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徵信社裝追蹤器會違法嗎?小心觸犯《妨害秘密罪》與《個資法》!

當婚姻出現異狀、子女上學時神情反常,或因工作忙碌無法時刻照顧年邁父母時,我們可能會想透過安裝GPS追蹤器或定位軟體,來蒐集證據、找出問題根源,或保護家人的安全。然而,一般民眾對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普遍不足,因此常會委託徵信社來協助安裝,認為這麼做就不會有問題。但其實,這樣的觀念並不正確!

在法律上,無論是自行安裝,或是委託徵信社代為安裝,都屬於「私人安裝」的行為,並不會有什麼不同。關鍵在於:您安裝追蹤器的目的為何?安裝的地點在哪?根據不同的情境,有可能因此觸法並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文將進一步說明請徵信社裝追蹤器會違法嗎?安裝追蹤器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以及若委託徵信社協助安裝,委託人是否須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也將整理法院判決中的觀點與實務見解,協助您一次掌握相關重點,避免在蒐證過程中誤觸法網。

私自安裝追蹤器,可能會觸犯哪些法律?

法律依據 條文內容 說明
《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缺乏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且使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即構成《妨害秘密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出於特定、合法的目的,且不得超出必要範圍。
1. 法律明文規定。
2. 與當事人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 經當事人同意。
6.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7.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8.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由於GPS追蹤器能夠記錄他人的所在位置、移動路線與停留時間,這些資訊屬於個人隱私,在法律上亦被視為個人資料,故受《個資法》的保障。
《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賠償責任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私自安裝GPS追蹤器,恐對個人隱私權造成重大侵害,因此受害者可依《民法》提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

如果您沒有經過對方同意,或無法證明蒐集這些資料具備正當目的,就有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妨害秘密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甚至還要面臨民事賠償訴訟,後果極其嚴重。

配偶外遇出軌,我安裝追蹤器蒐證會違法嗎?

首先,我們先帶大家看一則判決實例: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307 號刑事判決 指出,被告與配偶已於民國 111 年離婚。先前因懷疑配偶外遇,被告將 SIM 卡插入 GPS 追蹤器,並藏放於男方所使用機車內,藉此掌握該車的所在位置、移動方向與行蹤。男方發現被告頻繁出現在其周遭,進一步檢查後發現機車內藏有 GPS 追蹤器,遂報警處理。

被告雖承認安裝 GPS 追蹤器的事實,但否認構成妨害秘密罪,辯稱僅是想了解配偶的狀況,並無意竊錄或持續追蹤男方的行為與活動。然而,經雙方辯論與法院查證後,認為被告及其辯護人的說法並不可信,無從採納。

又依《刑法》第 315 條之 1 所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未對外公開且具有隱密性的行為,也就是當事人主觀上有合理隱私期待,而該期待須經社會整體觀點判斷是否合理。在本案中,雖然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處於他人得以觀察的狀態,但個人於公共空間中仍應享有一定程度的隱私權,特別是行蹤不欲公開者,仍可主張「獨處的權利」。隱私權保護的對象是「人」,而非「場所」,若個人不想被關注或追蹤,法律亦應給予保護。

被告雖辯稱因懷疑配偶外遇,且兩人育有未成年子女,離婚可能影響家庭經濟與子女教養,因此出於保護家庭的動機才會有此行為。但依《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規定,所謂「無故」是指缺乏法律上正當理由。即便是為了伸張自身權益,也應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不得以此為由任意監控他人。換言之,夫妻間雖有忠誠義務,卻不代表可對對方生活與社交活動進行全面監控,更不得藉此窺視、竊聽對方或其周遭人士的非公開活動、言論與談話。

這則判決是很好的例子,清楚說明了《刑法》第315-1條 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無故使用工具或設備」、「竊聽或竊錄行為」以及「針對非公開活動」。

