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想抓姦?從現行法律看婚外情:通姦除罪!保障自身配偶權
“Marriage is the most important relation in life, and has more to do with the morals and civilization of a people than any other institution."(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關係,對一個民族的道德與文明的影響,超過任何其他制度。)——【美國最高法院|Maynard v. Hill判決】
發現枕邊人背叛的那一刻,許多人形容像是世界崩塌、信任瞬間瓦解。那些曾經攜手走過的歲月,孰料竟換來現在椎心刺骨的感受。這時的你,也許滿腹委屈、也許怒火中燒,但更多的,可能是無助與困惑。尤其在「通姦除罪化」後,許多被外遇的一方不知從何下手,更擔心因一時衝動反而讓自己身陷違法風險。抓姦,真的還有必要嗎?如果要蒐集配偶出軌證據,怎麼做才合法?找徵信社協助好嗎?
本篇文章將從法律角度帶您一步步釐清婚外情蒐證的規範與盲點,解釋「通姦除罪」後的配偶權如何保障,並提供合法、安全的蒐證建議,讓您在這場婚姻風暴中依然有路可走、有法可依。
通姦罪廢除!老公老婆出軌外遇還有必要抓姦嗎?
你發現他的手機有異樣訊息,她的定位總是停留在陌生地方……
心頭一緊,想調查、想抓姦、想討一個公道,但你突然想到:「不是說通姦罪廢除了嗎?現在這樣還抓得成嗎?」這個問題,是無數面對婚姻背叛的伴侶心中共同的困惑。
《刑法》第239條(已廢除)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正式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釋字第791號解釋 ),婚外性行為自此不再構成刑事犯罪。對許多人而言,這無疑是一顆震撼彈:所以外遇可以不用負責了嗎?難道從今以後,小三小王就能明目張膽插足別人婚姻?
先別急著絕望,法律的本意從來不是縱容背叛,而是轉向更符合現代人權價值的處理方式。簡單來說,台灣不是第一個取消通姦罪的國家!當越來越多民主國家開始用「保障人權」取代「道德審判」,我們也必須反思:婚姻難道真的有必要靠刑罰維繫嗎?再者,性自主是基本人權。婚姻雖然是承諾,但不能變成監禁個人自由的枷鎖。你不能靠法律來規定配偶的身體、何時親密、怎樣愛。這些事情,應該是用心去維繫、溝通,而不是刑法去強迫。
此外,違憲的核心在「比例原則」與「性別平等」。家庭的破裂通常不單只是因為某一方的通姦行為。用刑法制裁通姦,不僅無法真正防止婚姻破裂,反而容易讓問題惡化,甚至成為一種報復手段。且通姦罪對證據的要求極高,不只讓人為了拍到一張床照而衝動抓姦、甚至冒著違法風險來蒐證,而女性受判決有罪之總人數又明顯多過男性。種種現象,都是大法官最終解釋「通姦罪違憲失效」的原因。
所以,通姦除罪不是替出軌開脫,而是讓情感回歸情感、讓法律回歸制度。背叛的責任,還是得負,只是換了一種方式承擔。所以,抓姦有沒有必要?雖通姦已無刑責,但民眾仍可善用民法,透過合法正當的方式蒐集證據來捍衛自身權益。
伴侶出軌可以離婚嗎?法律如何保障我的配偶權?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不管雙方是自行協議離婚還是透過訴訟離婚,配偶出軌是絕對可以離婚的。至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等細節就需要雙方溝通協調或透過法院裁定。
法律對於「出軌」這件事,並沒有視而不見。即使刑法上的通姦罪已經廢除,但在民法上,您的「配偶權」仍受到保障。你們攜手進入婚姻,本該是最親密的家人、伴侶;但當對方背著你與他人親密互動,曖昧訊息、牽手接吻、進出摩鐵,這不只是婚姻破裂,更是法律上的一種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且可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向侵害您配偶權的人(外遇伴侶、第三者)請求賠償。另根據民法第197條 ,侵害配偶權的提告時效為「知道伴侶外遇」的2年內。但若從外遇發生起已超過10年,則不再具追訴力。換句話說,即便你們已經離婚,只要你是在得知外遇事實後的2年內提告,仍可依法求償;但若出軌行為距今已逾十年,哪怕你現在才知道,法律也無法再追究。
實務上也有少數法官不認可配偶權的存在,因此若有意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還是會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商討對策。
【合法蒐證範圍】小心違法蒐證,證據無效反被告!
