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法律責任解析:沒詐欺意圖也可能觸犯詐欺罪、洗錢罪?

「見善如不及,見不善如探湯。」──《論語·學而》。

防詐是全民課題,不僅需要官方機構持續宣導、建立防詐防線,更需要每個人熟悉詐騙集團的手法,避免自己與家人受害。如今,詐騙集團往往會利用「人頭戶」去行騙,一方面可避免自己被警方追查,另一方面還能將法律責任轉嫁給他人。最終,處在尷尬局面的人頭戶,他們本無詐欺意圖,卻常常得替詐騙集團背負法律責任。

不幸淪為人頭帳戶,究竟會面臨哪些刑責?是否還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緩刑?即使本人沒有詐欺意圖,是否仍要承擔法律責任?本文將逐一解析相關法律規範與實務案例,協助讀者釐清人頭戶可能面臨的風險與因應方式。

人頭帳戶是什麼?帳戶被盜用的刑責解析

簡單來說,就是詐騙集團會透過各種管道和話術,設法取得他人的銀行帳戶,並藉此進行詐騙。最後當被害人報警後,警方循線追查,往往只能查到人頭帳戶這一層。而詐騙集團早已派出車手將資金提領一空,後續責任自然也推得一乾二淨。

對於帳戶持有人來說,他們的帳戶可能是被盜用、被騙走,因此也認為自己是受害者。但是,這樣的行為確實助長了詐騙犯罪,法律上無法完全免責,甚至還可能必須承擔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

人頭帳戶意思與相關刑責

當詐騙集團從民眾那邊騙取帳戶,並進一步利用這些帳戶去行騙時,帳戶持有人可以說是不知詳情,這就是所謂的「人頭帳戶」。雖然帳戶持有人在某種程度上也算是受害者,但因為出借或交付帳戶,客觀上仍助長了犯罪的發生,因此依法仍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人頭帳戶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主要集中在《刑法》第339條 的「詐欺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 的「非法交付帳戶罪」等相關規範。為了讓大家更清楚理解,85885法律網特別整理了下列表格,逐一說明人頭帳戶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法源 法規 備註
《刑法》第339條 1. 以詐術騙取他人財物,最高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人頭戶的法律責任通常會被認定為詐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 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1. 只要有洗錢行為,最重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2. 如果洗錢金額未達一億元,則改判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3.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規定,洗錢行為包括,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1. 不得隨意出借帳戶:不可以把銀行帳戶、第三方支付或虛擬資產帳號交給他人使用,除非是正常交易或親友間基於信任。
2. 違反第一項規定且有以下情形者,最重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收取報酬。
二、提供三個以上帳戶。
三、五年內再犯。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會先被警方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提供帳戶給他人為何會構成洗錢罪?

當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行騙時,司法機關在追查資金流向上會面臨更大困難。某種程度上,這等於幫助詐騙集團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有點熟悉?沒錯,這就是《洗錢防制法》第2條 所規範的洗錢行為之一。

然而,依據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101號刑事裁定 ,僅提供人頭帳戶並不會構成洗錢罪的正犯。因為在交付帳戶當下,帳戶持有人就已經失去了實際管理權限。但若基於幫助之犯意,仍可能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沒有詐欺意圖也有罪?幫助詐欺犯成立要件

客觀而言,人頭帳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扮演了關鍵角色,不僅是詐騙集團獲取金流的管道,也成為他們規避偵查、試圖脫罪的手段。因此在法律上,人頭帳戶的持有人通常難以完全免責。

由於人頭帳戶提供了協助或便利,法律上通常視其為「詐欺幫助犯」。雖然刑責不比主嫌嚴重,但也須承擔法律責任。所謂幫助犯,指的是「幫助犯罪之人」,須同時具備客觀上的幫助行為與主觀上的幫助故意。

幫助行為包括提供人頭帳戶、協助洗錢、偽造文書等,而行為人必須要能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協助他人犯罪,最終也因為自身的協助,使犯罪行為得以完成,這種情況下才會構成幫助犯。

以人頭帳戶為例,行為人或許認為自己沒有主觀上的幫助故意,但政府與銀行早已透過多種措施與宣導,明確提醒大家「出借個人帳戶可能助長詐欺犯罪」,因此任何人都不該隨意將帳戶提供給他人。法官會認為,行為人在出借帳戶前,就應該要預見這種後果,但若仍抱持僥倖心態,便會構成幫助詐欺的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依法不能完全免責。

人頭帳戶要賠償多少?

若採取私下和解,法官無法決定賠償金額,通常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並達成共識;若透過法官判決的民事賠償,金額多半依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去做計算,可能相當龐大,難以估量。因此建議在案件初期就聘請專業律師協助,盡量透過調解或和解來解決問題,也有助於在後續刑事審判中爭取減刑。

人頭帳戶初犯會被關嗎?

可參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金簡字第 129號刑事判決 ,本案被告明知將自己的金融帳戶交給他人使用,極可能淪為詐欺與洗錢的工具,也預見自己代為收受、提領、轉匯款項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俗稱的「車手」,目的是幫助詐騙集團躲避警方追查。即便如此,被告仍基於不確定故意,接受指示協助轉帳、提領,協助詐團詐財,並因此獲得3,000元報酬。

法院審酌後認為,被告雖為車手,但在犯罪後始終自白,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承諾分期賠償損失。再加上他過去並未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屬於初犯,並願意負起賠償責任,因此認定暫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最後裁定宣告2年緩刑。

人頭戶初犯是否會被關?我們無法給予明確的答案,因為每個案件的情節不同,法官也會依具體狀況做出合適的判斷。一般而言,如果行為人涉案情節較輕微,且在犯罪後展現真誠的悔意,例如主動自白、自首、與被害人和解或積極賠償損失,法官通常會考量這些因素,給予較大的減刑或緩刑機會。

有可能爭取不起訴或緩刑處分嗎?

若涉及詐欺罪或洗錢罪,行為人若想爭取不起訴處分,基本上只有一種可能,就是主張自己「完全不知情」。但這需要有合情合理的狀況,並非單憑一句話就能讓檢察官或法官採信。若帳戶確實是由您自行決定出借,無論有什麼理由,通常都很難獲得不起訴,但仍可嘗試爭取緩刑處分,免於牢獄之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918號刑事判決 ,本案被告冒用A先生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並偽造其簽名,以A先生名義提領現金55萬元。幸好銀行行員在交付現金前察覺異常,立即報警處理。最終,A先生在本案中獲不起訴處分。

此案例即屬於合情合理的情況。因為A先生是不慎遺失身分證件,才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因此才能獲不起訴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866 號刑事判決 ,被告因借高利貸而缺錢,以每月租金8萬元將提款卡交付給詐騙集團成員,並提供密碼。該帳戶隨即被詐騙集團用於詐欺行為,受害人報警後,警方循線查獲帳戶。由於被告僅屬幫助犯,且在偵查與審理過程中皆如實自白,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再者,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並同意賠償,因此裁定緩刑2年。

想要獲得緩刑處分,須符合《刑法》第74條 規定。只要被告展現良好的和解態度,且犯罪情節輕微,通常就有機會獲得緩刑。

【85885法律網】提醒您,詐欺罪與洗錢罪皆屬重罪。倘若您是被詐騙集團欺騙、遺失身分個資而被不法人士利用,請務必在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律師,並蒐集關鍵證據,才能為自己爭取最有利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