台幣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同案被告楊○○,後經同案被告曾○○居中聯繫協調,將門號輾轉出售給朱○○,俾便朱○○使用門號申辦包裹之進口報關事宜,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入境。
關於被告江○○的犯罪行為,檢察官雖負有舉證責任,但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作為其犯罪的積極證明。依無罪推定原則,應對被告江○○作無罪之判決。
至於被告曾○○,其係幫助他人實行運輸第二級毒品的行為,屬於幫助犯,犯罪情節較輕,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酌予減輕。且其未主導運毒過程,亦未從中獲利,法院認為其情堪憫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判處有期徒刑3年。
被告楊○○之犯罪事證明確,然先前並未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雖有助長毒品運輸之行為,但係一時失慮所致,且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悟之心。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4年,期間須受保護管束。若有重大違規,法院得依法撤銷緩刑。
由此可見,雖然犯下「運輸毒品罪」仍有可能獲得緩刑,但前提是不得為主導犯罪的正犯,或明顯具有犯意及重大牟利之情節。若行為人屬於主導者,且因運毒獲得巨額利益,通常就不具備緩刑條件,法院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審酌量刑,難以從輕處理。
在本案中,被告楊○○之所以能獲得緩刑,係因其並非犯罪主導者,亦未從中獲得巨額報酬,且過去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並在偵查及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具悔意,因此法院予以緩刑宣告。
若行為人之刑責較重,則需採取其他有效對策爭取緩刑或減刑:
- 供出毒品上游,使檢警機關破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 案情顯可憫恕,例如具有特殊原因與環境、宣告法定低度刑仍顯過重
- 屬於未遂犯
由於個案狀況不同,建議在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佳法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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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easier to stay out than get out."(置身事外比逃離更容易)──Mark Twain馬克.吐溫。
倘若真因涉嫌運毒被抓,最理想的情況當然是獲得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但不起訴處分不等於「無罪」,只是因目前的證據不足,暫時不提起公訴。日後若有新證據出現,仍有可能再次被起訴。
因此,提醒民眾平時務必謹慎交友,若有人請託協助運送物品或代收包裹,一定要確認內容物並親自查驗,切勿輕信他人,以免無辜捲入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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