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遇上外遇風波,該如何有效自保?財產分配關鍵全解析
當婚姻中的信任瓦解、枕邊人所隱藏的秘密浮上檯面,旁觀者的議論與臆測雖多,但最終,能為自己人生做出選擇的,唯有您本人。
婚姻中的外遇風波,往往比戲劇情節更為曲折離奇。但面對這項挑戰,每位當事人的選擇也不盡相同。有些人會希望維持婚姻,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還有些人會希望好聚好散,重新開始新的人生。不論您作何決定,最重要的都是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有鑑於此,【85885法律網】特別為大家整理說明,若不幸面臨配偶外遇、婚姻破裂的情況,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來保護婚姻財產權。當然,我們也希望您不會用到這些法律知識,但若真有萬一,我們所提供的專業說明與實務建議,將成為您爭取權益、保護自己的關鍵武器。
配偶外遇怎麼辦?選擇離婚還是復合?律師建議一次看
事實上,在我們承辦的眾多案件中,仍有不少當事人希望能夠與配偶復合。至於復合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心中仍舊愛著對方,或有較多的利益牽扯,而希望維持表面上的婚姻關係。
當然,也有許多當事人選擇提起離婚訴訟,並向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但無論如何,我們都會建議民眾務必要把握時機、盡量蒐集外遇證據,這樣才能讓自己在未來的訴訟或談判中掌握主導權,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面對外遇衝擊,律師提供六大建議
查明事實真相 | 應先釐清外遇的實際情況及嚴重程度,才能理性判斷後續該如何行動。 |
謹慎思考後續決定 | 無論是選擇復合、離婚,還是僅提告第三者,皆須謹慎衡量家庭、感情及財務等因素,並做出對自己最好的決定。必要時可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 |
盡量蒐集外遇證據 | 包含對話紀錄、開房發票、不明金錢支出等等,日後可作為法律主張的重要依據。切記,蒐證時務必遵守相關法規,避免觸及法律紅線,導致因小失大。 |
切勿隨意攤牌 | 無論掌握多少證據,都建議不要隨意攤牌。一旦您這麼做,可能導致對方產生警惕、銷毀證據或反咬一口,對後續蒐證過程會極其不利。 |
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 熟悉民法外遇賠償實例、協議離婚/離婚訴訟、子女監護權、離婚財產分配等相關法律規定。 |
切勿率先和解 | 如果還未決定要提告還是原諒,建議民眾切勿貿然簽署和解書、表達原諒,或明確表示不追究賠償責任。因為若後續打算提告,法院將會綜合考量當事人先前的行為態度,進而影響最終判決結果。 |
外遇離婚方法全攻略!協議離婚 vs.調解離婚 vs.訴請離婚
當配偶外遇,而您打算離婚的話,首先會建議透過協議離婚來辦理,因為這是最快速且簡便的方法。但協議離婚需要注意幾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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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兩位離婚證人,並親見或親聞雙方的離婚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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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好各項離婚條件,包括子女監護權、探視時間地點、扶養費金額與支付方式、婚後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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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由選擇是否要辦理「公證」。有公證的話,將來若對方不願支付扶養費,可憑離婚協議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公證的話,需先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判決後方能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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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雙方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如果配偶不願協議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接下來便須透過「調解離婚」及「離婚訴訟」這兩種途徑來處理。
調解離婚的核心仍在於協商,只是由專業的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釐清分歧、尋求共識。若順利的話,最後的調解筆錄將等同於確定判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過程不順利,案件即會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就外遇情節來看,符合《民法》第1052條 的裁判離婚事由,須由當事人自行提交證據、證人及書狀資料,以證明其主張。由於離婚訴訟程序相對複雜、耗時,【85885法律網】特別彙整出以下流程圖,協助您清楚了解整體過程:
離婚訴訟程序及費用
一、撰寫起訴狀 | 由當事人撰寫離婚訴狀,並向管轄法律遞交書狀、繳納裁判費用。※起訴狀可請律師協助撰寫。 |
二、調解程序 | 在訴訟開始前,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和解。※因身分行為不得代理,所以離婚的調解當事人本人一定要到喔! |
三、開庭審理 | 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攻防,分別提交證據、證人及相關資料,由法院依法進行公平審理。※即使正在打離婚官司,當事人也可選擇和對方調解、和解。 |
四、確定判決 | 法院會寄送正式判決書給雙方當事人。若對判決結果不滿,當事人可在收到判決書後的20日內依法提起第二審上訴。 |
五、登記離婚 | 判決確定後,當事人即可攜帶離婚判決書及相關資料,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離婚訴訟費用 | 第一審起訴應繳納新台幣3000元。第二審、第三審上訴,應繳納新台幣4500元。如果雙方已繳納裁判費,但在訴訟過程中決定達成調解,可向法院聲請部分退費。 |
其他注意事項 | 1. 若發生以下情況,則會喪失離婚請求權:事前同意、事後原諒。 2. 知曉外遇情節起已逾6個月,將喪失請求權。 3. 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配偶外遇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法律關鍵解析
當事人應避免違法蒐證(如非法竊錄、嚴刑拷打),盡量在合法範圍內蒐集外遇證據,並撰寫侵害配偶權訴狀,向法院提起訴訟。此程序通常與離婚訴訟並無二致,同樣會先進行調解程序,後續才會進入法院審理,法官將依《民法》第184條 及195條 進行裁判。
需特別注意的是,若蒐證過程觸及法律紅線,即使在民事訴訟中獲得勝訴判決,對方仍可能依刑法相關條文對您提起刑事告訴,因民事與刑事程序分別獨立審理。因此,這部分會建議委託專業徵信社協助合法蒐證,以降低法律風險。
此外,若第三者不知對方已婚,則有可能不符合侵權要件,像這種情況就必須證明對方有發生性行為,方能依貞操權向對方提告。
決定維持婚姻關係?千萬不能忽略「外遇切結書」!
