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庭不出庭會怎樣?「家事事件法」家事律師劃重點必看!

如同《儒林外史》第二九回:「自古道:『清官難斷家務事』。」所述,即便是廉潔公正的官員也難以處理家庭裡的糾紛。家務事看似瑣碎,卻比商業糾紛還要更難解決。而《家事事件法》就是希望可以讓這些家庭內部的爭議,有更貼近人情的處理機制,透過調解、程序設計與專業審理,在法律與感情之間找到平衡。

當衝突升級到必須透過法院解決時,多數人第一個念頭就是「好緊張、我該怎麼辦?」其實,進入家事法庭並不可怕,真正該擔心的是在不懂制度的情況下錯失自己的權益。許多人對家事案件的程序毫無概念,以為只是單純開庭,卻沒想到其中有不同的規範與注意事項。因此,85885法律網團隊特別推出家事法律顧問服務,不只是提供法條解釋,更是協助當事人降低不安感、釐清重點與流程,並找到最合適的解決辦法。如有家事法律問題想要立即諮詢,歡迎致電或加入官方LINE與我們聯繫。

家事事件法是什麼?家事法庭處理什麼案件?

家庭糾紛通常相對複雜,過去中華民國法律在離婚、繼承、監護等案件上,都是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來審理,但傳統訴訟強調對抗、講究勝負,忽略了家庭問題需要更多「保護、調解與人性化」的彈性。因此,2012年(民國10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家事事件法》 ,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家庭糾紛的程序法。其特色包含:強調先透過協調、溝通化解爭端,謀求子女最佳利益,以及審理程序的彈性(程序不公開、遠距視訊審理等)

家事事件五大類別

類別 事件內容
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家事事件法》將所有與家庭有關的爭議劃分成五大類事件,讓法院能根據事件的性質與類別選擇更合適的程序來處理。不同類型的家事事件,家事法院採取的程序與舉證需求也會有所差異:

  • 身份確認(甲類),通常是「有或沒有、是或否」的問題,證據常以戶籍、DNA、正式文件為主。

  • 婚姻或收養撤銷(乙類),則常涉及雙方過往的生活細節,需要更完整事實記錄與陳述。

  • 財產爭議(丙類),重點在於金流、資產清冊與文件證明,若有出現隱匿財產的問題,就會要深入調查。

  • 身份狀態與人身保護(丁類),像是失蹤與死亡、監護宣告、保護令等,常牽涉醫療、心理或社工專業報告。

  • 日常生活爭議(戊類),法院核心考量多為保護弱勢、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彈性較高。

對當事人來說,最怕的不是進家事法庭,而是不知道該準備什麼。提前弄清楚自己的案件屬於哪一類、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並蒐集對應證據,才能避免自己因不熟悉程序或法院考量重點而影響結果。

強制調解是什麼意思?家事法庭訴訟流程圖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1.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2.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3.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在進入家事法庭前,多數案件並不是馬上就可以請法官審理,而是要先經過一個重要的步驟:強制調解。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 規定,除了丁類事件(例如死亡宣告、監護宣告、保護令等狀況)之外,大部分的家事案件(像是離婚、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都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也就是說,即使你一開始是直接「告到法院」,法院也會把案件當作「調解聲請」來處理。

為什麼要「強制調解」?

原因很簡單:家事案件跟一般的糾紛不同,牽涉的多是親情、婚姻、家庭、子女利益。法院希望雙方能先透過協商,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式,而不是僅靠判決來定勝負。強制調解的目的不只是為了減少訴訟量,更是希望藉由第三方中立(法院調解委員)的介入,幫助雙方冷靜下來,避免因情緒化衝突讓家庭關係徹底破裂。

台灣高等法院家事事件處理流程 (圖片來源:台灣高等法院-便民服務-家事事件訴訟須知 )

以下整理家事法庭訴訟流程(簡化版),讓各位可以快速理解:

  1. 聲請/起訴:一方提出訴訟或聲請,讓案件進入家事法院。

  2. 調解前置程序:除了丁類事件外,先透過法院進行調解。

  3. 調解成立:若雙方達成協議,法院會製作「調解筆錄」,該調解筆錄與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

  4. 調解不成立:若無法達成協議→案件將進入審理階段,由法官來裁判。

  5. 法院裁判:法官依據法律條文、兩方證據及論述、子女最佳利益等來作出判決。

家事法庭不出庭會怎樣?當事人一定要到場嗎?

很多人以為打家事官司請律師到場就好,自己可以完全不用現身,其實不盡然!家事案件不同於一般民事訴訟,往往與個人權利與義務密切相關。法官有時會需要直接聽取當事人的心聲,才能更好地判斷哪個方案最符合「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3條,家事法庭原則上允許當事人委任代理人(例如委託律師)出庭,但若法官認為案件需要釐清細節,或當事人的親自陳述對判斷有關鍵影響時,就可以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庭。

那如果法院通知了,但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無故缺席呢?依《家事事件法》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 規定,法院可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雖然條文中規定「家事事件不得拘提」,但無故缺席不僅會受到金錢上的制裁,還可能會影響法官對案件的觀感。所以如果有接到須本人出庭的相關通知,請不要隨意缺席!如有特殊情況(身體不適、不可抗因素)等正當理由,也記得提出相關證明並向法院請假改期。

【家事事件法線上免費諮詢】婚姻/家庭/親子/繼承問題解惑專家

家事案件的複雜,不僅在於法條,更在於過程。從第一次聲請、文件準備,到調解桌前的對話,甚至是法庭上證據的提出,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左右最終結果。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夫妻生活費用的爭議、子女的監護與探視,甚至繼承遺產的分割,每一個問題更牽動整個家庭的未來走向。而在解決問題與紛爭的過程中,除了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更需要的是對程序、證據與談判的掌握。

  • 婚姻與家庭:協議或訴訟離婚、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家庭生活費用給付等。

  • 親子問題: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親權行使變更、收養與終止收養等。

  • 繼承與財產:遺產分割、特留分請求、拋棄繼承、遺囑真偽確認等。

  • 家事法庭程序指導:家事法庭流程說明、精準規劃合法蒐證、在調解談判中爭取最佳解決方案。

85885法律網團隊結合婚姻、家庭、親子與繼承等各面向的專業律師,提供您最需要的服務與專業建議。我們深信:『家務事雖難斷,但絕非無解。』希望透過專業的服務與協助讓每一位客戶在情感、法律上取得平衡,平和的解決問題。各類型家事法律問題、家事法庭程序疑問,都歡迎致電或加入官方line進行免費法律諮詢!