其中,「無故」是指行為人缺乏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最常見的爭議就是「外遇蒐證」是否屬於正當理由。但遺憾的是,依照多數法院判決,外遇蒐證並不構成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即使行為人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家庭、維護權益,也必須權衡手段的適當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接著,何謂窺視、竊聽與竊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未經對方同意,私下進行錄音、錄影、定位追蹤等行為,即違法。而妨害秘密罪所保障的是個人對「非公開活動」的隱私權。法院對於「非公開活動」的判斷,採取主觀與客觀雙重標準。

主觀上指的是「合理隱私期待」,就是當事人不想讓別人知道,即擁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客觀上,則看行為是否發生在具隱密性的空間或狀態中,例如關起門談話、手機設定密碼等,均可顯示當事人有意保護自己的隱私。由於主觀上的隱私期待難以判斷,法官通常會進一步評估當事人是否有客觀上的保密行為作為輔助判斷依據。

委託徵信社裝追蹤器好嗎?是否會有法律風險?

既然自己安裝追蹤器容易涉及法律責任,那麼找徵信社來安裝,是否就沒事了呢?其實,也不一定喔!請徵信社協助,並不代表能完全排除法律風險,但相較於一般民眾自行安裝,徵信社因具備豐富的實務經驗與相關的法律知識,通常更懂得如何在合法範圍內操作。因此,風險也確實相對較低。

如果民眾真的有安裝追蹤器的需求,我們建議「避免自行操作,委託專業人士處理」,才是最為穩妥的方式。這邊的關鍵在於,民眾所委託的專家必須是合法立案,並具備豐富經驗與法律知識的合法業者,如此才具有保障。

若不慎委託到劣質業者,不僅無法順利解決問題,還可能因此惹上法律糾紛,根本就本末倒置!建議民眾在委託時,務必做足功課、謹慎篩選,也可以優先選擇有與律師事務所合作的徵信社,可靠程度會更佳。

萬一徵信社違法蒐證,委託人會有連帶責任嗎?

「假設我委託的徵信社違法辦案,那我是否會有連帶責任呢?」如果是本篇所提及的「妨害秘密罪」,因屬告訴乃論,需由被害人自行提出告訴,因此是否追究委託人的責任,須視被害人起訴對象而定。倘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因屬公訴罪,如果檢察官認為徵信業者有犯罪嫌疑,便有可能將業者與委託人一併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3311 號刑事判決 ,被告A因與配偶長期發生激烈爭執,遂向法律顧問被告B諮詢意見。被告B隨後介紹徵信業者被告C,表示可先掌握配偶行蹤,作為日後進一步處理的依據。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的行為皆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103 年 1 月 15 日修正前條文)所規定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罪。由於被告係於相近的時間與地點連續實施上述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各個行為間具高度關聯性,難以獨立切割,依一般社會觀念與刑法評價,應認定為一罪之接續行為處理。此外,法院指出,被告間具有明確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關係,因此對於本案所生之一切結果,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想要合法維權?先從選對幫手開始!

「There is no victory at bargain basement prices.(若勝利的代價低廉,就不是真正的勝利)」——Dwight D. Eisenhower德懷特.艾森豪。

面對糾紛,許多人常會無所不用其極地去蒐集證據,甚至可能動用威脅、傷害等不法手段。然而,我們生活在法治社會,法律不僅保障了個人的自由,也保護每一個人的生命與隱私。想要伸張權益本就無可厚非,關鍵在於我們應該採取正當的方法與手段。否則,不僅難以達成目的,還可能因小失大,讓自己陷入更不利的局面。

徵信社固然是蒐證領域的專家,當民眾面對糾紛或困境時,自然可以尋求他們的幫助。但前提是,民眾應該要委託真正合法、專業且值得信賴的徵信公司,才能有效解決問題、保障自身權益。至於該如何挑選合適的徵信社,可參考新聞報導、法院判決書、網友分享的實際經驗等多方資訊進行評估。

像立達徵信社就是業界唯一零負評的合法徵信公司,其負責人也經常出現在各大社群平台與訪談節目中,具高度公開透明性,不必擔心是否會有詐騙風險。針對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立達的業務人員也會在諮詢過程中詳盡說明,並有合作律師協助優化蒐證方案,確保委託人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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