如果元配選擇原諒配偶,我們建議務必要簽署外遇切結書,以保障自身權益。外遇切結書是一份書面契約,用來制約外遇方的行為、保障受害者的權益。未來若再次發生相同情況,受害者可憑此文件主張權益、尋求法律救濟。
此外,許多曾有外遇行為的一方,在面對切結書中的條款與法律效力時,通常會更加收斂行為、選擇回歸家庭,這對復合也有正面助益。
雖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外遇切結書」,但根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 所示,配偶間為提升婚姻生活的安全感而訂立所謂「外遇切結書」,並約定一方若有外遇行為將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金,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約定該給付內容之目的、對象外,原則上可視為精神慰撫金之約定。
考量外遇行為對受害配偶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以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此類切結書兼具填補精神損害、心理慰藉與預防再犯等功能,因此可視為有效契約。惟若賠償責任顯然過於苛刻,當事人可請求法院審酌減輕,其金額將視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衡量。
基本上,民眾需要知道的兩項重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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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切結書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日後主張精神慰撫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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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條款不得過於苛刻或顯失公平,否則對方有權向法院請求酌減金額。
外遇切結書的撰寫重點
標題明確 | 文件標題應載明是「外遇切結書」。 |
雙方資訊 | 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 |
外遇事實 | 需要詳述外遇行為的各項事實,包括外遇時間、地點、踰矩行為等。 |
賠償條款 | 若再犯類似情事,將依據契約內容賠償另一半。賠償條款無明確限制,但應考量對方的經濟能力、身分地位制定合理條款。 |
離婚條件 | 除了賠償條款,也可同時約定離婚條件,包括子女扶養費、贍養費等。 |
雙方簽名 | 雙方皆須在外遇切結書上簽名,並加註日期,以確保效力。 |
見證人 | 可另外再請第三人進行見證,增加文件的可信度。至於見證人無限制,但建議選擇後續可出庭作證的人選。 |
如須簽署外遇切結書,歡迎聯繫【85885法律網】,讓我們的專業律師協助草擬內容、進行見證,並協助辦理相關公證手續,確保文件具法律效力及完整保障。
若配偶外遇離婚,還要分財產嗎?能不能多拿一點?
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主要依據夫妻之間所約定的財產制度來處理。若雙方當初未另行約定,依法將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就需要拿出剩餘財產(婚後財產扣除繼承、贈與、慰撫金等)進行平均分配。但若雙方當初有約定分別財產制,就不需要分財產。
由於每個家庭的情況不同,有時候「均分」可能會對其中一方不公平,因此法律也針對特殊情形提供調整機制。根據《民法》第1030-1條第2項 法規,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將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綜上所述,僅憑「外遇」為由,通常無法請求減少對方的分配額。當事人必須進一步舉證對方對家庭鮮少貢獻,或曾私下贈與房產、昂貴禮物給小三,而此行為已危害到您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樣才有可能請求法院調整分配比例、追加計算財產,確保自己獲得應有權益。
善用婚姻協議,保障雙方權益
當夫妻雙方已經結婚,且有意針對財產、其他婚姻相關事項作出約定,即可透過婚後協議(婚姻協議)加以規範。婚後協議的內容可涵蓋夫妻財產制、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歸屬、生活費用分擔等事項,性質上與婚前協議書相似。只要內容合法、未違反公序良俗,通常都具有法律效力。
配偶將房產送給小三,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其實針對這種情況,法律是有相關保障機制的!根據《民法》第1020-1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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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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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如果是無償贈與,只要這會損害到您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但若是有償行為(如房產賤賣),則需進一步證明受益人於交易時已知悉此行為將影響您的財產分配權益,才能向法院請求撤銷。
相較之下,無償行為較易舉證且成功率大;而有償行為的舉證難度較高,會建議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再進行蒐證、提起法律訴訟。
需特別注意的是,該項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詳情可參考《民法》第1020-2條 。
離婚脫產合法嗎?受害配偶該如何自保?
有些人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發現配偶早已把名下財產轉移給家人,進而影響自身的財產分配權益。事實上,如果配偶的行為很明顯是惡意脫產,依據《民法》第1030-3條 規定,是可以將這部分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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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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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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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綜上所述,惡意脫產的基本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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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具有故意減少另一方剩餘財產分配權利的主觀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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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於離婚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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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非履行道德上義務。
若行為人有辦法舉證配偶惡意脫產,則可依上述法律規定,向受益第三人請求返還相關利益。如果是有償行為,則須進一步判斷該交易是否屬於「顯不相當對價取得」,例如賤賣,只有符合此類情況,當事人才有權向法院請求追加計算。
在舉證過程中,建議針對房地產、股票、儲蓄險保單、海外銀行帳戶、公司股份及分紅,以及各項高價值動產進行詳細調查,同時留意配偶是否有將財產轉移至國外的情形,並依法蒐集相關證據,以充分支持您的主張。
若您對離婚財產分配、外遇切結書、離婚訴訟及侵害配偶權等法律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聯繫【85885法律網】,我們將依據您的需求與案情,派遣專業律師為您制定最完善的法律策略,並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