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怎麼做?四大流程詳解與常見問題

“Be brave enough to live the life of your dreams according to your vision and purpose instead of the expectations and opinions of others."(要有勇氣按照自己的願景和目的過自己夢想的生活,而不是按照別人的期望和意見)──Roy T. Bennett羅伊班內特。

我們無法選擇出生、也無法選擇父母,但法律已賦予每個人重新開始的機會與保障。當父母留下的債務多過遺產時,子女可依《民法》規定辦理拋棄繼承,即可同步拋棄所有遺產和負債,無須背負父母的債務過一生。

本文將為您詳盡解析拋棄繼承的流程、適用情況與注意事項,並解答民眾常有的疑問與迷思。

什麼是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有何不同?

根據《民法》第1174條 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謂「拋棄繼承」,顧名思義就是放棄繼承權,包括全部遺產和債務。不少人選擇辦理拋棄繼承的原因,通常是因為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大於遺產,為了避免背負龐大負債,故決定一併放棄所有繼承權。

與「拋棄繼承」相似的另一個法律概念是「限定繼承」,但兩者在法律定義、繼承人身分及聲請效果上皆有所不同。以下將提供比較表格,幫助民眾快速理解。

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第1174條 《民法》第1148條第2項
意義 完全拋棄繼承權 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身分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後,即喪失繼承人身份(與被繼承人無財產權利義務關係) 繼承人仍保有繼承權
聲請效果 為個人行為,不影響其他繼承人 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其中一位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其效力及於全體繼承人
法律程序 知悉繼承權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聲請 繼承人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國 98 年起已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未拋棄繼承者自動適用)
適用情況 .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多於財產
.與被繼承人關係疏遠或無感情
.法律自動適用限定繼承
.不確定遺產和負債的具體數額,想透過限定繼承來獲得完整的法律保障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要準備哪些文件?

  1. 準備應備文件
  • 至司法院便民服務 下載「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並附上本人簽名及印章。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 拋棄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註明供拋棄繼承使用)。

  • 至司法院便民服務 下載「繼承系統表」並填好。

  • 拋棄通知書收據,如存證信函、回執,證明已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 其他地方法院所要求之應備文件。

  1. 向被繼承人死亡之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

應在法定期間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並附上必要的相關文件。

  1. 法院進行書面審查

法院受理後,會依據聲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1. 於期限內補正資料、獲得准予備查函文

若資料不足,法院將通知繼承人限期補件。經補正無誤後,法院將核發「准予備查函文」,代表拋棄繼承手續已完成。

拋棄繼承常見Q&A:順序怎麼看?有聲請時效嗎?

  1. 拋棄繼承有順序嗎?

拋棄繼承應依繼承順位辦理,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只要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仍有一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後續第二、第三、第四順位的繼承人便無需再辦理拋棄繼承。

  1. 拋棄繼承有期限嗎?

根據《民法》第1174條第2項 之明文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自己取得繼承權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但具體時間會因繼承順序而有所不同。例如,假設您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應提出拋棄繼承聲請;若您屬於第二順位繼承人,則須待前一順位的繼承人全數拋棄,並在收到相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可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該案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妹,依繼承順位屬第三順位繼承人。由於被繼承人的子女及孫子女先前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法院遂依法通知聲請人承接繼承權。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親自前往派出所領取通知,應認定其於當日已知悉自己取得繼承權。但聲請人直至114年2月4日才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限,故應予駁回。

  1. 我拋棄繼承會影響其他家人嗎?

當您辦理拋棄繼承時,繼承權將會轉移至下一順位的繼承人,因此必須檢附相關資料,並以書面方式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以保障他們的權益。另因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具備獨立之繼承地位,若您為被繼承人配偶,無論是否辦理拋棄繼承,均不影響其他繼承人之抛棄權利與聲請時效。

  1. 我可以幫在國外的家人辦理拋棄繼承嗎?

若不方便回國辦理,繼承人可先撰寫「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國外授權書」,並親自前往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經領務人員確認其真意後,即可委託國內親友代為辦理相關手續。

  1. 若孫輩代位繼承,也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需要。當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先於被繼承人(祖父母)過世時,會觸發「代位繼承」,由孫輩遞補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若祖父母留有債務或孫輩不願繼承遺產,孫輩即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若未辦理,現行法亦會自動適用「限定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 父母還在世時,可以拋棄繼承嗎?

有些父母會在生前要求子女簽署拋棄繼承等相關文件,但這樣的做法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依照法律規定,只有在繼承開始,且繼承人已經知道自己享有繼承權的情況下,才能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若父母尚在人世,表示繼承尚未開始,自然也就無從拋棄繼承。反之,若子女想趁父母還在世時預先拋棄繼承,也不會被法律承認。

  1. 可以用「協議」放棄繼承遺產,來代替拋棄繼承嗎?

不行。 拋棄繼承屬於「單獨行為」,依法必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聲請才具法定效力。 繼承人間私下簽訂的「放棄繼承協議」或「遺產分割協議」,僅具內部約定效力,對外(如債權人)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若被繼承人留有債務,債權人仍可依法向簽署協議的人追討。因此,若欲徹底免除債務責任,絕無法以私下協議替代正式的法院拋棄繼承程序。

陳秀嬋 律師

陳秀嬋 律師

畢業於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及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法律組,碩士期間專注研究美國著作權法與科技法制議題。執業期間曾處理多起民、刑事與家事案件,包含損害賠償、契約紛爭、離婚訴訟及刑事辯護等,擅長書狀撰寫與法律分析。除實務經驗外,亦持續關注智慧財產權與科技法領域之發展,期能結合理論與實務,提供客戶兼具專業與人性關懷的法律服務。

學歷

  • 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法律組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經歷

  • 育誠法律事務所受雇律師
  • 育誠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長

  • 民事、刑事、少年事件、家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