當伴侶外遇、婚姻遭到背叛時,許多人第一反應是「抓到證據」。但你知道嗎?證據取得方式不對,輕則無效,重則觸法被告!即使真相重要,也不能以違法手段蒐證。根據《民法》第195條 ,若有人侵害您的配偶權,您可以依法請求精神賠償。但若要打官司,必須提供足夠證據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常往來」且已影響婚姻安定。然而,若民事案件在蒐證過程中侵害對方隱私權或各種權益,即便拿到鐵證,也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違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還可能反被起訴。
蒐證行為 | 涉及法律 | 風險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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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密碼解鎖、偷看對方手機 | 《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 即使是伴侶,也不能擅自登入私人帳號、查看對話訊息!否則可能遭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裝設追蹤定位器在配偶車上、偷拍伴侶與第三者的私密畫面 |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 可能遭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拍攝對方的行為、動作等亦可能侵害其肖像權或違反個資法。 |
偷錄配偶與第三者的對話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違法監察罪) |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你不是通話/對話的當事人之一,私錄他人對話就屬非法竊聽! |
闖進汽車旅館抓姦 |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 抓外遇不可以作為合理侵入他人住居的理由,違者可能遭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如果想合法蒐證該怎麼做?請記住:「你是錄音當事人嗎?對話是否在公開場所?是否涉及他人肖像或個資?」這些都是法院判斷合法與否的重點。
常見蒐證行為 | 合法與否 | 原因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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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與配偶對話,自己暗中錄音 | 合法 | 錄音人為對話中一方,不構成妨害秘密 |
偷錄配偶與第三者的對話 | 違法 | 錄音人並非對話一方 |
旅館房門內偷拍畫面 | 違法 | 屬非公開空間,侵犯隱私權 |
街上牽手、公開場合中拍照 | 合法 | 在公共場所無隱私疑慮 |
將拍攝畫面轉傳網路、公開爆料 | 違法 | 恐產生肖像權與個資濫用問題 |
真相的確重要,但在法律面前,程序正義更是關鍵。想打侵害配偶權的官司,請先問自己一句話:「我手上的證據,是法院可以接受的嗎?」若你仍不確定怎麼做、或擔心觸法,請先諮詢專業律師或民間合法徵信公司,幫你確認策略與流程。
委託徵信社蒐證好嗎?合法徵信社可以提供什麼協助?
在法治社會裡,「證據的取得方式」往往比證據本身更容易成為官司勝負的關鍵。取得證據的方式若違法,輕則證據無效、重則觸法吃上官司。對一般民眾來說,想自行蒐證抓出外遇證據,往往是風險極高的一場豪賭。
這正是為什麼,不少律師在面對「侵害配偶權」等家庭糾紛案件時,會建議當事人考慮委託合法、專業的徵信社協助蒐證。透過合法徵信業者的蒐證協助,搭配律師訴訟攻防的經驗與策略,不僅可以避免當事人因違法蒐證而誤觸法律紅線,更能大幅提高證據力度、爭取更好的訴訟結果。
而合法徵信社的價值,就在於幫客戶在法律可接受的範圍內,蒐集到最有效、最具說服力的證據,不管是在婚姻攻防、離婚條件協商或侵害配偶權訴訟求償中站穩腳步、不用怕被對方反咬一口。以知名徵信公司―立達徵信社為例,其不僅合法立案,更配合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各類侵害配偶權、婚姻糾紛相關案件多年,具備清楚的流程、保密制度與證據合法性驗證機制,是許多當事人與法律顧問長期合作的首選。
如果您發現配偶外遇,且有蒐證的需求或法律疑問,都歡迎諮詢專業法律團隊。透過法律專業與實務經驗,從法律諮詢、合法蒐證開始,走上捍衛自我權益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