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人頭帳戶?無辜捲入詐欺洗錢案件怎麼辦?刑事律師解析自救辦法
「人頭帳戶」是指詐騙集團透過各種手段騙取他人帳戶資料,並利用這些帳戶從事詐騙行為。一旦遭警方追查,該帳戶就會被列為「警示帳戶」。
根據2023年的警方統計數據,查獲的自願性人頭帳戶犯嫌已達2萬8,807人,而被騙取帳戶的受害民眾更高達5萬多人。這個數字甚至是逐年增加,擴散速度遠超其他類型的刑事犯罪。這代表什麼?代表防詐已經成為全民課題。唯有提高自身警覺與法律知識,才能避免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兇或受害者。
在詐騙越來越氾濫的時代,本篇文章將帶您認識有關「人頭帳戶」的法律重點,同時解析相關實務判決,希望協助大家在面對糾紛時能有效自保,妥善應對法律程序。85885刑事律師也特別提醒,最好的防詐方式是「謹慎+求證」兩大原則,千萬不要輕信不明簡訊或來電,更不可隨意提供個人資料或銀行帳戶資訊,才能守住自身權益。
為什麼銀行帳戶會被凍結?什麼情況下會被列為警示戶?
什麼是警示帳戶?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 之規定,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簡單來說,就是當帳戶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相關單位為了配合偵查,會先將銀行帳戶列為「警示戶」。帳戶持有人通常會收到銀行的通知,或是在進行匯款時才發現帳戶已遭凍結,不能收款也無法轉帳。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民眾的帳戶資料不慎外洩,可能是被網路賣家騙,或不小心點擊不明網站而被騙取資訊。之後詐騙集團便利用這些帳戶從事詐騙行為,即使帳戶持有人並不知情,但因帳戶涉及詐欺案件,警方仍然會將其列為警示戶。
在以下幾種情況中,帳戶可能會被列為警示戶:
- 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 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 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 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 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 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銀行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 存款帳戶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者。
- 符合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銀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變成警示戶怎麼辦?會有哪些影響?
當帳戶遭到凍結,最令人困擾的莫過於「匯入、匯出及提款」功能全面停用,甚至連帳戶裡的錢都無法領出。不僅如此,由於涉及刑事案件偵查,通常還會禁止帳戶持有人另外再開戶,直到偵查或審理程序結束後,才能申請解除警示。
遭列警示帳戶之實際影響
項目 | 說明 |
---|---|
法律責任 | 可能涉及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等刑事責任,也可能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帳戶功能凍結 | 警示帳戶的銀行功能,例如匯款、收款及提款,將全面遭到凍結,無法正常使用。 |
衍生管制帳戶 | 民眾的其他帳戶會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並被限制使用電子交易功能,包括使用提款卡、網路轉帳等,僅能親自前往臨櫃辦理相關業務。 |
難以開立新帳戶 | 若未符合特殊情況,民眾無法隨意以其他理由開設新帳戶。 |
但大家一定會想:「如果我的薪轉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那我要怎麼生活?工作收入都被凍結了!」沒錯,固然是為了偵查需要,但被列為警示戶,不僅帳戶裡的錢都無法動用,也不能隨意開戶,這確實會對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響。
針對這種情況,《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 中,其實已有例外規定,讓民眾在特定情況下仍可開戶。
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
(三)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仍有機會開立新帳戶,保障基本生活與工作收入。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四步驟一次看!
至於大家最關心的問題:「該如何解除警示戶?」首先,大家要先有一個觀念,當您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意味著您涉及刑事案件。當然,這有可能是遭人陷害、被詐騙所致,也有可能是故意為之,例如賣帳戶。
因此,解除警示帳戶有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您的刑事案件偵查或判決結果,必須是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判刑執行完畢、緩起訴、緩刑、保護處分等,並附上佐證資料。
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依據下列步驟申請解除警示戶:
- 申請人須親自攜帶身分證件,以及涉及「所有案件」的解除原因相關證明文件,前往案件管轄地的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
- 經警方審核確認後,將函請該帳戶所屬銀行進行警示解除作業。
- 申請人可主動致電帳戶所屬銀行,確認警示戶解除的處理進度。
- 若屬於《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點第1項 前段所規定情形(即警示帳戶的警示期限自通報日起算滿二年,自動失效),可直接洽詢該帳戶所屬金融機構辦理。
人頭帳戶刑責怎麼判?會被關幾年?
