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吸毒會被判刑嗎?會留下前科嗎?律師教您避免留下案底的方法!
毒品具有強烈的成癮性,不僅會讓人產生異常的欣快感,更會對身體與精神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儘管如此,仍有不少人因一時好奇或受到同儕影響,而不慎接觸毒品。那麼,如果真的因持有或使用毒品而被查獲,第一次吸毒會被判刑嗎?是否就會留下案底或前科?會被判刑,甚至坐牢嗎?
其實,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下,針對吸食毒品的行為,相較於直接施以刑罰,更重視的是「協助戒除毒癮」。因此,在多數情況下,並不會直接面臨牢獄之災。本文將為您說明,當吸毒被查獲後可能面臨的法律處分,並進一步介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戒癮治療等相關處遇措施。此外,還會教您如何爭取緩起訴,協助自己或親友降低刑責、避免留下案底。
吸毒初犯可以緩起訴嗎?累犯的情況呢?
首先,吸食不同等級的毒品,會面臨不同層級的法律責任。如果施用的是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例如K他命、蝴蝶片等,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 的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這裡指的「罰緩」與「毒品危害講習」皆是行政罰,並不構成刑事責任。
但若施用的是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法律後果就會嚴重許多。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若吸食的是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就須面臨刑事責任。
如果是初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通常有很高的機會爭取到緩起訴處分。即使是累犯,也有可能適用緩起訴。由於毒品案件的緩起訴通常會附帶「戒癮治療」條件,因此,接下來我們將針對「戒癮治療」的相關制度進行詳細說明。
什麼是「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適用條件為何?
「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是指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處分時,會要求被告一同完成戒癮治療,此制度又簡稱為「緩護療」。相關規定可參考《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
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詳細內容:
項目 | 內容 |
---|---|
實施對象 |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且為初犯或三年後再犯者。若有下列情事之一,則不適用緩護療: - 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 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 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
聲請時機 | 於檢察官結案之前,由當事人主動提交「戒癮治療聲請狀」,也可委託律師代撰聲請狀。 |
治療內容 | 包括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復健治療、毒品檢驗及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 |
實施方式 | 以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若需住院、住宿型治療,須向被告說明並取得同意後實施。 |
執行機構 | 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藥癮戒治機構。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替代治療執行機構。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可執行戒癮治療之機構。 名單可參考「衛生福利部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及替代治療執行機構」 。 |
治療期程 | 單次最長以連續一年為限。 |
須遵守事項 | 遵守治療機構的療程與規劃,至完成戒癮治療為止。 |
撤銷情況 |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 於替代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連續八日以上。 - 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指定之治療逾三次。 - 對觀護人、治療機構人員或其他執行緩起訴處分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 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 戒癮治療期程屆滿之日前十五日內之毒品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
費用負擔 | 除經公私立機構補助減免外,戒癮治療費用通常由被告自行負擔。 |
戒癮治療不同於其他處遇措施,無須拘束人身自由,而是可以回家、正常工作、上學,並定期回診接受治療,自由度極高。因此,我們通常會建議民眾務必把握戒癮治療的聲請時機,若有需求,可即時委託律師代撰聲請狀。
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戒癮治療差在哪?
