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人頭帳戶?無辜捲入詐欺洗錢案件怎麼辦?刑事律師解析自救辦法

人頭帳戶」是指詐騙集團透過各種手段騙取他人帳戶資料,並利用這些帳戶從事詐騙行為。一旦遭警方追查,該帳戶就會被列為「警示帳戶」。

根據2023年的警方統計數據,查獲的自願性人頭帳戶犯嫌已達2萬8,807人,而被騙取帳戶的受害民眾更高達5萬多人。這個數字甚至是逐年增加,擴散速度遠超其他類型的刑事犯罪。這代表什麼?代表防詐已經成為全民課題。唯有提高自身警覺與法律知識,才能避免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兇或受害者。

在詐騙越來越氾濫的時代,本篇文章將帶您認識有關「人頭帳戶」的法律重點,同時解析相關實務判決,希望協助大家在面對糾紛時能有效自保,妥善應對法律程序。85885刑事律師也特別提醒,最好的防詐方式是「謹慎+求證」兩大原則,千萬不要輕信不明簡訊或來電,更不可隨意提供個人資料或銀行帳戶資訊,才能守住自身權益。

為什麼銀行帳戶會被凍結?什麼情況下會被列為警示戶?

什麼是警示帳戶?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 之規定,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簡單來說,就是當帳戶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相關單位為了配合偵查,會先將銀行帳戶列為「警示戶」。帳戶持有人通常會收到銀行的通知,或是在進行匯款時才發現帳戶已遭凍結,不能收款也無法轉帳。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民眾的帳戶資料不慎外洩,可能是被網路賣家騙,或不小心點擊不明網站而被騙取資訊。之後詐騙集團便利用這些帳戶從事詐騙行為,即使帳戶持有人並不知情,但因帳戶涉及詐欺案件,警方仍然會將其列為警示戶。

在以下幾種情況中,帳戶可能會被列為警示戶:

  • 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 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 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 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 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 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銀行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 存款帳戶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者。
  • 符合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銀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變成警示戶怎麼辦?會有哪些影響?

當帳戶遭到凍結,最令人困擾的莫過於「匯入、匯出及提款」功能全面停用,甚至連帳戶裡的錢都無法領出。不僅如此,由於涉及刑事案件偵查,通常還會禁止帳戶持有人另外再開戶,直到偵查或審理程序結束後,才能申請解除警示。

遭列警示帳戶之實際影響

項目 說明
法律責任 可能涉及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等刑事責任,也可能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帳戶功能凍結 警示帳戶的銀行功能,例如匯款、收款及提款,將全面遭到凍結,無法正常使用。
衍生管制帳戶 民眾的其他帳戶會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並被限制使用電子交易功能,包括使用提款卡、網路轉帳等,僅能親自前往臨櫃辦理相關業務。
難以開立新帳戶 若未符合特殊情況,民眾無法隨意以其他理由開設新帳戶。

但大家一定會想:「如果我的薪轉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那我要怎麼生活?工作收入都被凍結了!」沒錯,固然是為了偵查需要,但被列為警示戶,不僅帳戶裡的錢都無法動用,也不能隨意開戶,這確實會對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響。

針對這種情況,《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 中,其實已有例外規定,讓民眾在特定情況下仍可開戶。

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

(三)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仍有機會開立新帳戶,保障基本生活與工作收入。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四步驟一次看!

至於大家最關心的問題:「該如何解除警示戶?」首先,大家要先有一個觀念,當您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意味著您涉及刑事案件。當然,這有可能是遭人陷害、被詐騙所致,也有可能是故意為之,例如賣帳戶。

因此,解除警示帳戶有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您的刑事案件偵查或判決結果,必須是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判刑執行完畢、緩起訴、緩刑、保護處分等,並附上佐證資料。

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依據下列步驟申請解除警示戶:

  1. 申請人須親自攜帶身分證件,以及涉及「所有案件」的解除原因相關證明文件,前往案件管轄地的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
  2. 經警方審核確認後,將函請該帳戶所屬銀行進行警示解除作業。
  3. 申請人可主動致電帳戶所屬銀行,確認警示戶解除的處理進度。
  4. 若屬於《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點第1項 前段所規定情形(即警示帳戶的警示期限自通報日起算滿二年,自動失效),可直接洽詢該帳戶所屬金融機構辦理。

人頭帳戶刑責怎麼判?會被關幾年?

