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顧假要怎麼請?誰可以請?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規定,只要是受僱者(男女不限)且家中有成員需照顧,就可以申請家庭照顧假。條文指出:員工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一年最多7天,且併入事假計算。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員」的定義不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養父母、繼父母等親屬,也包括依民法第1123條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如同居伴侶在內。例如,同性伴侶或未登記的配偶,只要長期同住同家,就可視為家屬。

申請時,勞工無需經雇主額外「同意」,只要情況符合規定即可請假。然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應於事前向雇主說明請假理由及天數(可口頭或書面),遇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換言之,最快方式是在出勤前主動告知主管,並清楚表明「為照顧家中某位家庭成員」而請假。公務人員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於上述相同情形可申請家庭照顧假7天(併入7天事假內),程序上也只需提出請假申請並附上相同證明(詳下節)。總之,只要您是正式雇員,因照顧家庭成員而需要請假,條件符合即有權請假;雇主不得無故拒絕或刁難(見下節)。

家庭照顧假需要什麼證明?

法律本身未明訂具體文件形式,但勞動部解釋指,只要「足以證明需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即可。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也明載: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員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常見的證明包括:疫苗接種單(如醫院掛號明細或疫苗收據)、醫師診斷書或病歷摘要(證明家屬住院或重病)、學校停課通知或警局報案單(重大事故發生證明)等。重要的是,證明文件不必過度嚴格,例如雇主若僅要求一般醫院診斷證明、收費單或病歷摘要即可,無須自費提供詳細病情。員工應主動準備能顯示「家庭成員確實需要照顧」的證明;但如果情況緊急、初步文件不齊,仍應先行請假,之後再補足證明。法令也規範,如果證明足以顯示照顧必要,雇主不得苛求更多。一般而言,建議先與主管說明狀況,同時主動備有醫院或診所開立的證明,若被要求即提出,以減少爭議。

公務員家庭照顧假要怎麼申請?跟勞工有什麼不同?

公務員的家庭照顧假規定與一般勞工類似: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 ,公務人員每年有7天家庭照顧假(併入7天事假內),申請條件同《性別工作平等法》。不同於一般勞工的14天事假中含7天可用於照顾假,公務人員事假總額就只有7天,因此家庭照顧假天數實質等於事假天數上限。核准流程上,原則與勞工相同:機關人事單位應依規定核假,不得拒絕或遲不處理。銓敘部函就明令各機關「應依照家庭照顧假訂定之意旨合理從寬核假」,亦即符合條件就應放假。

在實務上,兩者最大差異在於薪資給付。對勞工而言,家庭照顧假屬於事假範疇,事假期間不給薪,也不得計算全勤獎金等。換言之,一旦請家庭照顧假,該假日即視為無薪事假。而公務人員則享有「先給薪後扣薪」的機制:公務員每年7天事假內的請假皆予以給薪。也就是說,無論先請事假或先請家庭照顧假,只要合併總天數不超過7天,皆照常發給薪資。若超過7天,就依規定「按日扣除俸(薪)給」。舉例而言,如果公務員先請完7天事假(給薪),再請家庭照顧假,其後續假日即無薪;若各請3天事假和4天家庭照顧假,累計7天內都是有薪。簡言之,公務人員的家庭照顧假實質上是給薪的,只是因合併計算,超過總額度時會扣薪。此外,公務單位通常也會參考主管機關指導,如夫妻同為公職時有急迫照顧需求,建議提出充足證明予以寬核。

比較項目 一般勞工 文職公務人員
家庭照顧假天數 每年7天(併入事假14天內) 每年7天(併入事假7天內)
事假天數上限 每年14天 每年7天
薪資給付 無薪(事假不給薪) 前7天有薪,超過後扣薪
請假審核 按規定申請即可,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 同左;銓敘部要求「從寬核假」
適用法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勞工請假規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請家庭照顧假會扣薪嗎?

家庭照顧假本身不會直接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但薪資方面確實會扣薪。對一般勞工來說,家庭照顧假期間屬於「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事假「不給薪」;換言之,請了家庭照顧假,公司可以將該日不給薪資,實質上就是扣薪。公務人員則如上節所述:7天內仍有給薪,但超額部分才會扣薪。無論哪種身分,被扣薪的唯一條件是超過法定額度或屬事假範疇。即使扣薪,雇主也不得因此將假期視為「曠職」而做不利處分。總結而言:家庭照顧假屬於無薪假(勞工事假),前提是符合法定條件,惟公司不可將其當作員工缺勤而處罰。

家庭照顧假要怎麼請比較不會被刁難?