措施 | 觀察勒戒 | 強制戒治 | 戒癮治療 |
---|---|---|---|
法律依據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 |
主要目的 | 觀察施用人是否具有成癮性,視結果決定後續處置 | 經觀察勒戒未改善者,須進行強制戒治 | 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時,會要求被告完成戒癮治療 |
適用對象 | 施用第一、第二級毒品之初犯,或三年後再犯者 | 經觀察勒戒後仍未改善,具有成癮性的施用人 | 施用第一、第二級毒品之初犯,或三年後再犯者 |
執行方式 | 待在勒戒所內,靠隔絕毒品來戒除毒癮 | 前往戒治所,搭配心理輔導、重建戒毒動機等方式 | 可返家,定期回醫療機構接受門診治療 |
執行時間 | 最長2個月 | 6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1年 | 最長1年 |
是否限制自由 | 是 | 是 | 否,自由度高 |
持有毒品被抓到,會面臨哪些刑事責任?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規定:
-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不論是持有哪一級毒品,原則上都會涉及刑事責任,乍看之下似乎相當嚴重。然而,若是屬於持有毒品並自行施用的情形,依多數法院的實務見解,持有毒品屬低度行為,全案重點會放在「施用毒品」上,而不另外懲罰持有毒品的罪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872 號刑事判決 ,本案之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法院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三年內又犯本案施用第一、第二級毒品之罪,自應由法院依法論處。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如果行為人持有毒品的目的並非自用,而是轉讓或販賣給他人,因其行為對社會危害性重大,故須面臨更嚴厲的刑事責任。
販賣毒品刑責,可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規定: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毒品刑責,可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
-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持有毒品初犯可以減刑或緩起訴嗎?是否會留下前科紀錄?
持有毒品雖屬重大犯罪,但在實務判決中,仍有不少成功獲得減刑或緩起訴的案例。在進行說明之前,先帶大家快速認識一下「緩起訴」與「緩刑」的差別:
項目 | 緩起訴 | 緩刑 |
---|---|---|
定義 | 檢察官暫時不予起訴,亦不會進入訴訟程序 | 已進入訴訟程序,但法官認為可以暫緩執行處分 |
適用階段 | 檢察官偵查終結階段 | 法院判決有罪之後 |
決定機關 | 檢察官 | 法官 |
是否有前科記錄 | 無刑事判決,不會有前科紀錄 | - 一旦進入訴訟程序,相關資料會被登載於「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等於有案底 - 若受緩刑宣告者,只要緩刑未被撤銷且刑滿後,便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
最理想的情況,當然是爭取緩起訴,因為一旦獲准,案件就不會進入訴訟程序,自然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但如果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當事人仍可努力爭取緩刑或減刑,以降低刑事責任的影響。
情況 | 單純持有毒品 | 持有毒品且自用 | 持有毒品且販賣 |
---|---|---|---|
爭取緩起訴 | 可行,但難度較高,須證明持有數量極少且為醫療用途 | 只要把握時機聲請「戒癮治療」,即可獲得緩起訴處分 | 因販賣情節嚴重,幾乎無可能。 |
爭取緩刑 | 未曾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者 | 進入訴訟程序的通常是累犯,能成功爭取緩刑的情況並不多 | 販毒之未遂犯有可能成功爭取緩刑 |
爭取減刑 | 可主動供出來源,請求法官減輕其刑 | 若個案情堪憫恕,有可能減輕刑責 | 情節不嚴重,且主動自白、供出來源的話,有可能減刑成功 |
建議策略 | 供出來源,讓檢警機關順利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 1. 把握時機,聲請「緩護療」 2. 主動供出來源,讓檢警機關順利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
1. 供出來源,讓檢警機關順利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2. 於警詢、偵查、審判程序時皆自白認罪 3. 個案情況顯可憫恕 |
讓85885毒品律師,為您擬定最佳法律對策!
「Drugs are a waste of time. They destroy your memory and your self-respect and everything that goes along with your self-esteem.(毒品浪費時間。它會摧毀你的記憶力、自尊心以及與自尊心相關的一切)」——Kurt Cobain科特.柯本。
當您面臨毒品相關的法律問題時,務必儘早處理,切勿拖延。由於個案狀況皆不同,包括毒品等級、涉案罪名及個人情況等,法律上的應對策略也會有所差異。因此,若想知道自己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直接諮詢專業律師是最快速且有效的方法。
85885法律網提供全年無休的線上法律諮詢服務,更有專業律師代撰聲請狀或代理訴訟,協助您爭取緩起訴、緩刑或減刑的機會,依法守護您的權益與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