人頭帳戶最常涉及的刑責為《刑法》第339條 「幫助詐欺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 規定的「幫助洗錢罪」。

類別 法律依據 條文內容
幫助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幫助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2條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幫助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1.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綜上所述,這兩項法規的刑罰其實相當沉重。只要被判有罪,不論是否為初犯,幾乎都會面臨有期徒刑,定罪率高達九成,翻案空間十分有限。造成此現象的主因,在於詐騙案件日益增加,檢察官與法官承受龐大的辦案壓力;只要證據明確指出被告有犯罪事實,便高機率會被定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 678 號刑事判決
被告因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之洗錢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並併科新臺幣五萬元罰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按每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被告雖坦承將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卻否認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辯稱係在網路結識對方,因受騙而為之。然而,針對此類僅因交付帳戶即被詐團利用之情形,不宜單憑行為人係心智成熟之人,既具有一般知識程度,或有相當之生活、工作或借貸經驗,加上政府與媒體已長期宣導人頭帳戶為詐騙常見手段,即依「一般常理」或「經驗法則」推論行為人必然知悉相關風險與法律責任。

惟本案被告於犯行時已逾35歲,並非毫無社會歷練之人。況現今詐騙案件頻傳,相關警示資訊亦已廣為流通。然而,被告卻在不知該名網友之真實姓名、雙方未曾見過面,且未進行任何查證下,便將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再者,帳戶交付時僅餘10多元存款,亦可見被告對該帳戶將遭不法利用之可能性早有預見。

什麼是告誡處分?初犯需要坐牢嗎?

首先,帶大家瞭解一下2024年「洗錢防治法」的修正重點!為了打擊詐騙行為,法務部會同金管會、警政署、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積極推動並施行本法的新規定。所有人頭帳戶皆適用本法規範。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修法重點(自112年6月16日施行)

項目 說明
新規範適用對象 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含虛擬貨幣帳戶、第三方支付帳號)之人。
告誡制度 對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者,由警方裁處「告誡」。
刑責適用情形 . 出售帳戶(號)
. 一次交付三個以上帳戶(號)
. 告誡後五年內再犯
法律效力 所有人頭帳戶自此皆受法律規範,不再有法律灰區。

告誡帳戶限制重點

類別 限制內容
一般金融帳戶 1. 每日轉帳及提款上限各為新臺幣1萬元
2. 禁用網銀
3. 得拒絕其臨櫃交易及開設新戶
電子支付帳戶 1. 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1萬元
2.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3萬元
虛擬通貨帳戶 1. 帳號結清後強制關閉
2. 不得另開新帳號
第三方支付平台 1. 同一業者僅能開立一個帳號,且不再享有虛擬帳號服務
2. 每日收款上限2萬元
3. 每月累計收款上限20萬元
4. 撥款日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20日
查證期間限制 查證期間即先暫停帳戶功能;若5年內再犯,限制或關閉時限重新起算。

「人頭帳戶初犯會被關嗎?」就過去而言,高機率會被判刑入獄,但現在可不一定!得益於新法規定,凡涉及人頭帳戶者,原則上會先由警方進行「告誡」處分。

不過,若行為人涉及下列情形,將直接面臨刑事責任:

  1. 有出售帳戶行為
  2. 一次交付三個以上帳戶
  3. 曾被告誡,且五年內再犯

簡單來說,如果您是初犯,不管有沒有洗錢犯意,都會先受到告誡處分。雖然這會面臨諸多限制,但至少不用坐牢。

如果您的情況正好符合上述情形,就必須積極主張自己是「非故意」。由於人頭帳戶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是否起訴將由檢察官依據事證自由判斷。您需要做的,就是盡力向檢察官證明自己並非出於故意,例如可提供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作為佐證。不過,我們仍然建議您,委託專業刑事律師協助撰寫答辯狀,或由律師陪同出庭與製作筆錄,避免作出不利陳述。

人頭帳戶也有機會爭取無罪!【85885法律網】刑事律師為您服務

“An ounce of prevention is worth a pound of cure.”(一盎司的預防勝過一磅的治療。)──Benjamin Franklin 班傑明.富蘭克林。

現如今,詐騙案件日益猖獗,手法層出不窮,「防詐」早已成為全民必修課。建議民眾平時多留意新聞媒體與政府單位的防詐宣導,在匯款或提供帳戶資料前,一定要養成「查證」的習慣,切勿輕信陌生訊息或網友。

一旦成為人頭帳戶,即使您是受害者,法官仍會審酌您是否有積極查證的行為。實務上,不論是人頭帳戶或財損被害人,最終能成功取回財產、獲判無罪的比例其實非常低。

【85885法律網】誠摯提醒大家,預防永遠勝於事後補救。若您或您的家人不慎捲入詐欺案件,請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由律師陪同製作筆錄、應對偵訊、撰寫答辯狀及代理訴訟,才能有效降低風險、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