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代墊金額可以求償嗎?子女扶養費法律全解析
“Making the decision to have a child is momentous. It is to decide forever to have your heart go walking around outside your body."(決定要一個孩子是件意義重大的事。這等於永遠決定讓你的心在你的身體之外自由活動。)──Elizabeth Stone伊莉莎白.史東。
身為父母,有責任讓未成年的孩子能安心成長並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即使雙方決定離婚,這份責任仍不會因此改變。從法律角度來看,這項責任就是「扶養費」。法律明確規定,即使離婚後只有一方取得監護權,另一方仍需負擔一部分的扶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所需。
那麼,扶養費該給多少?孩子成年後,還需要繼續支付嗎?如果對方不支付扶養費的話,該如何依法追回應得的金額?本文將從法律規定與實務判決出發,全面解析扶養費的相關制度,並說明現行的法律救濟管道,協助您有效保障子女的權益。
子女扶養費可以要多少?計算公式解析
扶養費的意義,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法院在裁定金額時,通常不會訂太高。扶養費的金額可以由夫妻雙方透過離婚協議書自行約定,也可以交由法院裁定。
自行協議的話,就相對簡單許多。只要雙方達成共識,並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扶養費的金額與支付方式,即具備法律效力。但若交由法院裁定,則需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例如當地生活成本、雙方的收入狀況,以及子女的實際需求等等,以決定合理的扶養費金額與比例。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參考當地、當年度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相關資料可查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專區 所公布的統計數據。至於扶養費的負擔比例,通常會由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或經濟能力較佳的一方,負擔較高的金額比例。
地區 | 111年度 | 112年度 |
---|---|---|
臺北市 | 33,730 | 34,014 |
新北市 | 24,663 | 26,226 |
桃園市 | 24,187 | 25,235 |
臺中市 | 25,666 | 26,957 |
臺南市 | 21,704 | 22,661 |
高雄市 | 25,270 | 26,399 |
基隆市 | 23,076 | 24,234 |
宜蘭縣 | 22,644 | 23,808 |
新竹縣 | 25,336 | 29,578 |
新竹市 | 29,495 | 31,211 |
苗栗縣 | 19,873 | 21,017 |
彰化縣 | 18,084 | 19,292 |
南投縣 | 18,918 | 18,650 |
雲林縣 | 19,092 | 20,356 |
嘉義縣 | 18,750 | 19,410 |
嘉義市 | 23,173 | 25,599 |
屏東縣 | 20,980 | 21,594 |
臺東縣 | 19,444 | 21,412 |
花蓮縣 | 20,241 | 21,484 |
澎湖縣 | 20,303 | 20,971 |
實務案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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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即未成年人乙○○、丙○○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用部份,雖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詳細生活費用單據供本院參酌,但考量到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並不會針對每筆開銷都做紀錄,也不太可能完整保留所有收據,因此為了公平起見,法院認為,若沒有特殊情況,應採用一定客觀之標準,來估算乙○○、丙○○每月基本的扶養費用。
審以聲請人乙○○、丙○○目前居住在臺南市,而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最近4年度即109年度至112年度所公布之臺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分別為21,019元、20,745元、21,704元、22,661元,再斟酌衡量雙方父母的收入與經濟條件後,本院認為乙○○、丙○○每月所需扶養費基準應以16,000元計算為當。
扶養費和贍養費有什麼不同?
