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代墊金額可以求償嗎?子女扶養費法律全解析

“Making the decision to have a child is momentous. It is to decide forever to have your heart go walking around outside your body."(決定要一個孩子是件意義重大的事。這等於永遠決定讓你的心在你的身體之外自由活動。)──Elizabeth Stone伊莉莎白.史東。

身為父母,有責任讓未成年的孩子能安心成長並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即使雙方決定離婚,這份責任仍不會因此改變。從法律角度來看,這項責任就是「扶養費」。法律明確規定,即使離婚後只有一方取得監護權,另一方仍需負擔一部分的扶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所需。

那麼,扶養費該給多少?孩子成年後,還需要繼續支付嗎?如果對方不支付扶養費的話,該如何依法追回應得的金額?本文將從法律規定與實務判決出發,全面解析扶養費的相關制度,並說明現行的法律救濟管道,協助您有效保障子女的權益。

子女扶養費可以要多少?計算公式解析

扶養費的意義,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法院在裁定金額時,通常不會訂太高。扶養費的金額可以由夫妻雙方透過離婚協議書自行約定,也可以交由法院裁定。

自行協議的話,就相對簡單許多。只要雙方達成共識,並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扶養費的金額與支付方式,即具備法律效力。但若交由法院裁定,則需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例如當地生活成本、雙方的收入狀況,以及子女的實際需求等等,以決定合理的扶養費金額與比例。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參考當地、當年度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相關資料可查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專區 所公布的統計數據。至於扶養費的負擔比例,通常會由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或經濟能力較佳的一方,負擔較高的金額比例。

地區 111年度 112年度
臺北市 33,730 34,014
新北市 24,663 26,226
桃園市 24,187 25,235
臺中市 25,666 26,957
臺南市 21,704 22,661
高雄市 25,270 26,399
基隆市 23,076 24,234
宜蘭縣 22,644 23,808
新竹縣 25,336 29,578
新竹市 29,495 31,211
苗栗縣 19,873 21,017
彰化縣 18,084 19,292
南投縣 18,918 18,650
雲林縣 19,092 20,356
嘉義縣 18,750 19,410
嘉義市 23,173 25,599
屏東縣 20,980 21,594
臺東縣 19,444 21,412
花蓮縣 20,241 21,484
澎湖縣 20,303 20,971

實務案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聲請人即未成年人乙○○、丙○○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用部份,雖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詳細生活費用單據供本院參酌,但考量到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並不會針對每筆開銷都做紀錄,也不太可能完整保留所有收據,因此為了公平起見,法院認為,若沒有特殊情況,應採用一定客觀之標準,來估算乙○○、丙○○每月基本的扶養費用。
審以聲請人乙○○、丙○○目前居住在臺南市,而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最近4年度即109年度至112年度所公布之臺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分別為21,019元、20,745元、21,704元、22,661元,再斟酌衡量雙方父母的收入與經濟條件後,本院認為乙○○、丙○○每月所需扶養費基準應以16,000元計算為當。

扶養費和贍養費有什麼不同?

扶養費與贍養費在定義、給付對象及金額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扶養費主要是父母支付給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費用,而贍養費則是指夫妻離婚後,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可依法向經濟條件較佳的一方請求的生活費用。

扶養費 贍養費
定義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且該權利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
給付對象 父母給未成年子女。 經濟能力較佳的一方支付給另一方。
必要性 具必要性,是父母應盡的責任。 非必要性,不一定要支付贍養費。
獲取方式 透過離婚協議書、調解或法院判決。 以離婚協議書約定,或透過訴訟管道請求。
支付期限 子女滿18歲後,父母原則上可停止支付扶養費。除非雙方協議繼續扶養,或子女因身心障礙等原因無法自立,父母才需持續負擔扶養責任。 通常到請求人再婚、能夠經濟獨立為止。
金額 可自行協議訂立金額;若由法院決定,通常不會訂太高,而是以能滿足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為主。 可自行協議訂立金額;若透過法院判決,則會以能滿足離婚配偶基本生活所需為主要考量,同樣不會訂太高。

扶養費要付到幾歲?成年後還要繼續支付嗎?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我國《民法》將法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這也代表扶養費只需支付到子女18歲、成年為止。然而,在此修法前所作出的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中,若明確約定扶養費支付至20歲,父母仍應依約履行,不得擅自中止支付。

事實上,將子女扶養至成年,是為人父母最基本的責任。當然,若父母雙方希望延長扶養費的支付期限,也可以在協議中加以明確約定。換句話說,即使子女已成年,但只要父母有達成共識、願意繼續支付扶養費,這也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子女的情況特殊,例如需長期就醫、無法自立生活,雙方可依子女需求隨時調整協議內容,亦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相關內容。

如果工作收入不穩定,可以減免扶養費嗎?

依據《民法》第1121條 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若面臨特殊情況,有需要調整扶養費金額時,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酌減」或「酌增」扶養費的請求。

但在實務上,請求變更成功的案例並不多。若僅以「工作收入不穩定」這一理由,想請求減少扶養費,因這屬於可預見的情況,法院通常不會予以准許。反之,若希望增加扶養費金額,同樣須提出合理的理由及充分的證據,才有可能獲得法院的認可。

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簡抗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所謂情事變更,係指扶養權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而言;倘於協議時,就扶養過程中有發生該當情事之可能性,為當事人所能預料者,當事人本得自行評估衡量,自不得於協議成立後,始以該可能預料情事之發生,再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

如果對方拒絕支付扶養費,該如何應對?

如果對方未支付或拒絕支付扶養費,您需要先獲得執行名義,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法扣押對方的薪資或財產。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 規定,執行名義為:

  1. 確定之終局判決。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因此,像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或調解筆錄等文件,皆可作為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若您當初是透過離婚協議書約定扶養費,但該協議書未經公證,則須由未成年子女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訴訟,並在獲得勝訴判決後,才能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接著,您需要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詳列相關重要事項,並附上執行名義,再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當對方未依約支付扶養費時,擁有監護權的一方通常會先行代墊子女的生活費。這部分已代墊的金額,日後也可以依法向對方請求返還。

實務案例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指出,
兩造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並於民國111年協議離婚,原本約定由雙方共同擔任子女親權人,後於同年次月重新協議改由聲請人單獨擔任。然而,協議內容並未約定子女扶養費之相關事項,但法院認為,相對人仍應與聲請人平均分擔子女扶養費。
另參考高雄市政府公布之111及112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分別為25,270元、26,399元,並綜合考量子女年齡與就學階段後,判斷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以16,000元為適當。依此標準,雙方應平均分擔,故相對人每月應支付8,000元扶養費。
至於聲請人主張代墊部分,經查代墊期間為111年5月起至113年5月,合計共25個月,另聲請人領有教育補助及育兒津貼,應於主張返還費用中扣除,故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代墊扶養費用之不當得利為295,068元。

對方不付扶養費,可以不讓他探視小孩嗎?

其實,這樣做是不行的喔!對方不支付扶養費是一回事,探視權則是另一回事,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即使對方未履行扶養義務,也不能因此擅自剝奪其探視子女的權利。畢竟,對方仍是未成年子女的親生父母,探視權不僅是對父母親權的保障,更關係到子女的成長與福祉。

如果對方未支付扶養費,建議依法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透過法律程序爭取應有權益,才能妥善解決問題。若您需要律師的協助,無論是想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還是想草擬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條款,都可以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