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是什麼?面對社會局介入,我要怎樣保住孩子的監護權?

在離婚過程,孩子的監護權是父母雙方爭奪的焦點。監護權是什麼?沒有監護權就沒辦法與孩子互動?在監護權審判過程中,社工到家裡會做什麼事?如果對社工的作法有意見,可以怎麼做?

監護權是什麼?

監護權在法律上稱為親權,由父母雙方協定,或是由法院裁定,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

監護權會使用在夫妻離婚時,根據《民法》第1055條 規定,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

不過兒福聯盟 的資訊表示,監護權不屬於父母的權利,而是父母對孩子教育和扶養照顧的義務,所以在討論監護權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當作標準。

誰能申請孩子的監護權

可以爭取孩子監護權的人包括:

  • 父母雙方

父母是最常見會進行監護權協議的人,無論婚姻關係是否存在,都可以選擇「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

  • 法院裁定

如果父母雙方對監護權沒有共識,或是認為有一方不適合當監護人,例如有暴力傾向、收入不足以應付生活等等,那麼可以請法院裁定或申請監護權變更。

  • 其他人

如果父母無法好好執行監護權,那麼法院會選擇其他人擔任監護人,例如祖父母、其他家屬來擔任監護人。

監護權的決定標準為何?

法院決定監護權有哪些標準?雖然法院判決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當作優先考量,但何謂子女最佳利益?根據法務部行政函釋的說法 界定的標準如下:

  • 子女年齡、性別

  • 母親優先原則

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所以嬰幼兒個案,如果沒有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 子女意願、對父母哪一方依賴感較高

  • 子女人格發展需要

  • 父母職業、性格、健康狀況、經濟能力等等

  • 父母是否有一方不適任

  • 父母對子女教養的意願和態度

  • 手足同親原則:如果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時,實務上都會盡可能把孩子監護權判給同一個監護人,讓手足可以共同生活、健全成長。

在監護權訴訟中,未成年子女的意願有重要的影響力,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的判決中,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不適合當監護人,法院在詢問兩名未成年子女後,發現被上訴人並無不適合,也沒有做出不利孩子的行為,因此駁回要求。

監護權和探視權的差異?

監護權和探視權是兩個相互依存的權利,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視權,探視方式由父母雙方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那麼可由法院裁判。

如果達成協議,監護方不得隨意阻攔,有探視權的一方如果遭遇阻攔,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或改變監護權。另外,如果探視行為對子女產生不良影響,或是子女已成年、不願和探視人見面,可以訴請法院停止探視權。

簡單說,監護權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權」與「生活照顧權」,包括教育、醫療、生活起居等等;而探視權是一種「交往權」,跟未成年子女起居照護和決策關係不大。

監護權到幾歲?

監護權主要的對象「未成年」孩童,滿18歲後就是成年人,可以自己行使行為意志,不用經過監護人同意,等同到了18歲,監護權就自動廢除。

社會局為什麼會來我家?他們會做什麼?

如果社會局因為監護權到家中訪查,目的是實際了解家庭生活情形。在法院審理監護權期間,會派社工到家中了解父母和孩子的生活情形、觀察父母與孩子的互動,確認父母在法庭上描述的證詞是否正確,並進行訪談,從訪談中可以了解父母是否真的有照顧事實(例如詢問孩子喜歡吃什麼、上學要準備什麼),同時也會詢問孩子當成參考依據。

社工有權力把小孩帶走嗎? 什麼情況下會這樣?

社工沒有權力把孩子帶走,而社工之所以可以帶走孩子,是依據法律和法院的裁決而給予的權力。在訪視時,如果社工觀察到以下情形,在24小時內要通報相關單位,由當地主管機關介入處理,這時社工才會上門帶走孩子:

  • 遭受虐待或疏忽

  • 家庭功能失調嚴重

  • 兒童生命、身體或自由處於立即危險

  • 父母或監護人無意願或能力提供適當照顧

  • 兒童被遺棄

  • 兒童涉及非法行為或有嚴重偏差行為,原生家庭無法有效管教

要注意的是,社工不能隨意帶走孩子,而是需要經過嚴格評估和法律程序、被賦予權力後,才能帶走孩子。

以家暴來說,家庭暴力和監護權是兩個獨立的事情,當社工訪視時發現有家暴,要通報當地社會局,社會局有權強制安置,以確保孩子的安全,這時社工才有權力帶走兒童。

我不配合社工可以嗎? 我會怎樣?

父母可以不配合社工訪視,或拒絕讓社工帶走孩子,但這樣做,除了日後社會局會透過各種管道聯繫父母、了解孩子狀況外,還會有以下3個後果:

  • 遭受強制執行

如果社工懷疑兒童有生命危險或是父母有虐待、疏忽或其他違法行為,那麼社工可以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 ,會同警察協助,強制執行訪視或將孩子帶走。

  • 可能被認為有隱瞞或逃避的意圖

如果不配合社工家訪,相關單位可能會認為父母有意隱瞞,或是有其他目的想要逃避,這會影響日後法院的判決。

  • 可能被行政處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4條 規定,如果是受政府委託進行訪視或調查時,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孩童的人要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訪視,可以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

社會局可以直接決定孩子跟誰嗎?

不行。孩子的監護權歸誰,是由法院裁判或是父母協議,社會局不能做決定,但社會局和社工提供的資料和證據會影響法院的判決,而社會局評估後,認為孩子的處境危險或父母協議不利孩子,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覺得社工有問題,可以告他們或社會局嗎?

如果覺得社工有問題,要對抗的對象是社工背後的單位例如社會局、社福團體,而非社工本人。社工訪視和調查的權力源於法院、各地社會局或其他政府機關,所以要申訴或處理的對象是給予社工權力的單位。

而且如果覺得有問題,也不是馬上就進入法律訴訟,一般會先走「訴願」,也就是跟主管機關說明哪裡不滿、哪裡有問題並獲得答覆;如果答覆仍不滿意,才會進入訴訟階段。

如果我要跟這社工打監護權官司,我該怎麼做?

如果最後真的要對簿公堂,要準備的事情不少。要注意的是,打訴訟的對象是社工背後的單位,而非社工本人,但社工的說法是法庭上有利的證詞。以下是可以做的準備:

  • 諮詢專業律師

  • 蒐集證據:包括社工的訪視經過、訪視內容、自身的品性狀況(例如是否有犯罪紀錄)、經濟狀況(薪資收入)、與孩子的相片等等。如果在法庭上社工提出不利的證詞,必須要有這些證據加以反駁,並證明自身沒有不適合照顧孩子。

  • 了解訴訟性質:如果是不滿意社會局的行政處分,例如訪視要求、親職教育等,可以考慮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如果是想要爭取監護權、認為目前的監護權不利於孩子,可以提出改定親權的訴訟。

無論是跟誰打監護權官司,都是一個勞心勞力、費時的過程,因此尋求專業律師很重要,提供律師建議的文件資料,在法庭上按照律師的指示答覆問題,冷靜以對,才能爭取到最好的權益,如同愛爾蘭詩人奧斯卡·王爾德(Oscar Wilde)所說的:「孩子起初愛父母,之後開始評判父母,而幾乎從未真正原諒父母」,爭奪監護權時應謹慎行為,因為孩子心中會有深刻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