扶養費與贍養費在定義、給付對象及金額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扶養費主要是父母支付給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費用,而贍養費則是指夫妻離婚後,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可依法向經濟條件較佳的一方請求的生活費用。
扶養費 | 贍養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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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且該權利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 |
給付對象 | 父母給未成年子女。 | 經濟能力較佳的一方支付給另一方。 |
必要性 | 具必要性,是父母應盡的責任。 | 非必要性,不一定要支付贍養費。 |
獲取方式 | 透過離婚協議書、調解或法院判決。 | 以離婚協議書約定,或透過訴訟管道請求。 |
支付期限 | 子女滿18歲後,父母原則上可停止支付扶養費。除非雙方協議繼續扶養,或子女因身心障礙等原因無法自立,父母才需持續負擔扶養責任。 | 通常到請求人再婚、能夠經濟獨立為止。 |
金額 | 可自行協議訂立金額;若由法院決定,通常不會訂太高,而是以能滿足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為主。 | 可自行協議訂立金額;若透過法院判決,則會以能滿足離婚配偶基本生活所需為主要考量,同樣不會訂太高。 |
扶養費要付到幾歲?成年後還要繼續支付嗎?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我國《民法》將法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這也代表扶養費只需支付到子女18歲、成年為止。然而,在此修法前所作出的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中,若明確約定扶養費支付至20歲,父母仍應依約履行,不得擅自中止支付。
事實上,將子女扶養至成年,是為人父母最基本的責任。當然,若父母雙方希望延長扶養費的支付期限,也可以在協議中加以明確約定。換句話說,即使子女已成年,但只要父母有達成共識、願意繼續支付扶養費,這也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子女的情況特殊,例如需長期就醫、無法自立生活,雙方可依子女需求隨時調整協議內容,亦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相關內容。
如果工作收入不穩定,可以減免扶養費嗎?
依據《民法》第1121條 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若面臨特殊情況,有需要調整扶養費金額時,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酌減」或「酌增」扶養費的請求。
但在實務上,請求變更成功的案例並不多。若僅以「工作收入不穩定」這一理由,想請求減少扶養費,因這屬於可預見的情況,法院通常不會予以准許。反之,若希望增加扶養費金額,同樣須提出合理的理由及充分的證據,才有可能獲得法院的認可。
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簡抗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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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情事變更,係指扶養權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而言;倘於協議時,就扶養過程中有發生該當情事之可能性,為當事人所能預料者,當事人本得自行評估衡量,自不得於協議成立後,始以該可能預料情事之發生,再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
如果對方拒絕支付扶養費,該如何應對?
如果對方未支付或拒絕支付扶養費,您需要先獲得執行名義,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法扣押對方的薪資或財產。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 規定,執行名義為:
- 確定之終局判決。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因此,像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或調解筆錄等文件,皆可作為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若您當初是透過離婚協議書約定扶養費,但該協議書未經公證,則須由未成年子女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訴訟,並在獲得勝訴判決後,才能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接著,您需要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詳列相關重要事項,並附上執行名義,再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當對方未依約支付扶養費時,擁有監護權的一方通常會先行代墊子女的生活費。這部分已代墊的金額,日後也可以依法向對方請求返還。
實務案例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指出,
兩造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並於民國111年協議離婚,原本約定由雙方共同擔任子女親權人,後於同年次月重新協議改由聲請人單獨擔任。然而,協議內容並未約定子女扶養費之相關事項,但法院認為,相對人仍應與聲請人平均分擔子女扶養費。
另參考高雄市政府公布之111及112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分別為25,270元、26,399元,並綜合考量子女年齡與就學階段後,判斷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以16,000元為適當。依此標準,雙方應平均分擔,故相對人每月應支付8,000元扶養費。
至於聲請人主張代墊部分,經查代墊期間為111年5月起至113年5月,合計共25個月,另聲請人領有教育補助及育兒津貼,應於主張返還費用中扣除,故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代墊扶養費用之不當得利為295,068元。
對方不付扶養費,可以不讓他探視小孩嗎?
其實,這樣做是不行的喔!對方不支付扶養費是一回事,探視權則是另一回事,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即使對方未履行扶養義務,也不能因此擅自剝奪其探視子女的權利。畢竟,對方仍是未成年子女的親生父母,探視權不僅是對父母親權的保障,更關係到子女的成長與福祉。
如果對方未支付扶養費,建議依法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透過法律程序爭取應有權益,才能妥善解決問題。若您需要律師的協助,無論是想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還是想草擬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條款,都可以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