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庭不出庭會怎樣?「家事事件法」家事律師劃重點必看!
如同《儒林外史》第二九回:「自古道:『清官難斷家務事』。」所述,即便是廉潔公正的官員也難以處理家庭裡的糾紛。家務事看似瑣碎,卻比商業糾紛還要更難解決。而《家事事件法》就是希望可以讓這些家庭內部的爭議,有更貼近人情的處理機制,透過調解、程序設計與專業審理,在法律與感情之間找到平衡。
當衝突升級到必須透過法院解決時,多數人第一個念頭就是「好緊張、我該怎麼辦?」其實,進入家事法庭並不可怕,真正該擔心的是在不懂制度的情況下錯失自己的權益。許多人對家事案件的程序毫無概念,以為只是單純開庭,卻沒想到其中有不同的規範與注意事項。因此,85885法律網團隊特別推出家事法律顧問服務,不只是提供法條解釋,更是協助當事人降低不安感、釐清重點與流程,並找到最合適的解決辦法。如有家事法律問題想要立即諮詢,歡迎致電或加入官方LINE與我們聯繫。
家事事件法是什麼?家事法庭處理什麼案件?
家庭糾紛通常相對複雜,過去中華民國法律在離婚、繼承、監護等案件上,都是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來審理,但傳統訴訟強調對抗、講究勝負,忽略了家庭問題需要更多「保護、調解與人性化」的彈性。因此,2012年(民國10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家事事件法》 ,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家庭糾紛的程序法。其特色包含:強調先透過協調、溝通化解爭端,謀求子女最佳利益,以及審理程序的彈性(程序不公開、遠距視訊審理等)
家事事件五大類別
| 類別 | 事件內容 |
|---|---|
| 甲類事件 |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
| 乙類事件 |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
| 丙類事件 |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
| 丁類事件 |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
| 戊類事件 |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
《家事事件法》將所有與家庭有關的爭議劃分成五大類事件,讓法院能根據事件的性質與類別選擇更合適的程序來處理。不同類型的家事事件,家事法院採取的程序與舉證需求也會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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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確認(甲類),通常是「有或沒有、是或否」的問題,證據常以戶籍、DNA、正式文件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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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或收養撤銷(乙類),則常涉及雙方過往的生活細節,需要更完整事實記錄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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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爭議(丙類),重點在於金流、資產清冊與文件證明,若有出現隱匿財產的問題,就會要深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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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狀態與人身保護(丁類),像是失蹤與死亡、監護宣告、保護令等,常牽涉醫療、心理或社工專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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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爭議(戊類),法院核心考量多為保護弱勢、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彈性較高。
對當事人來說,最怕的不是進家事法庭,而是不知道該準備什麼。提前弄清楚自己的案件屬於哪一類、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並蒐集對應證據,才能避免自己因不熟悉程序或法院考量重點而影響結果。
強制調解是什麼意思?家事法庭訴訟流程圖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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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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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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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在進入家事法庭前,多數案件並不是馬上就可以請法官審理,而是要先經過一個重要的步驟:強制調解。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 規定,除了丁類事件(例如死亡宣告、監護宣告、保護令等狀況)之外,大部分的家事案件(像是離婚、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都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也就是說,即使你一開始是直接「告到法院」,法院也會把案件當作「調解聲請」來處理。
為什麼要「強制調解」?
原因很簡單:家事案件跟一般的糾紛不同,牽涉的多是親情、婚姻、家庭、子女利益。法院希望雙方能先透過協商,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式,而不是僅靠判決來定勝負。強制調解的目的不只是為了減少訴訟量,更是希望藉由第三方中立(法院調解委員)的介入,幫助雙方冷靜下來,避免因情緒化衝突讓家庭關係徹底破裂。
(圖片來源:台灣高等法院-便民服務-家事事件訴訟須知
)
以下整理家事法庭訴訟流程(簡化版),讓各位可以快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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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起訴:一方提出訴訟或聲請,讓案件進入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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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前置程序:除了丁類事件外,先透過法院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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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若雙方達成協議,法院會製作「調解筆錄」,該調解筆錄與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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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成立:若無法達成協議→案件將進入審理階段,由法官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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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法官依據法律條文、兩方證據及論述、子女最佳利益等來作出判決。
家事法庭不出庭會怎樣?當事人一定要到場嗎?
很多人以為打家事官司請律師到場就好,自己可以完全不用現身,其實不盡然!家事案件不同於一般民事訴訟,往往與個人權利與義務密切相關。法官有時會需要直接聽取當事人的心聲,才能更好地判斷哪個方案最符合「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3條,家事法庭原則上允許當事人委任代理人(例如委託律師)出庭,但若法官認為案件需要釐清細節,或當事人的親自陳述對判斷有關鍵影響時,就可以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庭。
那如果法院通知了,但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無故缺席呢?依《家事事件法》第13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303條 規定,法院可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雖然條文中規定「家事事件不得拘提」,但無故缺席不僅會受到金錢上的制裁,還可能會影響法官對案件的觀感。所以如果有接到須本人出庭的相關通知,請不要隨意缺席!如有特殊情況(身體不適、不可抗因素)等正當理由,也記得提出相關證明並向法院請假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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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的複雜,不僅在於法條,更在於過程。從第一次聲請、文件準備,到調解桌前的對話,甚至是法庭上證據的提出,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左右最終結果。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夫妻生活費用的爭議、子女的監護與探視,甚至繼承遺產的分割,每一個問題更牽動整個家庭的未來走向。而在解決問題與紛爭的過程中,除了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更需要的是對程序、證據與談判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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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家庭:協議或訴訟離婚、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家庭生活費用給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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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問題: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親權行使變更、收養與終止收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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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與財產:遺產分割、特留分請求、拋棄繼承、遺囑真偽確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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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庭程序指導:家事法庭流程說明、精準規劃合法蒐證、在調解談判中爭取最佳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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