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前後的差別是什麼?外遇還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自從憲法法庭在2020年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 ,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無效後,台灣正式走入「通姦除罪化」時代。許多人因此誤以為「外遇不再構成犯罪,就等於不能告」,甚至有婚外情當事人在分手後大膽說:「你能奈我何?」但這樣的認知,其實完全誤解了法律制度。
雖然通姦不再是刑事犯罪,但「侵害配偶權」仍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這種訴訟不再是以「有性行為」為唯一判斷標準,而是著重在婚姻關係是否受到實質侵害。也就是說,只要能證明外遇對象與配偶有親密互動、密切聯繫,或共同私下出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或精神受創,當事人仍可依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婚姻狀況、雙方互動、精神損害程度、雙方社經地位等因素來判定責任與賠償金額。常見的賠償金範圍約在新台幣10萬元至50萬元之間,若外遇行為特別明目張膽或造成重大家庭傷害,也曾有超過百萬的判決金額。簡單來說,就是外遇行為雖已不再屬於刑法約束範圍,但並不代表當事人可毫無代價地背叛婚姻。
非財產上損害即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參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 、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 )。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精神出軌、曖昧對話也能告?
在不少外遇訴訟案件中,對方總會說:「我們又沒發生關係,你能告我什麼?」但在法律上,侵害配偶權不限於「通姦行為」本身,而是指任何對婚姻關係造成實質破壞或精神損害的行為。這也代表,即使沒有發生性行為,只要雙方互動過度親密,仍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要件。
根據實務判決,若能證明配偶與第三人存在過度親密的身體接觸(如摟抱、牽手)、持續傳送挑逗訊息、深夜單獨外出且互動頻繁,或一同進出不公開的旅宿場所(如汽車旅館、旅館等),法院就可能認定其已經超出「一般朋友」的關係範圍。不論是否發生性行為,重點都在於這段互動是否造成婚姻信賴基礎的實質侵害。
那麼,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呢?下表列出常見法院認定的情形供您參考。
常見侵害行為類型 | 是否可構成侵害配偶權 | 備註 |
---|---|---|
通勤、共餐等普通朋友互動 | 否 | 若無特別情節,將不構成侵害 |
與配偶曖昧對話、情愛訊息往來 | 有可能 | 視訊息內容與頻率認定 |
摟抱、牽手、親吻等肢體互動 | 是 | 多數法院會直接認定 |
一起出遊、開房、過夜 | 是 | 證據強度較高,賠償金也可能上升 |
從法律上的觀點來看,婚姻不是遭到「肉體背叛」才算被破壞,精神出軌也能對婚姻造成深遠傷害與情感的破裂。因此,若當事人能夠透過截圖、對話記錄、發票單據、定位證明等合法取證的方式,建構完整證據鏈,就有機會透過民事訴訟為自己爭回尊嚴與相對數額的賠償。
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81 號民事判決
被告甲乙2人於原告與甲之婚姻存續期間,確有逾越一般正常男女分際之交往行為(LINE對話內容、兩度共同出國),嚴重破壞婚姻關係中夫妻互負之忠實義務,自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是原告主張被告2人應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一節,即屬有據。
配偶外遇怎麼辦?民事訴訟與證據準備全攻略
面對配偶外遇,情緒崩潰之餘,最常見的問題是:「我能做什麼?」即使通姦罪已除罪化,婚姻仍是一份受法律保護的關係,遭到背叛時,法律讓民眾得以針對受到他人損害的權利進行求償。根據《民法》第1000條至第1003條 相關規定,法定配偶彼此之間負有忠誠、同居、扶助等協力維持婚姻關係的權利與義務。若一方未履行這些義務,導致婚姻受到重大侵害,另一方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主張「侵害配偶權」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的標準流程
撰寫起訴書 → 法院受理 → 進入調解程序(視情況)→ 法院正式審理 → 法院判決
那麼,提告前要準備什麼?最關鍵的就是證據。舉凡對話紀錄、曖昧訊息、監視器畫面、牽手摟腰影像、進出旅館紀錄、發票收據、定位資料等,只要能顯示兩人關係超越一般交情,並對婚姻造成實質傷害,法院多會採認。甚至有配偶透過「跟拍蒐證」或「第三人證詞」來補強舉證不足的部分,只要符合法律規範、過程無觸法或侵害他人隱私或權益的問題,皆可在訴訟當中提出。另外,也要注意提告時效!侵害配偶權屬於《民法》第184條 所稱的「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 ,被害人自從知道外遇行為發生,並知道對方是誰(也就是所謂的「賠償義務人」)起算,最遲必須在2年內提起訴訟,否則就會喪失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侵害配偶權可以只提告配偶或第三者嗎?和解後還可以提告嗎?
在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時,許多委託人會問:「我只能告那個小三(或小王)嗎?還是我的配偶也能一起告?」根據實務操作,民法並未限制只能對外遇對象提告,若外遇方為雙方均知情且有主觀侵害意圖,當事人完全可以將配偶與第三者列為「共同被告」,法院將分別審酌其行為責任,依比例裁判是否應連帶賠償。
至於和解後是否能夠提告?一般來說,和解一旦成立並簽署,是具法律效力的契約,不可任意反悔。但如果內容違法、條款違反善良風俗,或是在過程中有脅迫、欺騙、重大誤解等問題,法院仍可能認定該和解無效。這也代表,不是每一份和解書都鐵板釘釘,若內容或過程有違法疑慮,仍有「翻案空間」。但此類主張必須有明確事證支持,並由法院審酌判斷是否構成撤銷事由,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