為避免爭議,最好事先做好充分準備並依程序辦理:

  • 提前溝通、明確請假理由。 盡量在得知家人需照顧的第一時間,告知主管假期需求。按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的規定,應於事前親自向雇主說明請假原因與天數。如情況緊急,可先口頭報備,事後補寫書面申請。說明時語氣誠懇,可提及具體狀況(如「家人突發重病,需要陪伴住院」),讓主管理解其必要性。

  • 主動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提供醫師診斷證明、住院證明、接種記錄或事故證明等,證明「確實須親自照顧」。若主管事先要求,可附上簡易的證明(例如醫院收據、就診證明單等)。有時候被刁難是因為資訊不足或懷疑假條,主動遞交證明可以減少對立。

  • 引用法律依據,降低拒絕風險。 面對雇主質疑或阻擋家庭照顧假申請時,應對稱職、溫和但堅定地提醒其: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照顧假屬於法定權利,雇主不得拒絕、視為缺勤、懲處或影響考績。此外,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 ,違反家庭照顧假規定的雇主,最重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您可這樣表達:「這事假是法律保障的,只要我有照顧需要並提出說明,公司依法無權拒絕或記過。」如對方仍質疑,也可提供資料說明:勞動部明確指出,必要時僅需提出「照顧事實」證明,雇主不得任意要求附加條件或證明文件。

  • 表達同理與彈性配合。 若情況允許,可提出部分調班、加班換假或事後補回等折衷方式,化解雇主疑慮。同時強調這是照顧責任非私人旅遊,可減少對方的不必要誤解。

  • 求助正式申訴管道。 若主管仍無理刁難,員工不妨向勞動部1955專線、勞動部「民意信箱」或地方勞工局申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受僱者有依法申請家庭照顧假的權利,雇主不得拒絕、扣發全勤獎金,亦不得因請假而記過、解雇或其他不利處分。若雇主違反,主管機關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名稱。實務上,勞動檢查或訴訟案都支持員工權益。例如就有律師提醒,若公司連全勤獎金都扣掉,就是違法行為。熟悉法律並善用管道,可有效降低被刁難風險。

家庭照顧假請超過7天怎麼辦?

如前所述,法律保障僅7天,若需求超過7天,接下來可考慮其他休假選項:申請額外事假或特休假。超過7天的事假則為普通事假(無薪),仍需依公司規定辦理。公務人員亦可先用完7天事假,再申請更多事假,超出部分照樣扣薪。若需要長期照料,也可協商「延長留職停薪」等方式(視個案申請,但須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等規定)。總之,超過7天後就非法定家庭照顧假範疇,如何安排需勞資雙方協調,或由員工自行選擇其他假別或無薪休假。現階段法律尚無授權超額家庭假,若立場堅定時可以向主管機關詢問,並善用先前所提申訴管道維護權益。

家庭照顧假2025修法與政策趨勢整理

截至2025年,家庭照顧假法定天數仍維持7天,暫無正式修法上路。不過相關議題持續被討論:例如有立委曾提案將災難天「停課不停班」的家庭假納入有薪給付,讓勞工可請有薪照顧假。更近期的動向是國定假日增加方案(俗稱「4+1」)實施後,部分政黨及立委打算研議包括增加特休或強化照顧假之提案。總結來說,未來趨勢可能朝向讓照顧假更具保障(如給薪、適用對象擴大)發展,但任何修法皆尚在研議階段。勞工朋友在請假前仍應以現行法令為準,並隨時留意官方政策公告。

常見問答(FAQ)

Q:家庭照顧假扣薪嗎? A:家庭照顧假屬於事假,不給薪。換言之,這段期間公司可暫停支付薪資。公務人員則只要事假(含照顧假)天數在7天以內仍給薪,超過才扣薪。雇主也不得因此視為缺勤或扣全勤獎金。

Q:請假需要哪些證明文件? A:只要能證明「確實須親自照顧家人」即可。常見如醫師診斷書、住院證明、疫苗接種單、學校停課通知等。法規未限制格式,只要相關即可。建議先行準備基本證明,並在申請時一併提出,以免被要求補件。

Q:家庭照顧假申請流程? A:按照規定,員工提前告知雇主請假原因及天數。可先行填寫請假單或發送正式申請,標明「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申請。若真遇緊急狀況,可先口頭請假再補件,但事後應補齊證明。與主管保持良好溝通,說明照顧必要性即可。

Q:家庭照顧假請超過7天怎麼辦? A:法定只有7天保障。若需要更長時間,超出部分可申請其他假別,如公司核准的事假或額外使用特休假。超過7天的事假依規仍屬無薪,可按勞資協商或公司規定辦理。目前法律尚無規定強制給予超額天數,建議與雇主充分協調。

Q:家庭照顧假與特休假差在哪裡? A:用途不同:特休假(年假)可用於任何私人事務,並由勞動基準法規定有薪給予;家庭照顧假只能用於照顧家庭成員,屬於無薪事假。申請方式:特休需公司批准、可累積或補休;家庭照顧假依法可請(無需額外同意)且不能累加。兩者不互抵,但員工可依序使用。例如,公司若不同意給假,可先替換為年假,但應尊重員工照顧家庭的合理需求。

Q:誰可以請家庭照顧假? A:只要您是受僱員工,且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同家共住者等)符合上述請假情形,就有請假權利。非工作配偶依規定原則上不適用,除特殊正當理由外。總之,依法兼顧家庭責任是員工的基本權利,公司不得基於性別或職位差異拒絕。

Q:公司不同意我要怎麼辦? A:如果雇主違法拒絕或懲處,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1955服務專線或勞動部民意信箱),主管機關可依法裁罰。依法規,拒絕批准或扣全勤獎金均屬違法。提醒雇主注意相關法條(見上文),堅持您的正當權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