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協議書撰寫指南:範本與常見問題

離婚後,雖然一方取得了孩子的監護權,但未獲監護權的一方仍保有探視權,這是為了保障孩子能維持與雙親的情感連結,為了避免日後爭議,訂立清楚的探視權協議書至關重要。本篇文章將提供你探視權協議書的撰寫範本,並逐一解析常見的疑問與實務陷阱,協助你在法律框架下保障自己與孩子的權益,建立穩定的親子互動方式。

1. 探視權協議書的重點整理

探視權協議書是離婚或分居父母間,針對未成年子女探視安排所訂立的書面協議。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並確保非同住父母能持續與子女維持良好關係。協議書應包含以下要素:

  • 探視的時間與頻率

  • 探視的地點

  • 接送的方式與責任

  • 特殊節日或假期的安排

  • 通訊聯絡的方式(如電話、視訊)

  • 違約條款與法律責任

2. 探視時段與地點的約定方式

探視時段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學校作息及父母的工作安排進行協商。常見的安排包括:

  • 每週一次的週末探視

  • 每月特定週末的探視

  • 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探視

探視地點可以是非同住父母的住處、公共場所(如公園、圖書館)或其他雙方同意的地點。若有安全疑慮,可考慮在社會局或社福機構的協助下進行探視。

3. 探視方式與接送安排的注意事項

接送安排應明確規定責任方、接送時間及地點。例如:

  • 由非同住父母負責接送

  • 在特定中立地點交接

  • 若無法親自接送,應提前通知對方並取得同意

此外,應避免在子女面前發生爭執,並尊重對方的育兒方式,以維護子女的心理健康。

4. 特殊情況下的探視安排

在特殊節日(如春節、中秋節)或子女生日等情況下,應提前協商探視安排。例如:

  • 春節期間由父母輪流與子女共度

  • 子女生日當天由非同住父母陪伴

  • 寒暑假期間安排連續數日的探視

這些安排有助於子女與雙方父母建立穩定的關係。

5. 探視權協議中的其他規定與罰則

為確保協議的執行,應加入違約條款。例如:

  • 若非同住父母未依約定時間將子女送回,下一次探視權利可被暫停

  • 若同住父母無故阻止探視,非同住父母可請求法院改定親權行使

這些條款有助於雙方遵守協議,保障子女的權益。

6. 對方違反探視權協議時,有哪些法律可以規範

當一方違反探視權協議時,另一方可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 請求法院改定親權行使

  •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

  • 若涉及妨害自由,依刑法相關規定提起刑事訴訟

建議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先嘗試與對方協商,或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7. 探視權範本

以下為探視權協議書範本,供參考:

探視權協議書

立約人:

甲方(同住父母):_________

乙方(非同住父母):_________

為保障未成年子女_________(以下簡稱「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協議如下:

  1. 探視時間:乙方每週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探視子

  2. 接送安排:由乙方負責接送子女,若遇特殊情況,雙方應提前協調,並以書面或LINE訊息等可證明之方式確認。

  3. 特殊節日安排

    a. 春節假期:雙方輪流陪伴子女過年,單數年由甲方陪伴,雙數年由乙方陪伴。

    b. 子女生日:乙方可在當天或前後一日內與子女共度,時間為下午5時至晚間9時。

  4. 通訊權利:乙方可於每週三、五晚間8時至8時30分與子女進行電話或視訊聯絡,甲方不得無故阻擋。

  5. 違約責任

    a. 甲方無故阻礙乙方探視達三次以上者,乙方得聲請法院改定親權。

    b. 乙方未依約返還子女,甲方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請求改定探視安排。

  6. 協議之修改與終止:本協議如需修改,應由雙方書面同意。重大爭議得透過調解、法院裁定處理。

雙方簽署人: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日期:民國____年__月__日

8. 真實小故事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 紀錄:

妻子主張丈夫婚後聚少離多、感情不睦、男方多次冷暴力對待,並於雙方育有一子後未盡照顧責任,且與原告分居多年,儘管妻子多次主動聯絡、尋求改善關係,丈夫卻冷漠應對,甚至言語拒絕溝通,兩人形同陌路。最終,妻子因長期缺乏實質夫妻生活與情感交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酌雙方已無法維持婚姻共同生活,認定婚姻確已破裂,裁定准予離婚,並將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判歸由主要照顧者:妻子單獨行使。

此案反映父母未以子女福祉為首,導致司法介入重分親權。如同美國總統林肯所說:「預測未來最好的方式,是創造它。

若離婚雙方願意誠實協商、履行協議,孩子才能在安全、穩定的環境中成長。

9. 探視權協議的常見誤區與避免方法

常見誤區 避免方法
未明確約定細節 模糊的協議容易引起爭議,應具體標明時間、地點、責任歸屬。
未預留彈性空間 生活狀況變動,應在協議中預設調整機制。
完全忽視子女意願 探視安排需尊重子女年齡與情感需求。
雙方情緒對立嚴重 可考慮透過第三方協助(如家事調解、心理諮詢師)協助制定協議。

10. 如何修改既有的探視權協議

若原協議不符現況,任一方皆可透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

  • 協商修正: 雙方可自行以書面形式修改協議內容。

  • 法院裁定: 若協議無法執行或對子女不利,可向法院聲請變更。

  • 社會局或家事調解: 透過第三方介入可更客觀、公平地解決衝突。

總結

撰寫一份具體、清晰且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的探視權協議書,是保障父母權益和子女情感發展的基礎。若遇困難,建議可尋求法律專業協助,避免衝突升高或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