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限定繼承不是萬靈丹?千萬不能忘記「陳報遺產清冊」!
「悟有淺深,有分限,有透徹之悟,有但得一知半解之悟。」──宋.嚴羽《滄浪詩話.詩辯》。
相信您一定聽過「限定繼承」,也可能知道自民國98年修法後,只要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會自動適用限定繼承制度,因此許多人認為「這不用特地去辦理」。但事情真的有這麼簡單嗎?如果完全不處理,可能會帶來哪些風險與缺點?
繼承並不一定是好事,有些人的情況可能是私下的負債更多一些。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限定繼承」是一項既實用又能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制度。本文將完整解析限定繼承的重點內容。
需要特地去辦限定繼承嗎?不辦會怎樣?
限定繼承,顧名思義就是以繼承人所得的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若債務多過遺產總額,繼承人無須用自身財產償還,這正是限定繼承的核心原則。然而,自民國98年6月12日起,民法已修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制度,也就是說,只要未辦理拋棄繼承,即自動適用限定繼承。這項修法大幅簡化程序,對一般民眾而言,是一項相當便民的保障機制。
那麼,重點來了!自從民法修法後,許多人以為「限定繼承不用特地去辦」,但這麼做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首先,我們來看看下列這起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原告的母親生前曾向被告借款約133萬元,經以不動產強制執行後,仍有約88萬元未清償。債務人過世後,被告依原有的執行名義,對其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
原告主張,其母生前並未告知有債務存在,自己雖與母親戶籍相同,但實際上早已與男友同住,未與母親同居或共同行使財產。因此,在母親過世時,原告無從得知有債務存在,導致未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故原告請求,僅以所繼承的遺產範圍負擔清償責任,並撤銷對於其餘債務部分所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
經被告答辯及法院查證,原告未能提出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明確證據。當母親過世時,原告已年滿20歲,具完全行為能力,卻未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依法已概括繼承母親之財產及債務。因此,原告的主張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有些繼承人並不清楚被繼承人實際留下多少債務,雖然一開始可能已用遺產償還了已知的債務,但過了幾個月,可能又有其他債權人出面要求還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繼承人當時沒有辦理限定繼承,就有可能需要自掏腰包來還錢。因此,「全面限定繼承」並不代表真的不用去辦,若不清楚被繼承人究竟留下多少債務,仍應依法辦理限定繼承,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陳報遺產清冊?「全面限定繼承」缺點有哪些?
依據《民法》第1162-1條 規定:「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第1156條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又依《民法》第1162-2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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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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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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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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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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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看完這些法條,是否覺得有些複雜呢?其實簡單來說,如果繼承人沒有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未按債權比例償還債務,那麼繼承人就必須對債權人負起清償責任,而且還不限於繼承所得的遺產。這就是現行法律制度,「全面限定繼承」的最大缺點。
反之,若繼承人當初有陳報遺產清冊,也就是辦理限定繼承,那麼即使日後又有其他債權人出面要求清償,繼承人也不必自掏腰包,只需在遺產範圍內負責償還即可。
限定繼承手續該怎麼辦?需要什麼資料?
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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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人 | 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都可以辦理。若有多位繼承人,只要其中一人完成陳報,就視同所有繼承人皆已陳報。 |
期限 | 知悉繼承權起三個月內。若來不及的話,可向法院聲請延期。 |
管轄法院 |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 |
應備文件 | 1. 民事陳報狀 2. 全體繼承人名冊 3. 繼承系統表 4. 繼承人戶籍謄本 5.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6. 陳報人印鑑證明 7. 遺產清冊 8. 不動產地籍謄本(有不動產需附上;若無,則不用) |
後續流程 | 法院定期限公示催告命債權人陳報債權→由繼承人按比例償還債務、交付遺贈→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 |
陳報費用 | 新臺幣1,000元。 |
死亡前兩年的「生前贈與」,也需要納入還款!
根據《民法》第1148條之1項 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意思就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兩年內所做的生前贈與,該部分財產仍需計入債務清償的範圍。因此,繼承人在償還債務時,有時還必須動用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以償還債權人。但這一點,往往是許多繼承人容易忽略的重要細節。
如何判斷應該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一般民眾常常混淆「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但其實這兩者的概念有明顯差異。拋棄繼承是指放棄繼承人身分,連同遺產和債務一併拋棄,等同於完全喪失繼承權,未來也無法再獲得任何遺產。而限定繼承則是一種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繼承人僅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用來償還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如果幸運的話,在償還完債務後,繼承人仍有可能獲得部分遺產,這也是限定繼承的優點之一。
在實務上,我們也經常遇到民眾詢問:「該如何判斷應該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呢?」其實有一個很簡單的原則,如果繼承人已經確定被繼承人留下的負債多過財產,那就可以直接拋棄繼承,既方便又省事。反之,倘若繼承人不確定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負債有多少,可以選擇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來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