人頭帳戶最常涉及的刑責為《刑法》第339條 「幫助詐欺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19條 規定的「幫助洗錢罪」。
類別 | 法律依據 | 條文內容 |
---|---|---|
幫助詐欺罪 | 刑法第339條 |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幫助洗錢罪 | 洗錢防制法第2條 |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
幫助洗錢罪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 1.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綜上所述,這兩項法規的刑罰其實相當沉重。只要被判有罪,不論是否為初犯,幾乎都會面臨有期徒刑,定罪率高達九成,翻案空間十分有限。造成此現象的主因,在於詐騙案件日益增加,檢察官與法官承受龐大的辦案壓力;只要證據明確指出被告有犯罪事實,便高機率會被定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 678 號刑事判決
,
被告因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之洗錢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並併科新臺幣五萬元罰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按每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被告雖坦承將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卻否認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辯稱係在網路結識對方,因受騙而為之。然而,針對此類僅因交付帳戶即被詐團利用之情形,不宜單憑行為人係心智成熟之人,既具有一般知識程度,或有相當之生活、工作或借貸經驗,加上政府與媒體已長期宣導人頭帳戶為詐騙常見手段,即依「一般常理」或「經驗法則」推論行為人必然知悉相關風險與法律責任。
惟本案被告於犯行時已逾35歲,並非毫無社會歷練之人。況現今詐騙案件頻傳,相關警示資訊亦已廣為流通。然而,被告卻在不知該名網友之真實姓名、雙方未曾見過面,且未進行任何查證下,便將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再者,帳戶交付時僅餘10多元存款,亦可見被告對該帳戶將遭不法利用之可能性早有預見。
什麼是告誡處分?初犯需要坐牢嗎?
首先,帶大家瞭解一下2024年「洗錢防治法」的修正重點!為了打擊詐騙行為,法務部會同金管會、警政署、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積極推動並施行本法的新規定。所有人頭帳戶皆適用本法規範。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修法重點(自112年6月16日施行)
項目 | 說明 |
---|---|
新規範適用對象 | 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含虛擬貨幣帳戶、第三方支付帳號)之人。 |
告誡制度 | 對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者,由警方裁處「告誡」。 |
刑責適用情形 | . 出售帳戶(號) . 一次交付三個以上帳戶(號) . 告誡後五年內再犯 |
法律效力 | 所有人頭帳戶自此皆受法律規範,不再有法律灰區。 |
告誡帳戶限制重點
類別 | 限制內容 |
---|---|
一般金融帳戶 | 1. 每日轉帳及提款上限各為新臺幣1萬元 2. 禁用網銀 3. 得拒絕其臨櫃交易及開設新戶 |
電子支付帳戶 | 1. 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1萬元 2.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3萬元 |
虛擬通貨帳戶 | 1. 帳號結清後強制關閉 2. 不得另開新帳號 |
第三方支付平台 | 1. 同一業者僅能開立一個帳號,且不再享有虛擬帳號服務 2. 每日收款上限2萬元 3. 每月累計收款上限20萬元 4. 撥款日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20日 |
查證期間限制 | 查證期間即先暫停帳戶功能;若5年內再犯,限制或關閉時限重新起算。 |
「人頭帳戶初犯會被關嗎?」就過去而言,高機率會被判刑入獄,但現在可不一定!得益於新法規定,凡涉及人頭帳戶者,原則上會先由警方進行「告誡」處分。
不過,若行為人涉及下列情形,將直接面臨刑事責任:
- 有出售帳戶行為
- 一次交付三個以上帳戶
- 曾被告誡,且五年內再犯
簡單來說,如果您是初犯,不管有沒有洗錢犯意,都會先受到告誡處分。雖然這會面臨諸多限制,但至少不用坐牢。
如果您的情況正好符合上述情形,就必須積極主張自己是「非故意」。由於人頭帳戶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是否起訴將由檢察官依據事證自由判斷。您需要做的,就是盡力向檢察官證明自己並非出於故意,例如可提供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作為佐證。不過,我們仍然建議您,委託專業刑事律師協助撰寫答辯狀,或由律師陪同出庭與製作筆錄,避免作出不利陳述。
人頭帳戶也有機會爭取無罪!【85885法律網】刑事律師為您服務
“An ounce of prevention is worth a pound of cure.”(一盎司的預防勝過一磅的治療。)──Benjamin Franklin 班傑明.富蘭克林。
現如今,詐騙案件日益猖獗,手法層出不窮,「防詐」早已成為全民必修課。建議民眾平時多留意新聞媒體與政府單位的防詐宣導,在匯款或提供帳戶資料前,一定要養成「查證」的習慣,切勿輕信陌生訊息或網友。
一旦成為人頭帳戶,即使您是受害者,法官仍會審酌您是否有積極查證的行為。實務上,不論是人頭帳戶或財損被害人,最終能成功取回財產、獲判無罪的比例其實非常低。
【85885法律網】誠摯提醒大家,預防永遠勝於事後補救。若您或您的家人不慎捲入詐欺案件,請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由律師陪同製作筆錄、應對偵訊、撰寫答辯狀及代理訴訟,才能有效降低風險、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